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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唯法是从

書城自編碼: 2667908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李为民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6620502
出版社: 新华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9-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00/16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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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从百亿美元的惊天大案,到李苦禅名画被盗案的神奇转折;从被起诉的惊人重罪,到公诉机关主动撤诉……
26 年执业,34 起无罪,一个至今仍在崎岖的法律道路上砥砺前行的资深律师,一个对待案件如同艺术品般精雕细琢的刑辩工匠,以严谨的笔触,翔实地记录了每一个峰回路转的波折案例,传奇地再现了他运用法律的武器,拯救那些无辜却面临失去生命和自由的人的每一个瞬间。他无门无派,仅奉法律为圣经,唯法是从!"
內容簡介:
本书从追问法律职业的现实选择和法律职业新人如何获得安身立命之本的命题入手,以作者10多年的真实律师生涯经历、社会热点案例总结为材料,囊括了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文法写作等内容,以真实案例为蓝本,讲述了办案流程、注意事项、关注要点等,展示出一个法律职业人的成长过程,尤其值得法律新人学习的是其办案的法律思维与法律文书写作的经验和技巧。
關於作者:
李为民,1983 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曾在检察机关工作6 年。1989 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央民族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
从事律师职业以来,成功办理了34 起无罪案件,居全国前列。近年来,他在办案的同时,还致力于企业家刑事风险的防范研究和实务,是中国第一个以法律顾问身份专职为企业提供刑事风险防范的律师。
曾在《法学》《法制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法院报》《中国律师》等报刊发表《论控辩双方举证的失衡》《防范刑事风险也是企业发展要务》《改变刑事审判的思维定势》《论故意犯罪中对危害结果的明知》等论文30 余篇,被各大网站及相关媒体广泛转载。
目錄
001 从可判死刑到6年徒刑
——李苦禅名画被盗案
此案例是某被告盗窃李苦禅等人名画,价值23万元。按照当时规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至少应当判无期徒刑。但是,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盗窃一级文物判十年以上徒刑至死刑,三级以下文物判处三年以下徒刑。三级以下文物按照文物商店的参考价定罪量刑。某被告所盗名画,只有李苦禅的属于一般文物,其他不属于文物。
如果按照价格量刑,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据此展开辩护,最终被告人被判6年徒刑。
015 特种转账传票的罪与非
此案例是某银行工作人员因为记账程序被指控挪用公款,最终经二审法院判决无罪。
038 8小时之外的“贪污”
此案例是某热力公司经理利用自身的技能,业余时间提供服务(绘制施工图纸),获得报酬,被指受贿,最终被判无罪。
049 在押嫌犯脱逃,谁之罪?
此案例是某看守所一名民警带在押嫌疑人看病过程中,在押嫌疑人逃脱。检察院指控看守所政委玩忽职守。最后法院审理后,检察院撤诉,之后撤销案件。
065 “鸡舍”理论的成功辩护
此案例是某承包制的公司经理被指控挪用公款,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犯罪。检察院撤诉后,撤销案件。
079 揭开神秘证言的面纱
此案是某被告被指控贪污3万元,一审法院判处2年徒刑,二审维持原判。坚持申诉后,再审改判无罪。
113 惊动三个部委的无罪案
某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3年34名职工分奖金117万,被指控私分国有资产。经辩护,最终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宣告无罪。
134 从202万到2万
此案是从侦查认定的挪用公款202万,到最终法院判决挪用公款2万的辩护经过。
160 不是两罪,也非牵连犯
此案是某被告被指控受贿、滥用职权两罪。经辩护,只认定受贿罪。
169 判决的余地为谁留?
此案是某被告从侦查期间被指控贪污290万元,到法院最后按照滥用职权罪判决其一年零一个月(实际关押超过一年)的辩护经过。
內容試閱
“从可判死刑到6年徒刑——李苦禅名画被盗案说者无心,听者有意
1990年12月中旬,某疗养院停薪留职人员刘伟光来到北京。这一天,他来到其侄子刘平法的住处——某话剧团宿舍看望侄子。其侄子是某话剧团演员,与其侄子同宿舍的还有一名叫赵岩石的年轻人。赵岩石是话剧团的舞美设计人员,毕业于中央戏剧学院舞台美术系油画专业。两个年轻人是搞艺术的,刘伟光对艺术也有兴趣,三人谈得十分投机。期间,听到赵岩石讲字画的养护:从用布袋收藏,到腾空悬挂,防鼠防潮,再到斑墨渍、霉斑、返沿、油渍的处理方法等等。听到这些,刘伟光十分感慨,原来字画保养还有这么多学问。他无意中提起李苦禅大师的画,就挂在疗养院的食堂里,烟熏火燎,多少年来根本没有人管。
“有李苦禅的画?”赵岩石眼里放出十分羡慕的目光,他对苦禅大师十分崇拜。
“画挂在你们那里简直是糟蹋了,那是对大师的亵渎。”他感叹美术大师的作品,在那里却不受重视,没人把它当做高雅的艺术。
赵岩石沉思起来:与其放在他们那里任其破败下去,倒不如我们拿了来。正好我开了一家画廊,若放在我的画廊里,一来给画廊增辉,二来还能招揽客人。
赵岩石想到这儿,便向刘伟光提出到疗养院看看,能不能想法把画弄来。刘伟光也没有多想,弄来就弄来吧。再在食堂挂几年,说不定哪天也会被人毁坏了。但他也知道,那是院里的财产,虽然在食堂挂着没有人重视,但将其拿走,那也是犯法的。反过来一想,拿走也就拿走了,或许没有什么大事。
转眼到了年底。1990年12月26日,赵岩石、刘平法来到某疗养院宿舍刘伟光的家。次日上午,刘伟光带着刘平法、赵岩石来到某疗养院进行踩点侦查。
疗养院位于北方某海滨城市。冬天,疗养院早已放假,偌大的院落空无一人。
上午侦察好行进路线,晚六时许他们开始着手行动。12月份是白天最短的时候,下午六点天已是漆黑。赵岩石、刘平法悄悄地进入疗养院食堂。食堂里不仅有李苦禅大师的作品,还有其他几位大师级人物的作品,共有四幅。既然来了,一不做二不休,悉数拿走。赵岩石、刘平法用裁纸刀将裱好的画从镜框的四周切割下来包好,回到刘伟光家。刘伟光提供了一个大号皮箱,赵、刘二人连夜乘车回京。名画被盗
转眼就要到1991年。在新年到来的前一天,疗养院值班的人去单位巡查,当值班人员走进食堂,打开电灯,一下子惊呆了:墙上四幅画没有了,只剩下一个个画框。他虽不知道此画的价值,但这几幅画是名人字画,在疗养院是尽人皆知的。他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食堂的四幅画被人盗走,这四幅画都是当代书画大师的精品:
李苦禅大师以画鹰著称,被盗的就是他画的《远瞻山河图》:高高的山崖上一只苍鹰凝视着远方的大好山河;
李苦禅大师之子李燕的猴画之美也是尽人皆知,被盗的画中有李燕的《猴乐图》;
中央工艺美院院长、延安时期的老革命艺术家张仃以焦墨山水画见长,被盗的画中有他的焦墨山水画《桂林山水》;
同被盗的还有中央工艺美院副院长、擅长舞蹈人物画的阿老的《反弹琵琶》。
这四幅国画的价值在当时换一辆高级轿车绝对没有问题,以今天的价值就不是一般的高级轿车,换个宾利也说不定。
公安机关开始侦查。
说来也巧。当晚赵岩石、刘平法携带着大皮箱在火车站候车时,值班民警大概是看出这二人神情不对,就对其进行盘查,并让他们开包检查,结果发现只有几幅画。民警当时并没有仔细看这几幅画,但多年练就的火眼金睛,还是感觉这二人有些可疑之处,就盘问其画的来历,刘平法说是他叔叔给的。民警十分认真,当即就让刘平法拨通他叔叔刘伟光家的电话,民警与刘伟光核实此事。刘伟光称是他给的,刘平法是他侄子,赵岩石是他侄子的同事。民警问清了画的来历,就放过了赵岩石、刘平法,他俩侥幸过了关。不过赵岩石、刘平法当时吓出了一身冷汗。当刑警对这个案件进行侦查的消息传到车站这位民警耳朵之后,顺藤摸瓜,找到刘伟光,案件侦破。画价评估起波澜
再说盗画者赵岩石,赵岩石的一家都是搞艺术的,他排行老四。大哥是画家,二哥也是某军区话剧团搞舞台美术的,三哥也受过高等美术教育,后来从事与此相关的美术装潢。其姐夫也是某市著名书法家。这个案件就是通过他姐夫认识的某晚报主编找到我的。赵岩石中专毕业后工作一年又考入中央戏剧学院舞台美术系的油画专业,这个专业当年只招收两个人,而应考者却有400多人,他能在400多人中脱颖而出,是个不可多得的人才。
赵岩石的案件很快就进入了审判程序。当时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请律师为其辩护。接受这个案件之后,我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多次去看守所会见他,了解案件的全部情况。赵岩石说:“我要知道判这么重(他当时并不知道判多少年,但感到肯定不会轻,因为他在看守所也开始学习法律且有同监室的人也会传播法律常识),打死我,我也不干这事。”
经有关文物部门鉴定,四件文物中李苦禅大师的《远瞻山河图》为三级文物,其他三件均为一般文物,总价值为23.6万元。其中李苦禅的《远瞻山河图》18万元,李燕的《猴乐图》0.9万元,张仃的《桂林山水》2万元,阿老的《反弹琵琶》2.7万元。这四幅画绝对是真迹,艺术家大多在去疗养院休假时,会给疗养院留下墨宝,这四幅画的来历就是如此。当年鉴定是这个价格,今天放在保利或者嘉德进行拍卖,这个价格会抢疯了。
正是这个作价使此案起了波折。
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规定》第一条对《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作了修改,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盗窃数额巨大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当时的标准是,数额较大一般掌握在400元,数额巨大在2000元,特别巨大在3万元。3万元以上,一般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超过10万元,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对盗窃一般物品容易作价,并根据价格进行量刑。但对于盗窃文物如何量刑,实践中难以掌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年11月27日颁布了法(研)字第32号《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解释》规定:盗窃三级文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盗窃二级文物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盗窃多件或者盗窃稀世珍宝的,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按照这个《解释》,量刑的对应是:三级文物对应数额较大,量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二级文物对应数额巨大,量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级文物对应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盗窃同一个级别的文物较多怎么办?《解释》规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数量较多,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
那么,盗窃的文物够不上级别,属于一般文物如何量刑?《解释》规定:盗窃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文物的一般文物,可以参照案发当地文物商店的一般售价评定其所盗价格,或者由文物管理部门评定其价格。
按照这个解释,盗窃一般文物,不按级别而是按价格确定其量刑。
正是这个规定,使此案起了波澜。
根据《解释》,如果按照文物等级对赵岩石量刑,盗窃三级文物,只能在五年以下量刑。《解释》同时又规定盗窃比三级文物级别低的一般文物,参照价格量刑。赵岩石所盗文物最高级别的才是三级,其他都是一般文物。按照盗窃三级文物量刑,应当在五年以下。但按照价格量刑,要在十年以上,甚至死刑。争取基层法院审理
我在与承办人员进行交流中得知,他一时拿不准此案是由基层法院还是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准备要向上级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汇报,决定是否由基层法院审理此案。
如果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量刑的起点就是无期徒刑。
知道此情况后,我便阻止将此案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我向他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第一,赵岩石是个人才。他是当年报考中戏油画专业的400多名考生中仅录取的二人之一。1988年他为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绘制的龙年舞台背景,获得广泛好评。
第二,赵岩石很年轻。他只有28岁,如果法院判了他无期或者死刑,他的一生就毁了。国家也损失了一个很有天赋的艺术人才。
第三,赵岩石的盗窃动机不是为钱。他对这样的艺术作品不受重视感到遗憾和惋惜。
第四,从《解释》的立法精神看,对盗窃文物犯罪的量刑,不是单纯以价格来衡量。《解释》是在针对盗窃、盗掘、走私文物严重,不少文物被盗运出境,毁坏,造成我国文化遗产重大损失、甚至是无法估量的损失的背景下出台的。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是不能以一般财物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来计算的。应以文物的等级标准结合文物的数量、可评定的价格等,综合情节进行具体分析定罪量刑。
第五,《解释》本身有矛盾之处。制定《解释》时并没有考虑到盗窃文物以价格量刑,会出现盗窃一般文物比盗窃三级文物量刑重的情况。但《解释》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盗窃一级文物比盗窃二级文物量刑重,盗窃二级文物比盗窃三级文物量刑重。在这种量刑原则下,才规定盗窃级别越高的文物,量刑越重这样一个级差:盗窃三级文物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二级文物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一级文物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死刑。对于盗窃非等级文物,如果单纯地按价格数额量刑就会出现了盗窃级别越低,判刑越重的情况。这不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不符合《解释》的立法精神。
第六,所盗文物被全部追回,没有被损毁、灭失或出境的情况发生。
第七,赵岩石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认罪伏法。
此案应当由基层法院审理更为合适。
我很快将上述观点形成了一个书面意见,在承办人向中级人民法院汇报前给了他。承办人对我的上述观点也表示认可。他虽然也向上级法院汇报了此案,但同时也将我的意见向上级法院进行了汇报,提出了此案由基层法院审理更加有利于被告人的改造,由基层法院审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听取了他的汇报,经研究,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了我的意见,决定仍由基层法院审理。这意味着最高刑不能超过十五年。
律师的辩护不仅在法庭上,有人说就像诗人写诗一样,功夫在诗外。律师的功夫在“诗”外,不是指请客送礼,搞地下工作,而是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深刻理解立法的精神,并且做到充分地了解案情。做到了这些,将其用之于具体案件上,使案件的结果朝着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向发展。我国有四级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法律规定,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这个案件如果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当时的量刑规定,赵岩石很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在案件没有开庭之前,争取到基层法院管辖,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功。判决结果见成效
在得到中级人民法院的明确答复之后,某区人民法院案件如期开庭。我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担任被告人赵岩石的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的职责。
现在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首先,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
第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岩石的行为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1,而不能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其理由是:被告人所犯的盗窃罪不同于一般的盗窃罪,它是一起盗窃文物的犯罪。
关于盗窃文物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87年11月27日法(研)字第32号通知《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有明确规定。《解释》在前言部分规定:“当前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应当以文物的等级为标准,并结合考虑文物的数量,可评定的价格以及其他情节等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依照《刑法》、《文物保护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
从这一规定与《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量刑原则是相吻合的,对盗窃文物犯罪的定罪量刑不单纯依据文物的价格确定,而以文物的等级为主、结合文物的价格及其他情节综合考虑。
《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对盗窃文物如何量刑又作了具体规定,确定了对盗窃文物犯罪的处罚原则。即“盗窃三级文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盗窃二级文物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一级文物的,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盗窃多件一级文物,或盗窃稀世国宝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规定确定了盗窃文物犯罪的处罚原则:盗窃文物级别越高的处罚越重。这一处罚原则符合《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解释》第三项还规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数量较多,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何为数量较多?在众多的司法解释中,都是以“三”为多,三人为多人,三次为多次。辩护人认为,盗窃文物也应当以三件以上为数量较多。
按上述规定及其原则,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赵岩石等所盗四件文物,可以适用《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数量较多,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这一规定确定对被告人的法律适用。被告人盗窃的均为三级以下的一般文物,数量又较多,可以适用盗窃三级文物的量刑标准确定其刑罚,即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辩护人认为,按照这一标准适用法律是比较恰当的,是符合《刑法》的量刑原则及《解释》精神的。
从《解释》的立法精神看,对盗窃文物犯罪的量刑,不是单纯以价格来衡量。《解释》是在针对盗窃、盗掘、走私文物严重,不少文物被盗运出境,毁坏,造成我国文化遗产重大甚至无法估量的损失的背景下出台的。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是不能以一般财物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来计算的。应以文物的等级标准结合文物的数量、可评定的价格等综合情节进行具体分析定罪量刑。
应当注意到,《解释》本身有矛盾之处。
制定《解释》时并没有考虑到盗窃文物以价格量刑会出现盗窃一般文物比盗窃三级文物量刑重的情况。但《解释》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盗窃一级文物比盗窃二级文物量刑重,盗窃二级文物比盗窃三级文物量刑重。在这种量刑原则下,才做出盗窃的文物级别越高,量刑越重的规定:盗窃三级文物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二级文物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盗窃一级文物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死刑。而盗窃非等级的一般文物,如果单纯地按价格数额量刑就会出现了盗窃文物级别越低、判刑越重的情况。这不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不符合《解释》的精神。
第三,结合其他情节确定对赵岩石的量刑。
我国《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由此可见,量刑并不是仅仅根据数额这一项指标来确定,而是应当根据一个案件的综合情况确定量刑。
希望合议庭在合议本案时对以下情节给予重视:
1.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
被告人赵岩石在案发之后,能够如实地向司法机关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认识到这种行为对社会带来的危害,有真诚的悔罪表现。从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第一次找赵岩石核实案件事实,到今天开庭审理,赵岩石都如实供述,没有就其行为进行任何狡辩、抵赖、避重就轻,完全说明了他有悔罪表现。
2.被告作案的动机。
被告人赵岩石虽然实施了盗窃行为,但并非是看中了这几件文物值多少钱,主要是感受到这几件文物的艺术价值很高。加之,赵岩石本人就是从事绘画艺术的,他很崇拜李苦禅大师及其他几位画家,也十分渴望了解他们的作品。当然,在这样的动机之下采取不合法的手段得到了这几件文物也是应受处罚的。但希望法庭能对他的作案动机给予关注。
3.所盗窃文物全部及时追回,没有造成损失。
被告人实施盗窃文物后的几天后,此案就得以侦破,四件文物完璧归赵,没有造成损失。这与文物被完全破坏或者被转手倒卖,走私出境无法追回的情况相比,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有本质的不同。四件文物虽然曾经被盗,但标志这四幅作品的艺术价值没有受到破坏,经过加工装裱后完好如初,可以再现其艺术风采。诚然,辩护人也认为,尽管如此,对被告人的行为也应给予处罚。但这一情节望合议庭能与其他情况(如文物遭到不可修复的破坏、转手倒卖查无下落等)加以区别对待。
4.从被告人赵岩石的个人情况看,被告人很有才华,是个不可多得的人才。
被告人赵岩石在艺术学校读书四年,钻研绘画艺术。工作一年之后,在报考中央戏剧学院舞台美术系油画专业的几百人中,仅仅录取两人,赵岩石就是其中之一。在四年的大学学习期间,他创作的上千幅作品中,有相当一部分受到专家们的好评,并多次获奖,他和其他几位同学创作设计的一九八八年(龙年)中央电视台春节文艺晚会舞台背景得到了中央领导和我国许多知名艺术家的肯定。为了报效祖国,他曾有两次出国机会(一次去日本,一次去美国)却毅然放弃。被告人赵岩石尽管非常有才华,犯了罪也应得到处罚。但在对其处罚之时,也应体现我国《刑法》所确立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指导思想。“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国的刑事政策,也是我党的一贯方针政策。处罚本身不是目的,目的在于教育、改造和挽救犯了罪的人,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带来危害,改造自己的世界观,成为对社会有用的新人。使他们思想上有一个本质的转变,对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从《刑法》的这一指导思想出发,结合本案被告人赵岩石的个人情况,对他进行必要处罚的同时,能够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对于改造他本人,宣传社会主义法制,以及进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都将产生非常积极的作用。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对以上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在合议本案时能够予以采纳,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对赵岩石予以量刑。

辩护人:李为民
1991年6月28日

对我在开庭时提出上述辩护意见,法院虽然没有完全接受我的意见(按照《刑法》一百五十一条在五年以下对赵岩石量刑),但还是充分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当时的判决书均不直接体现律师的观点,即不说明是否采纳律师的意见),判处赵岩石有期徒刑六年(仅比《刑法》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最低五年的量刑起点多了一年,没有在十年以上量刑)。承办人在案件结束同我进行交流时讲,他们是充分地考虑了我的意见。将赵岩石判处六年的主要理由是:
第一,毕竟《解释》规定了对盗窃一般文物,参照文物价格量刑,而对这几件文物的定价是20多万(这在当时是个很大的数字);
第二,达到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在五年以上量刑。
从这两个方面来讲,都已经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起点就应当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正是考虑了我的辩护意见,量刑尽量低一些,但也得按照《刑法》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这样,既符合《解释》的精神,也不超出《刑法》规定的原则。我对于法院的这种考虑也予以理解。
后来,本案的另一名被告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但在中级人民法院未进行审理之前,就撤回了上诉。检察院没有对法院的判决提出抗诉。
辩护感言 也谈法的“精神”
律师为当事人辩护,首先要充分了解当事人及案件的全部情况,尽可能多地掌握他的个人信息。在办理这个案件时,我感到当事人是个不可多得的人才,从珍惜人才的角度出发提出观点,争取承办法官的理解。我接手此案后,多次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同时了解了他更多的个人信息。赵岩石不善言辞,有些情况你不问或者不引导(不是引导他讲假话)他可能不说。比如,他为央视画春晚舞台背景、他在400多名考生中脱颖而出等情况,说明他很有才华。这些情况都是在会见他及与其家人沟通中了解到的。将这些信息反馈给承办法官时,博得了他们的同情。
律师辩护实际就是向法官解读法律的过程。律师的这种解读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会影响法官。而对法律的解读,应当充分理解其精神内涵,而不是局限于条文。条文是死的,人是活的。突破条文并不意味着一定违法。更多地从立法的本意去研究,探讨立法的背景、目的,有助于把握法律条文的精髓,从而更准确地运用法律,也同样是维护法律的尊严。1748年,法国的思想家孟德斯鸠出版他一生最重要的著作——《论法的精神》。在这部书中,孟氏将法与其他社会现象、自然现象的关系称之为法的精神。严复曾经将此书翻译名为《法意》。法意也好,法的精神也好,都是揭示了法的本质,法的目的。刑罚的目的是什么,既是惩罚犯罪,也是预防犯罪。刑罚的裁量应当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从预防犯罪的目的出发,就应当罪刑相适应。不能重罪轻判或者相反。贝卡里亚说过:“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以同等的刑罚,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利的手段去制止实施能带来较大好处的较大犯罪了。”2立法上的罪刑相适应,是司法上的前提;而司法上的罪刑相适应是立法的具体体现。没有具体的体现,就不能反映出立法者的立法本意,达不到立法的目的。
我把案件辩护的重点放在了罪刑相适应上,努力向法官阐述《解释》与《刑法》在罪刑相适应的立法精神和二者的统一性,使法官最终基本接受了我的观点,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作为一名实务法律工作者,除了学习法律、适用法律之外,也应当对一些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理论上的探讨,提出我们的观点,以供决策部门参考。
承办此案后,我对《解释》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些建议,形成一篇《盗窃非等级文物的量刑断想》,发表在《中国律师》杂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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