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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就古代中国与古代罗马的契约制度的观念、实践、形式、救济进行了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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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武航宇,吉林通榆人,法学博士,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文化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辽宁省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秘书长兼常务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法制史、法律文化。
近年来曾在《当代法学》《法学家》《河北法学》等杂志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其中两篇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多篇被不同法律文化研究网站转载。学术成果曾获市社科奖共计2项。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司法部青年项目、辽宁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辽宁省教育厅项目、辽宁省法学会重点项目各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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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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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内容框架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契约观念与实践的概况
第一节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买卖契约
一、土地情深:土地买卖
二、“少于外事,乡党不齿”与鼓励交易:动产买卖
第二节需求与厌恶的重合:借贷
一、“平借平还”“相约记善”:古中国的借贷
二、高利贷是“叛乱”与“不和”的源泉:古罗马的借贷
第三节主佃双方权责明确:租佃契约
一、“不抑兼并”到“一田二主”:古中国租佃契约
二、详细的约定:古罗马租佃契约
第二章契约文书格式及话语体系比较
第一节元代中原地区租佃契约文书与吐鲁番回鹘文租契的比较
一、签约日期及契约文书的纪年方式问题
二、租佃双方姓名、承佃(或出租)原因、土地位置与面积
三、租金、交租时间(或种子、收成及赋税的承担方式)
四、契尾诸项
第二节古中国与古罗马土地租佃、买卖契约文书格式比较
一、关于立契时间
二、主佃双方情况及租佃关系发生原因
三、土地性质、位置及面积条款
四、租期、租金(与物之规格)及税赋分担
五、主佃双方赋税分担条款
第三节古中国与古罗马土地买卖中权利观念的比较
一、价金交付
二、权利转移的明确与隐含
三、所有权保证条款中话语体系的差异
四、古中国地役权条款的明确
五、违约处罚的民间实践与理论表达
第三章契约实践的保障性措施比较
第一节“合意”观念的表现方式有异
一、度量衡选择方面的合意
二、“再次提价”与“两共平章”:价格合意
三、契约因合意而解除
第二节“公平”观念表达方式的不同
一、古中国百姓将“公平”观念实践化
二、古罗马法学家将“公平”观念理论化
第三节国家公权力对动产买卖的规制
一、“定法律、设牙行”:古中国对动产买卖的规制
二、“限价格、定地点”:古罗马对动产买卖的规制
第四节保证条款与违契处罚条款
一、保人及保证条款
二、恩赦担保
第四章契约实践的救济途径比较
第一节买卖契约的“人从私契”与“依法维权”
一、“人从私契”:古中国的人口买卖观念
二、“依法维权”:古罗马人口买卖契约观念
第二节借贷纠纷救济途径比较
一、国家对借贷行为的公权力救济
二、民间对借贷行为的私力救济
第三节救济途径的不同走向
一、古中国以契约文书来保护“私权”
二、古罗马以法学家的理论来保护“私权”
第五章契约观念与实践的情理化内涵
第一节土地买卖实践中情理化内涵的对比
一、先问亲邻:古中国契约实践中的情理化内涵
二、友谊重于利益:古罗马契约实践中的情理化内涵
第二节借贷纠纷解决途径中情理化内涵的比较
一、情理化约束曾是避免债务纠纷的共同方式
二、情理化舆论约束的不同走向
结论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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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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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师范大学法律文化协同创新中心,以法律文化传承为主旨,联合西北政法大学、大连理工大学等国内、省内著名大学,辽宁省社会科学院等科研院所,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辽宁省法学会、辽宁省律师协会等法务部门与行业协会,旨在通过协同攻关、合作创新,推出高质量的法律文化创新研究成果与实践创新成果。在法律文化原理、部门法文化、中国传统法文化、中外(中西)法文化比较等领域,开展全方位的法文化元素(基因)、结构、特征、意义等静态的以及法文化生成、变迁、转型、传播等动态的理论研究;通过调查、走访、驻站等方式,对传统法文化因素的遗存、消失,外来法文化因素的传入、吸收,国人法文化的融汇、创造,当下法文化的现状、建设等,进行实践层面的关注、跟进,以阐扬时代、提炼精神,构建涵摄传统、切合时代、推陈出新、创造更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文化。这样的新型的法文化,是具有民族根、时代魂的法文化。
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将作为共同成果,以“沈阳师范大学法律文化协同创新中心丛书”形式陆续出版;调研成果也将适时发布,符合发表、出版条件的,也将陆续予以发表,或纳入丛书出版。首批首部著作,是大连大学法学院教师王爱群博士翻译的《日本民法典》。期待这一好的开始,也期待中心丛书越来越好。法律文化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霍存福
汪世荣
二○一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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