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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侵权责任能力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能够承担侵权责任的能力或资格,而是行为人能够形成过错并能经受过错非难的一种责任承担资格。因而,侵权责任能力在本质上是过错能力,其只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中。侵权责任能力以识别能力为判断基础,而识别能力是自然人所具有的一种事实上的主观精神能力,主要体现为行为人能否认识、辨别其行为的是非善恶或抽象风险。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欠缺识别能力,就不能指责其有过错,并要求其承担过错责任。因为,一个连基本的是非善恶都无法区分的人,不能强求其对自己的行为有所选择或控制,所以责任能力构成了判断过错的逻辑和事实前提,由此也凸显了责任能力具有鲜明的伦理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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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郑晓剑,男,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总论、侵权法。迄今在《法律科学》《现代法学》《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政治与法律》等专业核心刊物发表《不应被淡化的侵权责任能力》、《对民事法律关系“一元客体说”的反思》等论文二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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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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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第一章侵权责任能力制度理论基础
第一节侵权责任能力的理论定位
一、侵权责任能力的概念
二、侵权责任能力的特征
三、侵权责任能力制度的价值基础
第二节侵权责任能力制度的哲学基础
一、自由意志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二、自由意志理论对侵权归责的影响
三、自由意志理论需要通过科学方法验证吗?
第三节侵权责任能力与其他民事能力的关系
一、侵权责任能力与法律行为能力之区别
二、侵权责任能力与广义行为能力之关联
第四节侵权责任能力制度的理论价值
一、可为过错侵权责任之认定及承担提供合理化论证
二、有助于实现侵权法的功能
三、民法实行意思自治、自己责任的重要基础
四、构成自然人的健全人格的重要成分
本章小结
第二章侵权责任能力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第一节罗马法中的侵权责任能力制度
一、年龄与侵权责任能力
二、精神状态与侵权责任能力
三、罗马法上的侵权责任能力制度的特点
四、评析
第二节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中的侵权责任能力制度
一、法国法上的侵权责任能力制度
二、德国法上的侵权责任能力制度
三、日本法上的侵权责任能力制度
四、苏联法与俄罗斯法上的侵权责任能力制度
五、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的侵权责任能力制度
六、评析
第三节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侵权责任能力制度
一、英国法上的侵权责任能力制度
二、美国法上的侵权责任能力制度
三、评析
本章小结
第三章侵权责任能力制度的构成与判断
第一节识别能力的理论定位
一、识别能力的内容
二、识别能力与意思能力之关系初探
第二节侵权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
一、采识别能力标准的立法例
二、采年龄标准的立法例
三、采“年龄+识别能力”标准的立法例
四、采行为能力标准的立法例
第三节我国现行法的选择
一、《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解释论
二、《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2款的解释论
三、《侵权责任法》第32条与第33条的体系化解释
第四节现行制度选择之反思与批判
一、以行为能力作为侵权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的不合理性
二、相关观点及评析
三、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应然选择
本章小结
第四章侵权责任能力制度的具体展开
第一节侵权责任能力制度与过错判断
第二节侵权责任能力制度与过失相抵
一、相关概念之厘定
二、过失相抵规则的价值基础
三、过失相抵与侵权责任能力之比较法考察
四、承认受害人的侵权责任能力的必要性
第三节侵权责任能力制度与共同侵权
一、共同侵权的认定与侵权责任能力
二、现行规则之评析与反思
第四节侵权责任能力制度与衡平责任
一、衡平责任的体系定位
二、衡平责任的性质、功能与理论依据
三、衡平责任在我国法上的体现
第五节暂时丧失识别能力者所致损失的责任分担规则
本章小结
第五章侵权责任能力制度与监护人责任
第一节罗马法上的监督义务人责任
第二节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中的监护人责任规则
一、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中的监护人责任规则
二、英美法系中的监护人责任规则
三、初步的比较法考察
第三节我国法上的监护人责任规则
一、《侵权责任法》第9条与第32条之解析
二、我国法上的监护人责任规则的性质与特点
三、现行规则之评价与反思
本章小结
第六章侵权责任能力制度面临的挑战与回应
第一节过失客观化形成的冲击及回应
一、相关的应对方案及评析
二、“过失客观化”与侵权责任能力制度相矛盾吗?
第二节权利能力制度可以包含侵权责任能力制度吗?
一、权利能力制度的价值基础
二、“权利能力包含说”之反驳
第三节侵权法功能变迁形成的冲击及回应
一、侵权法功能之变迁
二、侵权责任能力制度与侵权法的救济功能相冲突吗?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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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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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周年院庆与学术文库的诞生
迄今为止,尚未求证厦大法学院是不是距离大海最近的法学院,只知道近得抬眼一望就看见惊涛骇浪,俯身触摸就是温柔的海滩;尚未求证厦大法学院是不是享受阳光最充裕的法学院,只知道所有的教师工作室都是向南面海,从日出东山的那一刻就开始接受阳光的恩赐,即使在黄昏的瞬间,也能收揽最后一缕光芒!
海纳百川,自然会赋予她宽广浩瀚的胸怀;阳光普照,更使她天生充满了博爱与无限生机。厦大法学院就是在大海与阳光的厚爱中悄然迎来了八十周年华诞,更为欣喜的是伴随生日庆典的到来,厦门大学法学学术文库犹如一个新的生命宣告诞生!
翻开厦大法学院八十年的历史画卷,值得回眸和感慨的片段有很多:1926年6月,厦门大学设立法科,下设法律学、政治学、经济学三系。1930年2月,厦门大学改科为院。1934年6月,法学院与商学院合并为法商学院。1937年年底,法商学院中的法科停办。1940年复办法律学系。1950年,厦门大学文学院、法学院合并为文法学院。1953年全国院系调整,法律学系再次停办。1979年法律学系再次复办。1984年12月,法律学系与哲学、政治学与行政学系成立了政法学院。1998年9月政法学院正式更名为法学院。直至2003年11月,才在法律学系的基础上组建了现在的法学院。
从某种意义上讲,厦大法学院的历史就是中国近现代法律发展历程的缩影:她命运坎坷,多次起落于创办、停办、复办的变化之中;她成长曲折,在不同的阶段分别与文学、商学、政治学联姻,以文法学院、法商学院、政法学院的姿态出现。这看似厦大法学院的悲哀,抱憾于以往多年未以能独立的法学院实体和学术形态面世,却无意中塑造了厦大法学院所拥有的海纳百川的气魄与心存千智的人文品格。
古人云: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告别了沉重的历史,迎来了灿烂的今朝。自1979年厦门大学复办法学专业以来,经过两代法律人二十余年的奋斗,法学院有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厦大法学院得到飞速发展。秉承“自强不息,止于至善”的校训,坚持以“学术建院、民主治院”为宗旨,法学院在创造民主和谐的工作氛围的同时,更致力于提高科研水平,提升学术品位。厦门大学法学学术文库的建立就是一个良好开端和鲜明的例证。她的问世,不仅是献给法学院八十诞辰的贺礼,更意味着“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虽不足回报八十年中为法学院的今天做出卓越贡献的前辈,却能激励为法学院的未来努力开创的新人!
八十华诞,对于自然人来说意味着饱经沧桑,已近暮年,但对于法学院而言,则彰显出丰富的历史和深厚的底蕴,而法学文库的诞生犹如新生的婴儿,代表着新的起点,预示着新的希望。浏览首批出版的学术论著,既有青年教师的锐利创新,又有年长学者的沉稳深邃;既有对于某一学科前沿问题的瞻望,又有对古老法律思想的深刻挖掘;既有对历史线索的回顾与梳理,又有对当今世界范围内重大法律问题的思考与回应。或许,这套学术论著看起来还有些单薄和稚嫩,可因为每位作者都怀着真诚与谦逊,宽容与执著,倾注心血而著,故而,值得读者们去阅读和品味;或许这套论著称不上是“流诸笔端的天籁”,更难为“无以伦比的杰作”,但我们相信她能够给读者一个清新的感受,学术的交流,思想的碰撞……
我们期待着日益接受大海的熏陶和阳光普照的厦大法律人不断地推出优秀的法学著作,让厦大法学学术文库成为集中、及时展现法学院教师的具有创新性、思辨性、建设性研究成果的学术窗口。
我们期待着学术文库不懈努力追求超越与成功,而非简单的重复与成名。欲求成名相对容易,只要运用现代传播工具,即能声名远播,饮誉一时;而欲求成功,则另当别论,需要卓越的天赋以及孜孜不倦的刻苦追求。
我们期待着厦大法律人在灿烂的朝阳前,绚丽的黄昏中,碧蓝的海水边和细致的沙滩上,还有火红的凤凰花树下,不断激发灵感,永葆创作激情,让大海和阳光见证厦大法学学术文库永远充满希望、富有朝气!
衷心祝福您,蒸蒸日上的厦门大学法学院!
诚挚感谢您,鼎力推助文库面世的法律出版社!
也特别祝福您,明知道我们并不完美,但依然给予厦大法学学术文库鼓励和关注的读者们!
厦门大学法学学术文库编委会
200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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