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对“特殊儿童”的认识经历了从“残疾儿童”到“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一个历程。狭义的特殊儿童专指残疾儿童,即身心发展上有各种缺陷的儿童。广义的特殊儿童指与健全儿童在各方面有显著差异的各类儿童,既包含有身体残疾或感官缺陷的儿童,或有学习、行为问题的儿童,也包含高智商和有特殊才能的儿童。1978年,英国沃纳克报告(Warnork Report)中首次提出“特殊教育需要儿童”(child with 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简称SEN)。1994年,“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萨拉曼卡宣言》中指出“每个儿童都有其独特的特性、志趣、能力和学习需要,教育制度的设计和教育计划的实施应该考虑到这些特性和需要的广泛差异。”
台湾心理学家郭为藩(1986)对特殊儿童的定义是:由于某些生理的、心理的或社会的障碍,使其无法从一般的教育环境获得良好的适应与学习效果,而需要藉着教育上的特殊扶助来充分发展其潜能的儿童。美国特殊教育学者Kirk(1983)给出的定义是:在心智特质、感觉能力、神经动作或生理特质、社会行为和沟通能力方面,偏离一般或常态儿童。而这样偏离的情形,须得靠学校教育设施的调整,或特殊教育服务的提供,才可发展其最大潜能的程度。
因此,综上所述,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是指因个体差异而有各种不同的特殊教育要求的儿童。这些差异表现在智力、情绪、肢体、行为发展或言语等方面,涉及心理发展、身体发展、学习、生活等各层次,长期或一定时间高于或低于健全儿童的要求。它不仅包括对其某一发展中缺陷提出的要求,也包括对学习有影响的能力、社会因素等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