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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将后劳教时代的戒毒制度改革作为了研究重心,提出了戒毒制度是劳教制度未尽的改革的观点,并建议尽快启动对戒毒制度的改革。改革的基本建议有三,其要点如下:一是强制性戒毒措施(不仅仅是指强制隔离戒毒,也还包括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适用的司法化。二是强制性戒毒措施执行的医疗化。三是戒毒管理的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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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姚建龙,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团中央《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杂志副主编,兼任上海市禁毒法研究会会长、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理事、中国监狱协会理事、国际刑法协会会员等,受聘为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南京大学等十余所高校硕士生导师、教授、特邀研究员等。曾为重庆市劳教戒毒所管教民警、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问题》杂志主编、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等。
受聘为国际救助儿童会中国项目顾问、瑞典隆德大学Raoul Wallenberg Institute中国项目顾问、中央综治委全国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试点工作指导专家、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课题领导小组专家,以及北京、上海、广东、山东、河北、福建等多省市政法、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咨询专家。
出版个人专著七部、法律童话一部、法学随笔一部,主编、副主编、合著著作二十余部,发表论文百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司法部项目、中国博士后科研基金项目、上海市哲社项目、上海市曙光项目等多项国家级、省部级课题。
曾获上海市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第五届)、上海市杰出青年岗位能手(第十二届)、上海市禁毒先进个人、上海市曙光学者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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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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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禁毒法之基本问题
一、禁毒法的起源与流变
二、现行禁毒法律体系
三、禁毒法的主要内容
四、结语
第二章《禁毒法》的颁行与评析
一、立法背景与进程回顾
二、《禁毒法》的基本内容
三、《禁毒法》的进步与局限
四、结语
第三章回到原点:传统戒毒体系的弊病
与反思
一、对自愿戒毒的反思
二、对强制戒毒的反思
三、对劳教戒毒的反思
四、强制戒毒与劳教戒毒的共同弊端
五、结语
第四章《禁毒法》与戒毒体系的重构:风险预估及对《戒毒条例》
的期待
一、自愿戒毒:如何避免潜在风险
二、社区戒毒:如何避免“纸上谈兵”
三、强制隔离戒毒:如何避免“换汤不换药”
四、结语
第五章《戒毒条例》与新戒毒体系的运作
一、戒毒工作中的利益相关者
二、戒毒措施体系
三、戒毒与吸毒者控制
四、结语
第六章《禁毒法》与劳教制度的废止
一、劳教制度的历史回顾
二、《禁毒法》没有率先废止劳教制度
三、“主体”延续与劳教制度的废止
四、结语
第七章去劳教化:戒毒制度未尽的改革
一、警察权的迂回扩充与劳教制度的“名亡实存”
二、治疗还是惩罚: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性质
三、重新认识吸毒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四、我国戒毒制度改革的建议
五、结语
附录
关于制定《禁毒法》的建议
关于完善《禁毒法(草案)》的意见
《戒毒条例(初稿)》修改建议
关于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的几点建议
《上海市禁毒条例》立项论证报告
《上海市禁毒条例》建议稿及说明
参考文献
致谢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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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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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课题是目前国内唯一持续追踪研究《禁毒法》对劳教制度改革的影响的成果,成果诸多观点的形成得益于课题主持人十五年来对劳教制度、戒毒制度研究的持续积累。在长达十五年的过程中,课题主持人有过在重庆市劳教戒毒所一中队担任管教干事及在所部生产科任生产干事的一线工作经历,也曾经挂职分管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亲自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后,也得以有机会跳出劳教戒毒制度重新审视我国劳教制度与戒毒制度的改革;同时,也因为受托为全国人大代表起草关于制定《禁毒法》的提案,而较早且持续性地关注《禁毒法》的制定与实施,在《禁毒法》与《戒毒条例》的制定过程中也多次提交立法建议;此外,课题主持人还与劳教、禁毒实务部门同志保持着长期的交往和密切的合作。这些特殊的因素,使得本项课题研究具备了独特的视角,也不同于一般的体制外科研人员的所谓“实证性研究”。
课题研究发现,国家对劳教制度改革的政策走向实际具有一定的“突然性”。例如,以改良劳教制度为目的的《违法行为矫治法》两度被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2011年,中央政法委还启动了时间为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废止劳教制度的主张直到2012年也还被认为是“敏感词”。这让笔者一度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国家对劳教制度改革主要持的是“改良”立场。然而,以《违法行为矫治法》改良劳教制度的方案最终没有实行,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些令人“惊喜”地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考虑到课题的研究对象——劳教制度经被宣布废止,同时考虑到原劳教制度的主体部分在基本未作改革的情况下被《禁毒法》所重构的戒毒制度所继承,因而,此项课题在研究《禁毒法》对劳教制度改革的影响的同时,突出了对后劳教时代《禁毒法》的完善及戒毒制度改革的研究内容,以希望能对劳教制度废止后《禁毒法》的完善和戒毒制度的改革提出参考建议。
本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包括七章,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第一章:禁毒法之基本问题。本章在对禁毒法的概念予以界定的基础上,以历史的视角回顾了我国禁毒法的起源与流变。本章指出,尽管三十余年来我国禁毒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禁毒立法不断完善和发展,但总体而言禁毒法治建设仍是我国禁毒工作亟须重视的问题。
第二章:《禁毒法》的颁行与评析。本章指出,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所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是新中国首部具备统一禁毒法典形式的禁毒法律,它肯定和规范了我国长期禁毒实践所形成的禁毒工作方针、禁毒与戒毒体制等基本内容,体现了国家在对待吸毒者观念上的转变与进步,也构建了更为完善的禁毒法律体系。这部法典最为引人注目的重大改革是重构了戒毒体系。但与此同时,《禁毒法》也具有明显的仓促立法痕迹,其对戒毒体系的重构为确认原有戒毒利益格局留下了空间,其所采用的对已有禁毒法律法规进行补充立法的模式所造成的“有禁无罚”的软法特征,也是值得反思的。
第三章:回到原点:传统戒毒体系的弊病与反思。本章回到《禁毒法》颁布以前的传统戒毒体系,并对传统戒毒体系进行了系统性反思,以为客观评价《禁毒法》所重构的新戒毒体系提供理论前提。本章指出,传统戒毒体系是以自愿戒毒、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三种戒毒措施为主体构建起来的,这一戒毒体系存在着明显的弊端。其中,自愿戒毒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强制戒毒并非完整的戒毒过程,同时,它作为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也欠缺充分的法律依据;而劳教戒毒则主要是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而非戒毒措施存在。同时,劳教戒毒也受到劳教制度声名狼藉的不良影响。此外,这三种戒毒措施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衔接与协调。
第四章:《禁毒法》与戒毒体系的重构:风险预估及对《戒毒条例》的期待。本章对《禁毒法》重构的戒毒体系三大戒毒措施——社区戒毒、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进行了逐一分析,指出这三大措施均面临风险与挑战。由于《禁毒法》没有理顺自愿戒毒与强制隔离戒毒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没有明确转化机制,因此,自愿戒毒的积极作用可能很难发挥,而且自愿戒毒也可能干扰强制隔离戒毒。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戒毒,既是社区戒毒的优点,也可能是其致命的弱点,社区戒毒可能面临纸上谈兵的风险。而强制隔离戒毒则很可能难以避免“换汤不换药”的结局——在未做必要改革的基础上只是对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进行形式上的更名。本章特别指出,为了避免“换汤不换药”,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脱离公安和司法行政体系,归属卫生医疗体系,以使其尽可能成为一种特殊的医疗机构。
第五章:《戒毒条例》与新戒毒体系的运作。本章指出,在《禁毒法》颁布三年半后才公布的《戒毒条例》并没有珍惜和把握《禁毒法》所预留的改革戒毒体系的法律空间。尽管《禁毒法》作出了重构我国戒毒体系的努力,但是随着《戒毒条例》的出台,新戒毒体系总体上并没有走出“换汤不换药”的结局。新戒毒体系大体上只是对传统戒毒体系利益格局的确认与细化。另一个值得关注之处是,《禁毒法》通过《戒毒条例》显著强化与严密了对吸毒人员的控制,实际上更加侧重了对社会安全的维护。
第六章:《禁毒法》与劳教制度的废止。本章在回顾劳教制度历史的基础上指出,《禁毒法》在将劳动教养超过一半的对象(劳教戒毒人员)通过“强制隔离戒毒”分离出去时,基本上只是进行了“更名”和形式整合(将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统称为强制隔离戒毒),而并未进行实质性的改革。不过,这种更名式改革却也为劳教制度的废止提供了可能性——只不过,即便废止也只是没有被《禁毒法》“暗度陈仓”的普通劳教制度部分。一个看似矛盾的发现是,《禁毒法》在延续劳教制度主体的同时,实际上也为劳教制度的废止扫除了最大的制度内障碍。
第七章:去劳教化:戒毒制度未尽的改革。本章指出,2007年出台的《禁毒法》不但没有率先废除劳动教养,相反还迂回扩充了警察权,将传统劳教制度备受诟病之处予以了合法化和进一步的发展。劳教制度虽然被宣布废止,但其主体部分却在未进行实质性改革的情况下被戒毒制度继承,因此劳教制度可谓“名亡实存”。本章着重指出,强制隔离戒毒是所谓“强制性教育医疗措施”的定性与判断是难以自有其说的,其实际仍是一种以惩罚为主的行政性措施,这种措施既不具有合法性也不具有合理性。因此,戒毒制度(尤其是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是劳教制度未尽的改革,我国应当尽快启动对戒毒制度的实质性改革,而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强制性戒毒措施适用的司法化、执行的医疗化、戒毒管理的一体化。
发表于《法学》2008年第9期的阶段性成果《禁毒法的颁行与劳教制度的走向》一文曾经预判:由于《禁毒法》“将吸毒人员从劳教场所分离了出去,全国劳动教养的对象减少50%以上,许多省市将减少70%甚至90%以上,这对于劳教制度无异于釜底抽薪。这将为劳教制度的废除(无论是自然萎缩还是主动废除)创造难得的条件”,这一观点在劳教制度被宣布废止后得到了证实。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教制度后,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曾就劳教制度及其废止原因进行了专门解释,这一官方正式解释将“2007年公布的《禁毒法》,将约占被劳教人员一半的吸毒成瘾人员实行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不再适用劳动教养”(《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司法改革问题答记者问》)作为了首要原因。
在劳教制度废止后,本项课题研究及时进行了内容调整,而并没有把重心放在课题阶段性成果对劳教制度废止的影响以及“先见性”的论证上,而是进一步将后劳教时代的戒毒制度改革作为了研究重心。
因为本课题研究发现,尽管在形式上被宣布废止,但劳教制度具有“暗度陈仓”、名亡实存的特点,因为《禁毒法》在将劳动教养超过一半的对象(吸毒人员)通过“强制隔离戒毒”分离出去时,基本上只是进行了“更名”和形式整合(将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统称为强制隔离戒毒),而并未进行实质性的改革。
也就是说,劳教制度曾经遭受严厉批评的弊端在整体上被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继承,甚至在有的方面还有过之而无不及。基于上述发现,本课题成果提出了戒毒制度是劳教制度未尽的改革的观点,并建议尽快启动对戒毒制度的改革。
改革的基本建议有三,其要点如下:
一是强制性戒毒措施(不仅仅是指强制隔离戒毒,也还包括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适用的司法化。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措施所采取的司法程序,此可为强制性戒毒措施适用的参考。具体而言,决定强制性戒毒,必须由法庭以裁判的形式作出。参考国外的做法,可以考虑在人民法院内设毒品法庭(或者治安法庭),专门审理毒品滥用的案件。
二是强制性戒毒措施执行的医疗化。目前,除自愿戒毒主要由医务人员负责外,强制性戒毒措施的执行均主要由警察来负责(公安民警和原劳教人民警察),医务人员反而居于辅助地位。如果强制性戒毒措施尚具有存在的必要性,那么其执行就应当以医务人员而非警察为主。建议强制隔离戒毒所尽快脱离公安与司法行政系统转归卫生行政部门,并主要由医务人员具体负责对戒毒人员的治疗。考虑到戒毒人员管理的特殊性,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派民警进驻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承担警戒职责和协助进行戒毒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的执行也应采取医务人员为主,警察、社工等其他人员为辅的方式,即将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也从“管制措施”(甚至“惩罚措施”)改革为“治疗措施”,并遵守医疗规范。
三是戒毒管理的一体化。我国目前对于戒毒管理多头与交叉的状态必须改变,因为这不利于戒毒工作的规范与发展,也难以避免戒毒工作的异化。戒毒管理的一体化有三种方案:一是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戒毒工作的管理;二是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负责戒毒工作的管理;三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工作的统一管理。戒毒首先也主要应当是医疗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工作的统一管理,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方案。具体而言,可以考虑在省级卫生厅(局)设置戒毒管理局,将司法行政部门的戒毒管理职能、公安机关的戒毒管理职能、禁毒办的戒毒管理职能,以及乡镇(街道)的戒毒管理职能等均统归该局。
劳教制度已经在形式上被正式废止,但是劳教制度所存在的弊端却仍被戒毒制度所整体继承。要真正废止劳教制度,我国的戒毒制度必须尽快进行相应的改革。有着鸦片战争情节的中国对于吸毒与吸毒者有着过重的历史包袱与偏见,尊重吸毒者和戒毒人员的权利——让戒毒制度纳入法治与医学的轨道,仍然任重道远,但也刻不容缓。
以上建议对于后劳教时代的配套改革以及我国戒毒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应用价值。笔者也预判这些建议将迟早成为今后我国戒毒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笔者应邀为《戒毒条例》(初稿)的完善提供了书面建议,为部级领导参加中央政法委推行的违法行为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会议提供了书面参考建议。除以上两份立法与政策建议外,本课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还包括五篇公开发表于CSSCI期刊的学术论文。此外,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负责人还多次为多个地方省市的戒毒工作人员就有关《禁毒法》与《戒毒条例》的培训、戒毒管理体制的改革方案等提供服务与建议。
本课题在研究过程中的一个意外发现是,劳教场所翻牌为强制隔离戒毒所后,普遍对外来人员的进入与正式接触限制更加严格,这使得笔者曾经试图通过大规模问卷方式追踪《禁毒法》对劳教制度影响的企图落空,也使得课题最终成果无法以穿插图表、问卷分析的“时髦”方式呈现,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当然,由于课题负责人与成员曾经或者正在戒毒、禁毒部门工作,笔者也与劳教、戒毒部门许多领导与同志保持着良好的私人关系,因此终期成果虽然形式上的实证色彩不浓,但仍具有实际的实证性。
尽管本课题研究成果提出了劳教制度废止后戒毒制度的改革应当尽快提上日程的观点,并具体提出了强制性戒毒措施决定的司法化、执行的医疗化、戒毒管理的一体化三大基本建议,但是尚未细致地展开,这是课题后续研究应当继续深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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