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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财税法论丛(第16卷)

書城自編碼: 2593246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經濟法/稅法
作者: 刘剑文 主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8115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7-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463/4160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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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财税体制改革是中国发展转型的突破口,财税法治创新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头戏。因此,财税法学应当在整个法律学科中得到应有的重视、回归本质的定位、发挥显著的效用,其中财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性尤为突显。只有税醒了的法治,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只有规范、合理、科学地治理公共财产,才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本卷《财税法论丛》收录了从“第六届中国财税法前沿问题高端论坛”、两届“普华永道杯全国高校财税法新锐征文大赛”获奖论文和近期收到的相关主题的近90篇论文中筛选的34篇,通过本卷论丛推荐给广大读者,也期望能藉此推动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的不断优化。
目錄
【公共财产法与财税法本质属性】
 关于“坚持公共财产法定位,推进财税法基础理论大繁荣”的
 学科共识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
 试论财税法的本质属性华国庆
 财税法的面向与理论方法任际曹荠
 财税法的本质属性:公共财产法还是宏观调控法?白晓峰
【公共财产权的内涵与外延】
 财产权理论谱系的重构
 ——从公共财产权的结构性缺位谈起佘倩影
 公共财政视角下的财产权体系
 ——基于公共财产的请求权郭维真
 厘清公共财产的概念
 ——兼论公共财产权的内涵、外延与本质王桦宇
【公共财产权与公共财产法】
 试论公共财产法视域下的公共财产权叶金育
 公共财产法中的“私人”财产权熊伟
 试论公共财产权与私人财产权的区别与意义 豆星星
【公共财产法的渊源与体系】
 论公共财产法之宪法基础
 ——不只是财产权保障陈彦廷
 论公共财产的基本体制法之纵横展开耿颖
 公共财产收入的法学解构侯卓
 论公共财产支出法之建构
 ——以程序理性为中心陈立诚
【公共财产法研究新视野】
 “财税一体化”的法律逻辑与制度决定
 ——一种公共财产法的视角李大庆王利军
 通往合作而不是竞争的道路
 ——公共财产法视野下“社会保险费改税”法理
 困境及其破解邓世缘
 从公共财产法视角看高校“211”“985”头衔之存废苗露强
【财税体制改革与法治建设】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现代财政制度张学博
 法定预算停止执行的权力博弈
 ——以我国台湾地区大法官释字520号为例证孙伯龙
 论部门预算编制的法律规制洪小东
 农民金融权实现的财政路径探究
 ——兼论金融公平与财政正义的融合胡鑫
 加入GPA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应对研究李晓辉
【税法理论与税收制度】
 税法的历史使命张富强
 现实视界中的税法规范生成王文婷
 美国革命前北美殖民地税制之历史反思熊孜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席晓娟
【房产税改革的决策机制与法律进路】
 法治视野下的房产税制改革翟继光
 我国房产税授权立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优化方案魏昀天
【分权视野下的“营改增”法律问题】
 省以下增值税和营业税收入划分规则
 ——缘起、演变与改进李京洋
 “营改增”与央地财政关系
 ——以收入分享机制为核心杨洁榕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的理念与制度完善】
 税收优先权的效力边界杨娟
 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理解和展望刘鹏徐超
【全球化视野下的税收征管国际合作与协调】
 关于重构转让定价税制的几个创新要点曹明星
 BEPS:全球治理语境下重塑国际税法
 ——以税收征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为视角董学智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选登】
 税务事先裁定制度之设计原理谷铮彦
內容試閱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税体制在治国安邦中始终发挥着基础性、制度性、保障性作用,财税法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突破口和“大国之道”。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施以来的20年间,财税法学人努力践行使命,奏响了财税法学发展的时代强音,在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了加强财税法基础理论研究,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于2014年5月17~18日在浙江杭州联合主办了“第六届中国财税法前沿问题高端论坛”。此次论坛主题为“公共财产法·理论创新·学科发展”,来自全国各地等多家高校和科研院所的5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收到会议论文54篇。与此同时,为了鼓励在校学生积极参与中国财税法理论与实践问题的探讨,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普华永道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3年8月10日和2014年7月21日连续举办了两届“普华永道杯全国高校财税法新锐征文大赛”。两届大赛共收到来自全国高校的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提交的近百篇论文,经过由评审专家的评审,共选出29篇获奖论文。编辑部从“第六届中国财税法前沿问题高端论坛”、两届“普华永道杯全国高校财税法新锐征文大赛”获奖论文以及近期收到的相关主题的近90篇论文中,坚持“以质取文”的标准,精心遴选出34篇论文,通过本卷论丛推荐给广大读者,也期望能借此推动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的不断优化。
【公共财产法与财税法本质属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税法研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与中国法学整体发展晚了近十年,其发展进程经历了三次历史性飞跃,这三次飞跃无一不与基础理论突破与创新有关。“第六届中国财税法前沿问题高端论坛”的与会专家学者达成了关于“坚持公共财产法定位,推进财税法基础理论大繁荣”的学科共识。共识指出,财税法学应当在整个法律学科中得到应有的重视、回归本质的定位、发挥显著的效用,其中以“公共财产法”研究为龙头的财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性尤为突显。华国庆在《试论财税法的本质属性》一文中探讨了财税法之“宏观调控法”、“侵权法”的定位缺憾,并提出我国财税法学界应将其重新界定为“公共财产法”。他认为,财税法与公共财产法的外延并非完全一致,公共财产关系也绝非财税法能够完全调整;与此同时,财税法为公私财产衡平保护法。任际、曹荠在《财税法的面向与理论方法》一文中提出,财税法面向的事实是,财税法并不依附于其他任何学科而生成、存在和发展,历史表明财税法直接伴随着国家、包括政府对国家管理的出现而直接出现,而非在所谓市场失灵或政府失灵之后的产物,因此财税法也具有一定的与其他学科不同的理论方法。白晓峰在《财税法的本质属性:公共财产法还是宏观调控法?》一文中认为,财税法的本质属性是公共财产法还是宏观调控法是不同历史时期的选择。她指出,当前中国改革背景下,财税法的公共财产法属性是理财治国模式下的必然选择;在理论上,公共财产法是社会契约论的财税法化表达,在实践中,公共财产法是国家理财治国能力的有效表达。
【公共财产权的内涵与外延】作为公共财产法的核心范畴,厘清公共财产权的内涵与外延非常重要。公共财产权何以产生,其与传统财产权理论之间有何关联和区别,是进行公共财产权理论研究必须厘清的前置问题。佘倩影在《财产权理论谱系的重构——从公共财产权的结构性缺位谈起》一文中系统分析了公共财产权规制缺位的事实,并从整合当前公共财产权制度的视角,提出弥补该结构性缺位、构建公共财产基础理论与法律制度的可能性。郭维真在《公共财政视角下的财产权体系——基于公共财产的请求权》一文中试图对公共财产在财产权体系中的地位与特性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国民在公共财政所建立的公共财产体系中的主体地位。王桦宇在《厘清公共财产的概念——兼论公共财产权的内涵、外延与本质》一文中指出,公共财产权中涉及的公共财产,有广义、中义和狭义之分,而公共财产权中涉及的公共财产,主要是指中义上的公共财产。他还认为,公共财产权的内涵在于基于公共性而产生的私人财产权的社会义务及其衍生出的公共财产权属转化本身的正当性;公共财产权的外延是指公共财产取得、用益和处分的转化、使用及其动态过程;公共财产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应受规制的、具有积极功能的公权力。
【公共财产权与公共财产法】公共财产权的概念及其法治逻辑,是公共财产法理论的要素前提和概念基础。公共财产法视野下的公共财产权探讨,是新时期财税法学研究的核心范式和关键路径。叶金育在《试论公共财产法视域下的公共财产权》一文中指出,财税法上的公共财产权植根于独特的“领域法学”土壤,注定其与宪法和民法上财产权的分野。为国家公共财产行为设定边界的法域定位和对财产权中“人格因素”的倾斜,又使得公共财产权环绕在所有权中心。即便是如此,公共财产权仍与私人财产权有很大的不同,私人财产权相对自由,而公共财产权需要经过法律保留原则的严格检测。熊伟在《公共财产法中的“私人”财产权》一文中认为,公共财产法虽然着眼于财产的公用性,其实仍然以“私人财产权”为前提,只是在目的、用途、保护方式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从而体现其公法性质。公共财产法中的公私混合,使其呈现丰富多彩的画面,值得研析和探索。豆星星则在《试论公共财产权与私人财产权的区别与意义》一文中指出,公共财产权本着公共利益的目的,是国家正常运行的基础;私人财产权作为天赋人权,是个人人权的象征。因此,必须深入分析公共财产权与私人财产权的区别,加深对这对财产权各自性质、主体、目的、限制、来源的理解,从而有助于促进我国宪政国家建设,并更好地保护私人财产权。
【公共财产法的渊源与体系】公共财产法作为一种属性抽象和模型构造,其自身的渊源探讨与体系分析显得尤为重要。陈彦廷在《论公共财产法之宪法基础——不只是财产权保障》一文中指出,公共财产法具有相当深厚之宪法根基,其“财产法”之用语可能引起仅受宪法财产权保护之误解,故需在纵向上从宪法财产权出发论证其他基本权利自由如何成为公共财产法之基础,并在横向比较我国台湾地区、德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宪法及案例基础上建构公共财产法的宪法无死角保护。耿颖在《论公共财产的基本体制法之纵横展开》一文中认为,在建构公共财产的基本体制法时,既须重视制度内容的科学性,又须加强制度程式的民主法治化;她还分析了公共财产取得、用益和处分中的基本原则,并认为应将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和财政管理这三大体制法定化乃至宪定化。侯卓在《公共财产收入的法学解构》一文中探讨了公共财产收入的基本属性和典型形式。他认为,总体上看,对于公共财产收入的法律调整,应当从权力控制、实体标准和程序保障三个层面介入。陈立诚在《论公共财产支出法之建构——以程序理性为中心》一文中指出,支出法赋予的程序理性和预算提供的实质理性,共同构成公共财产支出的正当性基础,因此,支出法制度建构的关键在于通过理性的程序设计来减少恣意,具体表现为以参与性为核心、以公开性为前提、以救济性为保障。
【公共财产法研究新视野】公共财产的取得、用益和处分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格调整,以控制公共财产权的不当行使,并有效保护私人财产权。李大庆和王利军在《“财税一体化”的法律逻辑与制度决定——一种公共财产法的视角》一文中指出,从税收形成公共财产的过程来看,财政与税收之间其实是一个可以统一和融贯的整体。他认为,税收影响纳税人的财产权,财政同样也会影响一般公众的福利;税收所形成的公共财产需要有助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权益保障,财税法因而具有公共财产法的属性;在制度建设方面,应该从财税一体化的思路来理解和建构具有整体性价值的财税法律制度。邓世缘在《通往合作而不是竞争的道路——公共财产法视野下“社会保险费改税”法理困境及其破解》一文中详细探讨了“社会保险费改税”。他认为,在公共财产法视野下,通过公共财产权的理念转换进而采取公共信托制的规范整合,不仅有利于清除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法理障碍,而且开辟了一条通往合作而不是竞争的改革道路。苗露强在《从公共财产法视角看高校“211”“985”头衔之存废》一文中,结合教育部副部长和有关负责人关于破除“985”“211”等身份壁垒的评论,以公共财产法的视角对“985”“211”之存废进行了深入分析。他认为,公共财产用益上应具备的民主决议过程以及公共财产使用上应达到的妥善安排的目标价值,结合高等教育的性质和相应的国家财政投入情况,废除高校“211”“985”头衔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财税体制改革与法治建设】财税体制改革是中国发展转型的突破口,财税法治创新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头戏。张学博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现代财政制度》一文中指出,观察主要大国的历史,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财政体制改革有紧密的正相关关系。他还回顾了英美德国和民国现代化转型中的财政史,发现现代化成功必有财政制度现代化为铺垫,并在分析中国财政制度问题基础上,提出了构建中国现代财政制度的思路。孙伯龙在《法定预算停止执行的权力博弈——以我国台湾地区大法官释字520号为例证》一文中以我国台湾地区的释宪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在预算执行中究竟应为“人民优先”还是“政府优先”,并对大陆预算法治发展中人大与政府的权力关系加以定位。洪小东在《论部门预算编制的法律规制》一文中指出,由于目前中国的预算控制主要来自于政府内部,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并未充分发挥,对部门预算编制的法律规制不足导致其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因此有必要加以完善。胡鑫在《农民金融权实现的财政路径探究——兼论金融公平与财政正义的融合》一文中探讨了农民金融权问题。他认为,农民金融权的基本人权属性和经济法权属性,使农民金融权的实现亟需政府通过财政方式进行干预。李晓辉在《加入GPA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应对研究》一文中分析了在加入GPA后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将遭遇的挑战,并建议参考GPA的相关规定和借鉴其他GPA参加方的制度安排,分别使用行政和民事两种救济方式,规范缔约和履约阶段的政府采购活动,积极应对加入GPA后带来的对救济制度的变革需求。
【税法理论与税收制度】税法理论与税法制度一直是财税法学研究的重点领域。张富强在《税法的历史使命》一文中,从应然和实然的角度评述了税法与纳税人财产权的相互关系,并指出宪政视野下国家税权力和纳税人税权利的根本都是源自于物质利益。他认为,税法历史使命即便经历过异化到嬗变的过程,但是通过宪政视角的重新解读,其终极目标仍将皈依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王文婷在《现实视界中的税法规范生成》一文中认为理想视界通过税法系统内外的价值引领,使其满足税法体系的需求,规则视界的税法规范生成以此为模板,通过税权的配置及税法规范载体的选择最终生成具备税法效力的税法规范。她还结合卢曼社会系统论为理论依据,论证了现实视界对税法规范生成的解释。熊孜在《美国革命前北美殖民地税制之历史反思》一文中,探讨了美国革命前英国国内态势以及英国本土与殖民地之间的利益平衡格局,分析了英帝国影响之下的北美殖民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并重点反思了北美殖民地的税制历史。席晓娟在《私募股权融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探讨了私募股权融资税法的宽容性,并结合私募股权融资税收优惠法律规范评析,论证了私募股权融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之重构。
【房产税改革的决策机制与法律进路】翟继光在《法治视野下的房产税制改革》一文中结合法治国家建设,就房产税改革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相互关系进行了探讨,对房产税与财产权保护、房产税与居住权保障、纳税人对房产税收入和使用的监督、沪渝两地房产税试点中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与救济等具体要素进行了细项展开。他认为,房产税改革需要遵循税法基本原则,也即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公平原则。关于房产税改革的定位,他指出应从征税目的与性质、税与规费的关系以及税收收入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分配等方向和思路着手。他在最后还对北京市房产税试点及其法治化提出了建议,并重点针对指导思想与基本思路、征税对象、税基税率、优惠政策、税收收入分配与使用给出了具体的方案。魏昀天在《我国房产税授权立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优化方案》一文中,以1987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在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为语境,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政策表述,就房产税的授权立法问题进行了展开讨论。他分析了房产税改革在税收授权立法层面应当注意的问题,并就如何更好地授权立法以及如何把握授权立法在房产税立法中的体现设计出了个性化的方案。
【分权视野下的“营改增”法律问题】“营改增”是当前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财税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李京洋在《省以下增值税和营业税收入划分规则——缘起、演变与改进》一文中系统考察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30个省级政府有关省以下财政体制的规范性文件,就省级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收入划分模式进行了细致分析,并通过分析近20年间几次重大全国性税制改革后省以下的收入分成比例和返还系数变化,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完成后,省级政府增值税收入分成规则的改进提出了建议,即在分权理念和激励相容原则的指导下,加大地市分享比例,调高省对地市增值税返还系数,跟进配套制度,使“营改增”真正发挥减负效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杨洁榕在《“营改增”与央地财政关系——以收入分享机制为核心》一文中指出,虽然现阶段仍然维持现有的税收收入利益分配,但随着“营改增”的逐步推进,按照现有的75∶25的比例将不再可行,中央和地方如何对增值税收入进行分享将成为税制改革的一大难点。她认为,在“营改增”的背景之下,处理好中央和地方增值税的分享,平衡双方利益,调整相关的税制结构,从而构建一个适合国情的税收分享机制,才能推进财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的理念与制度完善】按照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税收征收管理法》是财税领域的重要法律。目前,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阶段。杨娟在《税收优先权的效力边界》一文中指出,税收优先权制度的规定,一方面为平衡征税权与其他优先权、约定担保物权之间的效力冲突;另一方面也体现了采用私法权利冲突的解决方式来化解公权与私权之间的矛盾。她认为,学界目前一边倒的私权优位性偏向会直接损害税收征管权背后的公共利益,如何平衡税收优先权与其他优先权、约定担保物权之间的权利冲突,成为当下税收征管法修改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刘鹏、徐超在《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理解和展望》一文中指出,税务争议实践中难以令人满意的纳税人权利救济状况使得税务复议前置饱受批判,特别是税务争议解决机制中还对纳税人进入税务复议程序规定了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不合理条件限制,使得纳税人权利救济仅是聊胜于无。他们认为,问题的根源不在于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程序本身,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和组织、人员设置等才是问题所在和需要做出改善的方面,对特定的税务争议实行复议前置也是穷尽行政内救济原则的要求;保留特定税务争议的复议前置程序,同时借《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之机对税务复议配套制度予以完善才是合理之策。
【全球化视野下的税收征管国际合作与协调】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税收征管国际合作与协调显得尤为重要。2013年,OECD组织借助G20平台发起了“应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的行动计划”,征求来自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学术界、市场机构等各方面关于国际税制改革的建议。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务研究中心就BEPS第10项关于完善转让定价税制征求意见稿代表学术界提出了中国建议。本卷特别刊登了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务研究中心主任曹明星的《关于重构转让定价税制的几个创新要点》,其内容构成了以上中国建议的主要部分。董学智在《BEPS:全球治理语境下重塑国际税法——以税收征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为视角》一文中指出,BEPS要求以新的负责任的税收主权和税权谦抑作为法理基础,通过完善全球治理语境下国际税法的三重治理机制,试图突破旧秩序的惯性依赖和守成,就包括税收征管合作与协调方面的各种国际税法问题的全球治理形成新的行动框架和方案机制。他认为,BEPS是一个既考量现实诉求又表达理想图景的蓝图,而对于我国而言,BEPS是一个历史机遇,我国应立足于经济“新常态”,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积极参与和应对,促进税收制度走向治理能力和体系的现代化。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选登】本卷收录了经过节选的北京大学法学院谷铮彦的硕士学位论文《税务事先裁定制度之设计原理》。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引进并确立了自己的税务事先裁定制度。税务事先裁定制度是当前税法理论和税收征管实务面临的前沿问题,该论文针对我国税务征管中的具体情形,结合域外特别是香港的税务事先裁定制度对我国税务事项裁定制度提供了可供参考的设计原理。论文首先分析了税务事先裁定制度的基本问题,然后就税务事先裁定的价值理念提炼进行了有效展开,再次就构建税务事先裁定制度的具体问题进行细致探讨,最后还就税务事先裁定设计中的特殊考虑进行了深入分析。论文深入挖掘事先裁定制度背后存在的价值理念,从中提炼出了法的安定性、利益平衡及征纳双方和谐的三大价值,同时深入挖掘其实体规则,着重讨论了税务事先裁定法律关系,分别从关系的性质、主体及行为、税务事先裁定的权利义务结构三方面对其进行解析。论文阐述了中国语境下的税务事先裁定构建问题,比如构建税务事先裁定制度对税收征管的价值及如何与其衔接的问题、设计具体规则时应考虑的特殊问题、引入事先裁定制度可能带来的弊端等。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的春天已经到来。财税体制改革是中国发展转型的突破口,财税法治创新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头戏。因此,财税法学应当在整个法律学科中得到应有的重视、回归本质的定位、发挥显著的效用,其中财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性尤为突显。只有税醒了的法治,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只有规范、合理、科学地治理公共财产,才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们深信,只要中国坚持改革开放国策,只要中国坚持市场经济体制,只要中国坚持依法治国方略,财税法就注定承担着极其重要的历史使命,财税法学人就注定有着学术报国的广阔舞台,财税法治事业也就注定成为推动国家长治久安的强国之道!最后,特别向普华永道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表示感谢,感谢其对中国财税法学教学和研究事业给予的极大帮助!需要指出的是,本卷所收录的论文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编辑部本着“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原则,愿意为更多不同的声音提供展现的舞台和对话的平台。尽管编辑部成员对本卷的编辑和出版付出了辛勤的汗水和艰苦的努力,错误和不足之处仍在所难免,恳请广大读者和学者同仁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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