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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系统且全面地介绍了明治时期以来日本海商法研究的推移及其发展现状。对日本海商法的核心部分如海商货物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共同海损、船舶碰撞等作了系统且精炼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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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中村真澄(Nakamura Masumi),法学博士,早稻田大学名誉教授,2006年4月被日本政府授予“瑞宝中绶章”勋章。
箱井崇史(HAKOI Takashi),法学博士,早稻田大学法学学术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早稻田大学海法研究所副所长,日本海法学会理事,公益财团法人日本海法会理事,社团法人日本海运集会所(JSE)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日本法务省法制审议会干事,大连海事大学和上海海事大学客座教授,日本小川综合律师事务所顾问。
张秀娟,法学博士,日本国立大学法人鹿儿岛大学URA,早稻田大学海法研究所外聘研究员,日本海法学会会员,日本海损理算师协会准会员。
李 刚,法学硕士,早稻田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毕业。律师,日本海法学会会员,日本海损理算师协会准会员,在日中国律师协会会员。
朴 鑫,法学硕士,早稻田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律师,日本海法学会会员,日本海损理算师协会准会员,在日中国律师协会会员。
张永坚(监修) ,大连海事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海商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兼职教授,早稻田大学海法研究所外聘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海商法协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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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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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00
第一节海商法的基本特征和历史00
一、海商法的基本特征00
二、海商法的历史00
第二节海商法的意义0
一、海商法的形式意义0
二、海商法的实质意义0
三、海商法的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之间的关系0
第三节海商法的特殊性0
一、综述0
二、海商法特殊性的变迁0
三、海商法的自体性0
第四节海商法的国际统一0
一、国际统一的必要性0
二、国际统一的方法0
三、海事国际公约0
第五节海商法的法源0
一、商法第3编“海商”0
二、海事特别法0
三、海事公约0
四、海事习惯法0
五、格式合同条款0
六、海事判例和仲裁裁决0
第二章船舶0
第一节综述0
第二节船舶的概念0
一、一般船舶的概念0
二、海商法下的船舶0
三、船舶的种类0
四、船舶的属性0
第三节船籍0
一、综述0
二、取得国籍的条件0
三、日本籍船舶的特权0
第四节船舶公示0
一、综述0
二、船舶登记0
三、船舶注册0
第五节船舶所有权0
一、船舶所有权的得失0
二、船舶所有权的转让0
第三章船舶运营的主体及其辅助人0
第一节船舶所有人等0
一、综述0
二、船舶所有人0
三、船舶共有人0
四、船舶租赁人0
五、定期租船承租人0
第二节船舶所有人等的责任限制0
一、综述0
二、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历史沿革与类型0
三、制度概要0
四、程序概要
第三节油污损害赔偿责任
一、综述
二、1969年公约的主要特色
三、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
四、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保障法
第四节船员等
一、综述
二、船员的概念
三、船长
四、海员
五、引水员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综述
一、海上运输合同的概念
二、同海上运输合同相关的法规
三、海上运输法
第二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及种类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第三节提单
一、综述
二、提单的性质
三、提单的签发
四、提单的记载事项
五、提单的债权性效力
六、提单的物权性效力
第四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一、同适航能力相关的承运人义务
二、货物的装船及开航
三、航海及货物的卸载
四、货物的交付及运输合同的终止
第五节海上货物承运人的责任
一、综述
二、承运人的责任原因
三、 与侵权行为责任之间的关系
四、赔偿额的定额化
五、同贵重物品相关的特别规定
六、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下的责任限制
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下的免责等
八、对免责条款的禁止及其例外
九、收货人等的通知义务
十、承运人责任的消灭
第五章租船合同
第一节综述
一、租船合同的种类
二、租船合同的标准格式
第二节航次租船合同
一、预备航次
二、装船作业
三、运输航次
四、卸货与交货
五、航次租船合同的终止
第三节定期租船合同
一、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及性质
二、定期租船合同中的主要条款
第四节光船租赁合同
一、光船租赁合同的性质与功能
二、光船租赁合同的标准格式
第五节转租合同
一、商法规定的再运输合同(商第759条)
二、定期租船合同下的转租合同
第六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节综述
一、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
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
三、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终止
第二节海上旅客承运人的义务
一、保证适航的义务
二、行李的免费运输
三、同航海相关的义务
第三节海上旅客承运人的责任
一、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二、行李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章共同海损
一、综述
二、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三、共同海损理算(后果)
第八章船舶碰撞
一、综述
二、调整船舶碰撞的法律
三、船舶碰撞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四、船舶碰撞的责任原则和损害的分担
五、拖航与碰撞
六、船舶碰撞的债权时效
七、船舶碰撞与准据法
第九章海难救助
一、综述
二、海难救助的成立要件
三、海难救助的效果
第十章船舶债权
第一节船舶债权人
一、综述
二、风险借贷
三、船舶债权人的含义
四、船舶抵押权
五、船舶优先权
第二节对船舶的强制执行等
一、综述
二、对船舶的强制执行
三、对船舶的假扣押
四、船舶扣押及假扣押的禁止
附录
原著附录
新增附录
日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日本已批准和加入的主要国际海运公约一览表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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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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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闻由日本早稻田大学箱井崇史教授与其导师中村真澄教授合著的专著《海商法》中文版《日本海商法》在其几位中国高徒合作翻译下已成稿,并将由法律出版社在中国出版发行,我作为箱井教授的朋友和一位见证他多年来致力于中日韩三国海商法交流并为此不懈工作的中国海商法学者,倍感欣慰。毋庸置疑,箱井教授《海商法》中文版的出版发行将为中国海商法学者、航运与保险实务人员等打开了一扇全面学习、了解日本海商法的门窗。古希腊有言:“知识的价值不在于占有,而在于使用”。箱井教授帮助中国读者们学习、了解日本海商法及日本海事司法实践的良苦用心,恰恰证明了其是一位“使用知识”的践行者。
我与箱井教授相识于2008年9月在日本早稻田大学举办的“东亚海商法论坛”。论坛期间,来自中日韩三国的代表就“东亚海商法论坛”的未来举办和发展问题进行了会谈。在“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的启示下,三国代表一致决定将“东亚海商法论坛”打造成东亚区域海商法交流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精品平台,将这次由早稻田大学举办的论坛定名为“第一届东亚海商法论坛”,其后论坛被定名为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并接续每年一次分别在大连海事大学、韩国高丽大学和早稻田大学循环召开,同时决定由我代表中方、箱井教授代表日方、韩国高丽大学的In-Hyeon教授代表韩方协调论坛的后续召开。至今,“东亚海商法论坛”已召开七次。回顾过往的七届论坛,我们中日韩三国的学者们曾立足本国的法律与司法实践,围绕“(1)油污及沉船沉物的清除与打捞;(2)海事诉讼程序相关问题;(3)船舶扣押与拍卖;(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5)海上交通安全相关法律制度问题;(6)船舶碰撞;(7)海事案件的准据法及管辖问题等;(8)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及立法展望;(9)船舶融资与船舶登记;(10)船舶融资与银行&船舶融资租赁;(11)船舶融资与保险;(12)海上运输保险条款(ITC条款、ICC条款及P&I通则);(13)中日韩三国海上保险法;(14)海事仲裁的现状与问题;(15)海事诉讼与海事争议的特殊性” 15个议题,展开了深入和友好的讨论与交流。通过讨论与交流,我们不仅发现了中日韩三国海商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的差异,而且也发现了本国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找到了弥补不足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或思路,可谓“受益匪浅”。
2008年以降,中国海商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有了较大的发展。一批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相继出台的同时,不合时宜的司法解释也被废止。新出台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5月2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3月5日起施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10年9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2013年8月31日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6月8日起施行)等。2013年1月18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失效。至此,饱受诟病的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80万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画上了句号。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规定》第7条)。毋庸置疑,《规定》的出台对于中国司法实践的探索与完善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中国海商法与司法实践的上述发展或进步给国内外学者学习、研究中国海商法提供丰富素材的同时,也使中日韩三国学者在“东亚海商法论坛”这个平台上持续地相互交流与学习显得更加有意义。
某种意义上讲,箱井教授《海商法》中文版在中国的出版发行也是东亚海商法交流的一个标志性成果。箱井教授的《海商法》围绕船舶、船舶运营的主体及其辅助人、海上货物运输、租船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共同海损、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和船舶债权制度对日本海商法和司法实践进行了梳理和深入的讨论。通过阅读该书不难发现,日本海商法与中国海商法有诸多相似之处,当然,日本海商法的个别制度也显现了鲜明的个性,如日本的船舶优先权制度。与中国海商法相比,日本的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不仅包含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相似海事请求,而且还包括“为继续完成航程所引起的债权;船舶在买卖或建造之后,尚未进行航行的,因其买卖或者建造及装备产生的债权,以及为了完成最后航次的同船舶装备、食物及燃料相关的债权”,同时,“在以船舶的全部或部分为合同标的物的情况下,承租人又同第三人签订有运输合同(再运输合同)的,对属于在船长职务范围内产生的同货物相关的损害可以请求赔偿的人(托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等),就其债权享有对船舶及其属具的优先权”。日本海商法的个性规定及其保护弱势主体、维护社会正义和促进航运发展的价值追求,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
相信,中国读者们通过研读箱井教授的《海商法》,不仅可以全面了解日本海商法与日本海事司法实践,而且还可以种下比较法研究的种子。最后借南宋朱熹先生诗一首,以资共勉:
半亩方塘一鉴开
天光云影共徘徊
问渠那得清如许
为有源头活水来
单红军
大连海事大学教授、副校长
2014年11月于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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