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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第二版)

書城自編碼: 2608233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64963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8-01
版次: 2 印次: 1
頁數/字數: 484/4320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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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专业导引】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条文注释】对重难点条文进行阐释,注释内容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人民法院等部门权威解读中的精华。

【配套法规】收录与主体法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这些配套文件与主体法之间的关系表现为:1对主体法有进一步注释说明作用的;2对主体法原有疏漏之处予以补充的;3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对主体法规定的不当之处予以修正的;4与主体法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冲突以及不同配套法规之间存在冲突的。

【配套解读】在全面收录配套法规的基础上,对主体法与配套法规之间的关系加以详细说明,帮助读者真正掌握主体法与配套法之间的内在关系,灵活运用于司法实践。

【案例注释】精心选取紧贴法律实务的典型纠纷,以案说法,帮助读者将法条有效结合到实际案例中。
內容簡介:
适 用 指 引

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民法通则》是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一部法律,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我国的《民法通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针对《民法通则》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4月2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民法通则》与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密不可分,它旨在保障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并为我国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的民事活动提供了基本准则,是我国民商事法律的基本法和母法。《民法通则》的颁布对中国法制进步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它的诞生使民事社会生活与国家政治生活不分、私法与公法不分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开始改变。

《民法通则》共9章,156条,主要内容包括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民法通则》的规定虽然原则、简单,总共只有156个条文,
但其采用的与部门法相适应的体系结构却具有巨大的包容性。《民法通则》由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几大板块组成。这几大板块的内容足以涵盖全部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由《民法通则》的几大板块的内容所决定,我国《民法通则》无论较之于其颁行前制定的中外合资企业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婚姻法、继承法或是其颁行后制定的著作权法、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房地产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民法通则》都处于基本法的地位。由民法通则的内容和结构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私法,是一个实行民商合一,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由《民法通则》贯穿、统率众多单行民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范体系。

《民法通则》正确界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承认了民法的私法性质,确定的民法基本原则符合我国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民事社会生活的根本要求,为完善我国民事立法、健全我国民事司法提供了科学的指导思想。《民法通则》庄严宣告了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发挥了民事权利宣言书的伟大历史作用。其中对于民事权利的规定不仅对调动我国公民和法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推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改善我国人民生活质量,提高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它唤醒了中国人民沉睡几千年的权利意识,使中国人民懂得了自己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民法通则》关于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的规定,在中国社会新旧经济体制交替的历史时期发挥了民商基本立法的作用。它的颁行也使我国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有所遵循、有所趋避,使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有关民事纠纷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时有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从而填补了我国民法以往欠缺共同性民事规范的空白。
目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本法调整对象】
 案例1:史某某与新乡县翟坡镇兴宁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
 赔偿纠纷再审案
 第三条【平等原则】加注*的条文涉及配套法规解读,以帮助读者理解。*
 案例2: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军区联勤部牛奶场与邓某某等
 所有权纠纷上诉案
 第四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3:勋怡公司诉瑞申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
 案例4: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
 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第五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六条【合法原则】
 案例5: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
 纷案
 第七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案例6:钟某与周某等赠与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八条【本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案例7:王某某与北京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
 纷上诉案
 第十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一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公民的住所】
 案例8: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与
 马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第二节监护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案例9:汪某与侯某监护权纠纷上诉案
 案例10:吴某诉朱某、曙光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第十七条【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第十八条【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
 案例11:吴凯诉朱超、曙光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第十九条【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条【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二条【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二十三条【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宣告死亡的撤销】
 第二十五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六条【个体工商户】
 案例12:唐山某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某某等技术合作合
 同纠纷上诉案
 第二十七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八条【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五节个人合伙
 第三十条【个人合伙的定义】
 第三十一条【合伙合同】
 第三十二条【合伙财产】
 第三十三条【字号与经营范围】
 第三十四条【合伙的内部关系】*
 第三十五条【合伙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法人
 〖1〗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法人的定义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法人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法定代表人】
 案例13:香港新建业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新建业有限公司等
 欠款担保纠纷案
 第三十九条【法人的住所】
 第四十条【法人的清算】
 第二节企业法人
 第四十一条【企业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四十二条【经营范围】
 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企业法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企业法人的终止】
 第四十六条【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织】*
 案例14:雷远城与厦门王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远东
 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
 第四十八条【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
 第四十九条【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四节联营
 第五十一条【法人型联营】
 第五十二条【合伙型联营】
 第五十三条【合同型联营】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十五条【实质要件】
 第五十六条【形式要件】*
 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
 案例15: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第五十八条【无效的民事行为】
 案例16: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
 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第五十九条【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案例17:家园公司诉森得瑞公司合同纠纷案
 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
 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二条【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第二节代理
 第六十三条【代理权】
 第六十四条【代理的种类】
 第六十五条【委托代理的形式】
 第六十六条【无权代理】*
 第六十七条【违法代理】
 第六十八条【转委托】*
 第六十九条【委托代理的终止】
 第七十条【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的定义】
 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第七十三条【国家财产所有权】*
 第七十四条【集体财产所有权】*
 第七十五条【个人财产所有权】*
 第七十六条【财产继承权】
 第七十七条【社团财产】
 第七十八条【共有】*
 案例18:邓本金、刘志华诉宫明艳、刘焜财产权属纠纷案
 案例19:李某与布某继承纠纷上诉案
 第七十九条【埋藏物与拾得物的归属】*
 第八十条【土地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
 第八十一条【自然资源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
 第八十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
 第八十三条【相邻关系】*
 第二节债权
 第八十四条【债的定义】
 第八十五条【合同的定义】
 第八十六条【按份之债】
 第八十七条【连带之债】
 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履行】*
 第八十九条【债的担保】*
 案例20: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市河南路支行与新疆龙
 岭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棉花
 配送有限公司确认抵押权纠纷案
 案例21:沈某某与陈某某抵押权纠纷案
 第九十条【借贷之债】*
 案例22:姚某某等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案例23:刘某某等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案例24:郑某某等与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案例25:广西柳州市某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某民
 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第九十一条【合同的转让】*
 案例26: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
 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2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车站支行与
 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天元铝
 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
 第九十三条【无因管理】
 案例28:赖甲与赖乙饲养黄牛费用纠纷案
 ……
 案例51:中威轮船公司、陈震、陈春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
 定期租船合同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配套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
 问题的规定
 2008年8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5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
 ……
內容試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基 本 原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调整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

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条文注释

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人格平等。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凡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相互之间一方可以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第二,非财产性。人身关系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内容,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第三,专属性。特定人的人身利益只能由特定的人享有,不可转让或抛弃。

案例注释

案例1:史某某与新乡县翟坡镇兴宁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新中民再字第70号

裁判要旨:虽然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规划宅基地是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划宅基地过程中发生的一般的财产损害纠纷,并不是划不划宅基地而引起的纠纷,应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规划宅基地过程中发生的一般的财产损害纠纷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第三条〔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配套规定

《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配套解读

本条规定的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其含义主要是指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合同当事人之间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本原则强调的是一种程序意义上的平等,即过程和机会上的平等,而不是实际结果的均等。

案例注释

案例2: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军区联勤部牛奶场与邓某某等所有权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乌中民四终字第81号

裁判要旨:本案中,邓某某、王某某与牛奶场形成的系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系民事纠纷,故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均应在法律范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法律规定,邓某某、王某某夫妇称其生活困难,没有其他居住场所为弱势群体,要求对方履行超出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无义务承担。牛奶场要求邓某某、王某某夫妇搬出该房屋,邓某某、王某某夫妇即没有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合法理由,其应搬出房屋,交还给牛奶场。

第四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条文注释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具有良好的心理状态,即善意、诚实、信用。善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能有损人利己的心态,要以应有的注意义务防止损害他人利益;诚实要求行为人对他人以诚相待,不得弄虚作假;信用要求进行民事活动时恪守承诺,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相当广泛,主要体现在:第一,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第二,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谋取私利;第三,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第四,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案例注释

案例3:勋怡公司诉瑞申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3期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隐瞒事实、编织理由进行诉讼,企图通过法院的确权来对抗法院的查封,是诉讼欺诈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4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为其恶意串通进行诉讼欺诈的行为承担不利的后果。

案例4: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15号

裁判要旨: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合法原则〕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案例注释

案例5: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19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因占有使用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4月2日法复[1996]4号《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所规定的“因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起相关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应由政府或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 国有企业作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当事人就上述借款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七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

乱社会经济秩序。

案例注释

案例6:钟某与周某等赠与合同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899号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现卢某将大额钱款赠与和其有婚外情关系的钟某,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与之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周某的同意,故卢某所作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卢某与钟某间的赠与是建立在明知卢某有妻子,有悖公序良俗的婚外情基础上,钟某本属非善意的不法取得,其返还受赠款,合理合法。

第八条〔本法的空间效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1〗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条文注释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属于公法范畴。在国际法上以国籍为标准,划分为本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公民与自然人这两个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凡公民均为自然人,但自然人不一定是公民。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个体,与法人的概念相对应。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因出生而取得,与民事权利能力有同一性,即不能以行为人不具有或欠缺行为能力而剥夺其主体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以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按照通说,出生是指胎儿脱离母体而保有生命。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关于自然死亡,传统的有呼吸停止说、脉搏停止说、心脏搏动停止说等标准。随着医学技术水平的提高,脑死亡已日益成为新的死亡标准。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如下特征:1统一性。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仅包括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自然人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的统一性决定了自然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例如,自然人有自主订立合同的权利,也负有不得干涉他人自主订立合同的义务。2平等性。3广泛性。指自然人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能力,其内容涉及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一切方面,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大领域。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而非民事权利本身。而民事权利是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而且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而民事权利则不包括民事义务的内容;3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它的内容和范围是法律确定的。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一般来说,它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

配套规定

《继承法》1985年4月10日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配套解读

依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只是法律规定的为保护继承开始后出生的被继承人子女利益的特别措施,但是并未明确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

案例注释

案例7:王某某与北京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二中民终字第17661号

裁判要旨:公民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本案中,王某某以已于2009年2月8日去世的周某某名义于2009年4月5日签订的居间协议应为无效,同时此后王某某又以周某某名义与黄某某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居间成交确认书和过户、按揭代理合同亦应无效。

第十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条文注释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见《民通意见》第2条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配套规定

《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1月14日

第四十六条票据的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票据上其他签章效力的认定。

第六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一 出票人签章不真实的;

二 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 出票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配套解读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也就是具有缔结合同的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所谓缔结合同的能力,就是当事人具备独立订立合同的法律资格。因为合同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的,并且以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因此,当事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思的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当然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的特点在于: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活动;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3代理人的代理活动是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4代理人代理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催告通知可以是口头的,或者是书面的,并且应当直接向法定代理人作出。在收到催告后1个月内,法定代理人可以明确作出追认或者拒绝的答复;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经追认,合同生效,否则,合同不生效。相对人也有权撤销该合同,但其撤销权的行使应当满足三个条件:1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善意的;2法定代理人尚未追认;3必须用通知的方式明示撤销。

相关规定

《民通意见》3、6、47、129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

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

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相关规定

《民通意见》4~5

第十四条〔法定代理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监护人是他

的法定代理人。

条文注释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制度。按照代理权来源的不同,代理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的主要区别是:1适用对象不同。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民事行为,因此通常被代理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被代理人是行为能力欠缺者,授权行为就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2代理权来源不同。法定代理权来自法律的授权,目的是保护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委托代理权来自被代理人的授权,目的是拓展被代理人处理事务的范围;3内容不同。法定代理的内容具有概括性,即只要确定了法定代理的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代理人的一切民事活动都要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征得其同意;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否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定代理中代理人的行为虽然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的影响,但必须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勤勉为之,如果故意或重大过失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公民的住所〕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条文注释

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的姓名、出生、住所、婚姻、收养、失踪和死亡等事项的法律文件。户籍从性质上来说,属于行政法律文件,它是证明自然人民事身份的重要文件,对于确定公民的住所地、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起止、婚姻关系、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相关规定

《民通意见》9

案例注释

案例8: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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