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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书包括四部分:**部分是21世纪日本修宪运动的背景分析。首先从《日本国宪法》的制定入手,分析20世纪90年代前的复古修宪及其挫折以及20世纪90年代后修宪论的新变化,探讨21世纪日本修宪的深层次背景,即:新的军事大国化要求、新自由主义改革的展开、美国战略重点的转移。第二部分是21世纪日本修宪运动现状。主要包括:21世纪日本的修宪活动及以日本共产党为主的左翼反“修宪”运动及其影响,自民党修宪草案的分析。第三部分是日本修宪运动的焦点,主要从和平主义的修改、政治体制变化、政教分离的争论、家族主义的强化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第四部分是对日本修宪背景下的相关改革进行分析。主要包括行政改革、司法改革、教育改革三个方面。*后对日本修宪运动的走向作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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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包括四部分:**部分是21世纪日本修宪运动的背景分析。首先从《日本国宪法》的制定入手,分析20世纪90年代前的复古修宪及其挫折以及20世纪90年代后修宪论的新变化,探讨21世纪日本修宪的深层次背景,即:新的军事大国化要求、新自由主义改革的展开、美国战略重点的转移。第二部分是21世纪日本修宪运动现状。主要包括:21世纪日本的修宪活动及以日本共产党为主的左翼反“修宪”运动及其影响,自民党修宪草案的分析。第三部分是日本修宪运动的焦点,主要从和平主义的修改、政治体制变化、政教分离的争论、家族主义的强化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第四部分是对日本修宪背景下的相关改革进行分析。主要包括行政改革、司法改革、教育改革三个方面。*后对日本修宪运动的走向作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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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赵立新,男,1967年生,河北故城人,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史学和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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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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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章 21世纪日本修宪运动的背景
**节 《日本国宪法》的制定及其基本原理
第二节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20世纪末的日本修宪运动
第三节 日本政府的解释修宪与宪法诉讼
第二章 21世纪日本的主要修宪活动及草案
**节 日本政府主导下的修宪活动
第二节 自民党2012年《日本国宪法修改草案》解读
第三节 日本共产党的反“修宪”运动
第三章 21世纪日本修宪论的焦点
**节 和平主义的修改
第二节 政治体制的变化
第三节 政教分离的争论
第四节 从个人到“家族”的回归
第四章 21世纪日本修宪背景下的相关改革
**节 行政改革
第二节 司法改革
第三节 教育改革
结语
附录1 日本修宪相关资料
1.《明治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
(1889年2月11日公布,1890年11月29日生效)
2.《日本国宪法》
(1946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施行)
3.《日本国宪法修改草案》(自由民主党)
(2012年4月27日公布)
4.《教育基本法》
(1947年3月31日颁布实施)
5.《教育基本法》(2006)
(2006年12月22日实施)
附录2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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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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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21世纪日本修宪运动的背景
**节《日本国宪法》的制定及其基本原理
1889年颁布实施的《明治宪法》及其天皇主权体制,在使日本迅速实现近代化的同时,也使日本走向了对外侵略扩张的道路。1945年9月,在世界反法西斯力量的打击下,日本战败投降,以美国为主的同盟国军队占领日本,由此开始了新宪法的制定。由于当时日本政府提出的宪法草案过于保守,联合国军总司令部不得不采取提出宪法草案的“强加”形式,从而成为以后日本保守的右翼势力试图修改《日本国宪法》的借口。
一、《日本国宪法》制定的背景
(一)日本投降与美国占领
1945年8月14日,日本御前会议正式决定接受《波茨坦宣言》,向同盟国投降,次日,日本天皇发布《停战诏书》。9月2日,日本代表在停泊在东京湾上的美国战舰密苏里号上正式签订投降协议书。此后,以美国为主的联合国军进驻日本。
在占领开始之前,美军曾拟实施直接统治,但8月下旬,美国的对日方针发生了变化,在8月22日,美陆军省通知麦克阿瑟,决定对日实行间接统治。10月2日,在东京成立以麦克阿瑟为首的联合国军总司令部(以下简称“盟总”,GHQ)。“盟总”之下设参谋部,参谋部之下设民间财产管理、公共卫生福利、民间情报教育、民政、经济科学、天然资源、民间运输、统计资料、民间通信、法务、一般会计、国际检事等局,同时在总司令部下设“对日理事会”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地方则设有8个地方军政部。
“盟总”对日实行间接统治的方式是以指令、一般命令、备忘录、书信和口头等形式,通过日本的终战联络委员会或日本政府下达指令。1945年9月20日,日本政府发布“紧急敕令”,规定:为实施联合国军**司令官的备忘录和指令,在必要时,“盟总”可以日本政府命令的形式来发布指令,这些“指令”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为保证“盟总”和麦克阿瑟指令的实施,日本政府于10月31日制定《阻碍占领目的处罚令》,规定:对反对盟国**司令官对日本政府指令之行动,反对盟国占领军的军、军团、师团及各司令部为实施这一指令所发布的命令之行为,以及违反日本政府为履行这一指令所发布的法令的行为,均视为“阻碍占领目的的有害行为”,对此严加惩处。这样,在美军占领日本的同时,建立了以美国为主的占领体制。
同年12月16日,在莫斯科召开苏、美、英三国外长会议,决定成立远东委员会和对日理事会,远东委员会由美、苏、英、中、法、荷、加、澳、印(度)、菲、新(西兰)11国组成,设在华盛顿。该委员会是决定和审查对日占领政策的决策性机构,它有两项权力:一是决定对日政策的原则性方针和政策;二是根据成员国的要求审查美国政府对“盟总”的指令和**司令官的行动。但委员会制定的政策必须通过美国政府下达指令给“盟总”和麦克阿瑟,由他们具体执行,且该委员会对领土和军事等行动无权干涉,在决定对日政策时,需要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的同意,且半数中必须包括美、苏、英、中四大国,如决议没能通过,美国政府可以向“盟总”和麦克阿瑟发出“中间指令”,如委员会不提出异议,则指令有效,可见美国在委员会中占有极大的权力。
对日理事会则由美、苏、英、中四国代表组成,它是盟国**司令官的咨询机构,盟国**司令官在向日本政府发出指令前,必须事先通知理事会,并与之协商,但理事会对**司令官没有约束力,也没有对指令的否决权。麦克阿瑟在该理事会的**次会议上曾说:理事会的职能是顾问性和建议性的,他不得侵犯**司令官的行政责任,并且不得批评其占领政策。
远东委员会和对日理事会成立后,由于内部的对立和分歧,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在“二战”后对日本的军事占领和占领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中,美国占据了主导地位,而“二战”后日本的法制改革也正是围绕美国的占领政策展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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