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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毁灭证据论》创新之处:1.对西方法治国家事关诉讼法层面的证据毁匿制度加以诠释与推介,尤其是对公诉机关以及负有证据提出义务的当事人损毁证据的违法后果加以重点阐述,提出“毁灭证据无利益”这一诉讼理念的立法价值,拟填补我国诉讼法立法领域的空白。2.在毁灭证据这一法律控制机制上,笔者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穿插进行,以探索违法行为与法律规制的共性与差异,在刑民交叉中系统论述证据毁灭制度的原则及规则。3.关注中国的现实问题,将毁灭证据spoliation
of
evidence的原理与中国的司法制度相结合,导出、分析中国诉讼制度中存在的相关实际问题,并提出自己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以期解决问题。4.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自己经年的司法实践经验铺陈于法律理论的框架之下,结合现实案例,以案说法,并翻译、援引大量英美法的判例,从实证角度论证证据毁灭制度设定的合理性。5.运用了比较法的视野,借助英美德日等国的法律实务,对同一现象加以比较分析。所引数据大都为第一手资料,学术观点具有一定的前沿性与前瞻性。
關於作者:
作者简介薛潮平,男,1974年11月生,安徽合肥人,1998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被分配至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从事公诉、反贪工作六载,2004年6月辞去公职从事专职律师,并于2008年6月获安徽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学位,2010年脱产考入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师从王进喜教授研究证据法学,2013年6月毕业获证据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从事司法工作十余年来,已在《证据科学》、《中国律师》等期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参编、合著专著三部,参加省部级项目两项。
目錄 :
引言
一、关注证据毁灭问题的现实动因
二、异域的证据毁灭规制
三、证据毁灭推论本土化建构的必要性
四、本书的结构与内容概述
第一章毁灭证据概述
第一节毁灭证据行为的分类考察
一、中国语境中的毁灭证据
二、西方语境下的毁灭证据
三、毁灭证据的概念归位
第二节毁灭证据的制度规范
一、各国的立法概况
二、法律格言的解读omnia praesumuntur contra
spoliatorem
三、法律格言的规范形态
四、法律控制的边界问题
第三节毁灭证据规范的功能分析
一、证据评价功能:从“生活事实”的消亡转向
“裁判事实”的建构
二、证明责任转移:我主张你举证
三、证明责任减轻:自由心证下的盖然性“再造”
第二章毁灭证据规范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证据保存义务理论溯源
一、法律规定保存
二、“证据偏在”生成的保存义务
三、合同约定下的义务设定
第二节不利证据披露理论追问
一、当事人主义的有限修正
二、平等武装下的权利倾斜
三、证据完整性的内在要求
第三节毁灭证据推论的法理辨析
一、证据协力义务违反说
二、遵照经验法则说
三、损害赔偿义务说
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说
......
內容試閱 :
第一章毁灭证据概述
社会冲突的客观存在,使得诉讼成为现代法治社会解决纠纷、调节矛盾、兑现正义的主要途径。无论是创制法律,实现法的预防作用,还是传播法的精神,诉讼功效的发挥均离不开证据这一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证据与事实的关联构成了准确认定案情的基础,也是司法公正运行的前提。正是由于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诱发了证据违法行为的滋生。而毁灭证据,正是行为主体在权衡周边制度环境后所作出的现实选择,本质特征是使得公权力在信息失真条件下作出不准确判断,以实现自己的不法目的。
第一节毁灭证据行为的分类考察[1]一、中国语境中的毁灭证据漫长的封建王朝历史中,在儒家“无讼”理想的指引下,“厌讼”成为平民这一群体普遍的法律意识。民事诉讼注重的是“法顺人意”式的息讼止争,即便案件进入审理阶段,“父母官”往往是以道德礼仪、天理人情等传统伦理作为法律依据甚至代替法律,证据制度虚无。考虑到职权主义制度下官方的取证意识以“重口供、拷讯”为特征,诉讼当事人借助讼师寻求“话语策略”的诉讼技巧甚嚣尘上,普通社会民众基于避讼的心态,证据观念薄弱,通过合法的手段毁灭证据的现象司空见惯。参见付红梅:《“二拍”中的诉讼故事及其分析》,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硕士毕业论文。
究其原因,“毁灭证据合法化”可能与当时社会发展水平及司法制度息息相关。1受证据制度的影响,被毁灭证据所载明的信息可以通过纠问式的证据方法恢复。官方基于职权主义“口供至上”的理念,司法实践中以“人证”为主,捶楚之下,何求不得?物证与书证等有形证据可有可无,诉讼当事人毁灭证据并不构成对司法查明的妨碍,没有有形证据,当事人、证人的口供可以弥补、恢复案件事实,如在《周礼·地官·小司徒》中就有“凡民讼,以地比正之”的记载,强调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不可或缺性;何家弘主编:《证人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42页。
在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上,法官将生活常识与“五听”司法经验相结合,辅以推理方法,综合全案证据完成事实认定,参见陈玺、宋志军:“唐代刑事证据制度考略”,载《证据科学》2009年第5期。
体现了超职权式的讼诉证明模式,证据毁灭并不能阻塞折狱听讼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