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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案例应用版):立案 管辖 证据 裁判

書城自編碼: 2572332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56753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5-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81/308000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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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条文注释、案例解读、应用要点、关联规定、实用附录,一站式解决所有法律问题。
內容簡介:
本书以法条本身的条文顺序编排,将与法律条文相关的案例作为案例解读部分放到条文后。另外新增加应用要点部分。该部分内容为此次修订最大的特色。思路主要以从诉讼发生至结束流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为主线,供发生纠纷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律专业人士使用。根据主体法条文的内容及特点,该部分分设【案由选择】、【管辖法院】、【立案标准】、【证据规则】、【裁判规范】等条目。
關於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也是中国最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目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安全生产】【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
【主体范围】【调整事项】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
【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
案例1从业人员工作时必须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吗?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从业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
案例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有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吗?
 第七条【工会职责】
【工会具体职责列举】
 第八条【监管部门及职责】
【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案例3哪些政府部门可以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职权?
 第十条【安全生产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类】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案例4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如何开展群众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的技术服务中介机构】
 第十四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案例5如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技术支持和鼓励】
 第十六条【成果奖励】
【成果奖励范围】【奖励的方式】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条件】
案例6如何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行监管?
 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主要负责人】
案例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能否成为行政处罚的对象?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案例8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要为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履职要求及保障】
案例9从事剧毒化学品运输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履行哪些义务?
 第二十四条【知识、管理能力要求】
【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二十五条【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统一管理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对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二十六条【技术更新的教育和培训】
案例10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化工装置试车过程中,如何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特种作业】
案例11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应符合哪些条件?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三同时”原则的要求】
案例12如何加强对煤矿企业基建、技改矿井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案例13对危险工艺没有进行安全论证,可以直接对其试生产吗?
 第三十条【设计和审查人员的责任】
案例14煤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不明确,应当如何处理?
 第三十一条【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和验收】
 第三十二条【安全警示标志】
案例15生产经营单位在何种情况下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管理】
【安全设备】
 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的使用要求】
 第三十五条【淘汰制度】
【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监管】
【危险物品】【裁判规范】
案例16买卖、存储危险品必须注意哪些事项?
 第三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管理】
【重大危险源档案】
 第三十八条【安全事故隐患治理】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十九条【员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第四十条【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三条【安全检查和报告义务】
 第四十四条【经费保障】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
安全生产责任】
案例17生产经营者出租设备可以因租赁合同约定免责而不对安全事故损失承担责任吗?
 第四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
案例18生产经营者与从业人员签订免责合同是否有效?
 第五十条【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五十一条【批评、检举、控告权】
 第五十二条【紧急情况处置权】
 第五十三条【获得赔偿权】
【案由选择】【管辖法院】【裁判规范】
案例19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是否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不安全因素报告义务】
【从业人员的报告义务】
 第五十七条【工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六十条【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
 第六十一条【政府监管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
【监督检查权】
案例2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决定是否侵犯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权?
 第六十三条【监督检查的配合】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监督检查的要求】
案例21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群众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吗?
 第六十五条【监督检查的记录】
 第六十六条【联合检查与分别检查】
 第六十七条【强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行政监察】
 第六十九条【检评机构的条件和责任】
 第七十条【举报制度】
 第七十一条【举报权】
 第七十二条【举报义务】
 第七十三条【奖励】
 第七十四条【舆论监督】
 第七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应急能力建设及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建设】
 第七十七条【政府职责】
案例22面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政府应当如何应对?
 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十九条【组织和设备的要求】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案例2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瞒报事故,应当如何处理?
 第八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故报告】
 第八十二条【事故抢救】
 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八十四条【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事故调查处理不得干涉】
 第八十六条【事故定期统计分析和定期公布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审批监管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刑事罪名】【裁判规范】
 第八十八条【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情节严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八十九条【检评机构违法】
 第九十条【资金投入违法】
【刑事罪名】【裁判规范】
 第九十一条【单位负责人违法】
 第九十二条【对主要负责人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第九十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案例24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会因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而受处罚?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
【刑事罪名】【裁判规范】
 第九十七条【违法经营危险物品】
【刑事罪名】【裁判规范】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违法】
【刑事罪名】【裁判规范】
 第九十九条【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发包、出租的法律责任】
案例25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发生事故后如何承担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同一作业区域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安全
要求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免责协议违法】
 第一百零四条【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的法律责任】
【刑事罪名】【裁判规范】
 第一百零五条【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责任】
【刑事罪名】【裁判规范】
 第一百零六条【单位负责人事故处理违法】
 第一百零七条【政府部门事故处理违法】
 第一百零八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案例26对于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如何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行政处罚】
【证据指引】
案例27哪些政府部门有权行使《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用语解释】
 第一百一十三条【重大事故及隐患的划分及判定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第一百一十四条【生效日期】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节录)
(2013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节录)
(2011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节录)
(2011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1年2月25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4月9日)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2011年7月7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14年7月29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24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4年7月29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3年12月7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1月21日)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年5月12日)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1日)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5年7月22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13年8月29日)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2006年11月22日)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2007年10月8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07年11月30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7年12月28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09年4月1日)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2009年6月16日)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2013年8月29日)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2013年8月29日)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2010年7月15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12月14日)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2004年11月1日)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1月3日)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8月18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2013年11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
(2011年12月30日)
 实用附录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罪名速查
1重大责任事故罪
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4危险物品肇事罪
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6消防责任事故罪
7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內容試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2014年修正时在适用的除外范围上增加了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主要考虑是2002年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实施以后,除消防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法律以外,又相继出台了《特种设备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对相关领域的安全问题已经作了专门规定。对这些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应当适用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主体范围】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一切合法或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调整事项】安全生产法调整的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因此,其适用的范围只限定在生产经营领域。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如公共场所集会活动中的安全问题等,就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这里讲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条文释义
本条2014年修正增加了以下内容:1增加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2增加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3增加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4增加建立安全生产的新的工作机制。依照本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这一方针是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总的指导方针,是长期实践的经验总结。本条同时确立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
【综合治理】所谓综合治理,就是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从发展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文化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着手,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综合治理,秉承“安全发展”的理念,从遵循和适应安全生产的规律出发,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格局。综合治理,是一种新的安全管理模式,它是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安全生产责任制综合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操作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在生产中应负的安全责任加以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必须在以下方面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接受未尽责的追究。其主体责任包括:1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3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4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5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6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7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8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检测、监控。9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10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11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12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13积极采取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确保所使用的工艺装备及相关劳动工具符合安全生产要求。14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施安全设施“三同时”。15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16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17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条文释义
本条2014年修正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实践中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因此,本次修正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为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本法增加了相应的规定。
案例解读
案例1从业人员工作时必须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吗?2010年3月,浙江甲建设有限公司授权江某参加乙氟化学有限公司2010年度零星土建施工招投标。同年4月8日,浙江甲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并与乙氟化学有限公司签订《零星土建施工合同》。施工方式是乙氟化学有限公司下达任务单,浙江甲建设有限公司承接并施工。浙江甲建设有限公司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将其承建的乙氟化学有限公司零星土建施工包给江某,双方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和施工内部承包责任书,项目实际负责人为江某。2010年8月13日,乙氟化学有限公司下达零星土建施工任务单,工程名称为凯圣包装成品库钢结构扩建工程。浙江甲建设有限公司由江某签字确认并组织施工,同年9月16日开始对凯圣包装成品库钢结构扩建工程的钢结构进行安装。9月27日下午13时许,浙江甲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员李某在未扣上安全带保险扣和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情况下移位铺设彩钢瓦时,从高处坠落,头部触地身亡。事故发生后,江某及时向浙江甲建设有限公司副总何某报告。经调查,浙江甲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台账中没有检查、隐患排查等安全管理活动的记录;未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在工程中聘用的项目负责人江某,无相应执业资格;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安全交底不到位。浙江甲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乙氟化学有限公司零星土建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即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未按规定对扩建工程实施监督,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致使员工未能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冒险登高作业,造成死亡一人的严重后果。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各个工作岗位的特点,科学、合理安排教育和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包括组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班、作业现场模拟操作培训、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等,确保取得实效。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从业人员具备从事本职工作所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没有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包括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其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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