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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腐败犯罪特殊诉讼程序研究

書城自編碼: 2649257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訴訟法/程序法
作者: 任学强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62060703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9-01

頁數/字數: 253页
書度/開本: 32开

售價:NT$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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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具有巨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将有助于推动我国反腐法制化进程,有很强的市场价值和学术价值。
內容簡介:
特殊诉讼程序是针对腐败犯罪特点而采取的应对程序,是普通程序的完善与补充。《腐败犯罪特殊诉讼程序研究》以我国腐败犯罪特殊诉讼程序为研究对象,围绕腐败犯罪给诉讼程序带来哪些难题,诉讼程序应当如何应对,应对措施如何法治化等三个问题展开论述。
现阶段腐败犯罪案件具有涉及面广、大案要案频繁、携款外逃情况严重等特点,而由于侦查权力分散、主动性侦查措施不足、缺席审判犯罪控制功能缺失,以及司法协助困难等原因,现行诉讼程序难以应对。腐败犯罪的发现难、取证难、追逃难一直困扰着司法机关。面对犯罪控制的压力,超越法律,实施法外治理,成为司法机关的无奈选择。程序的隐形化既不利于腐败犯罪的控制又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解决上述问题的特殊诉讼程序主要涉及四个关键环节:第一,在侦查权力的配置与运行上,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等特殊侦查权限,规范侦查权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第二,在证明方式上,采用刑事推定、作证豁免制度,明确其适用条件与规则,以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第三,在缺席审判功能上,兼顾权利保障与犯罪控制;第四,在司法协助上,实施跨国联合侦查与资产直接追回机制。特殊诉讼程序增强了司法机关的犯罪追诉能力,同时也明确了权力行使的规则,兼顾了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
《腐败犯罪特殊诉讼程序研究》研究的实践意义在于:腐败犯罪特殊诉讼程序在强化犯罪控制、保障刑法功能的同时,防止程序的隐形化、任意化,实现特殊程序的法治化,保障基本人权。《腐败犯罪特殊诉讼程序研究》研究的理论意义在于:在腐败犯罪诉讼程序向辩方失衡的格局中,特殊程序是对程序失衡的矫正,是程序动态平衡的一种表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动态平衡观,以及特殊诉讼程序的设计,对于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特殊类型犯罪诉讼程序的建立与完善,具有示范意义。
關於作者:
任学强,河南固始人,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1995年在河南师范大学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在四川大学获得硕士学位,2010年在上海交通大学获得博士学位,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目錄
自序
内容摘要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现状
三、研究的方法
四、研究的目的
第一章 腐败犯罪特殊诉讼程序的设立依据与目的
第一节 腐败与腐败犯罪
一、腐败与腐败犯罪的概念
二、腐败犯罪圈的划定
第二节 腐败犯罪追诉程序的现实困境
一、腐败犯罪的发案特点
二、腐败案件的追诉难点
三、现行程序缺乏应对措施
第三节 腐败犯罪特殊诉讼程序的引入
一、特殊诉讼程序引入的目的
二、特殊诉讼程序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 腐败犯罪的特殊侦查措施:权力的配置与运行
第一节 腐败犯罪侦查权配置缺陷的弥补
一、被分割的普通侦查权的回归
二、检察机关特殊侦查权的赋予
第二节 腐败犯罪的技术侦查
一、特定政策下技术侦查规范的滞后
二、现实条件下技术侦查制度的变革
第三节 腐败犯罪的诱惑侦查
一、诱惑侦查适用的正当性探讨
二、诱惑侦查适用的条件与限度
三、诱惑侦查自身缺陷的弥补
第三章 腐败犯罪的特殊证明方式:推定与作证豁免
第一节 腐败犯罪案件的刑事推定
一、腐败犯罪构成框架下的推定
二、腐败犯罪推定的适用规则
第二节 腐败犯罪的作证豁免制度
一、现有激励嫌疑人作证制度的不足
二、作证豁免的适用理由与制度设计
第四章 腐败犯罪审判的特殊形式:缺席审判
第一节 权利保障型缺席审判的转型
一、权利保障型缺席审判的犯罪控制功能的缺失
……
第五章 腐败犯罪司法协助的特殊途径:直接型协助
结语
內容試閱
《腐败犯罪特殊诉讼程序研究》:
主观推定的第二步是在基础事实上依据经验法则或者法律规定得出结论,即由基础事实得出“普遍共识”——被告人主观犯意。这里的经验法则是在日常生活中,广大民众所认可、自觉遵守的日常生活规律、准则,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例外,在民众的心目中具有使用的普遍性与正当性。例如,在陈晓受贿案件中,法庭认定陈晓事后受贿,二审判决受贿罪成立,判处10年有期徒刑。陈晓与行贿人之间在事前事后是否有约定很难查明,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可以通过基础事实予以推定。陈晓事先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后收取了相对人远远超出馈赠数目的钱财。推定的逻辑是,事后受贿也可以形成权与钱的联系,这种受贿故意往往呈现出“历时形态”,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为对方谋取了利益,事后接受对方明显超过友情馈赠数量的钱财时,其内心必定与先前的职权行为产生联想,这种内心联系便是受贿故意。运用推定得出行为人具有受贿故意的结论的司法认定,其前提是行为人先用职务行为为对方谋取了利益,事后对方赠送的钱财明显超过通常友谊馈赠数额。根据社会常识和生活经验,一般情况下,这种结论是唯一的,即不可能有其他解释。主观推定的普遍共识要求推定的结论应当符合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在英美国家证据标准要达到合理怀疑的程度,在我国法律上要求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值得注意的是,主观推定一般为事实推定。法官由基础事实,利用经验法则或者逻辑法则,认定结果事实。但是随着司法实践中某些难点和共性问题的突出,为了加强主观推定的强度与约束力,也会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主观推定便以法律推定的形式出现。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以纪要形式明确列举非法取得资金后逃跑等七种情况,可以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腐败犯罪的客观推定
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一般应由控方用证据加以证明,如果控方不能举证或举证达不到法定要求,被告人将被判决无罪。但是,由于对犯罪的某些构成要素和犯罪构成要素以外的事实,被告人具备了掌握证据上的信息优势,而控方无法用直接证据证明,考虑到证明需要和举证便利,必须由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不能证明的则推定指控的事实成立。客观推定一般涉及证明责任的转移,应由法律予以规定。现就我国法律规定的主要客观推定进行讨论。
首先,非法所得的推定。自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确立以来,理论界对于该犯罪的客观方面争议颇多,目前存在持有说、不作为说和复合行为说等三种观点。以上三种观点从不同的视角,论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方面,每种认识都有各自的道理,孰是孰非,属于刑事实体法的内容,在此不作进一步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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