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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法的结构规范化研究》是从立法学的角度来界定法的结构的,即法律文本的结构。从我国现行规范的法律文本来看,法的结构包括法的名称、法的题注、法的目录、法的序言、法的正文、法的附录这些内容,但法的正文还可以分为法的总则、法的分则、法的附则三个部分。其中,法的总则结构从其内容与形式结合的角度来看,包括立法根据条款、立法目的条款、法的原则条款、法的效力条款、法的主管部门条款以及法的定义条款等;法的分则结构从其内容与形式结合的角度来看,包括权利条款、义务条款、奖励性条款、行政许可条款、行政强制条款、法律责任条款、救济条款、授权立法条款、准用性规定条款等;法的附则结构从其内容与形式结合的角度来看,包括法的解释权条款、法的过渡条款、法的生效条款、法的废止条款。当然,这里要说明,因为制定主体的不同、法所调整的对象不同、法的效力等级不同、法的性质不同等,法的结构就会产生这样的状况: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文本都具有以上规范结构,也不是所有的法律文本结构都具备以上列举的条款。在一些法律文本中,可以有部分结构缺失,可以没有一些条款,但没有或缺失并不妨碍法律文本的规范性与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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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汪全胜,男,1968年生,安徽桐城人,法学博士,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教授,山东大学法律方法论专业立法学研究方向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院长。主要学术兼职有:中国法理学会理事,山东省法理学会副会长,山东大学威海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主任等;曾先后获得安徽省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山东省教学名师、山东省“泰山学者”青年学术骨干、山东省十大中青年法学家、教育部新世纪人才等荣誉称号。
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立法学、宪政理论。近几年独立承担国家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项,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1项,其他省部级项目10余项.获得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2项、三等奖3项,其他各种科研奖励10余项;出版学术专著5部:《法律绩效评估机制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立法听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立法效益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制度设计与立法公正》(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立法后评估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年);在《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法商研究》、《法律科学》、《政法论坛》、《政治与法律》、《中国行政管理》等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20余篇,一些论文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或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等转载或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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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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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全胜,男,1968年生,安徽桐城人,法学博士,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教授,山东大学法律方法论专业立法学研究方向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院长。主要学术兼职有:中国法理学会理事,山东省法理学会副会长,山东大学威海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主任等;曾先后获得安徽省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山东省教学名师、山东省“泰山学者”青年学术骨干、山东省十大中青年法学家、教育部新世纪人才等荣誉称号。
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立法学、宪政理论。近几年独立承担国家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项,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1项,其他省部级项目10余项.获得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2项、三等奖3项,其他各种科研奖励10余项;出版学术专著5部:《法律绩效评估机制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立法听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立法效益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制度设计与立法公正》(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立法后评估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年);在《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法商研究》、《法律科学》、《政法论坛》、《政治与法律》、《中国行政管理》等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20余篇,一些论文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或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等转载或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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