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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宗教立法是国家有关宗教的政策与法律规范的统称。本书以跨学科的方法,较为系统地考察了清代中国中央政府西部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形式、立法进程,及其对宗教行为、宗教财产的法律调整等问题。有清二百余年,中国中央政府以解决西部政治统一与民族问题为根本目的,逐渐确立起维护国家政治统一、因势利导和循序渐进的三个基本指导原则和丰富的法律形式。对藏传佛教的立法主要以重要政治事件为契机而逐渐展开,形成了以《喇嘛事例》为标志和中心的较为完善的核心法律规范体系,确立起喇嘛敕封、喇嘛朝贡、喇嘛僧官等系列管理制度;对伊斯兰教的立法在乾隆四十六年之前,以其谕旨为主要法律形式,以习惯法为重要补充;之后,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形式。总之,清代西部宗教立法以维护国家统一和西部地区政治稳定为首要原则,以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为主要调整对象,具有加强国家管理、因势利导性、世俗性、不平衡性等特征,对当代中国民族宗教立法在立法原则、立法路径、立法边界、立法主体等方面颇有重要的启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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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田庆锋1977一,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兰州基地兼职研究人员,甘肃政法学院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研究人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博士后;主持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2项,地厅级项目3项,参加国家级项目2项;在《河南师范大学学报》《西藏研究》《内蒙古社会科学》等刊物发表论文l0余篇;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史、宗教法学,代表性论著有《法治视域下清代金瓶掣签立法探析》《中国法律文献学引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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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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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一
序二
绪论
一、缘起及意义
二、重要概念
三、研究综述
四、创新和局限
第一章 清代中国西部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则与法律形式
第一节 清代中国西部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维护国家政治统一原则
二、因势利导原则
三、循序渐进原则
第二节 清代中国西部宗教立法的法律形式
一、清代对藏传佛教立法的法律形式
二、清代对伊斯兰教立法的法律形式
第二章 清代中国西部宗教立法的历史进程
第一节 清代中国对藏传佛教立法的历史进程
一、萌芽期:天命至顺治时期1616—1661年
二、奠基期:康熙至雍正时期1662—1735年
三、成熟期:乾隆至嘉庆时期1736一1820年
四、完善期:道光至宣统时期1821一1911年
第二节 清代中国对伊斯兰教立法的历史进程
一、平缓期:顺治至乾隆中期1644一1780年
二、骤变期:乾隆朝后期至咸丰朝178l—1861年
三、停滞期:咸丰朝至宣统朝1862一1911年
第三章 清代中国对西部政教关系的法律调整
第一节 清代对藏传佛教信众聚居区政教关系的法律调整
一、清代对西藏地方政教关系的法律调整
二、清代对漠南、漠北等地方政教关系的法律调整.
第二节 清代对伊斯兰教信众聚居区政教关系的法律调整
一、清代对陕甘地方政教关系的法律调整
二、清代对回疆地方政教关系的法律调整
第四章 清代中国对西部宗教管理的法律调整
第一节 清代中国西部宗教管理的主体
一、清代藏传佛教管理的主体
二、清代伊斯兰教管理的主体
第二节 清代中国对西部宗教管理体制的法制建构
一、清代对藏传佛教管理体制的法制建构
二、清代对伊斯兰教管理体制的法制建构
第五章 清代中国对西部宗教行为和宗教财产的法律调整
第一节 清代中国对西部宗教行为的法律调整
一、清代对藏传佛教宗教行为的法律调整
二、清代中国对西部伊斯兰教宗教行为的法律调整
第二节 清代中国对西部宗教财产的法律调整
一、清代对藏传佛教财产的法律调整
二、清代对伊斯兰教财产的法律调整
第六章 清代中国西部宗教立法的特征及现代启示
第一节 清代中国西部宗教立法的特征
一、以维护国家政治统一为首要原则
二、以加强国家管理为基本思路
三、以世俗性规范为主要内容
四、以因势利导为主要方法
五、具有严重的不平衡性
第二节 清代中国西部宗教立法的现代启示
一、宗教立法应当坚持平等原则
二、宗教立法应因势利导、循序渐进
三、宗教立法应当完善宗教管理机构和管理体制
四、宗教立法应广泛征求宗教组织的建议
结论
一、清代中国西部宗教立法以维护国家统一为目的,
具有多种法律形式
二、清代中国西部宗教立法具有因势利导的特征
三、清代中国西部宗教立法具有加强国家管理的特征
四、清代对藏传佛教的管理具有组织化与自治性的特征
五、清代中国西部宗教立法具有世俗性的特征
六、清代中国西部宗教立法具有严重的不平衡性缺陷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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