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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比利时刑法典》分犯罪与制裁的一般规定、犯罪与制裁的具体规定两卷内容。其中第二卷:犯罪与制裁的具体规定分为十编,各个编节内容主要由有:危害国家安全的重罪与轻罪、侵犯受宪法保障权利的重罪与轻罪、执行公务人员或者履行神职牧师实施的危害公共秩序的重罪与轻罪、个人危害公共秩序的重罪与轻罪、危害治安的重罪与轻罪、侵犯人身的重罪与轻罪、侵犯财产的重罪与轻罪、违警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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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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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犯罪与制裁的一般规定
第一章犯罪
第二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重罪刑
第三节轻罪监禁
第四节违警监禁
第二、三、四节的共同规定
第五节重罪和轻罪的共有刑罚
第五节A劳役刑
第六节三类犯罪的共有刑罚
第三章可对重罪、轻罪或者违警罪适用的其他判决
第四章重罪或者轻罪的未遂
第五章累犯
第六章并合罪
第七章数人参与实施同一重罪或者轻罪
第八章正当化事由与免责事由
第九章减轻情节
第十章刑罚的消灭
第十一章对其他国家刑事法庭有罪判决的考虑
一般规定
第二卷犯罪与制裁的具体规定
第一编危害国家安全的重罪与轻罪
第一章袭击或者共谋危害国王、王室和政体罪
第二章危害国家外部安全的重罪与轻罪
第三章危害国家外部安全的重罪
本编的共同规定
第一编A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罪
第一编B恐怖主义犯罪
第二编侵犯受宪法保障权利的重罪与轻罪
第一章侵犯宗教信仰自由的重罪与轻罪
第二章公务人员实施的侵犯受宪法保障权利罪
第三编危害公共信用的重罪与轻罪
第一章伪造货币罪
特别规定
第二章伪造或者变造国库券、股票、债券、息票和法律许可的银行票据罪
第二章A危害对依法流通货币符号的保护罪
第三章伪造或者变造印章、印花税票、冲印或者其他标识罪
特别规定
第四章文书、计算机、电报伪造罪
第一节伪造认证文书、公文书、商业文书、银行文书或者私文书罪
第二节伪造护照、持枪证、证书、货运单或者证明罪
第二节A计算机伪造罪
第三节电报伪造罪
前五章的共同规定
第五章伪证与虚伪宣誓罪
第六章篡夺职权、爵位或者称号罪
第四编执行公务人员或者履行神职牧师实施的危害公共秩序的重罪与轻罪
第一章公务员勾结罪
第二章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越权罪
第三章执行公务人员滥用、侵吞财物和攫取利益罪
第四章执行公务人员的贿赂犯罪
第五章滥用职权罪
第五章A窃听、获知、记录私人通讯和电信罪
前述各章的共同规定
第六章非法提前或者逾期行使公权力罪
第七章与公民身份管理有关的轻罪
特别规定
第八章履行神职的牧师实施的犯罪
第五编个人危害公共秩序的重罪与轻罪
第一章叛乱罪
第二章对内阁成员、立法机构成员、权力机关或者武装力量受托人的侮辱和暴行罪
第三章破坏封条罪
第四章阻碍公共工程施工罪
第五章供应商的重罪与轻罪
第六章出版或者发行未注明作者或者印刷人的印刷品罪
第七章违反关于博彩、赌场、抵押贷款行的法律和条例的犯罪
第八章有关工业、商业和公开拍卖的犯罪
第八章A有关通信秘密与私人电信的犯罪
第九章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犯罪
第一节违反安葬法律的犯罪
第二节妨碍司法职能行使罪
第三节关于动物流行病的犯罪
第六编危害治安的重罪与轻罪
第一章建立意图侵害人身或者财产的团体或者犯罪组织罪
第二章威胁袭击人身或者财产和提供重大袭击虚假信息罪
第三章被羁押人脱逃罪
第四章违反禁令与窝藏罪
第五章流浪者或者乞讨者实施的危害治安的轻罪
第六编A劫持人质罪
第七编危害家庭秩序与危害公共道德的重罪与轻罪
第一章堕胎罪
第二章(废止)
第三章意图妨碍或者毁坏儿童户籍证据罪
第四章(废止)
第五章猥亵袭击与强奸罪
第六章腐蚀青少年与卖淫罪
第七章公然伤害风化罪
第八章重婚罪
第九章遗弃亲属罪
第十章有关收养的重罪与轻罪
第十一章强迫结婚与强迫合法同居罪
第八编侵犯人身的重罪与轻罪
第一章酷刑中的故意杀人或者身体伤害、不人道待遇或者侮辱人格待遇罪
第一节谋杀罪及其各种类型
第二节非谋杀的故意杀人罪与故意身体伤害罪
第三节可谅解的杀人、伤害和袭击
第四节有正当化事由的杀人、伤害和袭击
第五节酷刑、不人道待遇和有辱人格待遇罪
第二章非故意的杀人和身体伤害罪
一些构成犯罪的遗弃行为
第三章侵害未成年人、脆弱人和家庭成员罪
第一节遗弃危难中的未成年人或者脆弱人罪
第二节不给予未成年人或者脆弱人食物或者照料罪
第三节第一节和第二节的共同规定
第四节诱拐和隐匿未成年人和脆弱人罪
第五节拒绝归还未成年人罪
第六节将未成年人和脆弱人用于重罪或者轻罪目的罪
第七节侵犯未成年人私生活罪
第八节出于重罪或者轻罪目的在互联网上引诱未成年人罪
第三章A利用乞讨罪
第三章B贩卖人口罪
第三章C在财产出售、租赁、交付处分中滥用他人之脆弱获取超额利润罪
第四章个人实施的侵害人身自由和住所之不可侵犯性罪
第四章A骚扰罪
第四章B滥用他人的脆弱状态罪
第五章侵犯名誉或者尊敬罪
特别规定
第六章侵犯人身的其他轻罪
第九编侵犯财产的重罪与轻罪
第一章夺取罪与敲诈罪
第一节未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夺取罪
第二节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夺取罪与敲诈罪
第二节A夺取与敲诈核材料罪
第三节本法典所用某些术语的含义
特别规定
第一章A核材料和其他放射性物质的人身防护
第二章欺诈罪
第一节有关破产状态的犯罪
第二节背信罪
第三节诈骗罪
第三节A私营部门的贿赂犯罪
第三节a计算机诈骗
第四节对犯罪所得进行窝藏或者其他交易罪
第五节其他诈骗罪
第三章毁灭、破坏、损毁罪
第一节放火罪
第二节毁坏建筑物、蒸汽机、电报设备罪
第三节毁灭或者破坏坟墓、纪念碑、艺术品、有价证券、票证或者其他文书罪
第四节毁灭或者破坏食品、商品或者其他动产罪
第四节A不动产涂鸦和价值减损罪
第五节毁灭、破坏收割物、植物、树木、嫁接物、谷物、草料和破坏农业器具罪
第六节毁灭动物罪
第七节前述各节的共同规定
第八节破坏篱笆、搬动或者移除界标和角柱罪
第九节决水方式的破坏与损毁罪
第九编A危害计算机系统及其所存储、处理、传输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罪
第十编违警罪
第一章一级违警罪
第二章二级违警罪
第三章三级违警罪
第四章四级违警罪
前四章的共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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