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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由日记体、笔记体写成,内容主要有作者硕士研究生时期的读书笔记、学习刑法学20年的心得体会、多年进行刑法学一线教学经验的总结、对于典型刑案的反思、评论和质疑,还有作者与历届本科课堂学生就刑法学大大小小问题的问答和争辩,间或还有电影电视、新闻报道、掌故轶事、古代史籍、当代国史当中呈现出来的看似不起眼的刑法问题和刑法学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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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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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辑 (1993-1998年)
辅导员以就业机会索取学生1000元
在政法学院盗窃《刑法学通论》
我的七位老师
行使伪造变造或登载不实之文书罪
盗窃罪的法益
林山田与“一〇〇行动联盟
盗窃罪的既遂
对经济刑法有兴趣
摇摆不定的硕士论文选题
“误信自己之物为他人之物而窃取
我的硕士论文答辩
销售盗版法学书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1981年特别法庭判决书的瑕疵
“收捕谋叛以上,不容先闻而矫制”与紧急避险
密不透风的唐律
第二辑 (1999-2005年)
持杖拒捍与空手拒捍
第一次教刑法学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统合
渎职、污职与溺职
刘姝威揭开蓝田股份造假案
《刑法总论二十五讲》
间接正犯、共同犯罪还是三角诈骗
《唐律疏议》读书笔记
军法的特点
转岗、备课和监考
满口男盗女娼,一肚子仁义道德
硕士时期的“犯罪学
公立学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古印度作伪证的下场
强迫与欺骗的等价性
工会的性质
“国有档案”的含义
第三辑 (2006年)
武汉街头的事后抢劫
应该崇拜构成要件和不要盲目崇拜构成要件
分分合合的伪证罪与诬告罪
台湾地区判例三则
《宋代刑法史》与《中国刑法史》
《唐明律合编》
台湾地区的“逃逸
背信罪
扩大解释否定论
……
第四辑(2007年)
第五辑(2008年)
第六辑(2009年)
第七辑(2010年)
第八辑(2011年)
第九辑(2012年)
第十辑(2013-2014年)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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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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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历史与逻辑》:
第一,上述两案中,安徽的判决没有提及“食源性疾病”或者“食源性疾患”,湖南的判决提及“食源性疾病”或者“食源性疾患”,至少后者试图把案情与法条挂起钩来。相同罪名的湖南汤永红案的判决水平高一些。
第二,1997刑法典中的本罪对象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要求造成食物中毒等严重“食源性疾病”。而所谓“食源性疾病”(foodborne diseases),是1984年世卫组织用以代替历史上使用的“食物中毒”的,并将“食源性疾病”定义为通过摄食方式进入人体内的各种致病因子引起的通常具有感染性或中毒性的一类疾病。可见,两个“大头娃娃”案,并不符合法条的构成要件,两个判决书都不能把“营养不达标的婴幼儿奶粉所致疾病”解释为“食源性疾病”。所以,严格适用罪刑法定的话,两案件都应该重新找法,以罚当其罪。我以为,这属于危害公共安全一类的犯罪。
第三,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到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其间折射出的社会变迁让人很沮丧,如此严密的刑事法网,既是犯罪升级倒逼的结果,也是对刑法解释万能论的一次嘲讽。宋敏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奶粉符合“卫生”标准,细菌不超标,仅仅是蛋白质含量不达标,我以为无法论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定罪。二审法院虽然最终还是判罪了,但是宋敏案也许是导致法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原因之一。
第四,2011年判决的上海染色馒头案,行为人叶维禄、徐剑明、谢维铣添加柠檬黄生产馒头、用回收馒头生产馒头的行为,并不符合“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当时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叶维禄有期徒刑9年,徐剑明有期徒刑5年,谢维铣有期徒刑5年。明明是食品方面的犯罪却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个原因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2011年2月通过的,并不溯及既往适用于该案。另一个原因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适用于本案也属牵强。所以最终根据其销售金额达到62万元,论以《刑法》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案最终罪名的适用还是绕得比较厉害的,既有溯及力问题,又有第140条、143条的竞合问题,还有最关键的第143条构成要件本身的问题。不知道学生们是不是给绕晕了?最后是类似的案件,一个是南京冠生园使用回收馅料再制作月饼,一个是重庆火锅店用所谓老汤,这些都是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当年都被入罪。可见,我们的司法习惯于对造成后果的危害行为进行干预,南京月饼和重庆老汤其性质与上海染色馒头、安徽奶粉相同。
强迫卖淫等价于强奸
2011年3月18日。强迫卖淫与卖淫自愿相违背,强迫吸毒与自愿吸毒相违背,所以性质就彻底发生改变。可以说,被强迫卖淫完全不是卖淫,而是遭受他人权利侵犯,行为人实施强迫行为的是犯罪。为什么不设立一个“强迫捐献器官罪”而是论以伤害罪或者杀人罪?理由就是强迫捐献器官的行为本质上发生改变,成为伤害罪或杀人罪。所以,强迫卖淫罪与强迫吸毒罪从长远上看都应该被取消。强迫妇女自行猥亵,例如强迫妇女手淫或者用异物插入阴道等,是强制猥亵罪还是强奸罪?强迫严重性病患者卖淫嫖娼是强迫卖淫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强奸罪与其他罪的想象竟合?我认为,强迫、欺骗捐献器官就是伤害或者杀人,强迫吸毒就是伤害或者杀人,强迫卖淫就是强奸或者强制猥亵,放纵走私就是走私,成都警察小偷勾结就是共同犯罪,任人不善就是“与同罪”,放任作弊就是作弊,盲目接生致死就是伤害致死,丈夫用水果刀割妻子脐带盲目接生致死的就是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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