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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公司法体系中的异议股东评估权制度

書城自編碼: 2565751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商法
作者: 谭津龙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77987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6-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65/246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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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异议股东评估权,指的是当公司发生根本性变化时,法律赋予反对或不赞同该交易的股东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购其所持股份的权利,是平衡公司、多数股东和少数股东利益的重要机制。
本书首先指出,当前美国异议股东评估权的目的已经转变为对利益冲突交易的监督,其在公司救济体系中也已处于相对排他的地位。其次,本书就美国异议股东评估权的触发事由、主体资格、行使程序、股价评估、成本费用利息等方面进行了挖掘、分析和比较。在此基础上,本书通过分析指出,异议股东评估权的一些因素尚不符合其变更了的目的和地位,美国自1983年Weinberger案以来的变革尚未取得完全成功。
本书通过对我国相关立法和案例的分析指出,在我国,异议股东评估权立法的过于简略导致了过多的模糊、偏差或漏洞,加之司法实践的不当理解和适用,使得其适用偏少、胜诉率低,适用效果非但不能达到立法预期,反而还可能沦为多数股东欺压少数股东的工具。在此基础上,本书对我国异议股东评估权进行了制度重构。
關於作者:
谭津龙,法学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司法、物权法、信托法,曾发表论文若干。2007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10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14年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商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2012年8月至2013年9月,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公派至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联合培养一年。2014年7月起任教于重庆大学法学院。
目錄
绪论 00
第一章异议股东评估权的理论基础及其排他性地位 00
第一节异议股东评估权概述 00
一、异议股东评估权的概念和本质 00
二、异议股东评估权的历史 00
第二节异议股东评估权的理论基础 0
一、异议股东评估权目的和功能的历史解读 0
二、异议股东评估权目的和功能的当代学说 0
第三节异议股东评估权在公司救济体系中的地位:排他性 0
一、异议股东评估权排他性的概念和类型 0
二、排他性的学界争议:褒贬不一 0
三、妥协的结果:相对排他性的确立 0
第二章美国异议股东评估权的适用范围和行使程序 0
第一节异议股东评估权的适用范围 0
一、触发事由:异议股东评估权的产生情形 0
二、行使异议股东评估权的主体 0
第二节行使异议股东评估权的程序步骤 0
一、公司通知股东异议股东评估权的触发 0
二、股东告知公司行使异议股东评估权的意向 0
三、公司通知股东行使异议股东评估权 0
四、股东提交支付申请或放弃行使异议股东评估权 0
五、公司向股东支付股价或发出支付要约 0
六、股东不满公司支付的程序 0
七、提起诉讼 0
第三章美国异议股东评估权的股价评估 0
第一节影响股价评估的要素 0
一、股价评估的基准日与整合价值 0
二、影响股价评估的价值因素 0
三、影响股价评估的折扣因素
第二节股价评估中的评估方法
一、特拉华加权平均法
二、现金流量折现法
三、其他方法
第三节成本、费用的分担和利息的计算
一、成本和费用的归属与分担
二、利息的计算
第四章美国异议股东评估权的“评估”及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节早期异议股东评估权的“死亡”
一、异议股东评估权在长时间的缓慢发展中没落
二、异议股东评估权在公司理论和实践的变革中“死亡”
第二节对当前各州异议股东评估权的评估
一、当代异议股东评估权的变革目标
二、对美国异议股东评估权立法和司法现状的评估
第三节美国异议股东评估权对我国的启示
第五章我国异议股东评估权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我国异议股东评估权概述
一、我国2005年前异议股东评估权的历史回顾
二、我国2005年《公司法》后异议股东评估权的发展
第二节我国当前异议股东评估权的目的
第三节我国异议股东评估权在立法和司法上的问题及不足
一、我国异议股东评估权触发事由过于模糊且存在漏洞
二、主体资格的规定过于简单
三、行使程序过于简略
四、股价评估严重滞后
五、我国异议股东评估权的其他问题
第六章我国异议股东评估权的制度重构
第一节完善触发事由的设置并适度扩展
第二节扩大我国异议股东评估权适用主体的范围
第三节构建高效且权责分明的程序步骤
第四节增加股价评估的相应规定
第五节确立我国异议股东评估权制度的相对排他性
参考文献
后记
內容試閱
公司的中小股东保护是实践中的一个老问题,也是一个常说常新的问题。在我国,该问题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无疑,中小股东保护不是孤立的,它涉及公司的许多制度乃至公司根本制度,如股东大会议决制度。公司法中的资本多数决是提高公司决策效率的议决制度,但它也有局限性。当控制股东不当行使权利时,资本多数决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中小股东的利益。所以,人们创造了对公司决议持有异议的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这是十分重要的。异议股东评估权制度的初衷就是解决中小股东保护问题。源自美国公司法的异议股东评估权制度,必须通过恰当的移植,使它在中国生长、发展,以及发挥它的作用。显然,作为一项移植过来的法律制度,首先就要弄清所要引进制度的本质和它所生存与发生作用的条件。谭津龙博士撰写的《公司法体系中的异议股东评估权制度》恰恰就是探讨了异议股东评估权在其发源国美国的产生、发展与变革,揭示了其生存环境与发生作用的规律,并进一步探讨了我国异议股东评估权在立法和司法中的得失,因而是很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
本书研究表明,在美国,异议股东评估权历经了“产生——发展——濒死——复活”的过程,即便是在当今的美国,异议股东评估权仍在不断完善中。作者对美国异议股东评估权制度实践经验和学说的比较,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异议股东评估权的功能,确定应采取的态度和有效发挥其作用是有益的。
作者对异议股东评估权的研究始终围绕着一个问题,即异议股东评估权诸多元素的立法规定和司法适用是否反映了异议股东评估权设定的需要,是否正确表述并理解了它的功能和地位。这不仅表现在异议股东评估权制度议题的提出,也表现在对异议股东评估权功能和地位的论证上,还表现在对异议股东评估权的触发事由、主体资格、行使程序、股价评估、成本费用利息等的梳理和展开之中。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异议股东评估权的功能和地位是其制度实际运作的核心,最终决定了立法和司法上的走向。实践表明,立法上和司法上走向的不同认识和解答,就导致了不同阶段在异议股东评估权制度上的差异和这一制度作用的不同结果。
本书的特点是,把握了异议股东评估权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在对公司法实施、审判实践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入研究。作者关于我国异议股东评估权在触发事由、程序等方面的立法模糊和漏洞以及关于司法上的理解和适用的分析都是有的放矢的。在这些问题上,作者通过论证和研究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许多是有新意的。
作者还展望了异议股东评估权制度的发展,认为我国异议股东评估权的变革应立足于我国公司治理的国情,同时,对于美国异议股东评估权变革中成功且益于我国的部分应予吸纳,对于尚不成功或虽成功但不适合我国的部分则不宜盲目借鉴。这为我国异议股东评估权的变革构建了清晰的体系和逻辑建构。
在人们的观念中,商法往往是技术性的而不具理论性,仅仅将商法的研究视为解决具体的实践问题。这是很大的误解。无疑,商法的实践性必须充分肯定,但商法自身的理念和理论结构也必须受到充分重视。这一点,本书已经得到了证明。异议股东评估权制度的问题应该是技术性很强的,但其技术性又体现出许多值得深思的理论。因此,本书不仅在理论上有所创新,对于实践也具有指导的意义。基于此,特作此序,并祝贺本书的出版。
王保树
2015年1月16日

津龙嘱我为他的专著写一篇序,我拖延了三个月也不知从何下笔。因为这是我第一次为别人的著作写序,可谓“处女序”,自然需慎重其事。
津龙是我的学生中相当勤勉而有趣的一位。他在本科生时期,就展现出聪慧与灵秀之气。他和他的小伙伴们痴迷民商法,崇拜萨维尼,在凌乱的宿舍里面红耳赤地争辩物权行为理论,追在老师屁股后面打破砂锅问到底。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2006年冬天,他们在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的大礼堂如梦如幻的舞台上,被江平先生授奖封号,获得江平民商法奖学金,成为他们青春中最辉煌的一幕记忆。
2007年津龙本科毕业。对于这届毕业生,我是有特别的感情的。因为在毕业典礼上,我作了题为《你们应当有一颗不同凡响的心》的演讲,时隔八年,仍历历在目,心潮起伏。之后,津龙进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攻读民商法硕士学位,我担任他的导师,结下了深厚的师生情缘。
我带研究生的主要方式是组织企鹅读书会。去年冬在香山蒙养园举行了第200期企鹅读书会,新老企鹅会聚一堂,庆贺读书会的十年历程。津龙那一届学生共五名,除津龙外还有余宁、马巍、高蔚泷、赵振士。他们现已分散在祖国各地,或为法官,或为律师,或为创业者,唯有津龙成为学者,回家乡任教于重庆大学。他(她)们参加的第一次读书会是第42次读书会,读的书是英文版的《丹宁传》和《法律的训诫》,时间是2007年9月21日下午2点。那时还没有雾霾,应是一个秋高气爽的午后。
在企鹅读书会中,津龙是一只活跃的企鹅。他是学术的钻研者,是饭局的组织者,是情报的汇总者,是师妹们的贴心老大哥。
在读硕期间,津龙在信托法上用力较多。2010年初夏他以毕业论文《信托行为批判与重构——以合同设立的信托为视角》获得硕士学位。那时,他似乎更长于民法。之后,津龙考入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保树教授的门下,商法功力日长。
眼前他的这本专著《公司法体系中的异议股东评估权制度》是在他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是一部令人赞赏的作品。2012~2013年他在密歇根大学法学院收集资料,写作初稿,费尽时间和心力。2013年回国后,他再费半年,多方收罗中国判例,在法院工作的同窗好友被他搅得“鸡犬不宁”,搜得46份判决书,最终完成论文。论文引证的文献相当翔实,笔触涉及异议股东评估权的每一个细节,行文绵密,持论理性公允。读完后,我感到他的学术功力与硕士时期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了。他已经从一个学生蜕变为一个学者了,真是可喜可贺!
最近,我关注司法实践中的公司增资无效之诉,其中多起判例涉及评估。评估是公司增资诉讼乃至其他公司法诉讼中的一个理论荒芜之地。魔鬼就在细节之中,在诉讼中,评估细节足以颠覆公平与正义。虽然津龙的著作是从异议股东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角度研究异议股东评估权制度,但其意义显然不限于此。
由于中国司法制度的积弊、判例制的缺失,法官在裁判新型案例时,无创法之神圣感,故多以功利裁决,而不求法理;加之,学术研究虚浮之气盛行,含金量减少,学术著作多被束之高阁,而无法官问津,司法与学术鸿沟极大。
津龙的这本著作虽是初出茅庐之作,但面向实践,小题大做,相信该书将引起法律界的关注。
我已经连续向清华大学法学院商法专业输送了三位博士生,津龙在王保树教授门下,樊健和杨祥在施天涛教授的门下。每每于中国商法学会开会之时,保树教授和天涛教授在我面前,都会真诚地夸奖我的这三位学生尊师重道、勤奋好学、学底扎实,令我脸上十分有光,幸福之情溢于言表。企鹅们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已经具有品牌效应了。
借此作序之机,回忆往事,展望未来,期待津龙以博士学位论文为起点,心无旁骛、勤勉积累、开阔视野,成为一名优秀的学者。
王涌
2015年3月9日

2013年9月,在谭津龙从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访学归来后,我与他受教于同一位导师,我们就认识了。从此,他隔三差五地来我办公室,与我讨论学术问题,也与我谈笑一些法学轶事。渐渐地,我们成为好朋友。他具有典型的重庆人长相,为人坦率而善良,颇有民商法学者的“诚实信用”的良好品性。
2014年7月,他顺利博士毕业,离开清华大学,回到他的家乡——重庆大学法学院任教。虽然北京与重庆相隔千山万水,但我们还是经常交流,保持着密切联系。
昨天,谭津龙来电告诉我他的博士学位论文修改之后就要出版了。朋友有书要出版,当然需要向他表示祝贺。但是,如果仅仅出于朋友之情,向大家推荐学术著作是不地道的。相反,“这是一本好书”是我向大家推荐的根本理由。
2014年3月,我参与了他博士学位论文的预答辩。2014年6月,我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参与了他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而且,在他的博士学位论文写作期间,他就部分问题与我多次进行了讨论。所以,我对他的整个写作过程是比较熟悉的。
异议股东评估权(美国法上的评估权)的本质在于平衡公司、多数股东和少数股东的利益,其制度价值不可替代。但是,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其的规定较为简略和模糊,司法适用的实例不多,难以适应股东维护权利的现实需求。我国学者也对该问题有许多研究,但仍然需要对该制度的法律价值进行更为深入的挖掘,对具体构造进行更精细的解析。相对于以往的研究,我认为谭津龙的这本书是很有特色的。
这本书的主要研究方法是借鉴美国的异议股东评估权制度,并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对异议股东评估权制度展开了系统的研究。在比较法研究盛行的年代,尤其是对美国的借鉴性研究更是俯拾皆是,但是谭津龙的研究有什么特别之处?他从美国51个法域的立法与司法入手,对评估权制度在触发事由、适用主体、行使程序、股价评估等方面作了更全面、仔细而深入的研究。这种精细化研究是不多见的。而且,他对异议股东评估权制度的理解是透彻的。这体现在他对美国异议股东评估权制度的客观评价上。在目前的学术研究中经常出现的倾向是凡国外制度,尤其是美国的制度都是好的,中国都是可以采取“拿来主义”的。可喜的是,谭津龙没有这样做。他对美国异议股东评估权的利弊得失做了恰如其分的分析,指出该制度在美国也没有达到完善的程度,指出该制度在美国出现的诸多问题,指出哪些是可以为我国借鉴的,哪些是不可以的。可以说,谭津龙对异议股东评估权的研究,把比较法研究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就我国异议股东评估权而言,这本书在确定我国异议股东评估权目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指出了我国异议股东评估权在立法、司法中的缺漏和不足,并对我国异议股东评估权制度提供了具体的完善建议。这些建议是妥当而理性的。这是学术研究的根本价值所在,是成功的。
总之,谭津龙对于异议股东评估权的研究是扎实而精细的,这是一本优秀的学术专著。我非常愿意把它推荐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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