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进入数字技术时代之后,数字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极为便捷,且保真性极好,这无疑构成了对权利人利益的极大威胁。特别是P2P技术的出现,使得权利人再也无法容忍了,Napster案的爆发显示了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关系的紧张。美国法院在Napster案中建立了“帮助侵权”原则,通过追究作为中介的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达到了遏制私人复制的效果。至此,合理使用最终向私人复制关上了大门。在Grokster案中,美国法院通过“引诱侵权”原则再次通过追究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实现了对私人复制的遏制,但尚未殃及最终的个人用户。但是,技术的发展最终使个人之间的文件传输脱离了作为中介的网络服务商。于是,其后的一系列案件,包括荷兰的海盗湾及其台湾的Kuro、Epzeer案件则显示了,著作权人开始将诉讼的矛头对准了直接实施私人复制的最终消费者,并且动用了刑事责任。2005年10月出台的芬兰新著作权法则规定,任何含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都不得复制,包括家庭使用在内,实可谓登峰造极!而在本书写作过程中,美国正为SOPA(Stop Online Piracy Act,即《禁止网络盗版法案》)和PIPA(Preventing Real Online Thef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ct of 2011,即《保护知识产权法案》)法案闹得“战火纷飞”。但是,另一方面,私人复制依然如火如荼。网络环境下,面对的是多如牛毛的消费者,通过诉讼真的能消灭私人复制行为吗?权利人固守其既得权利,私人复制也不会轻易低头,加上深陷私人复制纷争中的网络服务商,这一剑拔弩张的紧张关系如何去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