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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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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拟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条文分别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条文放到相关主法条之后,方便专业人士使用查找,并后附上新旧司法解释条文的对照。对于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之不一致之处,也加以清楚的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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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也是中国最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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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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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本目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条文条旨及关联对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简称《民诉解释》,下同的条文条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第二条【立法目的】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空间效力】
第五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第六条【独立审判原则】
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八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法院调解原则】
第十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二条【辩论原则】
第十三条【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检察监督原则】
第十五条【支持起诉原则】
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章管辖[1]
第一节级 别 管 辖
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
【重大涉外案件含义】《民诉解释》第1条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节地 域 管 辖
第二十一条【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民诉解释》第3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民诉解释》第4条
【对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诉讼的地域管辖】《民诉解释》第5条
【当事人户籍迁出尚未落户的地域管辖】《民诉解释》第7条
【当事人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地域管辖】《民诉解释》第8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地域管辖】《民诉解释》第23条
第二十二条【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地域管辖】《民诉解释》第6条
【赡养费等案件被告不在同一地的管辖】《民诉解释》第9-10条
【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民诉解释》第12-17条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民诉解释》第18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民诉解释》第19条
【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的履行地】《民诉解释》第20条
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财产、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民诉解释》第21条
第二十五条【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条【公司纠纷的地域管辖】
【不同类型公司纠纷的地域管辖】《民诉解释》第22条
第二十七条【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八条【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侵权行为地的范围】《民诉解释》第24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地】《民诉解释》第25条
【产品、服务质量侵权行为的地域管辖】《民诉解释》第26条
【诉前保全措施侵权的地域管辖】《民诉解释》第27条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条【海事损害事故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一条【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二条【共同海损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的范围及管辖】《民诉解释》第28条
【专属管辖的补充规定】《民诉解释》第2条、第11条
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
【书面协议管辖】《民诉解释》第29条
【管辖协议中法院的确定】《民诉解释》第30条
【格式条款中管辖协议的无效】《民诉解释》第31条
【管辖协议签订后住所变更的处理】《民诉解释》第32条
【合同转让时的管辖协议】《民诉解释》第33条
【婚姻、收养关系引起财产争议的约定管辖】《民诉解释》第34条
第三十五条【选择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的细化规定】《民诉解释》第35-39条
第三十七条【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的法院】《民诉解释》第40条
【指定管辖裁定】《民诉解释》第41条
第三十八条【管辖权的转移】
【可以交下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民诉解释》第42条
第三章审 判 组 织
第三十九条【一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一条【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
第四十二条【合议庭的评议规则】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工作纪律】
第四章回避
第四十四条【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审判人员回避的具体规定】《民诉解释》第43-49条
第四十五条【回避申请】
第四十六条【回避决定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1]第一节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范围】
【法定代表人的确定】《民诉解释》第50-51条
【其他组织】《民诉解释》第52条
【法人的分支机构】《民诉解释》第53条
【当事人死亡后诉讼的进行】《民诉解释》第55条
【执行公务时当事人的确定】《民诉解释》第56条
【劳务关系中当事人的确定】《民诉解释》第57条
【劳务派遣关系中当事人的确定】《民诉解释》第58条
【调解协议纠纷的当事人】《民诉解释》第61条
【以行为人为当事人的情形】《民诉解释》第62条
【企业解散注销的当事人】《民诉解释》第64条
【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当事人】《民诉解释》第68条
【侵害死者权利的当事人】《民诉解释》第69条
第四十九条【诉讼权利义务】
第五十条【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条【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及反诉】
【反诉的当事人范围】《民诉解释》第233条
【准许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情形】《民诉解释》第252条
第五十二条【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人的确定及追加】《民诉解释》第54、59-60、63、65-67、70-74、336条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何谓人数众多】《民诉解释》第75条
【诉讼代表人的确定】《民诉解释》第76条
【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数量限制】《民诉解释》第78条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诉讼代表人的确定】《民诉解释》第77条
【权利人的登记】《民诉解释》第79-80条
第五十五条【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民诉解释》第284条
【公益诉讼的管辖法院】《民诉解释》第285条
【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民诉解释》第286-288条
【公益诉讼案件的和解、调解】《民诉解释》第289条
【公益诉讼案件的撤诉】《民诉解释》第290条
【公益诉讼案件的另行起诉】《民诉解释》第291条
第五十六条【第三人】
【第三人参加诉讼】《民诉解释》第81条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民诉解释》第82条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除斥期间】《民诉解释》第127条
【第三人的撤销之诉】《民诉解释》第292-294条
【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情形】《民诉解释》第295-296条
【法院不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民诉解释》第297条
【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处理】《民诉解释》第298-303条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法定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的确定】《民诉解释》第83条
第五十八条【委托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的确定】《民诉解释》第85-87条
第五十九条【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需要递交的材料】《民诉解释》第88条
【授权委托书】《民诉解释》第89条
第六十条【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和解除】
第六十一条【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有关资料的
权利】
第六十二条【离婚诉讼代理的特别规定】
第六章证据
第六十三条【证据的种类】
第六十四条【举证责任与查证】
【当事人举证】《民诉解释》第90条
【举证责任的承担】《民诉解释》第91条
【当事人的自认】《民诉解释》第92条
【无须举证证明的事项】《民诉解释》第93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民诉解释》第94-95条
【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的证据】《民诉解释》第96-97条
【证据的审核及判定】《民诉解释》第105条
【违法获得的证据】《民诉解释》第106条
【调解和解妥协认可的事实不得作为不利证据】《民诉解释》第107条
【证据证明标准】《民诉解释》第108-109条
【当事人签署的保证书】《民诉解释》第110条
第六十五条【举证期限及逾期后果】
【举证期限及延长】《民诉解释》第99-100条
【逾期证据的采纳】《民诉解释》第101-102条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签收证据】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第六十八条【证据的公开与质证】
【证据的质证】《民诉解释》第103-104条
第六十九条【公证证据】
第七十条【书证和物证】
【书证证据】《民诉解释》第111-115条
第七十一条【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民诉解释》第116条
第七十二条【证人的义务】
【证人出庭作证】《民诉解释》第117、119-120条
第七十三条【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承担】
【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计算】《民诉解释》第118条
第七十五条【当事人陈述】
第七十六条【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处理】《民诉解释》第121条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的职责】
第七十八条【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第七十九条【对鉴定意见的查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民诉解释》第122-123条
第八十条【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及鉴定】《民诉解释》第124条
第八十一条【证据保全】
【申请证据保全的时间及担保】《民诉解释》第98条
第七章期间、送达
[1]第一节期间
第八十二条【期间的种类和计算】
【期间的起算】《民诉解释》第125条
第八十三条【期间的耽误和顺延】
第二节送达
第八十四条【送达回证】
第八十五条【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和视为送达】《民诉解释》第131条
第八十六条【留置送达】
【适用留置送达的情形】《民诉解释》第130、132条
第八十七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电子送达媒介及到达日期】《民诉解释》第135-136条
第八十八条【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
【委托送达程序及日期】《民诉解释》第134条
第八十九条【军人的转交送达】
第九十条【被监禁人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人的转交送达】
第九十一条【转交送达的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的形式及说明事项】《民诉解释》第138-140条
第八章调解
第九十三条【法院调解原则】
【径行调解】《民诉解释》第142条
【不适用调解的案件】《民诉解释》第143条
【恶意调解追责】《民诉解释》第144条
【自愿调解原则】《民诉解释》第145条
【调解不公开及保密原则】《民诉解释》第146条
第九十四条【法院调解的程序】
【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民诉解释》第147条
第九十五条【对法院调解的协助】
第九十六条【调解协议的达成】
【和解、调解协议内容能否制作判决书】《民诉解释》第148条
第九十七条【调解书的制作、送达和效力】
【调解书签收及生效】《民诉解释》第133、149条
第九十八条【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调解协议的效力】《民诉解释》第151条
第九十九条【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处理】
【调解书对第三人的效力】《民诉解释》第150条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条【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担保】《民诉解释》第152条
【上诉期间保全措施】《民诉解释》第161条
第一百零一条【诉前保全】
【诉前保全措施侵权的地域管辖】《民诉解释》第27条
【诉前保全担保】《民诉解释》第152条
【诉前保全措施在法院间的移转】《民诉解释》第160条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的范围】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的措施】
【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民诉解释》第153-159、162、168条
第一百零四条【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申请及解除】《民诉解释》第163-165条
【裁定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民诉解释》第166条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申请错误的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先予执行的范围】《民诉解释》第169条
【需采取先予执行的紧急情况】《民诉解释》第170条
第一百零七条【先予执行的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对保全或先予执行不服的救济程序】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先予执行不服的救济】《民诉解释》第171-173条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拘传的适用】
【拘传适用对象及程序】《民诉解释》第174-175条
【执行程序中的拘传】《民诉解释》第484条
第一百一十条【对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强制
措施】
【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具体行为】《民诉解释》第176条
【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民诉解释》第177条
【拘留】《民诉解释》第178-180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
扰诉讼进行的强制措施】
【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民诉解释》第187条
【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民诉解释》第188条
【其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民诉解释》第189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对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
他人合法权益的强制措施】
【恶意调解追责】《民诉解释》第144条
【他人合法权益定义及虚假诉讼追责】《民诉解释》第190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对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
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强制措
施】
【单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追责】《民诉解释》第191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的强制措施】
【协助执行单位不履行义务的处理】《民诉解释》第192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罚款金额和拘留期限】
【罚款、拘留的适用】《民诉解释》第183-185、193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的批准】
【紧急拘留措施】《民诉解释》第181条
【提前解除拘留】《民诉解释》第182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强制措施由法院决定】
【撤销、变更强制措施】《民诉解释》第186条
第十一章诉 讼 费 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计算与负担】《民诉解释》第194-207条
第二编审 判 程 序〖1〗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实质要件】
【登记立案程序】《民诉解释》第208条
【明确的被告】《民诉解释》第209条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的形式要件】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的内容】
【诉状中有不当言辞的修改】《民诉解释》第210条
【诉状中列写第三人的处理】《民诉解释》第222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先行调解】
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权和受理程序】
【立案期限】《民诉解释》第126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特殊情形的处理】
【没有管辖权案件的处理】《民诉解释》第211条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后再次起诉的处理】《民诉解释》第212条
【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处理】《民诉解释》第213条
【撤诉后再次起诉的处理】《民诉解释》第214条
【当事人约定仲裁又向法院起诉的处理】《民诉解释》第215条
【有仲裁协议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民诉解释》第216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离婚案件的处理】《民诉解释》第217条
【增加或减少赡养费等案件的处理】《民诉解释》第218条
【超过诉讼时效案件的处理】《民诉解释》第219条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二十五条【送达起诉状和答辩状】
第一百二十六条【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处理】
【管辖权异议审查及应诉管辖】《民诉解释》第223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告知】
第一百二十九条【审核取证】
第一百三十条【调查取证的程序】
第一百三十一条【委托调查】
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的追加】
第一百三十三条【案件受理后的处理】
【审理前的准备】《民诉解释》第224条
【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民诉解释》第225条
【归纳争议焦点】《民诉解释》第226条
第三节开 庭 审 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开审理及例外】
【商业秘密含义】《民诉解释》第220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巡回审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开庭通知与公告】
【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诉讼参与人】《民诉解释》第227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宣布开庭】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顺序】
【法庭审理内容】《民诉解释》第228条
【对不同意见的证据审查】《民诉解释》第229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庭审诉讼权利】
【当事人的增加与变更】《民诉解释》第249-250条
第一百四十条【合并审理】
【同一事实的合并审理】《民诉解释》第221条
【本诉与反诉的合并审理】《民诉解释》第232-233条
【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处理】《民诉解释》第251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合并】《民诉解释》第230条
【新证据的提出】《民诉解释》第231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调解】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对法定代理人的要求】《民诉解释》第234-235条
【对第三人的出庭要求】《民诉解释》第236、240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
【缺席判决】《民诉解释》第241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
【原告撤诉对第三人的影响】《民诉解释》第237条
【不准许撤诉】《民诉解释》第238条
【原告撤诉对反诉的影响】《民诉解释》第239条
第一百四十六条【延期审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法庭笔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告判决】
第一百四十九条【一审审限】
【审限的计算】《民诉解释》第243条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五十条【诉讼中止】
【恢复诉讼】《民诉解释》第246条
第一百五十一条【诉讼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的内容】
第一百五十三条【先行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
【笔误】《民诉解释》第245条
【重复起诉】《民诉解释》第247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一审裁判的生效】
【有新事实的再次起诉】《民诉解释》第248条
第一百五十六条【判决、裁定的公开】
【当庭宣判案件裁判文书的送达】《民诉解释》第253条
【申请查阅判决书、裁定书】《民诉解释》第254条
【法院对申请查阅判决书、申请书的处理】《民诉解释》第255条
第十三章简 易 程 序
第一百五十七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民诉解释》第256条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民诉解释》第257条
【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民诉解释》第264条
第一百五十八条【简易程序的起诉方式和受理程序】
【开庭方式的选择】《民诉解释》第259条
【适用简易程序需递交的材料】《民诉解释》第263条
【口头起诉】《民诉解释》第265条
【简易程序中的举证期限】《民诉解释》第266条
【简易程序案件的简化审理】《民诉解释》第267-270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简易程序的传唤方式】
【简便方式传唤、送达与审理】《民诉解释》第261条
第一百六十条【简易程序的独任审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简易程序的审限】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民诉解释》第258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简易程序一审终审的适用条件】
【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民诉解释》第271-283、426条
第一百六十三条【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限制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民诉解释》第260条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条【上诉权】
【上诉期间】《民诉解释》第244、320条
【法定代理人上诉】《民诉解释》第321条
【上诉案件权利义务的承继】《民诉解释》第322条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状的内容】
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的提起】
【上诉人】《民诉解释》第317条
【对方当事人】《民诉解释》第318条
【必要共同诉讼人提起上诉的处理】《民诉解释》第319条
第一百六十七条【上诉的受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二审的审理范围】
【二审围绕上诉请求审理】《民诉解释》第323条
【一审中诉讼行为的效力】《民诉解释》第342条
第一百六十九条【二审的审理方式和地点】
【上诉案件的审前准备】《民诉解释》第324条
【可以不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民诉解释》第333条
第一百七十条【二审裁判】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民诉解释》第325条
【二审案件的裁定】《民诉解释》第330-331、334-335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一审适用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
【二审对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的处理】《民诉解释》第332条
第一百七十二条【上诉案件的调解】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调解】《民诉解释》第326-328条
【对上诉离婚案件的调解】《民诉解释》第329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上诉的撤回】
【不准撤回上诉】《民诉解释》第337条
【原审原告撤诉】《民诉解释》第338条
【二审达成和解撤诉】《民诉解释》第339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二审适用的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二审裁判的效力】
【二审宣判】《民诉解释》第340、425条
第一百七十六条【二审审限】
【对裁定上诉案件的审限及延长】《民诉解释》第341条
第十五章特 别 程 序
[1]第一节一 般 规 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一百七十八条【一审终审与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特别程序的转换】
第一百八十条【特别程序的审限】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八十一条【起诉与管辖】
第一百八十二条【审理、审限及判决】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八十三条【宣告失踪案件的提起】
第一百八十四条【宣告死亡案件的提起】
【财产管理人】《民诉解释》第343条
【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民诉解释》第344条
【共同申请人】《民诉解释》第346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告与判决】
【宣告失踪后宣告死亡】《民诉解释》第345条
【公告的具体内容】《民诉解释》第347条
【撤回申请的处理】《民诉解释》第348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判决的撤销】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八十七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案件的提起】
【对原诉讼案件的影响】《民诉解释》第349条
第一百八十八条【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审理及判决】
【被指定监护人的异议】《民诉解释》第351条
【指定代理人】《民诉解释》第352条
第一百九十条【判决的撤销】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一百九十一条【财产无主案件的提起】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告及判决】
【案外人对财产提出请求的处理】《民诉解释》第350条
第一百九十三条【判决的撤销】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提起】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规定】《民诉解释》第353-356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审查及裁定】
【法院裁定不受理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申请的情形】《民诉解释》第357条
【对调解协议的审查及裁定】《民诉解释》第358-359条
【法院裁定驳回确认调解协议申请的情形】《民诉解释》第360条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提起】
【担保物权人】《民诉解释》第361条
【不同类型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民诉解释》第362-364条
【担保物权实现的顺序】《民诉解释》第365-366条
【实现担保物权需提交的材料】《民诉解释》第367条
第一百九十七条【审查及裁定】
【担保物权案件审理程序】《民诉解释》第368-374条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九十八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何谓人数众多】《民诉解释》第75条
【申请再审及受理】《民诉解释》第375条
【当事人范围及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民诉解释》第376条
第二百条【再审事由】
【不服裁定的再审】《民诉解释》第381条
【有新证据申请再审】《民诉解释》第387条
【逾期提供证据理由成立的情形】《民诉解释》第388条
【不属于未经质证的情形】《民诉解释》第389条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民诉解释》第390条
【认定当事人辩论权利被剥夺的情形】《民诉解释》第391条
【诉讼请求】《民诉解释》第392条
【法律文书】《民诉解释》第393条
【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认定】《民诉解释》第394条
第二百零一条【调解书的再审】
【调解书申请再审期限】《民诉解释》第384条
第二百零二条【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不得申请再审的特殊程序案件】《民诉解释》第380条
【离婚案件的再审申请】《民诉解释》第382条
【法院不予受理再审申请的情形】《民诉解释》第383条
第二百零三条【再审申请以及审查】
【申请再审应递交的材料】《民诉解释》第377条
【再审申请书应记载事项】《民诉解释》第378条
【对再审案件的审查处理】《民诉解释》第386、395、398-401条
【法院裁定终结再审审查的情形】《民诉解释》第402条
第二百零四条【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以及再审案件管辖法院】
【申请再审的受理法院】《民诉解释》第379条
【发送受理通知书等材料】《民诉解释》第385条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除斥期间】《民诉解释》第127条
第二百零六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及例外】
【再审案件中止执行】《民诉解释》第396条
第二百零七条【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民诉解释》第128-129、397、403-412条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抗诉的受理】《民诉解释》第413-414条
第二百零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建议及抗诉的条件】
【对再审判决、裁定的抗诉】《民诉解释》第415条
【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受理】《民诉解释》第416条
第二百一十条【抗诉案件的调查】
第二百一十一条【抗诉案件裁定再审的期限及审理法院】
【检察院抗诉的裁定再审】《民诉解释》第417-420、422条
第二百一十二条【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抗诉案件诉讼参与人】《民诉解释》第421条
第十七章督 促 程 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支付令的申请】
【法院应当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情形】《民诉解释》第429条
第二百一十五条【支付令申请的受理】
【申请支付令管辖法院及受理】《民诉解释》第427-428条
第二百一十六条【审理】
【支付令申请审查及受理】《民诉解释》第430条
第二百一十七条【支付令的异议及失效的处理】
【支付令留置送达】《民诉解释》第431条
【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情形】《民诉解释》第432条
【支付令的效力】《民诉解释》第433-436条
【债务人异议及支付令的失效】《民诉解释》第437-443条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示催告程序的提起】
【票据持有人】《民诉解释》第444条
第二百一十九条【受理、止付通知与公告】
【公示催告申请的审查及受理】《民诉解释》第445-446条
【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公告内容】《民诉解释》第447条
【公告刊登要求】《民诉解释》第448条
【公告期间】《民诉解释》第449条
第二百二十条【止付通知和公告的效力】
【止付通知及相应制裁】《民诉解释》第456条
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民诉解释》第450-451条
【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民诉解释》第455条
【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的诉讼管辖】《民诉解释》第457条
【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书】《民诉解释》第458条
第二百二十二条【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及效力】《民诉解释》第452-454条
第二百二十三条【除权判决的撤销】
【除斥期间】《民诉解释》第127条
【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民诉解释》第459条
【正当理由】《民诉解释》第460条
【撤销除权判决】《民诉解释》第461条
第三编执 行 程 序
[1]第十九章一 般 规 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执行依据及管辖】
【裁定、判决的执行法院】《民诉解释》第462条
【可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条件】《民诉解释》第463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对违法的执行行为的异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变更执行法院】
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异议】
【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民诉解释》第304条
【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及被告】《民诉解释》第305-309条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程序及审理】《民诉解释》第310-316、424条
【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处理】《民诉解释》第464-465、479条
【法院执行到期债权】《民诉解释》第501条
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员与执行机构】
第二百二十九条【委托执行】
第二百三十条【执行和解】
【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民诉解释》第466条
【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民诉解释》第467条
【申请执行期间】《民诉解释》第468条
第二百三十一条【执行担保】
【暂缓执行】《民诉解释》第469条
【执行担保】《民诉解释》第470条
【暂缓执行期满后的处理】《民诉解释》第471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主体的变更】
【被执行人变更后的处理】《民诉解释》第472-475条
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回转】
【先予执行适用执行回转】《民诉解释》第173条
【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回转的规定】《民诉解释》第476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法院调解书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对执行的法律监督】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
【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民诉解释》第477-478条
第二百三十八条【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错误的情形】《民诉解释》第480条
【申请不予执行的时间】《民诉解释》第481条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
【执行通知的内容及发出时间】《民诉解释》第482条
【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处理】《民诉解释》第483条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通知】
第二十一章执 行 措 施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
【查询被执行人身份财产信息的协助】《民诉解释》第485条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的执行】
【对被执行财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民诉解释》第486-487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查封、扣押】
第二百四十六条【被查封财产的保管】
第二百四十七条【拍卖、变卖】
【被执行财产拍卖、变卖的具体规定】《民诉解释》第488-493条
【被执行标的为特定物的折价赔偿】《民诉解释》第494条
第二百四十八条【搜查】
【对被执行物搜查的具体规定】《民诉解释》第496-500条
第二百四十九条【指定交付】
【对财物、票证的强制执行、折价赔偿与执行异议】《民诉解释》第495条
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
第二百五十一条【财产权证照转移】
【财产权证照的具体类型】《民诉解释》第502条
第二百五十二条【行为的执行】
【代履行】《民诉解释》第503-505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迟延履行的责任】
【迟延履行的利息计算】《民诉解释》第506条
【迟延履行金】《民诉解释》第507条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民诉解释》第518条
第二百五十四条【继续执行】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与优先受偿权】《民诉解释》第508-512条
【继续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民诉解释》第517条
第二百五十五条【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五十六条【中止执行】
【被执行人破产案件的处理】《民诉解释》第513-516条
第二百五十七条【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与再次申请执行】《民诉解释》第519-520条
第二百五十八条【执行中止、终结裁定的生效】
【执行终结后的申请排除妨害】《民诉解释》第521条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1]第二十三章一 般 原 则
第二百五十九条【适用本法原则】
【涉外民事案件的范围】《民诉解释》第522条
【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民诉解释》第523条
【涉港、澳、台案件参照适用涉外程序】《民诉解释》第551条
【涉外民事案件的上诉期限】《民诉解释》第538条
第二百六十条【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第二百六十一条【司法豁免原则】
第二百六十二条【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
【涉外案件书面材料的语言要求】《民诉解释》第527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民诉解释》第528条
【当事人不在中国国内的代理诉讼】《民诉解释》第529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委托授权书的公证与认证】
【公证、认证程序】《民诉解释》第524条
【对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认可】《民诉解释》第525-526条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百六十五条【特殊地域管辖】
【书面协议管辖】《民诉解释》第531条
【外国法院管辖的情形】《民诉解释》第532条
【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民诉解释》第533条
第二百六十六条【专属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百六十七条【送达方式】
【调解书与判决书】《民诉解释》第530条
【送达的具体规定】《民诉解释》第534-537条
第二百六十八条【答辩期间】
第二百六十九条【上诉期间】
第二百七十条【审理期间】
【涉外案件再审审查期间】《民诉解释》第539条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百七十一条【或裁或审原则】
第二百七十二条【仲裁程序中的保全】
第二百七十三条【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二百七十四条【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
第二百七十五条【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七章司 法 协 助
第二百七十六条【司法协助的原则】
【不予提供司法协助的情况】《民诉解释》第549条
第二百七十七条【司法协助的途径】
第二百七十八条【司法协助请求使用的文字】
第二百七十九条【司法协助程序】
第二百八十条【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本国判决、裁定】
【对涉外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及抗辩】《民诉解释》第540-541条
【涉外保全申请】《民诉解释》第542条
【对中国法院判决、裁定的证明】《民诉解释》第550条
第二百八十一条【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
裁定】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程序】《民诉解释》第543条
第二百八十二条【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驳回申请及救济】《民诉解释》第544条
【先申请承认后执行】《民诉解释》第546条
【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期间】《民诉解释》第547条
【合议庭审查】《民诉解释》第548条
第二百八十三条【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临时仲裁庭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民诉解释》第545条
第二百八十四条【施行时间】
【民诉解释的效力】《民诉解释》第55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旧条文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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