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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企业社会责任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研究

書城自編碼: 2517532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普及读物
作者: 石娟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56890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1-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36/292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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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第三法域的理论视角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进行了系统介绍并对其修改提出了针对性和现实性极强的建议,对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来的发展方向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作用,适合该领域的研究人员、从业人员以及学生阅读。
內容簡介:
当前,我国的劳动权益保护被多方面围追堵截,似乎进入一个无法求解的迷局。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被广泛讨论和应用。企业社会责任的目标、动力、作用与劳动者权益保护具有高度的契合性。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为财产权和劳动权之间的权力重新分配提供了依据,并有利于对两者之间的矛盾的协调和平衡。当前,国家法制和个别劳动关系的自治是我国劳动关系协调的主要机制,而个别劳动关系又严重依赖国家法制,是较为明显的国家统合模式。以劳工三权为装饰的国家统合主义模式必须予以转变。在我国,这样的转变分为两步,第一步是从国家统合模式向企业统合模式转变,第二歩是从以劳工三权为基础的统合模式向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基础的统合模式转变。即实行以社会责任为基础的企业统合模式。企业行为守则Corporate
Codes of
Conduct及企业行为标准守则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劳动者权益提供保护的表现形式之一。企业行为标准守则的约束力来源于国际公约和多边协议转换、与主权国家劳动法律联系紧密、自我约束企业的契约义务。但是从某种程度上,企业行为标准守则对企业的强制力,可能比法律更强。我国劳动者不仅通过企业行为守则直接受益,还由于企业行为守则对其他劳动者权益保护方式发生作用,劳动者因而间接受益。事实上:即便企业行为标准守则本身的直接作用有限,其作为软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派生作用巨大,如强化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视程度,增强劳动法律的执行力度,提高国际劳工标准的转化力度,提供国家承担劳动关系的主要责任向企业承担其主要责任转移的可能性等。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劳动者权益提供保护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在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基础的企业统合模式的构建中,劳动者民主参与制在集体自治中发挥的作用无可取代。无论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还是职工监事、职工董事制度都应放弃原来的“主人公论”,而应当确立企业社会责任作为其共同的理论基础,同时明确区分职工代表大会、职工监事、职工董事与工会的职能定位和作用范围。
關於作者:
石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局副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民商法、民诉法,在核心期刊发表多篇论文。
目錄
绪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一、选题背景
二、选题的意义
第二节 文献综述
一、已获得的文献
二、研究现状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概念界定
一、研究方法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第一章 企业社会责任
第一节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特征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分类
第二节 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演进
一、狭义的企业社会责任
二、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
第三节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一、社会契约理论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
第四节 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和价值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早期论战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反对与赞成意见
三、我国法学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
第五节 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
一、国外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比较考察
二、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的实践
小结
第二章 企业社会责任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关系
第一节 劳动者权益传统保护方式
一、宏观保护:国家法制
二、中观保护:集体自治
三、微观保护:个人自治
四、传统劳动权益保护体系的检讨
第二节 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新方式:企业社会责任
一、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新资源
二、企业社会责任在劳动者权益保护中的主要功能
三、统合劳动者权益保护模式的转变
第三节 企业对于劳动者的社会责任
一、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地位
二、企业对劳动者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力
三、企业对劳动者承担社会责任的作用机制
小结
第三章 企业社会责任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之一:企业行为标准守则
第一节 企业行为守则
一、企业行为守则的发展
二、企业行为守则的定义和特征
三、企业行为守则的分类
四、企业行为守则的特点
第二节 企业行为标准守则的性质
一、企业行为标准守则的兴起
二、企业行为标准守则与软法
第三节 企业行为标准守则的运作
一、企业行为标准守则的推行基础
二、企业行为标准守则在商品链上的运作过程
三、企业行为标准守则选择
四、企业行为标准守则的执行
第四节 企业行为标准守则与劳动者权益保护
一、五大企业行为标准守则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
二、企业行为标准守则与其他劳动基准保护的关系
第五节 企业行为标准守则与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
一、企业行为标准守则在我国的实施与发展
二、企业行为标准守则对我国劳动者权利保护的影响
小结
第四章 企业社会责任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之二: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
第一节 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概述
一、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的概念
二、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的理论基础和目的
三、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
四、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的价值
第二节 国外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的不同模式
一、德国的二元共决模式
二、荷兰企业委员会模式
三、国外劳动者参与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第三节 我国的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制度体系
一、我国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结构
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第四节 企业社会责任视域下我国民主参与制度的完善
一、两种民主参与制共同理论基础的确立
二、职工代表大会制的完善
三、职工监事、职工董事制的完善
小结
第五章 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基础的企业统合模式的建构
第一节 企业统合模式的理念:三方合作与劳资共赢
一、政府:放松管制
二、劳动者:积极行动
三、企业:社会责任
第二节 企业统合模式的内部体系:强化劳动者权益保护责任
一、企业行为标准守则的运用
二、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制的强化
第三节 企业统合模式的外部体系构建
一、实现中观调整可变模式
二、制定法与软法的共治
小结
附录
附表一:五大企业行为标准守则与Is026000的劳动标准内容比较
附表二:五大行为标准守则的监督和实施比较
参考文献
后记
內容試閱
第一章

企业社会责任

第一节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企业具有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去确定政策、做出决策和采取行动的义务。

——鲍恩Bowen

企业确实存在社会责任,那就是在遵守法律和适当道德标准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挣钱。即企业社会责任等于利润最大化。

——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的内涵,一直众说纷纭。企业社会责任由“企业”、“社会”和“责任”三个词组成。其中,企业仅仅指明承担责任的主体。从词源上看,社会一词源于拉丁语“socialis”,原意为联盟伙伴。社会的概念语义广泛,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认为,社会与政治分开,成为独立的领域;而马克思对社会进行了非常客观科学的阐释,他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社会是一个起源于物质生产过程的具体历史范畴,人们在生产物品的同时也生产他们之间的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为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的社会。企业社会责任中的“社会”可分解到已有的各种社会利益享有者,如劳动者、消费者等。责任是伦理学的基本概念,也是语义很丰富的词汇,如分内应做的事及没有做好分内的事而承担的不利后果等。企业社会责任中的“责任”主要是强调应然的事。《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经济法学卷》对社会责任的定义是“社会责任主体对相对方以外的所有利益相关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编委会:《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经济法学卷》,北京大学出版社,第828页。。企业为社会责任的担责主体时,便是企业社会责任。

根据美国学者布鲁默Brummer在逻辑学上的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方式主要包括明确概念所指范围的外延式界定法、揭示本质属性的内涵式界定法和变换式界定法

卢代富:《公司社会责任的经济和法律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3页。。本文主要介绍构成要件式和外延式两种定义。

一构成要件式定义

伯文,被誉为现代企业责任之父,他的代表作——《企业人的社会责任》,把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的一种义务,即企业要依据社会的目标和价值来制定政策、作出决策或者遵循行动规则。在美国,企业社会责任的通常定义:企业社会责任指企业董事作为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企业在社会中应有的角色。

刘俊海:《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另有学者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盈利性的企业在其决策机关,确认某一事项为社会上多数人所期望后,该企业应放弃为自身谋利的意图,以符合多数人对该企业的希望。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6页。欧盟为企业社会责任所下的定义是,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自愿地综合考虑人们对社会和环境的期待

Alan CNeal,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Governance Gain or
LaissezFaire Figleaf? 29 Comp Lab L Poly J
4592008,p465。总体而言,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要件中,有人以企业社会责任的构成应以慈善的或者热心公益的动机为条件;有人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中应否包含“自愿”的内涵为要件;有人将应包含诸如“为经济上的牺牲”之类的内涵为条件;有人将行为本身或者行为结果作为要件。

构成要件式定义突出企业社会责任的要件,受我国学者的青睐。有学者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存在的唯一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之外的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包括雇员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其中以与企业存在和运营密切相关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主

刘俊海:《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页。。另有学者认为,无论是学者、企业还是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大多停留在现象描述上,而缺乏对其内涵进行严谨、科学的抽象。三者之间不同视角导致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不同描述。大多数学者是在企业的地位、企业利益结构和营利与公共政策的关系上研究社会责任;企业则关注社会责任对企业经营、营利的影响;而政府则集中于公共政策对企业的要求来揭示社会责任的构成。其共性是:都确认该概念是相对于企业仅仅对股东负责这一传统理念而言的,它不包括企业对股东的义务,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对社会的义务。

王保树:“公司社会责任对公司法的影响”,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3期,第84页。也有学者采信早期企业社会责任倡导者的定义,即企业社会责任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公益的义务。

卢代富:“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界说述评”,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3期,第143页。

二外延式定义

另一种定义方式是以外延式的方法对企业社会责任所作的界定,具有识别简便可靠的特点。美经济委员会1970年提出了三个同心圆的社会责任定义:“内圈是企业最明确、最基本的责任—有效地履行企业的经济职能,即产品、工作岗位和经济增长。中间圈代表企业在履行这一经济职能时,必须高度意识到不断变化的社会价值和优先发展的事项。例如,考虑环境保护问题、雇佣问题,与雇员的关系、给顾客提供更加精确的信息、公平待遇和防止伤害等。外圈概括最新出现的以及未完全定形的责任,这是企业应该自己承担的,即更广泛地参与改善社会环境例如,贫穷和城市衰败。”

李伟阳、肖红军、郑偌娟编译:《企业社会责任经典文献导读》,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年版,第105页。美国经济开发委员会发表的《商事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中,美国经济开发委员会列举了多达58种旨在促进社会进步的行为,要求公司有所作为。这些行为涉及10个方面,包括:教育、用工与培训、公民权与机会均等、经济增长与效率、城市改建与开发、资源保护与再生、污染防治、文化与艺术、医疗服务及对政府的支持。美国经济开发委员会又将其区分为两大类别:一是纯自愿性的行为,即由企业主动实施并由企业在其实施中发挥主导作用的行为;二是非自愿性的行为,指由政府依靠激励机制,或者通过法律、法规的强行规定而被迫实施的行为。

卢代富:“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界说述评”,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3期,第138页。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外延,独立说和综合说互不相让。独立说认为,社会责任是独立于经济责任之外的企业责任。如布鲁默Brummer认为,企业责任可划分为四种,即企业法律责任、企业经济责任、企业道德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综合说认为,社会责任是一个体系,包含了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卡罗尔将企业社会责任等同于企业责任,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2009,第66页。卡罗尔在《公司社会绩效的三维模型》中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定义都是外延式的,即社会于某一个特定的时期对企业在经济、法律、伦理和自愿方面的预期

See Archie B Carroll, A Threedimensional Conceptual Model of Corporate
Performance,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Vol44,
p500。他认为既能谋利,又遵守法律、重视伦理并乐善好施的企业,才称得上真正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

章辉美、赵玲玲:“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回顾与综述”,载《江汉论坛》,2010年第2期,第36页。约瑟夫·麦奎尔也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不仅仅要承担经济和法律的义务,还需要承担其他社会责任。

我国的著作也存在独立说和综合说的不同意见,但更多是企业社会责任是否包含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争论。刘保树教授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所承担的一种社会义务包括法律已规定的义务、道德义务和经营中发生的法律既未明确规定,也不是道德性质的义务,而是属于公司董事会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需解决的问题。

王保树:“公司社会责任对公司法的影响”,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3期,第87页。佐藤孝弘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两个标准,企业行为动机的社会性和企业行为结果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企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不能作为企业社会责任。

\[日\]佐藤孝弘:《论社会责任对公司治理模式的影响》,光明日报出版社2010年版。卢代富教授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与经济责任相对应,企业社会责任不包括企业经济责任。

为了减少和避免概念上的歧义,结合上述两种定义方式,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为了实现自身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承担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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