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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从行政刑法的缘起与归属界说行政刑法广义、中义、狭义和实用意义上的概念与范围;从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范畴的确立及其成立要件的研究,尤其是自然人与法人行政刑法责任的区分来定位行政刑法的研究对象及其“犯罪论体系”;通过行政性刑事责任范畴的确立及其确立根据的寻找,深入分析和研究了适合于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形式、内容和范围,尤其是集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行政性刑事责任、行政性刑事制裁措施、行政性刑事制裁体系等基本范畴为一体,重点关注行政处罚司法化的措施和行政处罚的重处范围等处罚形式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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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李晓明,男,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刑事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刑法博士点负责人。兼任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检察学研究会金融检察专业委员会理事,江苏省刑法研究会副会长等学术职务,并兼职苏州市政协委员及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等社会职务。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一百余篇,出版《行政刑法学导论》《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研究》《中国刑法基本原理》《经济刑法学》《经济犯罪学》《中国保安学》《中国犯罪学论纲》等著作三十余部。1997年被评为河北省“省管优秀专家”享受政府津贴,2000年被评为江苏省“中青年法学家”,2001入选江苏省“333工程”培养对象,2002年获“北美校友会杰出成就奖”;2004年在英国伯明翰大学访学,2005年至2007年在美国波士顿学院和美国东北大学访学,2010年获苏州大学教学名师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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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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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1
绪论
一、行政刑法在欧洲的兴起及其传播
二、日本的行政刑法及其“轻犯罪法”
三、我国古代和早期的“行政刑法”
四、我国解放前后社会主义的“行政刑法”
五、我国当代行政刑法研究的三个发展阶段
六、关于行政刑法性质及其归属的论争
七、我国未来行政刑法的新建构
第一章行政刑法的新界域:中义的行政刑法
第一节广义的行政刑法:行政刑罚+行政罚
一、国外的广义说:郭氏的行政不法理论
二、国内的广义说:全部行政性刑法规范
三、学界的应然说:行政刑罚+行政罚
第二节狭义的行政刑法:行政刑罚
一、国外的狭义说:行政法中的刑罚规范
二、国内的狭义说:行政法中的罪责规范
三、学界的主流说:刑法视野的行政刑罚
第三节中义的行政刑法:部分行政刑罚+部分行政罚
一、德国的界域:经济刑法+违反秩序法
二、美国的实用:较轻的刑罚(罚金)
三、日本的选择:轻犯罪法
四、中义的核心:行政罚中人身自由罚的司法化
第二章行政刑法的新建构:独立于刑法之外
第一节观念上的创新:自由罚、财产罚和资格罚等的司法化
一、司法化的新理念:行政处罚中的人权保障优先
二、自由罚的司法化:杜绝司法外的人身自由处罚
三、财产罚的司法化:落实宪法的私有财产权保护
四、资格罚的司法化:规范处罚行为保障职业资格
第二节确立上的根据:夯实中义行政刑法的理论基础及依据
一、国家权能的合理划分:司法权和行政权间的制衡
二、灰色理论的核心支撑:两法间的缓冲地带与过渡
三、国家类型的实际推动:行政国、法治国和福利国
四、公权与私权间的博弈:保障人权优先理念的确立
五、公正与效率间的平衡:辩诉交易、矛盾化解与直诉
六、二元结构的惩处体系:刑罚体系+保安处分体系
第三节内容上的调整:行政拘留、“收教”、强制治疗为主体
一、内容之一:行政处罚法中的自由罚和财产罚
二、内容之二:收容教养、收容教育中的自由罚
三、内容之三:强制医疗、戒毒等中的“自由罚”
四、内容之四:将拘役、刑管制刑移入行政刑法
五、内容之五:将非刑罚处罚方式移入行政刑法
六、内容之六:将危驾和恶意欠薪移入行政刑法
七、内容之七:设置与刑罚有效对接的保安处分
八、内容之八:完成同违法和犯罪的分离与衔接
第四节措施上的配套:通过专门程序框定案件的范围与管辖
一、措施之一:在社区里普遍设立基层法庭
二、措施之二:在操作上专门制定简易程序
三、措施之三:在性质上处罚不入刑事登记
四、措施之四:在运作上行政机关实行直诉
第三章行政犯罪的新称谓: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
第一节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的定性根据: 行政不法与
刑事不法的交叉
一、行政不法:中外学者在性质认定上的不同
二、刑事不法:中外学者在范围划分上的分歧
三、两者的区分:“三大差异理论”的不同界说与发展
四、定性的根据: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交叉与对接
第二节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的基本定位: 介于违法和犯罪间的
缓冲地带
一、犯罪:所有犯罪的统称
二、刑事犯罪:司法犯罪的别称
三、行政犯罪:刑事犯罪的对称
四、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同刑法内行政犯罪的划分
第三节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的要素分析:自然人与法人的区分
一、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的主要特征:双违性与灰色理论
二、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的一般要件:行为要素、责任要素和
价值要素
三、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的法人要件:行为要素和价值要素
第四节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的成立要件(1):行为要素
一、违法行为:作为、不作为与持有
二、行为对象:人、物、秩序与环境
三、行为结果:种类、数额与情节(包括人身危险性)
四、因果关系:认识、关联与要求
五、相关因素: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五节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的成立要件(2):责任要素
一、责任主体:责任年龄与特殊身份
二、责任能力: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三、责任内容:故意与过失
四、认识错误:法律与事实
五、相关因素:目的和动机
第六节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的成立要件(3):价值要素
一、价值要素(1):违法判断
二、价值要素(2):正当业务
三、价值要素(3):期待可能性(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章行政刑法责任的新表述:行政性刑事责任
第一节行政性刑事责任的确立根据:行政秩序与权益保护
一、追责目的:实现国家行政目的和秩序
二、追责方式:自由罚和财产罚的司法化
三、追责根据:特殊契约论与追求正当性
四、追责技术:“二元结构”的制裁体系
第二节行政性刑事责任的基本定位:行政刑罚的司法化
一、行政罚:行政责任(行政法责任)
二、刑罚:刑事责任(刑法责任)
三、行政刑罚(一):行政刑法责任(刑法之内)
四、行政刑罚(二):行政性刑事责任(刑法之外)
五、行政刑罚司法化:现代法治的必然趋势
第三节行政性刑事责任的承担(1):人身自由罚
一、行政拘留和拘役
二、管制
三、收容教养
四、收容教育
五、强制治疗
六、其他保安处分性质的措施
七、驱逐出境(限期离境)
八、禁止令
九、社区服务令
十、醉酒约束
第四节行政性刑事责任的承担(2):财产罚
一、罚款
二、没收
三、赔偿损失
四、销毁
第五节行政性刑事责任的承担(3):资格罚
一、剥夺人身、民事等相关权利的资格
二、剥夺实施相关行为的资格
三、剥夺公职及职业资格
四、剥夺荣誉资格
第六节行政性刑事责任的承担(4):申诫罚
一、警告
二、训诫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改正
第七节行政性刑事责任的承担(5):名誉罚
一、赔礼道歉(包括声明道歉)
二、惩罚性通告
三、刑事违法宣告
第八节行政性刑事责任的承担(6): 建议行政机关给予
行政处罚或处分
一、“建议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性质的认定
二、行政处罚或处分是对其他行政性刑事制裁措施的补充
第五章行政刑法规范的新拓展:行政刑法程序
第一节立法理念:现行法律体系下的公正与效能
一、司法效能: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平衡
二、权益保障:辩护权与非法证据排除
三、简易审:立法与执法效能的必然要求
四、非罪化:现代国际刑事政策的总趋势
五、与现行法的对接:出罪与入罪的缓冲地带
六、与刑诉法的关系:适用其理念和基本原理
第二节立法内容(1):对实体管辖范围的框定
一、与刑法的对接(一):刑事性质的管辖边界
二、与刑法的对接(二):有罪宣告判决的使用
三、行政处罚的司法化:以“人身自由罚”为核心
四、“收教”的司法化:由封闭式转向开放式
五、强制治疗的司法化:一种特殊的保护措施
六、工读教育的司法化:一种特殊的培养方式
七、保安处分的司法化:一种特殊的防卫对策
八、行政处罚的司法化:与行政法的有效对接
第三节立法内容(2):对行政刑法程序的设置
一、简易简化审程序:法官独任和行政直诉
二、轻罪的认罪协商:辩诉交易和矛盾化解
三、保护措施的下达:书面裁定与庭审裁定
四、法人罚的前程序:大额行政罚款的听证
五、文书与期间送达:通用格式与程序简化
第四节立法内容(3):对程序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证据衔接以客观证据为限:并直接用于案件直诉
二、直诉、自诉者以举证为主:证据收集及举证责任
三、被告人以辩解和自证为辅:反对强迫“自我归罪”
四、独任法官以自由心证为准:证据采信和自主裁判
第五节立法内容(4):对实体证明标准的明确
一、自由罚的证明标准: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二、财产罚的证明标准:做到令人信服程度
三、资格罚的证明标准:做到令人信服程度
四、其他罚的证明标准:做到优势证据程度
第六节立法内容(5):对实体审理结果的救济
一、被告人不服:引起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
二、起诉方不服:引起上级法院的书面审理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刑法诉讼程序(专家稿)
附件二《日本轻犯罪法》(于瑞钦翻译)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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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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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专业刑法的一个门类,行政刑法是相当特殊的一个领域。而行政刑法学——打个比喻的话——就像是一望无际的荒漠,虽然其中蕴含着金矿,其间也有星星点点的绿洲而给人们以希望,但是更多的是被废弃的——曾经辉煌的庄园、古堡、宫殿及其残垣断壁。所以,跋涉这一领域注定是艰苦的。也许就是这个原因,很少有学者长期坚持在这一领域从事学术研究。但是,李晓明教授是个例外,他长期专注于这一领域的研究工作,取得了许多研究成果,《行政刑法新论》是其又一新作。
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犯罪概念对于“危害社会”的强调以及“但书”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以及更为复杂的原因——比如区分敌我两类矛盾的刑事政策观念,将相当多的应当范畴于犯罪的刑事违法行为排除在外,刑法分则中只有很少的条文可以归类于行政刑法的范畴。刑法分则当中最为典型、最为重要的行政犯罪,当属有关非法制造、买卖、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方面的各种抽象危险犯。但是,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刑法典当中的行政刑法规范开始明显增加,甚至于成为立法者修改、补充刑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及其发展趋势。实际上,1997年《刑法》就已经有所表现,成倍地增加了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的具体罪名。1997年《刑法》实施之后,更为典型的是,“醉驾”、“飙车”(未来还将会有更多的危险驾驶行为)入刑、恶意欠薪入罪以及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违法行为被规定为刑事犯罪。此外,刑事立法上降低盗窃、抢夺、敲诈勒索等财产犯罪行为的定罪门槛,以及司法上扩张解释寻衅滋事罪等治安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可以说是行政刑法不断膨胀的重要表现。如果仔细分析之前八个《刑法修正案》,以及未来即将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基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和需要而扩张刑事法网的趋势日益明显。在此背景之下,我们十分需要关注行政刑法问题,所以,李晓明教授的《行政刑法新论》适逢其时。
什么是刑罚?在全世界范围内,并无标准、统一的答案。但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制裁措施必须归于刑罚范畴,这是国际社会的惯例,也可以说是一种普适的法治理念。换言之,凡是使用剥夺人身自由的制裁措施加以惩罚的违法行为均属于犯罪。但是,中国总是全世界的例外。所以,劳动教养曾经长期存在。现在,我们需要理论反思: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以剥夺1至15日的人身自由——名义上称之为“行政拘留”作为制裁措施,继续着区分违法与犯罪的传统,而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又常常混淆二者之间的界限。劳动教养显然不是刑罚的例外,所以2013年年底废除劳动教养是法治进步的标志——尽管迟到了太久。但是,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至今仍然坚持强制收容教育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人,这往高的方面说涉及法治理念问题,往低的技术方面说是因为不知道“行政刑法”概念的存在,没有认识到《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行政处罚法》的许多规定其实是纯正的行政刑法。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相当多的行政处罚措施——尤其是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制裁措施以及金额明显超过罚金(刑罚方式专称)的行政罚款乃至于强制解散公司、没收等制裁性很强的行政处罚措施,应当归入“行政刑罚”的范围。所以,李晓明教授在《行政刑法新论》中将一些行政处罚方法理论化为行政刑罚或行政性刑事责任的观点,值得加以重视。
法律是什么?这是法理学的一个难题。而行政刑法是什么则是刑法学理论上的难题之一。我不能肯定李晓明教授在《行政刑法新论》中的研究是成功的,但是他所进行的探索是重要的,书中关于行政刑法概念的讨论是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
是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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