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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出,大力发展海洋经济,进一步提高海洋经济的质量和效益,对于提高国民经济综合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从法治的角度而言,建立一整套科学、可操作性较强的海商事纠纷解决规则体系,是一国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已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等规则。但是,由于海事纠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复杂性、涉外性特征,海事诉讼和仲裁实践中遇到的法律程序问题越来越多。所以,相关的理论研究有待于进一步深入。本书分为上下两编,以《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结构和内容为主线,系统地介绍了海事诉讼和海事仲裁特有的程序问题,并结合我国海事纠纷处理实践,选取了部分典型案例对相关的理论和立法内容加以补充说明。希望本书能够为我国海商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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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金彭年,法学博士,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浙江省国际法研究会会长,浙江省版权协会常务理事。1991年晋升讲师,1993年晋升副教授,1998年晋升教授。长期专攻国际私法和仲裁法,获教育部、司法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多项科研成果二等奖,在《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数十篇,出版《中国国际私法》、《国际民商事程序法》等专著,主编《法治与发展论坛》。1995年和1999年两次获全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由于对教育事业作出了特殊贡献,1996年荣获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董玉鹏,法学博士,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兼任浙江省国际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宁波市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宁波市版权协会理事,研究方向为国际法、知识产权法。先后主持、主参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7项,出版专著《国际航空运输法律适用研究》,主编、参编教材4部,发表与国际法、知识产权法相关的论文20余篇,入选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带头人培育项目第四批培育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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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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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第一章海事诉讼概述
第一节海事诉讼概念、特征及立法过程
第二节海事诉讼法律渊源
第三节海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海事诉讼管辖
第一节海事诉讼管辖概述
第二节海事诉讼具体管辖
第三节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
第三章海事请求保全
第一节海事请求保全概述
第二节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第三节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
第四章海事强制令
第一节海事强制令概述
第二节海事强制令与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制度比较
第三节海事强制令的程序
第五章海事证据保全
第一节海事证据保全概述
第二节海事证据保全程序
第六章海事担保
第一节海事担保概述
第二节海事请求保全担保
第三节海事强制令和海事证据保全担保
第七章送达
第一节海事诉讼送达一般规定
第二节海事诉讼的涉外送达
第八章海事审判程序
第一节海事审判程序概述
第二节船舶碰撞案件
第三节共同海损案件
第四节海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第五节海事诉讼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第九章其他海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第二节海事诉讼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第三节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十章海事诉讼裁决的执行
第一节海事诉讼执行概述
第二节海事诉讼裁决执行款与担保金
下编海事仲裁规则
第十一章海事仲裁概述
第一节海事仲裁的概念和原则
第二节我国海事仲裁的发展
第十二章海事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
第一节外国国家海事仲裁机构
第二节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第十三章海事仲裁协议
第一节海事仲裁协议概述
第二节海事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三节海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第十四章海事仲裁管辖权
第一节海事仲裁管辖权概述
第二节对海事仲裁异议的处理
第十五章海事仲裁程序
第一节海事仲裁的申请、受理、答辩与反请求
第二节海事仲裁庭
第三节海事仲裁的财产与证据保全
第四节海事仲裁审理程序
第五节海事仲裁案件调解程序
第六节海事仲裁简易程序
第十六章海事仲裁裁决
第一节仲裁裁决概述
第二节海事仲裁裁决书
第三节海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
附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法发[1995]17号)
附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7号)
附录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3号)
附录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7号)
附录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11号)
附录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3号)
附录8: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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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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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规则中确定了仲裁分会的地位。上海近年来一跃成为国际航运中心,海事仲裁需求日益凸显。为契合上海全球航运中心定位和满足实际纠纷解决需求,中国国际商会对海事仲裁委员会机构设置作了相应调整,最初是在上海设立办事处,其后又易名为“上海分会”。《仲裁规则》第11条规定,“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在上海设有分会。仲裁委员会分会可以独立受理并处理案件。”《仲裁规则》对上海分会组织管理制度也进行了规定,即“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分别领导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和分会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强调海事仲裁员的独立地位。修改的仲裁规则将对仲裁员的管理制度增加透明度,加大当事人对仲裁员的监督,提高仲裁员的自律。仲裁员接受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应当签署仲裁员声明书。声明书应当转交各方当事人。《仲裁规则》第30条规定了仲裁员的回避制度,即“被选定或者指定的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时,可以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请求,但应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对仲裁员的回避请求应以书面形式在第一次开庭之前提出,但所主张之回避事由的发生或得知是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后的,不在此限。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仲裁规则》最新修改的核心思想就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督促仲裁员公正勤勉、增强仲裁的社会公信力,这对于公正、高效的解决争议,促进中国航运贸易的更快发展必将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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