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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此由孙全文教授首次以中文翻译出版的《古迹维护原则与实务》,是来自于1993年在德国司徒加特城Kohlhammer出版社出版的本书第二版本的内容。它是由两位多年一起在德国巴伐利亚州古迹维护局工作的专家共同完成的。这两位权威专家对古迹维护的原则和实务的研究,将会为国内的古建筑保护和文物保护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对于拯救濒危建筑物和城市规划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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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的内容主要依据1975欧洲古迹维护年以后米歇尔?佩赛特在德国所做的古迹维护的经验。其部分文章(绪论及第Ⅰ、Ⅱ、Ⅲ、Ⅳ章)来自于他在班贝格(Bamberg)大学授课的讲稿,以及80年代中期以后所写的文稿。另一位作者歌德?马德尔(Gerd Mader)教授的文章(第Ⅴ、Ⅵ、Ⅶ章),主要依据他在慕尼黑大学建筑学院的博士论文,约在20世纪90年代初所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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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米歇尔?佩赛特,曾在慕尼黑大学和巴黎大学学习艺术史和考古学。1961年在圣女日南斐法教堂(现巴黎的先贤祠)获得博士学位。他是巴伐利亚政府国有宫殿、花园和湖泊,以及巴伐利亚州厅古迹的资深负责人,是慕尼黑中央美术史研究所副主任,1974年3月,佩赛特被任命为巴伐利亚州厅古迹馆长。1999年被任命为德国国家委员会总裁、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总裁,直到2008年退位。
歌德?马德尔教授曾任教于慕尼黑大学并任职于巴伐利亚古迹维护局二十多年,为德国古迹维护技术实务首屈一指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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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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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版序 3
译序 5
绪论 13
上篇:古迹维护原则 18
I. 古迹维护史 19
罗马帝制时期以后的古迹保存规定 19
“古老”建筑的保存及重建 20
教会财产移作俗用的影响及早期的保存规定 21
卡尔·菲德烈·辛克尔与由国家执行的古迹维护
的滥觞 22
历史主义时代的古迹维护 25
维奥勒杜的修复工作 28
格尔格·德希欧与反抗“修复原则”的努力 28
阿罗伊斯·理戈与古迹价值 29
玛可斯·德弗乍克的《古迹维护问答集》 32
古迹维护会议 33
去除历史主义时代古迹修复所遗留的结果 33
古迹维护与现代艺术及建筑 34
20 世纪初以后的国家古迹维护组织 35
战争的摧毁与再建造 36
1975 年古迹保存年以后的古迹维护 36
II. 古迹的概念、古迹的意义及古迹的指定 39
一般大众的利益 39
“刻意规划的古迹” 39
现代的古迹概念 40
文化古迹与自然古迹 41
古迹实体与古迹形式 42
古迹所在地点 42
古迹类型 43
建筑古迹与遗址 44
移动性古迹 45
古迹为许多部分组成的整体 46
整体景观概念 47
古迹的周围环境 52
定义古迹特性的标准 53
以古迹的历史意义为优先 54
分类 56
体验并发掘古迹的意义 56
清点与古迹清单 57
III. 古迹维护的原则与方法 61
《威尼斯宪章》 61
古迹的原创性 61
具科学性的安全措施 62
1. 维修、修缮、维护性更新 63
维修 63
以古迹维护为取向的建筑维修 64
古迹的“保养” 65
修缮 66
局限于必须做的 67
以修理为优先 67
以古老传统材料及技术进行修理 68
可逆性基本原则69
现代的保护技术 70
维护性更新 70
现代化措施 72
都市更新 72
维护性更新时的古迹维护基本原则 75
2. 维护、修复、更新 78
维护 79
保存古迹材料的现况 84
以维护为**且**的措施 86
修复 86
古迹的显露及其相关问题 96
“分解式修复”的危险 99
修复的基本原则 100
更新 102
更新的危险 102
对更新措施的古迹维护性要求 103
更新与古老价值 104
禁止更新的古迹 104
3. 古迹的补充与复制 109
补充的危险 109
补充的必要性 109
以传统形式或以现代形式补充? 110
经常性的补充 112
以复制物抢救古迹 114
4. 重建、再建造、迁移 117
缺乏确定的科学基础即不应重建 117
重建的危险 118
以重建补充并弥补缺口 119
再建造的可能性 120
建筑古迹的迁移 125
5. 遗址的出土与维护(考古古迹维护) 126
以科学方法挖掘时的勘察与记录 128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56 年建议文与《罗桑宪章》 128
紧急挖掘 129
保存考古性古迹的多种可能性 131
特殊形式的重建:以尚存的原始建筑构件重新建起
已毁坏的传统建筑 132
所有出土文物皆应有记录并出版发表 134
6. 古迹的使用 135
无用途的古迹? 136
初始用途与博物馆性质用途 137
古迹新用途与衍生的问题 138
古迹在乡间及都市中的居住用途 140
禁止不计任何代价使用古迹 142
IV. 古迹维护与现代建筑 147
1. 古迹维护与当代建筑流派 147
2. 古迹的变更与改建 152
3. 在古迹附近及整体景观中建造 157
4. 都市保存与都市更新 163
5. 乡村保存及乡村更新 168
下篇:古迹维护实务 175
Ⅴ . 规划与古迹特性 175
1. 一般性先决条件 175
2. 传统构造 179
3. 古老的表面处理与表面金属涂装处理 182
4. 艺术作品及具艺术设计的标的物 184
5. 设施 185
6. 传统房屋技术的古迹特性 187
7. 类型上的特性 190
8. 民俗学及社会史观点 192
9. 小区形式、小区历史、文化景观 193
Ⅵ . 预备性调查研究 203
1. 古迹判断的基础 203
2. 现代古迹维护宗旨 206
3. 预备性调查研究:一般性原则 208
4. 预备性调查研究工作流程 210
现况调查阶段 211
评析阶段
5. 预备性资料收集与勘察(清点标的物) 212
勘察古迹的记录 213
方位图 215
确定预备性调查研究的工作内容 216
6. 以照相记录 216
摄影的主题 218
以照相摄影记录古迹时的工作程序 218
摄影设备 219
照片加注文字说明及其可辨认性 220
照明及光线处理应注意事项 221
如何建立档案并使所收集数据可分析 222
7. 建筑测绘 222
概念的定义 222
任务领域 224
为何实行完全呈现标的物变形的现况测绘 226
工作方式与呈现时*重要的基本原则 228
建立测量网格时的仪器应用 230
摄影测量 232
制式的操作方法 235
建筑测绘结果的处理及呈现的内容 237
费用 239
8. 对现存物的观察 240
为何需要观察现存物 ? 240
现存物调查的意义与目的 244
调查研究的方法 246
针对现存物作记录 255
有系统的记录立面、空间登记簿、记录
建筑构件 257
9. 建筑史证据的提出与古迹维护性的评估 259
借助建筑构造提出建筑史证据 259
借助成层研究提出建筑史证据 268
说明建筑史方面的调查结果 280
10. 状况与损坏的记录 282
不导致损坏以及仅导致少许损坏的观察 283
借由具侵害性的干预进行调查研究 290
探测的精准性;检体取样 292
地基勘探以及其他挖除 293
记录建筑的损坏 295
老化与损坏历史记录 299
温度与湿度变化对设施造成的损坏 300
诊断 302
Ⅶ . 古迹维护措施的构想与执行 305
1. 维护与保护方案的一般性原则与基本问题 307
2. 艺术品的保护与具艺术表现面的显露 309
3. 表面与材料的保护可能性 313
排除损坏的原因 314
借由移离危险区而保护 314
借由再度活化实体,即提高其“抵抗力”
而保护 314
借由加上防护涂层而保护 315
借由补充而保护 317
借由转移损坏区域而保护 318
借由清洁而保护表面 319
松动、有坠落危险的构件的保护 319
小结 321
4. 构造的保护 322
传统木建筑的保护方案 328
木材保护 328
变形 331
恢复原来形式、矫正 332
拆解与重新组装 336
采用相同的材料 339
保护方案:多种可能做法 340
以屋顶结构为例说明 340
修理 340
附加的辅助构造 343
结合修理与附加性构造 349
替代性构造 354
保护木框架构造 360
黏土工法 364
厚实墙体的保护 366
干式墙体 367
方石工法 369
碎石墙 371
废墟的围墙保护 376
砌砖围墙 384
建筑物基础 384
拱顶 389
厚实构造的潮湿渗透 393
旨在加强墙体的保护措施的规划方法实例 397
5. 不能移动的设施的保护 406
6. 诠释性方案 408
珍贵涂层的维护与保护,根据一业已证实的传统
彩画赋予古迹新的诠释性涂层 410
显露:特定的涂层并借助补充或修整等
加以维护 412
回到较早期的状况 419
与诠释性概念有关联的清洁与修整 424
显露以前的状况、残余部分及混合物 428
一致化、纯化、窜改 430
以部分重建及重建作为古迹维护概念的目 434
古迹维护性、诠释性方案规划:小结 436
7. 针对古迹用途的规划方案 437
改建规划 440
对现有古迹的使用要求超过限度 444
以一市民住宅为例说明古迹用途的合宜要求 451
古迹维护性精细规划 457
8. 施工的实务 460
9. 参与的专家与伙伴 467
附录 475
国际原则文件 475
《威尼斯宪章》(1964) 475
《佛罗伦萨宪章》(1981) 479
《华盛顿宪章》(1987) 483
《考古遗产保护与经营宪章》(1990) 486
德国各州古迹调查报告书 491
德国(联邦)各州古迹保存法 493
德国各州古迹维护局地址 494
参考文献 495
图片来源 503
致谢 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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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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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现代古迹维护的主要观点时,有时仅看见“修复”及“重建”等一般性的概念,以及“维护、而不修复”(参见26页)等一般性口号,却忽略古迹维护也有一般性的原则。在历史上,“修复”及“重建”两概念曾引发极大争议,对此也各有不同的诠释(比较第II 章古迹维护史)。古迹维护有一般性的原则,而一般人则质疑不同古迹保存法令之间的重大差异是否影响古迹维护目标的达成,实际上这两者之间并无关联。过去当然也确实有具有约束力或应当遵守的古迹维护原则。尤其是古迹维护即是维护、保护、保存古迹,而不是歪曲、损伤、损坏或甚至完全毁坏古迹,大众显然已视此观念为理所当然。
《威尼斯宪章》
1964年5月第二届古迹维护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通过《威尼斯宪章》,这也使得古迹维护因而取得一个国际性的原则文件(古迹与整体景观维护及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重新撰写1931年首次由《雅典宪章》所汇集的古迹维护原则,权衡各种今日观点,此宪章当然有诸多细节应再度更新,并补充其他重点。尽管如此,此宪章迄今依然未失其适时性。《威尼斯宪章》除主要规范建筑古迹及其设施与古迹周围环境外,也规范了“具历史意义的场所”及遗址。在导言中即开宗明义地列出不计其数应受保存的古迹:“世人日益重视人类价值的全面性彰显,并视古迹为人类共同遗产,将未来世代保护古迹作为共同的责任。人类有责任将古迹真实的丰富整体传承给未来世代。”依据宪章**条定义,“古迹概念既包含个别的古迹,也包含都市或乡间的整体景观(古迹区),古迹及整体景观为独特的文化、特殊的发展或历史事件提供见证。与此相关的不仅有伟大的艺术创作,还有简约朴实的文物,这些创作与文物随着时间而取得其文化上的意义”。
古迹的原创性
在讨论古迹概念的章节中已提及历史证物的丰富,这些历史证物原始的材料现况以及原始的呈现方式需要受到维护及保护。在此,古迹的原创性**不一定是指“*初的原始状态”,而是也包含后期的变更。因此,原始的状态是指不同状态的总和,而这些状态就像树的年轮一样交互重叠。此处值得注意的还有,古迹所有构件与其设施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古迹构件不可能脱离整体古迹的关联而不受任何影响。需受到维护及保护的古迹与其所在地点(参见42页)之间的关系也属于古迹的原创性,古迹若缺少与所在地点的关联即丧失一部分重要的身份认同(参见124页、125页);再者,古迹与其周围环境之间的关系也属于古迹的原创性,古迹周围环境若改变,即可能改变并影响古迹本体(参见157页等)。根据这种精神,《威尼斯宪章》就“保存”这一关键词在第6条至第8条明文规定:“保护符合古迹尺度的范围是古迹保存的部分工作。当流传下来的周围环境尚且存在时,周围环境就必须受到保存,且不得对其采取任何可能变更建筑容积与色彩之间共同作用的新建筑措施、破坏及改造的做法”(第6条);“古迹为历史提供证物,古迹与历史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同时也为其所属的周围环境提供证
物……”(第7条);“古迹整体不可缺少的雕刻作品、彩画及装饰性设施对象等组成成分不得与古迹分割,除非分割措施是确保古迹保存的**可能性”(第8条)。古迹保存的另一基本先决条件为古迹功能,即本书后续章节拟探讨的古迹的使用(参见135页等)。
古迹维护必须顾及古迹的原创性,古迹在其所在地点上、在其四周环境中,具有某一特定功能等基本先决条件。因此大体而言,古迹的原始现况越多元,古迹维护所面对的问题就越大,若为保存古迹或古迹的旧功能或因古迹的新功能而要求对古迹施以具有侵害性的处理,其要求越多,古迹维护所面对的问题就越大。在此,所谓古迹功能并非仅指所谓古迹的“使用”,古迹功能也可理解为古迹所体现的文化蕴涵,“艺术古迹”体现其美学蕴涵,而“历史古迹”则体现其历史蕴涵。此外,古迹功能也可指古迹在空间上及历史上作为人们“取向点”的功能,其中以建筑古迹的“取向”功能*为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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