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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書城自編碼: 266089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教材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作者: 王平 主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302406396
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9-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80/571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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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共分为3编13章,第1编为招标投标法,包括招标投标基本原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第2编为合同法基本原理,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与保全,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违约责任;第3编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包括建设工程合同概述,实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谈判、签订与审查,建设工程合同的风险管理。书中每一章的开始都提出了本章的学习目标,从掌握、熟悉、了解不同层次加以说明。同时,加入了每章内容的导读。书中每章后均有复习思考题,部分章后还附有案例分析题,为了方便学习,本书末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本书为建筑工程管理本科专业及其他相关专业的教材,也可作为工程管理专业研究生的教学参考书。同时对于从事建筑工程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与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工程造价、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等行业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也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目錄
目 录
第1编 招标投标法
第1章 招标投标基本原理1
1.1 招标投标法概述1
1.1.1 招标投标的基本含义1
1.1.2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必要性2
1.1.3 我国出台的规范招标投标
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简介2
1.1.4 我国《招标投标法》的适用
范围3
1.1.5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
原则5
1.2 招标7
1.2.1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7
1.2.2 招标方式9
1.2.3 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的内容9
1.3 投标10
1.3.1 投标人及其应具备的条件10
1.3.2 投标的要求10
1.3.3 关于投标禁止性规定12
1.4 开标、评标和中标13
1.4.1 开标13
1.4.2 评标14
1.4.3 中标14
复习思考题15
案例分析15
第2章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19
2.1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19
2.1.1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应
包括的内容19
2.1.2 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投标
文件的要求20
2.1.3 建设工程设计投标文件作废的
情形20
2.1.4 评标委员会21
2.2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21
2.2.1 勘察设计项目的招标21
2.2.2 勘察设计项目的投标23
2.2.3 勘察设计项目的开标、
评标和中标24
2.3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26
2.3.1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26
2.3.2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29
2.3.3 开标、评标和定标31
2.3.4 违法招标投标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33
2.4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36
2.4.1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36
2.4.2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投标40
2.4.3 开标、评标和定标41
2.4.4 违反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与
投标的罚则43
复习思考题44
案例分析45
第2编 合同法基本原理
第3章 合同的订立47
3.1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47
3.1.1 合同概述47
3.1.2 合同法概述50
3.2 订立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53
3.2.1 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
平等原则53
3.2.2 自愿原则53
3.2.3 公平原则54
3.2.4 诚实信用原则54
3.2.5 合法原则54
3.3 订立合同的方式55
3.3.1 要约55
3.3.2 承诺59
3.4 订立合同采用的形式与合同的
一般条款62
3.4.1 订立合同采用的形式62
3.4.2 合同的一般条款64
3.5 格式条款66
3.5.1 格式条款的含义66
3.5.2 格式条款的无效68
3.5.3 格式条款的解释69
3.6 缔约过失责任69
3.6.1 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与
构成要件69
3.6.2 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情形70
复习思考题71
案例分析72
第4章 合同的效力75
4.1 合同的生效75
4.1.1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75
4.1.2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78
4.2 效力待定的合同79
4.2.1 效力待定合同的含义79
4.2.2 效力待定合同的几种情况80
4.3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82
4.3.1 无效合同82
4.3.2 可撤销合同85
4.3.3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89
复习思考题90
案例分析90
第5章 合同的履行与保全93
5.1 合同履行的原则93
5.1.1 全面履行原则93
5.1.2 诚实信用原则94
5.2 合同履行的规则94
5.2.1 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94
5.2.2 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95
5.2.3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95
5.3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96
5.3.1 同时履行抗辩权96
5.3.2 后履行抗辩权97
5.3.3 不安抗辩权98
5.4 合同的保全99
5.4.1 代位权99
5.4.2 撤销权100
复习思考题102
案例分析102
第6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105
6.1 合同的变更105
6.1.1 合同变更的含义与特点105
6.1.2 合同变更的条件106
6.2 合同的转让107
6.2.1 合同权利的转让107
6.2.2 合同义务的移转109
6.2.3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111
6.3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112
6.3.1 合同终止的含义112
6.3.2 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112
6.3.3 合同终止的效力118
复习思考题119
案例分析119
第7章 违约责任121
7.1 违约责任及其构成要件121
7.1.1 违约责任的概念与特点121
7.1.2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23
7.1.3 免责事由——不可抗力124
7.2 违约行为形态125
7.2.1 违约行为形态的概念及其
分类意义125
7.2.2 几种违约行为形态126
7.3 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131
7.3.1 继续履行131
7.3.2 采取补救措施132
7.3.3 赔偿损失133
7.3.4 支付违约金135
7.3.5 定金责任136
7.4 责任竞合137
7.4.1 责任竞合的概念及其特征137
7.4.2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
发生的原因137
7.4.3 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
处理138
复习思考题139
案例分析139
第3编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8章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143
8.1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143
8.1.1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
特点143
8.1.2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144
8.2 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146
8.2.1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146
8.2.2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147
8.2.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49
复习思考题150
第9章 实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
文本制度151
9.1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151
9.1.1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示范文本一151
9.1.2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示范文本二156
9.2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161
9.2.1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示范文本一161
9.2.2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示范文本二166
9.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170
9.3.1 合同协议书部分的主要
内容与格式170
9.3.2 通用合同条款内容173
9.3.3 专用条款部分的内容与
具体格式219
复习思考题231
第10章 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合同233
10.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33
10.1.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
概念和特点233
10.1.2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234
10.1.3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权利与
责任234
10.1.4 完成监理业务时间的延长
与监理合同的变更和终止237
10.1.5 关于监理报酬、费用、奖励
与保密的规定238
10.2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合同239
10.2.1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
合同的概念与特点239
10.2.2 工程建设项目材料采购
合同240
10.2.3 工程建设项目设备采购
合同243
10.3 借款合同248
10.3.1 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点248
10.3.2 借款合同的种类248
10.4 租赁合同250
10.4.1 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250
10.4.2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与责任251
10.5 融资租赁合同254
10.5.1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及其
特征254
10.5.2 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与责任255
10.6 承揽合同260
10.6.1 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260
10.6.2 承揽合同中当事人的
义务与责任260
10.7 运输合同263
10.7.1 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点263
10.7.2 货物运输合同263
10.7.3 多式联运合同265
10.8 保管合同268
10.8.1 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点268
10.8.2 保管合同当事人的义务269
10.9 仓储合同271
10.9.1 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点271
10.9.2 仓单271
10.9.3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义务271
复习思考题274
案例分析274
第11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277
11.1 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
特点与模式277
11.1.1 我国建设工程合同
管理的特点277
11.1.2 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
模式278
11.2 建设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设立280
11.2.1 建筑企业内部合同预签
制度280
11.2.2 建筑企业内部的审查、
批准制度281
11.2.3 严格保护、保管企业印章
制度281
11.2.4 检查和奖励制度281
11.2.5 完善合同统计考核制度281
11.2.6 建立合同管理评估制度282
11.2.7 推行合同管理目标制度282
11.2.8 建立合同管理质量责任
制度282
11.3 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282
11.3.1 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应
遵循的原则283
11.3.2 关于资质资格管理283
11.3.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
发包与承包284
11.3.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编制与实施284
11.3.5 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285
复习思考题286
案例分析286
第12章 建设工程合同的谈判、
签订与审查289
12.1 建设工程合同的谈判289
12.1.1 合同谈判前需有相关
法律知识的储备289
12.1.2 合同谈判的准备工作289
12.1.3 合同谈判的策略和技巧292
12.2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293
12.2.1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应遵循的原则293
12.2.2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
方式与形式294
12.3 建设工程合同的审查296
12.3.1 审查建设工程合同是否
符合有效条件296
12.3.2 审查建设工程合同有无效力
待定情况298
12.3.3 审查建设工程合同的
主要内容298
12.3.4 审查建设工程合同中
有无免责及限制对方责任的
问题300
复习思考题301
案例分析301
第13章 建设工程合同的风险管理303
13.1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管理概述303
13.1.1 合同签订和履行带来的
风险303
13.1.2 建设工程合同的自身
特点与履行环境带来的
风险304
13.1.3 风险的控制与转移305
13.2 建设工程担保合同管理306
13.2.1 担保的概念及特征306
13.2.2 担保方式306
13.2.3 工程合同中可采用的
主要担保309
13.2.4 工程担保合同的风险管理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310
13.3 建设工程保险合同管理313
13.3.1 保险合同313
13.3.2 建筑工程保险合同318
13.3.3 保险合同的管理321
复习思考题321
案例分析322
附录325
参考文献367
內容試閱
 
第2章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学习目标
* 掌握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投标文件要求、设计投标作废的情形。
* 掌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以及违法招标投标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熟悉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内容。
* 了解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内容。
本章导读
本章主要学习建设工程设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等内容。
2.1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
2.1.1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
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2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3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4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5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6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7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8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9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10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11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
2.1.2 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投标文件的要求
1.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取得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可以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设计咨询和技术服务。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设计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行业的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行业范周内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再单独领取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2. 按照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3. 概念设计投标文件的编制
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4. 签章与加盖公章
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2.1.3 建设工程设计投标文件作废的情形
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1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2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3无投标人公章的。
4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2.1.4 评标委员会
1.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
2. 最优方案的选择与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中标候选方案;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中标候选方案。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结合投标人的技术力量和业绩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候选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2.2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2.2.1 勘察设计项目的招标
1. 招标条件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3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招标人不得利用上述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上述规定规避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
2. 依法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情况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做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做出认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3. 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2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5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6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
7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4.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具备的内容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须知。
2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3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4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的要求。
5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6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7投标报价要求。
8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9评标标准和方法。
10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仅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
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 勘察设计项目的投标
1. 投标人及其资质要求
1投标人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本国注册登记,从事建筑、工程服务的国外设计企业参加投标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做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
2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工程勘察资质和工程设计资质。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和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设级别。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勘察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勘察劳务工作。
2. 勘察设计项目投标应注意的问题
1勘察设计收费报价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3投标文件的提交、补充、修改与撤回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4关于联合体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2.3 勘察设计项目的开标、评标和中标
1. 开标与评标
1开标时间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2评标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3投标被否决
1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投标人违反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与其他投标人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2. 中标
1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但是,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2订立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实施的有关规定。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投标保证金的退回与履约保证金的提交
1投标保证金的退回与投标保证金期限的延长。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2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经中标人同意,可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
2.3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2.3.1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
1. 招标人与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施工招标人
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2. 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做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做出认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3. 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2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4.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内容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对招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
5. 资格审查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资格审查的类型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1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经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予否决。
2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的内容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6. 招标文件内容及要求
1招标文件的内容
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②投标人须知;③合同主要条款;④投标文件格式;⑤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⑥技术条款;⑦设计图纸;⑧评标标准和方法;⑨投标辅助材料。
2招标文件的要求
1用醒目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加以标明。
2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要求。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3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4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5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6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2.3.2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
1. 投标人与投标文件
1投标人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没有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2投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3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4投标文件的提交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5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2. 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的情形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3.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5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中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受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2.3.3 开标、评标和定标
1. 开标
1开标时间与开标地点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2招标人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①逾期送达;②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2. 评标
1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投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投标:①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②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③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④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⑤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⑥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⑦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必要的澄清、说明与补正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3. 定标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凡应报经审查而未报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时,原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承认。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监理人员和有关行政部门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当要求中标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标人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2.3.4 违法招标投标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上述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3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5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①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②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①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③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④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上述第①项、第②项、第④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2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8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上述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3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上述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0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有其他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1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做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1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①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②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③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④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⑤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1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10‰以下罚款。
15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6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7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2~5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18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19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0任何单位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上述规定追究责任。
21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4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2005年1月18日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建设项目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但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参照该办法执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2.4.1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
1.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及招标活动的组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总承包中标人单独或者共同招标时,也为招标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
2.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货物招标应具备的条件和审批核准程序
1应具备的条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3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2审批、核准手续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将货物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政府安排财政性资金的,上述招标内容由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部门依法在批复中确定。
3. 货物招标的方式
1公开招标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其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交货的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2邀请招标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有上述第2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做出认定。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家以上具备货物供应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4. 资格审查
1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的货物的招标。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一般在评标过程中的初步评审开始时进行。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2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的内容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要求,其他业绩要求,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5. 货物招标文件一般包括的内容
货物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①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②投标人须知;③投标文件格式;④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⑤评标标准和方法;⑥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包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标包划分规避招标。
招标人允许中标人对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主要设备、材料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除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外,中标人经招标人同意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的,不应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包含价格在内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据此进行评估的方法。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对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在第一阶段,招标人可以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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