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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治安案件查处(普通高等教育“十二五”应用型本科规划教材)

書城自編碼: 264656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教材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作者: 王树民 陈慧君
國際書號(ISBN): 9787300213743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8-25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92页/425 千字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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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教材内容主要包括:治安案件查处的基本理论、治安案件查处的措施、治安管理处罚种类、治安案件查处程序以及各种具体治安案件的查处的重点与处罚等。
關於作者:
王树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管理教研室主任,副教授。2001年至今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任教,主要讲授《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案件查处》、《治安勤务》、《治安管理学》、《治安秩序管理》、《公安派出所工作》课程。授课对象包括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中高级警官培训等层次; 年均讲授课时在240学时以上。出版过 《治安管理学概论》、《公安人口管理》、《公安民警现场执法处置规范》等教材。
目錄
目录
第一编 导论………………………………………………………………………………… 1
第一章 中国近现代治安管理处罚制度张小兵 ………………………………………… 3
第一节 晚清政府的《违警律》……………………………………………………… 4
第二节 北洋政府时期的《违警罚法》………………………………………………… 6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违警罚法》…………………………………………… 7
第四节 新中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律…………………………………………………… 9
第二章 治安案件查处概述王树民 …………………………………………………… 16
第一节 治安案件的概念……………………………………………………………… 17
第二节 治安案件查处的法律依据…………………………………………………… 18
第三节 治安案件查处的基本原则…………………………………………………… 23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王树民李金斗 …………………………………………… 30
第一节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30
第二节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 33
第三节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表现形式……………………………………………… 40
第四章 治安管理处罚及相关法律措施谢川豫 ……………………………………… 46
第一节 治安管理处罚的概念………………………………………………………… 46
第二节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47
第三节 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 49
第四节 办理治安案件的相关法律措施沈瑞 …………………………………… 54
第二编 证据论戴锐 ………………………………………………………………… 61
第五章 治安案件证据概述………………………………………………………………… 63
第一节 治安案件证据的概念和属性………………………………………………… 63
第二节 治安案件证据的适格性和证明力…………………………………………… 66
第三节 治安案件的证据规则………………………………………………………… 69
第四节 治安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73
第六章 治安案件的证明…………………………………………………………………… 80
第一节 治安证明的概念……………………………………………………………… 81
第二节 治安案件的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82
第三节 治安证据的收集和提交……………………………………………………… 91
第四节 治安案件证据的质辩和认定………………………………………………… 101
第三编 程序论…………………………………………………………………………… 109
第七章 治安案件的查处程序陈慧君 ………………………………………………… 111
第一节 治安案件的管辖与回避……………………………………………………… 111
第二节 治安案件的受案……………………………………………………………… 117
第三节 治安案件的调查……………………………………………………………… 120
第四节 治安管理处罚的告知与听证………………………………………………… 124
第五节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128
第六节 当场处罚程序………………………………………………………………… 130
第七节 治安调解段钢 …………………………………………………………… 132
第八章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执行陈慧君 …………………………………………… 140
第一节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概述……………………………………………… 140
第二节 各种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执行……………………………………………… 143
第四编 各论……………………………………………………………………………… 153
第九章 扰乱公共秩序案件的查处谢川豫 …………………………………………… 155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案件的调查重点……………………………………………… 156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各行为的界定与处罚………………………………………… 157
第十章 妨害公共安全案件的查处谢川豫 …………………………………………… 174
第一节 妨害公共安全案件的调查重点…………………………………………… 174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各行为的界定与处罚……………………………………… 176
第十一章 侵犯人身权利案件的查处王宏君申雨…………………………………… 190
第一节 侵犯人身权利案件的调查重点……………………………………………… 190
第二节 侵犯人身权利各行为的界定与处罚………………………………………… 192
第十二章 侵犯公私财物案件的查处申雨 …………………………………………… 218
第一节 侵犯公私财物案件的调查重点……………………………………………… 218
第二节 侵犯公私财物各行为的界定与处罚………………………………………… 220
第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案件的查处宗凯 …………………………………………… 231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案件的调查重点……………………………………………… 231
第二节 妨害社会管理各行为的界定与处罚………………………………………… 234
第十四章 涉外治安案件的查处许博 ………………………………………………… 269
第一节 涉外治安案件概述…………………………………………………………… 270
第二节 涉外治安案件查处的程序…………………………………………………… 272
第三节 查处涉外治安案件的注意事项……………………………………………… 277
內容試閱
第一节 治安案件证据的概念和属性
一、治安案件证据的概念
(一)有关证据概念的主要学说
1.各类学说简介
有关证据的概念,存在着:“事实说”、“手段说”、“根据说”、“材料说”、“信息说”、“命题说”等诸种学说。
“事实说”以“事实”来定义证据,其认为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可以是口头的或者是书面的,可以是实物的,也可以是复制的。 97年《刑诉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命题说”以“命题”来定义证据,认为:“证据是从证据载体中得出的,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命题。” 命题是关于某事实是否为真的判断,是一种思维形式,以陈述句的语言形式表达出来。例如,“张三殴打了李四”就是一个命题,其真假依赖于是否与实际情况符合。
“材料说”以“材料”来定义证据,认为“凡是能够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的,都是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材料”来定义证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信息说”认为 “证据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任何信息——由证人证言、文字材料、实物对象或者任何可以呈现于感官的东西组成,用于证明一件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
“根据说”、“依据说”以“根据”、“依据”来定义证据,该说认为证据即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12《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12年《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2款、14年《行政诉讼法》第33条第2款均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手段说”以“手段”来定义证据,如罗莱多德卡门认为,“证据是用于证实或者反证主张的事实的手段。”
2.对各类学说的评价
(1)“事实说”和“命题说”
“事实说”和“命题说”注意到了作为事实认定者主观认识的证据与作为认识客体、手段的证据之间的区别,进而上升到哲学本体论和认识论的高度来探讨证据的定义。“事实说”将证据界定为事实,而事实又是客观存在的事件、物体、痕迹、空间位置等,这样的定义似乎符合人们的常识。然而,“事实说”面临着如下问题:首先,事实必真,不存在假的事实,但是证据有可能是伪造的或者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其次,事实一旦发生,就不可以更改,而证据本身是可以改变的。再次,在直接证据的场合,证据内容会与案件事实重合,发生同义反复问题。例如,一份关于侵害人故意伤害自己经过的受害人陈述,其内容就是案件的经过,而这既是案件事实,又是证据事实。
“命题说”则认为“事实说”强调证据的客观性是没有多少意义的。确实,事件、物体等从哲学上来看是物自体,是不依赖于认识主体而存在的客观实在。不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据必须与认识主体发生相互作用,如果证据不进入事实认定者的意识,那么其存在就毫无意义,而事实认定者对这些事实的认识形式就表现为命题。从客观案件事实到事实认定者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的一般过程如下:证据事实作用于事实认定者的感官,形成命题;然后事实认定者运用推理从命题中得出推论,形成对于证据事实的认识;最后依据对证据事实的认识去推导得出案件事实。“命题说”的证据定义看到了事实在发挥作用时须以命题为中介,强调了证据内容的主观因素,同时可以很方便地解释什么是假证据,避免了证据必真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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