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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政府合作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的法制协调是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政府如何通过相互合作推动立法、执法、司法协调活动开展的问题。潘高峰著的《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的法制协调研究》以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法的运行领域立法不协调、执法冲突、司法不公以及逆一体化等问题为导向,以推进政府合作的法制协调为立足点,以各经济区政府合作法制协调的现状为考察对象,从政府合作法制协调的背景、含义、功用、特点、原则、方法等内容入手,较为全面细致地考察了政府合作的立法协调、执法协调、司法协调以及各区域法制协调的现状,深化了对政府合作法制协调问题的认识,尝试构建了区域绎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法制协调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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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潘高峰,回族,河南平舆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研究员、区域一体化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加拿大研究中心研究员,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第七批校级培养对象。1999年毕业于郑州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4年毕业于西南民族大学法学理论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14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主要从事法理学、行政法学、地方立法学、民族法学的教学与研究。主持、参与各类课题十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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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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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意义
三、研究现状综述
四、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第一章 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法制协调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政府合作法制协调的背景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意义
三、研究现状综述
四、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第一章 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法制协调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政府合作法制协调的背景
一、经济背景
二、政治背景
三、社会背景
第二节 政府合作法制协调的含义、特点与功用
一、政府合作法制协调的含义
二、政府合作法制协调的特点
三、政府合作法制协调的功用
第三节 政府合作法制协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政府合作法制协调的必要性
二、政府合作法制协调的可行性
第四节 政府合作法制协调的方法、类型
一、政府合作法制协调的方法
二、政府合作法制协调的类型
第二章 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的立法协调
第一节 政府合作立法协调概述
一、区域立法协调与国家发展战略
二、立法协调的经济社会条件
三、政府合作立法协调的内涵与外延
四、政府合作立法协调的原则与模式
第二节 政府合作立法协调的主体
一、主体的多元性、复杂性
二、政府立法主体的协调
三、人大立法主体的协调
四、区域公众的协调参与
第三节 政府合作立法协调的领域
一、确立政府合作立法协调领域的意义
二、政府合作立法协调领域的特点
三、政府合作立法协调的主要领域
第四节 政府合作立法协调的方式、目标及路径
一、政府合作立法协调的方式
二、政府合作立法协调的目标
三、政府合作立法协调的路径
第三章 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的执法协调
第一节 政府合作执法协调的基础与必要性
一、法治行政与区域协调发展
二、执法冲突的客观存在与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
三、区域社会矛盾的及时防范与化解
四、社会突发性事件的及时应对与协助
第二节 政府合作执法协调的功用
一、协调各方利益
二、明确主体权责
三、减少执法冲突
四、提高执法效能
五、促进执法标准统一
第三节 政府合作执法协调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统一性原则
三、连续性原则
四、及时性原则
五、互利性原则
六、灵活性原则
第四节 政府合作执法协调的方式
一、联合执法
二、行政协助
三、跨地区的案件移送
四、执法信息通报
五、执法争议协调
六、区域执法联合评议
第四章 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的司法协调
第一节 政府合作司法协调的概念与内容
一、司法协调、司法协助与政府合作背景下的司法协调
二、政府合作司法协调的内容
第二节 政府合作司法协调的基础与必要性
一、司法职能的时代转蛮
二、区域内政府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的司法调处
三、司法标准的不统一
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到位
第三节 政府合作司法协调的意义、价值与原则
一、政府合作司法协调的意义、价值
二、政府合作司法协调的原则
第四节 政府合作司法协调的制度完善
一、工作模式上完善
二、工作机构上完善
三、司法标准上完善
四、法治环境营造上完善
五、协调内容上的深化
第五章 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法制协调的实践考察
第一节 我国政府合作法制协调的现状考察
一、长三角法制协调的现状
二、东北三省法制协调的现状
三、珠三角法制协调的现状
四、其他区域法制协调的现状
第二节 我国政府合作法制协调的完善
一、体制机制上完善
二、协调模式上完善
三、协调效力上完善
四、协调目标上完善
五、协调主体上完善
六、协调程序上完善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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