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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孕育于共同的祖国母体,带有相同的法律文化基因,降至近现代,则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走上不同的发展道路,从而知识产权领域形成各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在大陆,其知识产权制度的百年变迁史是一个从“逼我所用”到“为我所用”的法律变迁史,也是一个从被动移植到主动创制的政策发展史,近年来,我国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致力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并通过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以此作为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政策抉择。目前,大陆知识产权事业正处在新的历史篇章。在台湾地区,其经济、科技的发展在亚洲乃至国际上都令人瞩目,市场经济机制逐渐趋于成熟。为此,台湾当局或修改、完善旧有法制,或移植、引进本地区外相关制度,使得知识产权保护也逐步改变了弱保护战略,逐步注重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目前,台湾地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形成了中国法域中一支独立的流向。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从1842年《南京条约》签订到1997年的回归,百余年间香港被英国管治,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深受英国的影响。知识产权领域的影响尤为深远,从立法形式、内容到司法体系,英国都对香港起直接作用,使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源于英国知识产权的成文法和判例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其经济发展特点是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技术水平不高,绝大多数工厂为中小型企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这种经济状况及产业结构的特点对其知识产权制度运行模式的选择,特别是与企业技术水平有密切关系的专利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并使得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源于葡萄牙法因而被视为属于大陆法系。在上述背景条件下,诸法域知识产权制度,从立法宗旨、体例、基本原则到各项具体制度,既存在着原有法律传统的差异,又表现了现行某些规则的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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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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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知识产权制度研究
第一节祖国大陆知识产权制度
一、知识产权立法演进史
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职责与构架
第二节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制度
一、“立法”完善背景
二、“立法”修订阶段
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演进史
第三节香港特区知识产权制度
一、回归前法律渊源
二、回归后法律渊源
三、香港特区知识产权执法机构
第四节澳门特区知识产权制度
一、回归前法律渊源
二、回归后法律渊源
第五节各法域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第二章专利制度研究
第一节祖国大陆专利制度
一、立法演进史
二、法律渊源
三、专利创造研究
四、专利运用研究
第二节台湾地区专利制度研究
一、概述
二、专利创造研究
三、专利运用研究
四、专利保护研究
第三节香港特区专利制度研究
一、概述
二、专利创造研究
三、专利运用研究
四、专利保护研究
第四节澳门特区专利制度研究
一、概述
二、专利创造研究
三、专利运用研究
四、专利保护研究
第五节各法域专利制度比较
第三章商标制度研究
第一节祖国大陆商标制度研究
一、立法演进史
二、法律渊源
三、商标创造研究
四、商标运用研究
五、商标保护研究
第二节台湾地区商标制度研究
一、概述
二、商标创造研究
三、商标运用研究
四、商标保护研究
第三节香港特区商标制度研究
一、概述
二、商标创造研究
三、商标运用研究
四、商标保护研究
第四节澳门特区商标制度研究
一、概述
二、商标创造研究
三、商标运用研究
四、商标保护研究
第五节各法域商标制度比较
一、总体比较
二、商标外延比较
三、商标识别性判断比较
四、商标种类比较
五、商标权的取得
六、优先权
七、商标注册分类比较
八、申请审核程序比较
九、商标使用比较
十、商标异议比较
十一、商标评定比较
十二、商标废止撤销比较
十三、刑事救济比较
第四章著作权制度研究
第一节祖国大陆著作权制度研究
一、立法演进史
二、法律渊源
三、著作权创造研究
四、著作权运用研究
五、著作权保护研究
第二节台湾地区著作权制度研究
一、概述
二、著作权创造研究
三、著作权运用研究
四、著作权保护研究
第三节香港特区著作权制度
一、概述
二、版权创造研究
三、版权管理研究
四、版权保护研究
第四节澳门特区著作权制度研究
一、概述
二、著作权创造研究
三、著作权运用研究
四、著作权保护研究
第五节各法域著作权制度比较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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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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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在各自的历史背景下走过了不同的发展道路,从而使现今的中国形成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状况,即在中国一国之内并存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大陆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香港的普通法系,澳门、台湾的大陆法系三个法系;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四个法域。这四个法域都受中华民族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价值观的影响,其法律都有一些共通之处;但因社会制度及法律体系等方面的不同,这些法律又存在不少差异,并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法律冲突。在一个国家之内,法制如此复杂,这在全世界也是不多见的。
鉴于此种情况,早在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之前的1995年,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澳门基金会便共同开展了祖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比较研究,并在随后的四年中编纂、出版了《祖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比较丛书》。这套丛书的繁体字本共12册,由澳门基金会出版于澳门。随后,福建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简体字本,共13册。丛书各分册梳理和探讨了一批贴近民众日常生活的法律在四地发展的渊源与脉络,介绍了它们的立法体例、内容、性质和特征,比较了它们的异同,并探索了解决相关法律冲突的途径。这套丛书受到读者欢迎,还先后获得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著作奖和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前套丛书出版以来,已过去10多年。在此期间,香港、澳门都回归了祖国,台湾的情势也发生了不少变化,祖国大陆与这三个地区的法律又都有了一定的发展、演变。同时,在此期间,一直没有类似的比较四地法律的丛书问世。因此,我们认为,增补这10多年来四地相关法律发展、变化的内容,重版四地法律比较丛书,是很有意义的。对前套丛书的增订、重版工作,仍由澳门基金会与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合作,并作为上海社会科学院“租界、租借地与其他特殊地区研究”特色学科的重要项目。
由于事隔多年,前套丛书的有些作者年事已高,或已从事其他工作,因而在此次增订、重版时,部分分册的作者仍是原作者,也有一些分册改由年轻学者续写或改写。部分分册的内容也有所扩大或变更。如原来的债法比较研究,现拟改为侵权法比较研究。由于房地产、环境保护等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这套丛书还拟增加房地产法、环境法等法律比较研究的分册。
本丛书研究的是祖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因而我们与各分册的作者在编撰丛书的过程中始终十分谨慎。在这里,我们还拟特别说明两个体例问题。第一,“大陆”是相对于作为海岛的台湾的称谓,“内地”是相对于香港、澳门的名称。然而,在同一书籍中对同一区域时而称为“大陆”,时而称为“内地”,似又不妥。因此,为了行文的统一,在本丛书中于通常使用“内地”一词之处,仍使用“祖国大陆”或“大陆”一词。第二,从国家主权的角度看,香港、澳门、台湾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从法律效力的角度看,四个法域各有一套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有各自的法律效力范围。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部分全国性法律也适用于回归祖国后的香港、澳门特区。本丛书在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时,通常使用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或简称为“我国的《婚姻法》”、“《婚姻法》”等,尽可能不使用其他容易引起误解的提法。
在20世纪末期开始编撰丛书时,我们曾得到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新华社澳门分社、澳门大学、香港大学、香港城市大学以及当时澳门政府的立法事务办公室、法律翻译办公室等机构和众多法律界同行的大力支持。此次增订、重版这套丛书时,我们又得到澳门大学骆伟健、赵国强等教授以及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唐小波等同志的支持,并得到法律出版社包括倪正茂教授和各分册编辑的帮助。因故未能继续撰写丛书的作者同意年轻学者增补他们的著作,也是对我们工作的鼎力支持。对于所有在以往、现今和将来支持、帮助这套丛书编撰、出版的人士,我们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
顾肖荣、吴志良、费成康
201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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