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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众合教育核心课程教材系列》以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与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纲要为宗,集合学界之基本理论共识,以确定知识之体系;以各种考试之典型例题为要,明确重要知识点,以提供备考之便利。力求落实于删繁就简,侧重基本概念、问题和知识的辨析、梳理和阐释之中。该套教材集诠释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解读法律规则的适用、指导学生备战各类法律考试三大功能于一身,简明扼要又重点突出,受到读者与授课教师的肯定。
适合学员:适合所有程度的学员
适合阶段:适合各个阶段
使用方法:根据考生复习的进度,作为教材研读学习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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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为刑法部分。该书结构清晰,每章的“本章导读”部分精炼的概括了本章的考点以及简要指出最新的法律法规,在每章的结尾部分都包含高频考点、实例解析以及重点法条,使重点一目了然,方便广大考生把握每章的重点与考点,并在每章讲解部分穿插真题与经典例题,以助读者于更加深刻形象的理解各项制度的理论意义与实际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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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法律教育培训机构,在众多城市拥有分校及合作培训机构,核心优势主要在优秀的师资、图书资料及专业服务三方面,多年来一直坚持“专于司考,精于辅导”的态度,被考生誉为司考界的“标杆”。
袁登明(众合教育独家签约授课教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现为国家法官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罗翔(众合教育独家签约授课教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访问学者,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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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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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刑法总则编
第一章 刑法本体论
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知识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刑法的适用效力
第二章 犯罪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特征及其分类
第二节 犯罪构成
第三章 犯罪构成要件
第一节 犯罪客体
第二节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三节 犯罪主体
第四节 犯罪主观方面
第四章 正当行为
第一节 正当行为概述
第二节 正当防卫
第三节 紧急避险
第五章 犯罪停止形态
第一节 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 犯罪既遂
第三节 犯罪预备
第四节 犯罪未遂
第五节 犯罪中止
第六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 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第四节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第七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罪数判断标准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
第五节 数罪的类型
第八章 刑罚概说
第一节 刑罚与刑罚权
第二节 刑罚目的
第九章 刑罚体系
第一节 主刑
第二节 附加刑
第十章 刑罚裁量
第一节 量刑情节 及适用规则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与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十一章 刑罚执行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
第二节 减刑制度
第三节 假释制度
第十二章 刑罚消灭
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
第二节 时效
第三节 赦免
第二部分刑法分则编
第十三章 分则概说
第十四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险方法类犯罪
第二节 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
第三节 恐怖活动犯罪
第四节 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犯罪
第五节 事故犯罪
第十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十七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第二节 侵犯性自治权的犯罪
第三节 侵犯自由的犯罪
第四节 侵犯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第五节 侵犯名誉权、民主权利的犯罪
第十八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强制占有型的财产犯罪
第二节 平和占有型的财产犯罪
第三节 挪用占有型的财产犯罪
第四节 破坏型的财产犯罪
第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二十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二十一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第二节 贪污犯罪
第三节 贿赂犯罪
第二十二章 渎职罪
第二十三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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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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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的法律特征及其任务
(一)刑法的法律特征
刑法同其他部门法一样都具有阶级性,即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同时刑法还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有属性,这主要表现在:(1)刑法是规定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即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而其他法律规定的都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2)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刑法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最为广泛,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3)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虽然也适用强制方法,但其严厉程度轻于刑法所规定的刑罚;(4)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才能适用刑法。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刑法具有最后法的特征;(5)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即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合法权益,也都借助于刑法的调整和保护。
(二)刑法的任务
任何一个部门法都有其相应的任务。《刑法》第2条也规定了的刑法的任务,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二是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三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四是维护社会秩序。
上述刑法的任务可概括为保护合法权益,保护的主要方法是禁止和惩罚侵犯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惩罚与保护密切联系:不使用惩罚手段抑止犯罪行为,就不可能保护合法权益;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必须有效地惩罚各种犯罪;惩罚是手段,保护是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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