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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按照“理论基础——历史源流——体系建构——适用价值——实现机制”这一逐层递进的思路展开。在理论基础部分主要解决“商法理念是什么”“为什么要建构系统的商法理念”等问题,重点探讨了商法理念的基本内涵,对商法理念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展开辨析。在历史源流部分主要梳理了西方商法和我国商法理念的历史演进,阐明了现代商法理念的时代特征。在体系建构重点解决“如何建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需要的商法理念”这一根本性问题,主要阐述和论证了商法理念的体系结构和基本内容。在适用价值部分则意在回答“商法理念如何指引和评价我国商事立法”的基本问题,重点从商事立法观念的变革、商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商法制度体系的建构等方面探讨商法理念的适用价值。在实现机制部分重点探讨“商法理念如何藉由商事司法活动得以实现”的问题,主要从商事司法层面探寻商法理念的实现机制与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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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李长兵,(1976.8—),湖北恩施人,2014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法学博士,现为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商法总论、公司法、破产法。先后在《甘肃社会科学》《兰州大学学报》《湖南社会科学》《社会科学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共三十余篇,参编《商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商法学》(经济科学出版社)等教材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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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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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第一章商法理念的内涵界定
第一节理念与法理念考辨
一、理念的基本内涵
二、法理念的内涵阐释
第二节商法理念的内涵界定
一、商法理念的本体论认知
二、商法理念的价值论界定
三、商法理念的认识论诠释
第三节商法理念的概念辨析
一、商法理念与商法概念
二、商法理念与商法价值
三、商法理念与商法原则
四、商法理念与商法思维
五、商法理念与商法本位
六、商法理念与商法精神
第二章商法理念的形成基础考察
第一节西方国家商法理念之基础考察
一、西方商法理念的经济基础
二、西方商法理念的政治基础
三、西方商法理念的社会基础
四、西方商法理念的文化基础
第二节我国商法理念基础的反思与重构
一、我国商法理念的经济基础
二、我国商法理念的政治基础
三、我国商法理念的社会基础
四、我国商法理念的文化基础
第三章商法理念的历史流变
第一节西方商法理念的历史流变
一、西方古代时期商法的源流与商法理念的
孕育
二、欧洲中世纪时期商法理念的生成
三、近代西方商法理念的演进
四、现代西方商法的发展趋势与商法理念的
现代化
第二节我国商法理念的历史变迁
一、我国近代商法的源起与商法理念的生成
二、我国现代商法的发展走向与商法理念的
变迁
第三节商法理念的时代动因
一、法理念的时代性动因
二、西方商法理念的时代性特征
三、我国商法理念的时代性考察
第四章商法理念的体系建构
第一节商法理念的体系构成
一、法理念的构成要素: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
统一
二、商法理念的构成要素
三、商法理念体系建构之必要性:学界观点
及述评
第二节营利为本理念
一、营利为本的内涵界定
二、营利为本的商法理念诠释
三、营利为本理念的商法制度确认与规则体现
第三节商人自治理念
一、从私法自治到商人自治:商人自治的
内涵界定
二、商人自治的商法理念诠释
三、商人自治理念的商法制度确认与规则体现
第四节风险防范理念
一、风险社会语境下的商事风险
二、风险防范的商法理念诠释
三、风险防范理念的商法制度确认与规则体现
第五节社会责任理念
一、企业社会责任:内涵和外延的流变
二、社会责任理念的基本内涵
三、社会责任的商法理念诠释
四、社会责任理念的商法制度确认与规则
体现
第五章商法理念在商事立法中的贯彻与
落实
第一节我国商事立法现状之理念反思
一、商事立法观念亟待转换
二、商事立法思维范式亟待革新
三、商法制度生成路径亟需优化
第二节商法理念与商法基本原则之确立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内涵界定
二、商法理念是商法基本原则确立的基本依据
三、契合商法理念的我国商法基本原则之确立
第三节商法理念与我国商法制度体系的
构建
一、我国现行商法制度体系的困境与不足
二、以商法理念为指引建构商法制度体系的基本
思路
第四节商法理念指引下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
选择
一、《商事通则》: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应然
选择
二、商法理念指引下《商事通则》立法宗旨
之确立
三、商法理念指引下《商事通则》基本框架
之构建
第六章商法理念在商事司法中的应用与
实现
第一节商法理念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
一、我国商事审判之现状检视
二、商事审判的独立化是商法理念司法实现
的必然要求
第二节商法理念与商事审判思维之合理
应用
一、营利为本理念的商事审判思维应用
二、商人自治理念的商事审判思维应用
三、风险防范理念的商事审判思维应用
四、社会责任理念的商事审判思维应用
第三节商法理念司法实现的商事诉讼程序
设计
一、商事诉讼程序是商法理念司法实现的合理化
诉求
二、商法理念下我国商事诉讼程序设计的初步
构想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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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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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的大背景下,我国商法的制度建设获得了良好的发展,以大量商事单行法为基础的商法体系已基本形成。然而,与商法的具体制度研究成果相比,我国商法的基础理论研究仍显薄弱,远未形成系统的商法理论体系。这不仅导致商法作为独立部门法仍缺乏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在理论上尚未清晰厘定,商法制度体系因欠缺理论主导而无法廓清其具体范围,也导致商法实践因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引,在商事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活动中,尚未从整体上形成关于商法本质、商法价值和商法理念的科学认识。概而言之,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使得商法制度的健全已经成为必然趋势,但商法基础理论的薄弱与现实经济发展对商法的需求形成强烈反差。这制约着我国商法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的深入开展。
商法理念研究作为商法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范畴之一,是商法基础理论的灵魂和基石。对商法理念的研究正是要探讨商法的本质与价值,追寻商法的历史与本源,明确商法的理想与目标,从根本上解决“商法是什么”、“商法如何是其所是”等困扰商法理论研究和商法制度建设的本源性问题。李长兵博士的著作《商法理念研究》正是定位于此。本书以商法理念为研究对象,以商法理念作为贯穿全书的研究视角和基本路径。
作为商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成果,本书通过对商法理念的形成基础和发展历史的深入剖析,试图廓清现代商法理念的体系结构和基本内容,构建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需要并契合商法基本理念的商法制度体系和商事司法体系,以实现我国商法理论体系和规范体系建构与发展的理想图景。总体来看,本书对于丰富我国商法基础理论研究、促进商事立法和商事司法的完善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本书作者李长兵是我指导的博士生,长期在高校从事商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具有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研究能力,为其思考商法理论、商法制度和商事司法等宏观问题提供了知识储备。希望李长兵博士以此为起点,在该领域继续深入研究,为繁荣我国商法基础理论研究做出自己应有的努力和贡献。
是为序。
雷兴虎
2015年1月于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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