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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全面提高法律人才的素质,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开设十四门专业主干课程的通知要求,我们邀请政法院校和实际部门的法学教授和专家编写出版了这批教材。
《国际法(第三版)》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论证的意见,吸收国内外法学教育的最新成果,面向21世纪的法学教育,正确阐述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努力做到科学性、系统性和实践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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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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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第三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四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概述
第二节 国家及其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一节 居民和国籍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难民
第四章 国家领土
第一节 国家领土概述
第二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第三节 国界与边境
第四节 南极与北极
第五章 海洋法
第一节 海洋法概述
第二节 内海水与领海
第三节 毗连区与专属经济区
第四节 大陆架与国际海底区域
第五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与群岛水域
第六节 公海
第六章 空间法
第一节 空间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航空法
第三节 外层空间法
第七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概述
第二节 外交机关制度
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第四节 领事关系法
第八章 国际组织法
第一节 国际组织法概述
第二节 联合国
第三节 专业性国际组织
第四节 区域性国际组织
第九章 国际条约法
第一节 国际条约概述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
第四节 条约的解释与修订
第十章 国际争端法
第一节 国际争端法概述
第二节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
第三节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
第十一章 战争法
第十二章 国际法的新领域和新发展
主要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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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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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三版)》:
10.按照现行国际协定的规定或者在没有这样的国际协定时,以符合接受国法律、规章的任何其他方式,转送司法书状和司法以外的文件或者执行嘱托调查书或代派遣国法院调查证据的委托书;
11.对具有派遣国国籍的船舶,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员,行使派遣国法律规定的监督和检查权;
12.对前款所称的船舶、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员给予协助,听取关于船舶航程的陈述,查验船舶文书并加盖印章,在不妨害接受国当局权力的情况下调查航行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以及在派遣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调解船长、船员与水手间的任何争端;
13.执行派遣国责成领馆办理而不为接受国法律、规章所禁止,或不为接受国所反对,或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的现行国际协定所订明的其他职务。
领事官员应该在领馆辖区范围内执行上述职务,在领馆辖区范围之外执行职务须经接受国同意。代表第三国在领事区内执行领事职务,应通知接受国,并以接受国不反对为限。
(二)领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除领馆人员死亡或者派遣国与接受国断绝领事关系的特殊情况以外,通常下列情况导致领馆人员职务的终止:①本人被派遣国召回;②撤销领事证书;③被宣布为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的人;④接受国通知派遣国不再承认有关人员为领馆人员。
三、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事特权与豁免是指领馆和领馆人员执行职务期间在接受国所享有的各项优惠权利和免受接受国管辖的权利。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特权与豁免“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领馆能代表本国有效地执行职务”。领事特权与豁免分为领馆的特权与豁免和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两个部分。
(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1.领馆馆舍不受侵犯。按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馆馆舍不受侵犯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接受国官员非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所用的部分,但如遇火灾或者其他灾害需要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得推定已获馆长同意而进入。
(2)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领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任何扰乱领馆安宁或有损领馆尊严的事情发生。
(3)领馆馆舍、馆舍设备、财产和交通工具应免受为国防或公务目的实施的征用,但确有必要时,接受国可以在采取一切可能的步骤防止妨碍领馆执行职务并向派遣国作出迅速、充分和有效赔偿的情况下,予以征用。2.领馆档案和文件不受侵犯。领馆档案包括一切文书、文件、函电、簿籍、胶片、胶带及登记册,以及明密电码、记录卡片及供保管或保护上述文卷所用的任何器具。领馆档案文件无论何时,亦不论位于何处,均属不得侵犯。
3.领馆通信自由。《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要求接受国允许并保护领馆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信。领馆通信自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领馆有权与派遣国政府及无论何处的派遣国驻外使馆和其他领馆自由通信,接受国对此不得干扰或阻碍。
(2)领馆为通信的目的可以使用包括外交或领馆信差、邮袋及明密码电信在内的一切适当方式,但领馆装置及使用无线电发报机须经接受国许可。
(3)领馆往来公文不受侵犯。领馆的邮袋不得开拆或扣留,但如果接受国当局有重大理由认为邮袋装有不在往来公文、公务文件或专供公务之用的物品之列的物品,可以在派遣国授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开拆邮袋;如果派遣国拒绝开拆,邮袋应退回原发送地点。
(4)领馆信差执行职务时,应受接受国保护,其人身不受侵犯,且不受任何形式的逮捕或拘禁。
4.领馆人员行动和旅行自由。除接受国为国家安全设定禁止或限制进入的区域之外,领馆人员在接受国境内享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
5.免纳捐税和关税。领馆馆舍免纳接受国征收的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领馆办理领事业务收取的规费或手续费免除捐税;领馆公务用品入境时免除关税以及除贮存、运送及其他类似服务费用之外的一切费用。
6.使用本国国旗和国徽。领馆有权在领馆馆舍、馆长寓所和领馆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的国旗和国徽。
此外,为了便于领馆执行对派遣国国民保护、协助和帮助的职务,领馆有权与本国国民会见、通讯或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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