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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追缴腐败犯罪资产:非定罪资产追缴实用操作指南》主要讲述了,非定罪资产没收(NCB)是追回腐败收益的一个强有力工具,尤其是当收益被转移到国外时,其作用更为突出。由于非定罪资产没收可以在无需定罪的情况下对来源不明的资产进行扣押、冻结和没收,因此当违法者死亡、逃离司法管辖区、免于起诉或者因权力过大而无法被起诉时——这些在所有严重腐败案件中都很常见——非定罪资产没收是最佳选择。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建立了允许非定罪资产没收的体制,并建议将其作为区域性和多国参与的资产追回的一个工具。《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敦促各国考虑采取这些措施,在“违法者由于死亡、逃离、缺席或其他适当的情况下”,采取非定罪资产没收。
随着对本问题的关注日益增加,考虑使用非定罪资产没收法律的司法管辖区也相应地需要一些实用的手段。《追缴腐败犯罪资产:非定罪资产追缴实用操作指南》便是这样一个实用的手段。《追缴腐败犯罪资产:非定罪资产追缴实用操作指南》是关于此问题的第一册书,也是在被盗资产追回倡议(StAR)之下的首个出版物。作为没收和非定罪资产没收的执法人员合作的产物,《追缴腐败犯罪资产:非定罪资产追缴实用操作指南》确定了关键概念——法律方面的、操作方面的以及实际方面的——这些概念为开展高效犯罪资产追缴提供了保障。通过实际经验、案例,以及非定罪资产没收法律节选,《追缴腐败犯罪资产:非定罪资产追缴实用操作指南》探讨736个关键概念。在书中还包括执法者可以使用的工具,例如案例、调查表、法庭辩护,以及没收前计划指导方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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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王晓鑫,司法部研究室助理研究员。从事司法外事、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实务与理论研究工作。著有《浅谈中国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历史与发展》、《犯罪资产分享问题比较研究》、《关于加强和改进追赃追逃工作的若干思考》、《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注入立法相关问题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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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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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展追逃追赃工作的现状(代译序)
前言
致谢
引言
缩略语
法律资源CD-ROM附录的目录
A部分理解此问题以及国际应对
1.盗窃公共资产:最严重的发展问题
2.全球一致同意需要通力合作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被盗资产追回倡议》(STAR)
3.非定罪资产没收作为追回资产的工具
区别刑事资产没收与非定罪资产没收
在大陆法和普通法国家进行的非定罪资产没收
非定罪资产没收的历史观点和国际支持
引进没收的适宜法律
资产追回
B部分非定罪资产没收中的关键概念
基本的强制执行命令
1.非定罪(NCB)资产没收永远不能替代刑事诉讼
2.非定罪资产没收案件和刑事诉讼(包括等待调查)之间的关系应当加以确定
3.当刑事起诉不适用或失败时,应执行非定罪资产没收
4.可适用的证据规则和程序规则应当尽可能具体清晰/30按照非定罪资产没收规定来定义资产和非法活动
5.来源于刑事犯罪的所有资产均应按照非定罪资产没收
6.所有类别的资产均应被没收
7.予以没收的资产应当定义广泛,涵盖各种资产价值的新形式
8.在《非定罪资产没收法》制定之前取得的来路不明的资产应被没收
9.政府应酌情为资产没收制定适当的限制和政策方针
调查和保护资产采取的措施
10.政府采取的旨在调查和保护充公之前资产的具体措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
11.在没有书面通知资产持有人之前采取的资产保护措施和调查措施必须被授权,当该通知可能妨碍司法管辖机构起诉没收案件能力时
12.必须建立相应的机制,专门用来修正签发的命令,该命令旨在保护、监控和出具证据,并抑制任何不利于政府的裁决,在政府重新考虑或者上诉之前暂不下达可能导致没收的资产超出法院管辖范围内的任何命令
程序和证据概念
13.政府申请和索赔人答复的程序和内容应具体规定
14.基本概念应根据法令阐释清楚,例如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和可予驳回的法律推定的使用
15.凡使用积极抗辩的,针对资产没收的抗辩,以及这些抗辩的要素和举证责任应具体规定
16.应授权政府通过间接证据和传闻来提供证据
17.应起草适用的法令限制法规,允许非定罪资产没收的最大可执行性
诉讼缔约方及注意事项
18.对予以没收的财产具有潜在法定权益的主体有权被告之有关诉讼事项
19.应授权检察官或政府机构认可担保债权人,而不要求他们提出正式索赔要求
20.拒绝返回管辖所在地接受尚未判决的刑事指控的在逃犯,不应获准对非定罪资产没收程提出异议
21.倘若资产已被转移至内幕人员,或非法活动的知情者,应授予政府宣布该资产转移无效权力
22.被没收资产的索赔人使用这些资产来对法院没收行为提出异议,或者用作生活费用的程度应予以特别规定
判决程序
23.当已经下达正式通知并且资产一直无入认领,可以考虑允许缺席审判
24.当双方同意该程序,可以考虑允许双方当事人未经审判而同意没收,并授权法庭进入法律规定的没收判决程序
25.倘若政府未能取得没收判决,明确规定索赔人可采用的任何补救措施
26.非定罪资产没收的最终判决应当采用书面形式/74组织事项和资产管理
27.明确规定有权调查和实施没收事宜的司法机构
28.考虑派遣在资产没收领域有特殊专长或接受过特殊训练的法官和检察官来处理非定罪资产没收
29.建立相应的系统以确保资产的没收前规划,维护和处置迅速并有效地开展
30.建立相应的机制以确保一项有效的资产没收行动具有可预期的、持续的以及充分的财政支持并限制在资产没收中的政治干预/82国际合作和资产追回
31.应正确使用术语,特别在涉及国际合作时更应如此
32.应授予法院域外管辖权
33.应授权各国强制执行外国的暂行命令
34.应批准各国拥有强制执行外国没收令的权力,并应颁布法律,最大限度地执行在国外司法管辖区的判决
35.没收的非定罪资产应偿还受害者
36.应授权政府与合作的司法管辖区分享资产或将资产归还给合作的司法管辖区
C部分特别撰稿
非定罪资产没收的实用操作:以瑞士为例
背景:大陆法系中的刑法
按照瑞士刑法典进行没收
非定罪资产没收的多边司法互助(M1A)
基于金钱价值判决的资产返还
基于非定罪资产没收的资产返还
英国追回腐败收益:执法协助和私人诉讼的工具
英国的执法协助
私人民事诉讼
私人诉讼的诉讼工具
民事诉讼程序:优点和缺点
英国的资产追回策略
法律基础
英国资产追回
培训
优先策略
总结
避免在获取司法互助时的陷阱:以根息岛行政区为例
根息岛与英国的关系
与欧盟(EU)的宪法关系
司法体系
根息岛行政区司法互助总览
主要方面的司法互助规定的法律框架
请求书
在另一司法管辖区进行调查的证据规定
在另一司法管辖区进行起诉的证据规定
扣押处于等待没收程序的资产
……
术语表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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