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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经济法

書城自編碼: 255772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考試财税外贸保险类考试
作者: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编写组 编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302395935
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4-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65/572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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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2015-2016年度更新版,新增2014年考试真题,教材考点与模拟题一本通。
內容簡介:
本书专供报考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济法》科目的考生复习备考使用,本书以财政部颁布的考试大纲为依据,以本学科的理论知识体系为框架,将该科目各章节的考点提炼出来,并通过思维导图的形式介绍考试内容,让考生在备考时摆脱纷繁冗杂的文字叙述,轻松且清晰地把握该科目考试的重点和难点。此外,本书还在各个考点后配以真题和经典习题,并给予详细解析,使考生达到边学边练,提升应试能力的目的。
目錄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考点1 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
考点2 经济法的渊源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考点1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考点2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考点3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考点4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考点5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考点1 法律行为
考点2 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分类
考点3 代理的概念、特征、种类
考点4 代理权的行使、终止和无权代理
考点5 经济仲裁的概念、原则和范围
考点6 仲裁协议
考点7 仲裁程序
考点8 经济诉讼的管辖
考点9 经济诉讼的参与人
考点10 经济诉讼的审判程序
考点11 经济诉讼的诉讼时效
考点12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考点1 公司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考点2 公司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考点3 公司的登记管理
考点4 公司的登记类型
考点5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考点6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
考点7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董事会
考点8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监事会
考点9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考点10 股东权及其分类
考点11 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考点1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考点1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考点1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考点15 国有独资公司
考点16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考点17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考点18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
考点19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董事会、经理
考点20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监事会
考点21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考点2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考点23 股东诉讼
考点24 公司股份和股票的性质、种类
考点25 股份发行与转让
考点26 公司债券的概念、特征、种类
考点27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转让
考点28 公司财务、会计
考点29 利润分配
考点30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增资
考点31 公司解散
考点32 公司清算
考点33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
考点34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公司的法律责任
考点35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清算组的法律责任
考点36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考点1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考点2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考点3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事务管理
考点4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201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济法试题
参考答案
內容試閱
【例123】(2013年多选题)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特定地域的人民法院管辖。对该类纠纷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A.原告住所地法院B.被告住所地法院
C.票据出票地法院D.票据支付地法院
【参考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特殊地域管辖。根据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依据确定管辖。适用特殊管辖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④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等。
考点9经济诉讼的参与人表116
表116经济诉讼的参与人
项目内容诉讼参
与人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经济权益发生争议或受到损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调解或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诉讼代
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诉讼的人。
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考点10经济诉讼的审判程序表117
表117经济诉讼的审判程序
项目内容一审程序普通程序(1)起诉和受理;
(2)审理前的准备;
(3)开庭审理。简易程序(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既独立又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2)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3)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4)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可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不受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的限制。续表
项目内容二审程序概念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审判监督
再审程序概念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又称再审程序。处理(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若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例124】(多选题)《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
A.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B.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C.票据兑付地人民法院D.票据出票地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BC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125】(2013年判断题)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审判监督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考点11经济诉讼的诉讼时效表118
表118经济诉讼的诉讼时效
项目内容概念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特点(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适用对象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种类一般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2年。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2~20年。(1)环境污染损害赔偿3年;
(2)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6年;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4年。最长诉讼时效20年。起算(1)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2)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开始计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则自该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4)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5)附条件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
(6)附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到达之日起计算;
(7)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8)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起算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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