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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教材包含以下内容: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二章 公司企业法;第三章 合同法与担保法;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第五章 税收法律制度;第六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第七章 工业产权法;第八章 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章 竞争法律制度;第十章 劳动法;第十一章 环境保护法;第十二章 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第十三章 涉及经济争议的仲裁和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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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隋灵灵 知名学者,有着丰富的教材出版经验,教材内容丰富,深受学生喜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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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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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
第三节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经济组织法
第二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节公司的财务、会计
第六节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四节外资企业法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破产准备
第三节破产程序
第四节法律责任
第三部分经济运行法
第六章合同法与担保法
第一节合同法
第二节担保法
第七章市场竞争法
第一节市场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节反垄断法
第八章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
第二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章工业产权法
第一节工业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商标法
第三节专利法
第十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一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
第三节房地产开发管理
第四节房地产交易管理
第五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节法律责任
第四部分宏观调控法
第十一章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金融法概述
第二节银行法
第三节证券法
第四节保险法
第五节票据法
第十二章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税收与税法
第二节流转税
第三节所得税
第四节财产税法
第十三章会计和审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
第二节审计法律制度
第五部分经济纠纷解决法
第十四章经济纠纷解决法律规范
第一节仲裁
第二节民事诉讼
第三节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第六部分劳动保障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第一节劳动法
第二节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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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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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属于私法系列,以自由平等与个体权利本位为特征。而经济法属于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社会法系列,它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以追求国民经济均衡协调持续发展为宗旨。经济法既规范企业等生产经营者的经济行为,同时亦规范各级政府机关等经济管理者的经济管理行为和经济行为。因此,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门。(二)经济法本质经济法的本质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法的社会性和阶级性等;二是指经济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性质或属性。1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所谓平衡协调,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保证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2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实质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亦即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3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随着社会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关系复杂多变、相互联结、互相渗透,产生了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治理、系统调整的客观要求。经济法正是反映经济关系分化与综合这两种发展趋势要求,体现法律的统、分两种调整机制功能的法律部门。4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是一对经常能够左右经济全局的突出矛盾。经济法在它们的对立统一中产生和发展,并由此体现着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5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经济法不是只体现国家意志和利益、单纯干预和管理经济的公法,更不是只立足于个人或权利本位、“企业本位”的私法。它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是介于二者之间,对二者进行平衡协调的一种新型的法。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作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其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可简称为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因国家调节而引起的,以国家(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国家调节与被调节、国家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按照不同标准,可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按照国家调节经济的基本方式,可分为市场规制关系、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和宏观引导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主要是国家对市场竞争中的垄断和限制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运用国家强制力进行干预所发生的一种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国家以自己(它的代表机关)为一方主体,另一方主体主要是实施或可能实施垄断、不正当竞争和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的经营者。它们在关于市场竞争和交易行为的调查、处理和制裁等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有市场规制法调整。国家投资经营关系,是国家参与经济活动,直接投资经营国有企业或从事其他商业或金融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主要包括国家投资决策和实行过程中各有关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关系;在国有企业设立、组织与经营管理活动中,国家主管部门相互之间、主管部门同企业之间和企业内部(这主要是指在实行“国营”的情况下)等方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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