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胎是一个人人皆知的问题吗?人们可能这样以为,因为有大量书籍涉及了这个问题,首先是医学和法律方面的书籍,其次是论战书籍。最近出版的著作回溯了整个这段历史,从禁止任何促进避孕和堕胎宣传的1920年法,到1974年11月至12月间使韦伊法得以通过的议会辩论,这之间在维希政权统治时期,还发生过一次处决一位非法堕胎者的事件。然而,这些历史标志并非全然准确,而某些已被人接受的观念其生命力很顽强。如大部分当代作家,不论是堕胎自由化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说1920年7月31日法是从重惩治人工堕胎行为的工具。不过事情并非如此:在1920年之前和之后,都是依照1810年的刑法典第317条对实施人工堕胎的妇女判处监禁,对帮助妇女实施堕胎的医生判处苦役。1920年法的目的是惩罚新马尔萨斯主义者,当时的法国人口出生率下降,又受到战争创伤,国力衰退,举国上下一片亡国的恐慌情绪,因此这些人被视作国家的敌人。同样,坚决反对韦伊法的苏图尔教授认为,与积极镇压堕胎行为的19世纪相反,20世纪是主张宽容的,而选择协会(Choisir)全称为lAssociation Choisirla cause des femmes,选择——妇女的事业协会。——译者注的主席吉泽尔阿利米律师却认为,对人工堕胎的惩罚在维希政权统治时期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其实,两人说的都不对,因为对堕胎妇女来说最艰难的,是在法国解放后的那些年。此外,由于有关人工堕胎的数据缺乏,因此对立双方便借此凭空捏造。例如,长期以来,主张惩治堕胎的人夸大堕胎引起死亡事故的数字,企图吓唬妇女,阻止她们堕胎。但是到了20世纪70年代初,这些论据反过来又对他们自己不利了,因为女权主义的激进分子也举出了一些可怕的数字,称每年死亡人数往往超过两万,以便更有力地揭露法律的不公正和伪善,这种法律无疑无法挽救任何胎儿,却必定要害死妇女。所以,要做到审慎和严谨,就应该摈弃带有数字的论述,由于堕胎大都在私下进行,数字不可能准确,而且这些带有数字的论述往往与作者们在这个问题上的政治、哲学和社会文化的态度紧密相关,很少有人不受影响。
父亲、孩子和国家
而且,堕胎常常被视作具有明显非历史特征的对象。20世纪初,布鲁瓦代尔教授编造了一种超越时间论,宣称“任何时候、任何国家都存在堕胎行为”。同样,自古以来,人们普遍都对堕胎行为进行惩治。例如,西蒙娜韦伊在国会发表演说时就提到,堕胎“一开始”就受到严厉惩罚。可是情况并非一直如此。因为各种古代文明似乎并没有特别关注处在胚胎阶段的生命。虽然迄今人们所知的刻在石柱或泥板上的最古老的典籍确实都禁止妇女堕胎,如作为巴比伦法基础的汉谟拉比法典的282条法令,或亚述判例汇编的90条,不过其针对的并不是这种行为本身,而是它对父权或夫权造成的危害。第三者因为殴打孕妇而致其流产,就要判处罚金,罚金的数额与这位妇女的社会地位成正比,以便对利益受损的家长进行补偿。而妇女本人的堕胎行为之所以往往也受到追究,只是因为她违背了丈夫的意愿而已。在古希腊和古罗马,丈夫掌握着子女的生杀大权,如果城邦不担心人口过剩,不要求他牺牲孩子,他就可以让他们出生。在这种情况下,家长同意实施的堕胎,就既不是重罪,也不是轻罪,而是和避孕行为一样,不会受到任何追究。
19世纪和20世纪赞成禁止堕胎的作家们,自认为是古希腊-拉丁文明的继承者,难免受到这种态度的影响。他们屡屡曲解古代典籍,并自行对立法者在这个问题上的沉默进行诠释,因为他们千方百计想从中找到反对堕胎的依据。自19世纪初期以来,埃及文明强烈吸引着西方人,据他们描述,埃及人就非常尊重生命权。据勒穆瓦纳博士说,在希伯来人那里,生命权也是严格受到尊重的,甚至是“使这个种族在全世界扩散如此之广的一个重要原因”。克律韦耶研究了亚述人有关堕胎的法律,干脆把它们和20世纪20年代的法国法律进行比较:“故意堕胎不仅侵犯了被孕育的人的生命权,而且对道德、家庭、国家和社会都会产生可悲的后果”。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与他们不同,根据非常丰富的资料,宣扬惩治堕胎的人传统上把希腊-拉丁文明史划分为两个时期:古希腊和罗马共和国的氏族崇拜和严肃古朴的道德风俗渐渐被尽情享乐、奢靡和淫荡取代,到古罗马帝国衰亡之时,已经世风日下。在前一时期,人们还不知道堕胎,而在后一时期,这种行为就大行其道。从19世纪末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一些作家就以被道德危机压垮的罗马帝国为鉴,不厌其烦地警告世人,如果法国不能提高人口出生率,不能振兴其堕落的道德风气,就注定要遭到可怕的厄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