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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国反垄断法 理论、实践与国际比较

書城自編碼: 2668866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經濟法/稅法
作者: 万江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66127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10-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56/28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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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l 详细讲解反垄断法的基本理论

l 细致梳理反垄断法实务操作问题

l 比较国际间反垄断法实施的异同

l 谨慎提出反垄断法修订的建议

l 揭示、探索反垄断法在中国的现实与前景
內容簡介:
本书就反垄断法在中国的适用问题,主要围绕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的冲突协调、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适用问题,以及反垄断法在中国的价值和未来展开讨论。本书具体对就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等反垄断法的核心实体问题展开论述,并就当前中国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面临问题最多的领域——反垄断法中的程序性问题进行阐释。此外,本书还介绍了当前国际上有代表性的反垄断管辖区的法律实施体制。在本书的最后部分,围绕所讨论的问题,就《反垄断法》的修订提出了一些意见,希望能够为未来的变革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關於作者:
万江,江西南昌人,先后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武汉大学及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曾在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执业,2010年进入国家发改委从事反垄断工作,具体承担反垄断法配套立法、反垄断案件查办及反垄断国际交流工作,2012年3-4月赴韩国接受国际卡特尔案件调查培训,2013年2月至7月公派赴欧盟竞争总司及爱尔兰竞争局实习工作,先后多次并代表中国反垄断机构多次参加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全球竞争论坛OECD、国际竞争网络年会ICN、亚洲竞争政策高层论坛等国际会议并发言。
目錄
目录

绪论关于反垄断法的几个常识

一、垄断、反垄断法与反垄断经济学的概念

二、现代反垄断法主要以美国反托拉斯法与欧盟竞争法两大

体系为代表

三、中国的《反垄断法》更多借鉴了欧盟竞争法的内容

四、反垄断和解制度是现代反垄断法的特征之一

五、反垄断法还面临大量的适用除外领域

第一章反垄断法在中国的现实与前景

第一节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冲突与协调

一、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除外制度

二、产业政策对竞争秩序的影响

三、产业政策对竞争政策实施的影响

第二节《反垄断法》与相关法律的竞合适用与衔接

一、《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的竞合适用

二、《反垄断法》与《行政处罚法》的衔接

三、《反垄断法》与《侵权责任法》的衔接

四、《反垄断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衔接

第三节《反垄断法》在中国当下的价值和适用前景

第二章横向垄断协议

第一节横向垄断协议的主体——经营者

一、经营者的概念

二、经营者之间应当具有竞争关系

三、经营者之间应当相互独立

第二节横向垄断协议的形式——协议、决定及协同行为

第三节横向垄断协议的豁免

一、美国反托拉斯法关于垄断协议的合理分析原则

二、《欧盟运行条约》第1013条关于垄断协议的豁免适用

三、美国与欧盟对垄断协议的豁免分析殊途同归

四、中国《反垄断法》的垄断协议豁免分析

专题附论:银行卡市场的竞争分析

一、中国的支付服务与银行卡市场

二、线下支付与网络支付的区别

三、现行网络支付的定价模式及其竞争分析

四、美国、欧盟和中国关于银行卡市场的竞争政策

第三章纵向价格垄断协议

第一节纵向价格协议的竞争性与反竞争性

一、纵向价格协议对竞争的危害

二、纵向价格协议可能带来的经济效率

第二节纵向价格协议的构成要件

一、美国反托拉斯法与欧盟竞争法中纵向价格协议的构成要件

二、代理协议不属于纵向协议

三、中国《反垄断法》的纵向价格协议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关于中国的纵向价格协议反垄断实践的评述

专题附论:价格关联协议及其在中国酒店在线预订市场上的竞争分析

一、价格关联协议的形态及其竞争影响

二、美国与欧盟对价格关联协议的监管态度

三、中国酒店在线预订市场上价格关联协议的竞争分析

第四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第一节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推定

一、相关市场的界定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推定

第二节剥削性行为

一、过高定价

二、价格歧视

第三节排挤性行为

一、掠夺性定价

二、搭售

三、拒绝交易

四、限定交易

专题附论:对奇虎诉腾讯公司案的评论

第五章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第一节经营者集中申报及审查程序

一、申报前商谈

二、申报

三、立案

四、审查

五、做出审查决定

第二节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的各项制度

一、经营者申报制度

二、简易审查程序

三、结构性救济与行为性救济措施

四、对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监督措施

第三节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分析

一、横向合并竞争者之间的合并的竞争分析

二、纵向与跨行业合并非竞争者合并的竞争分析

三、中国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竞争分析的实证考察

第六章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问题

第一节知识产权行为涉及的相关市场

第二节知识产权行为的一般性竞争分析

一、知识产权行为的竞争分析框架

二、具体知识产权行为的竞争问题分析

第三节知识产权行为最新反垄断热点问题

一、标准必要专利许可

二、反向给付行为Reverse payment

三、专利流氓PAE

第四节中国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案件的评述

第七章反垄断案件调查处理程序

第一节反垄断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

一、案件的启动

二、立案

三、实施调查

四、内部案件审理审查并向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五、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

六、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节反垄断调查处理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授权与管辖

二、反垄断执法机构职权和义务

三、被调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垄断行为的救济与惩罚措施

第一节法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一、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救济措施及罚款确定方式

二、中国关于经济惩罚的现行规定及实践做法

三、关于实施反垄断罚款原则的建议

第二节承诺和解——中止调查

一、欧盟的承诺和解commitments制度

二、美国的反垄断和解制度

三、中国现行的承诺制度的规定及实践做法

四、关于完善经营者承诺和解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节宽大制度

一、美国的宽大制度

二、欧盟的宽大制度

三、中国宽大制度的现行规定及实践做法

四、关于完善宽大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章各国反垄断法实施体制及其发展趋势

第一节各国反垄断实施体制概述

一、美国

二、欧盟

三、德国

四、英国

五、法国

六、意大利

七、加拿大

八、澳大利亚

九、日本

十、韩国

十一、俄罗斯

十二、印度

十三、巴西

第二节各国反垄断执法体制的比较分析及其发展趋势

一、单一机构模式与多元机构模式

二、行政执法主导模式与司法裁判主导模式

三、单纯职能模式与混合职能模式

四、现代反垄断执法体制的发展趋势

第三节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体制现状及评述

第十章《反垄断法》修改建议

《反垄断法》修订的必要性及修订的原则与方向

《反垄断法》修订建议稿对照表及简要修改意见 303

《反垄断法》修订建议稿清稿及修改说明

参考资料目录

一、中文资料

二、英文
內容試閱
关于反垄断法的几个常识

一、垄断、反垄断法与反垄断经济学的概念

一垄断

“垄断”一词是舶来语,源于英文中的“Mono-poly”,
最早是指英国王室授予的“独占权”,即通过特许状授予和出售的独家垄断权。“mono-”指“唯一”,“-poly”具有“存在”“有”的含义,因此将“mono-poly”译为“独占”更为贴切。英文中还有“duo-poly”“oligo-poly”“poly-poly”等词,其中“duo-”“oligo-”“poly-”分别有“双”“少数”“多数”的含义,相应的duo-poly被译为“双寡头垄断”,oligo-poly被译为“寡头垄断”,“poly-poly”则有“多头垄断”之意。如今,一般意义的“垄断”、法律上的“垄断”和经济学上的“垄断”含义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别。

二反垄断法

在美国,反垄断法被称作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托拉斯Trust”本意为“信托”,源于美孚标准石油公司的律师根据股东表决权信托理论创造的一种信托方法:几个公司的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票转交至一组受托人手中,然后各自得到证书,据以从统一管理的公司收益中分得红利。“Trust”这个标签很快被用于所有企业联合。见Morton
J . Horwitz, The Transformation of American Law 1870-1960, at
80-851992,转引自Ernest Gellhom, William E . Kovacic, Stephen
Calkins:《反垄断法与经济学第5版》,任勇等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7月版,第15页。
19世纪末,托拉斯这一组织形式逐渐蔓延到燃油、烟草等行业。由于传统普通法无力对这种新型企业组织形式及其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管,直接促使美国反托拉斯成文法的诞生。如今,美国的反托拉斯成文法主要包括1890年的《谢尔曼法》、1914年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其中,《谢尔曼法》的原名为《保护商业和贸易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损害的法案》An
Act to Protect Trade and Commerce against Unlawful Restraints and
Monopolies,共7条,核心是第1、2条,第1条针对合谋行为,第2条针对垄断或谋求垄断之行为,通常被视作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这样的体系对现代各国反垄断法产生了深远影响。《谢尔曼法》第1、2条原文如下:

Section 1 . Trusts, etc ., in restraint of trade illegal; penalty

Every contract, combination in the form of trust or otherwise, or
conspiracy, in restraint of trade or commerce among the several States, or with
foreign nations, is declared to be illegal . Every person who shall make any
contract or engage in any combination or conspiracy hereby declared to be
illegal shall be deemed guilty of a felony, and, on conviction thereof, shall be
punished by fine not exceeding MYM10,000,000 if a corporation, or, if any other
person, MYM350,000, or by imprisonment not exceeding three years, or by both
said punishments, in the discretion of the court . .

Section 2 . Monopolizing trade a felony; penalty Every person who shall
monopolize, or attempt to monopolize, or combine or conspire with any other
person or persons, to monopolize any part of the trade or commerce among the
several States, or with foreign nations, shall be deemed guilty of a felony,
and, on conviction thereof, shall be punished by fine not exceeding
MYM10,000,000 if a corporation, or, if any other person, MYM350,000, or by
imprisonment not exceeding three years, or by both said punishments, in the
discretion of the court .

在欧洲,反垄断法更多被称作竞争法,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如今已经形成了不同于美国的欧盟竞争法体系。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并正式签订《罗马条约》即《欧共体条约》,其中的第81、82条成为欧洲竞争法最初的蓝本,分别针对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做了规定,并由欧共体委员会下设的竞争总司负责实施欧共体竞争法。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生效,欧盟实质上取代了欧共体。2009年《里斯本条约》即《欧盟运行条约》签订生效,条约中的竞争法部分仍延续了原《罗马条约》的内容,没有实质性改动,成为推动欧洲市场一体化的重要工具。2009年12月《里斯本条约》生效,原《欧共体条约》Treaty
of EC变更为《欧盟运行条约》Treaty on Functioning of the
EU,原《欧共体条约》第81、82及86条调整为《欧盟运行条约》第101、102和106条。本书中除原文引用外,统一都使用《欧盟运行条约》的条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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