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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欧盟烟草制品指令: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1440EU指令》会引起吸烟与健康、烟草化学和公共卫生学等诸多应用领域的科学家的兴趣,为客观评价烟草制品的管制和披露提供必要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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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欧盟烟草制品指令》的目的是统一欧盟各成员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以促进烟草及其相关产品的境内市场平稳运作,并作为高度保护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健康的基础,使欧盟更好地履行对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义务。主要涉及领域包括:①烟草制品的成分和释放物及其相关报告义务,如卷烟焦油、烟碱和一氧化碳的最大释放量;②烟草制品的标识和包装,如烟草制品单位烟包及任何外包装上的健康警示,以及适用于烟草制品的确保其符合本指令要求的可追溯性和防伪标志;③禁止口用烟草制品投入市场;④烟草制品跨境远程销售;⑤提交关于新型烟草制品通告的义务;⑥一些新型烟草制品投放市场及其标识,如电子烟和贮液容器以及抽吸型草本制品等。
《欧盟烟草制品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1440EU指令》会引起吸烟与健康、烟草化学和公共卫生学等诸多应用领域的科学家的兴趣,为客观评价烟草制品的管制和披露提供必要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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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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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烟草制品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1440EU指令》:
8.各成员国应确保按照本节第2条提交的信息通过网站向公众发布。当信息公开时,各成员国应充分考虑保护商业机密。
若有需求,各成员国应将依照本节收集的所有信息提供给欧盟委员会或其他成员国。各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应确保商业机密和其他机密信息按照保密模式处理。
9.各成员国应要求电子烟和贮液容器的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建立和维持一个用于收集此类产品的所有可能的不良健康影响的信息收集系统。
若有任何经济运营商认为或有理由相信他们拥有的和即将投放市场的或已经投放市场的电子烟和贮液容器不安全或质量不好或与本指令规定不相符,则经济运营商应根据具体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使相关产品符合本指令要求,或者撤销或召回相关产品。在这种情况下,经济运营商同时应立即告知产品所在或拟投放市场的成员国的监管部门相关细节,尤其是对人体健康和安全的风险以及所采取的所有纠正措施以及这些纠正措施所带来的结果。
成员国也可从经济运营商那里要求额外的信息,如电子烟或贮液容器的安全性和质量方面或任何不利影响。
10.欧盟委员会应在2016年5月20日*前及之后的适当时间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交关于可填充型电子烟对公共健康潜在风险的报告。
11.在电子烟和贮液容器符合本节要求的情况下,当主管部门确定或有充分理由相信特定电子烟或贮液容器,或者一类电子烟或贮液容器,可以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的风险时,可以采取适当的临时措施。应立即告知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的主管部门所采取的措施,并应交流支持数据。欧盟委员会在收到信息后,应尽快判定所采取的临时措施是否得当。欧盟委员会还应将该结论告知相关成员国,使其能采取适当的后续措施。
在本条第1段的应用中,若特定电子烟或贮液容器,或者一类电子烟或贮液容器在至少三个成员国以合理理由禁止投放市场时,欧盟委员会有权根据第二十七节采用授权法案,将此禁令扩大至所有的成员国,如果这种扩大是合理和适当的。
12.欧盟委员会有权根据第二十七节采用授权法案,修改本节第4条(b)中的健康警示。当修改健康警示时,欧盟委员会应确保其真实性。
13.欧盟委员会应通过执行法案,为第2条要求的通告制定统一格式并为第3条(g)要求的烟液填充原理设定技术标准。
这些执行法案应符合第二十五节第2条的审查程序。
第二十一节抽吸型草本制品
1.抽吸型草本制品的每个单位烟包和任何外包装都应带有以下健康警示:
“抽吸本产品有害健康。”
2.健康警示应印刷在单位烟包的前后外表面和任何外包装上。
3.健康警示应与第九节第4条的要求相一致。它应覆盖单位烟包和任何外包装相应表面的30%。对于使用两种官方语言的成员国,该比例应增至32%,对于使用超过两种官方语言的成员国,该比例应增至35%。
4.抽吸型草本制品的单位烟包和任何外包装应不包括第十三节第1条(a),(b)和(d)中设立的要素和特征,且不得声明该产品不含添加剂或调味剂。
第二十二节抽吸型草本制品的成分报告
1.各成员国应要求抽吸型草本制品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向主管部门提交按品牌名称和产品类型划分的此类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成分清单及其含量。当产品的组成发生改变且影响到按本节要求提交的信息时,制造商或进口商也应告知相关成员国主管部门。本节要求的信息应在新的或改良的抽吸型草本制品投放市场之前提交。
2.各成员国应确保按照第1条提交的信息通过网站向公众发布。当信息公开时,各成员国应充分考虑保护商业机密。经济运营商应明确指出哪些信息他们认为属于商业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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