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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和谐社会道德体系构建研究

書城自編碼: 2503102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政治/軍事政治
作者: 李青、龙艳、邓明辉
國際書號(ISBN): 9787802327931
出版社: 时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12-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486/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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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提出的和谐社会道德体系的主要内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核心原则,对基本道德(原则、规范)的概括基本与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体一致,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较强的现实性,对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內容簡介:
本书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坚持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最新理论成果为指导,主要从社会主义的本质、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出发,围绕和谐社会与道德体系之间的关系,运用历史和现实相统一、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探讨了和谐社会道德体系的基础与根本要求,以及和谐社会道德体系的核心、基本原则和规范等问题。

本书提出的和谐社会道德体系的主要内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核心原则,对基本道德(原则、规范)的概括基本与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体一致,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较强的现实性,对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可以说,本书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
關於作者:
李青,男,湖南人,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哲学硕士,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学院基础部副教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伦理学研究,主持和参与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研究2项、教育部规划课题1项,出版《科学发展观视域中的“以人为本”》、《中西哲学及其思维方式比较研究》等学术著作4部(合著),在《毛泽东思想研究》、《武陵学刊》、《云梦学刊》等刊物发表论文40多篇,其中《盲目、必然与自由》、《从试验探索到开拓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观的演进与转换》分别被《新华文摘》和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社会主义论丛》转发。

龙艳,女,湖南人,在北京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学院基础部副教授。主要从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参加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研究2项,主持解放军总参谋部重大理论课题1项,主编教材2部,出版《人的全面发展在中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论》等著作3部(合著),在《武陵学刊》、《徐州师范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论文30多篇。

邓明辉,男,四川人,毕业于首都师范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学院基础部副教授。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和军队政治工作研究,参与教育部和总参谋部重大理论课题多项,出版《军队文化建设研究》等著作4部(合著),参编教材5部,在军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10余篇论文在全军性学术研讨会获得一、二等奖。
目錄
导论
一、和谐是真善美相统一的状态
二、道德是人促进和谐的实践方式()
三、社会应如何创制道德()
四、道德的根本目的()
五、道德体系的构成()
六、美德如何形成()
第一章和谐社会与道德建设()
一、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二、和谐社会是德性社会()
三、构建和谐社会与道德建设()
第二章道德的本质和特征()
一、道德的本质()
二、道德的基本特性()
第三章和谐社会道德体系的基础()
一、经济基础()
二、道德人性()
三、社会的本质()
第四章构建和谐社会道德体系的根本要求()
一、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契合()
二、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三、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相协调()
四、与优良传统道德相传承()
五、与世界优秀文明成果相融通()
目录和谐社会道德体系构建研究第五章和谐社会道德体系的结构()
一、道德结构()
二、基本道德和非基本道德()
三、重视社会基本道德的建构()
第六章和谐社会道德体系的核心()
一、我国道德建设的核心需要转换()
二、以人为本的伦理意蕴()
三、以人为本与为人民服务()
四、以人为本是和谐社会道德体系的核心原则()
第七章和谐社会道德体系的基本原则()
一、自由原则()
二、公正原则()
三、人道原则()
四、集体主义原则()
五、生态环境保护原则()
第八章和谐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
一、人之为人应信守的基本道德()
二、人之为家庭成员应遵守的基本道德()
三、人之为公民应坚守的基本道德()
四、人之为职业劳动者应遵循的基本道德()
第九章和谐社会道德建设的路径依赖()
一、推动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建立自由公正的民主法治社会()
三、繁荣社会主义和谐文化()
四、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结语坚守底线追求高尚()
一、社会发展对人的道德要求()
二、品德与美德()
三、美德与道德()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內容試閱
第一章和谐社会与道德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需要雄厚的物质基础、坚强的政治保障,又需要良好的思想文化条件。”《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712页。社会是否和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710页。因此,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必须“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共同的理想信念和道德规范,打牢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道德基础,巩固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701页。一、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648页。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一)和谐是人类共同追求的核心价值“和谐”是中西方传统文化精神的重要内容,建立和谐社会是人类共同的追求。“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701页。第一章和谐社会与道德建设和谐社会道德体系构建研究对和谐统一的强烈追求是中国传统哲学和中华传统文化的一个显著特征。许多思想家认为,社会内部治理良好、上下里外协调一致的状态就是“和”。“和”就是一种协调互动、生机盎然的状态。据《国语·郑语》记载,周幽王八年,郑桓公与太史史伯一同谈论国家“兴衰之故”和“死生之道”,太史史伯最早提出“和”的概念。他说:“虞幕能听协风,以成乐物生者也。夏禹能单平水土,以品处庶类者也。商契能和合五教,以保于百姓者也。周弃能播殖百谷蔬,以衣食民者也。”虞夏商周之所以能够成就功业,根本在于能够在天地和人事之间建立和合关系。史伯提出了“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的思想。“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故先王以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百物。”如果“去和取同”,万物就要衰灭、国家就会衰败。《易传》提出“太和”思想,高度赞扬并提倡万事万物的和谐。《中庸》认为,“和者,天下之达道。”《管子》说,“和合故能谐。”《老子》讲:“冲气以为和”。蒋锡昌先生对此解释道:“按《说文》:‘冲,涌摇也。’此字老子用以形容牝牡相合时,摇动精气之状,甚为确切。‘气’指阴阳之精气而言。‘和’者,阴阳精气互相调和也。《庄子·田子方》:‘至阴肃肃,至阳赫赫……两者交通成和而物生焉。’《荀子·天论篇》:‘万物各得其和以生。’《贾子·道术篇》:‘刚柔得适谓之和。’并与此义相同。‘冲气以为和’,言摇动精气以为调和也。‘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即万物生育之理,乃所以释上文生生之义者也。”辛战军:《老子译注》,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73—174页。老子认为,构成世界的相互冲撞的阴阳二气始终在“道”的规整下实现统一,使世界成为“和谐”的整体。孔子提出过“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和为贵”等思想。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的思想,既是一个重要的哲学范畴,又是一个重要的伦理道德标准和社会治理标准,其本质在于实现各种差异之物的协调与统一。“和”的思想对中国古代政治产生了重大影响。“和”是历朝历代治国安邦、治世抚民的重要法则。周公旦摄政7年后在还政于周成公时说:“呜呼,孺子王矣……相我受民,和我庶狱庶慎,时则勿有间之。”(立政篇)周成公在总结施政经验时说:“庶政惟和,万国咸宁”。(周官篇)西周的成康之治被后世史家称作为“和谐社会”,其治理社会之道就在一个“和”字。《论语》也提出了“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的社会治理思想。“大同社会”是中国古代人们的最高社会理想。墨子提出“兼相爱、交相利”、“爱无差等”、“尚贤”、“尚同”的理想社会方案;孟子描绘了“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社会状态;《礼记》描绘的理想社会是:“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提出要建立一个“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中国民主革命的伟大先行者孙中山先生曾提出将在中国乃至世界建立一个没有压迫、没有战争的“天下为公”的社会。尽管大同世界在旧社会不可能实现,但反映了人们对美好生活和理想社会的向往,为后人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在西方思想史上,古希腊哲学很早就把“和谐”作为了哲学的基本范畴。在古希腊自然哲学家的认知中,人并不是一种特殊的存在,而是世界的一种自然存在。世界的本质是和谐的。赫拉克利特认为,世界的表象是布满斗争的,斗争是万物之父,然而,内在于这种对立斗争表象深处的是和谐。世界的和谐是由相互对抗的力量不断均衡的结果。他说:“世界秩序不是任何神或人所创造的,它过去、现在、未来永远是永恒的活火,在一定分寸上燃烧,在一定分寸上熄灭。”《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1页。世界一团活火,处在不断的运动变化之中,但世界的运动变化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有序的、和谐的。恩培多克勒认为,世界是由“火、气、水、土”四种元素(“四根”)构成,万物的产生和消失是由“四根”的混合与分离所致。“爱与恨”是“四根”混合与分离的原因。当世界由“爱”支配时,“四根”交融,世界达到和谐状态;反之,当憎恨支配世界时,“四根”分离,世界的和谐就解体。因此,美好、和谐的世界秩序是建立在“爱”的基础之上的,一个和谐的社会取决于人与人的友善和敬爱。毕达哥拉斯认为,一切生命都有共同的灵魂,灵魂是不朽的,且可以在不同的身体之间相互转换。人为了不失去灵魂或死后重新获得灵魂,需要不断地净化灵魂。音乐和哲学是净化灵魂的根本方式。因为灵魂是世界的理性,“灵魂是一种和谐”,而音乐是和谐的音调,哲学是对事物之间和谐关系的思索。灵魂的真正满足不是从感官和主观中获得,而是通过灵魂拥有智慧、节制等美德,并按照“逻各斯”而做到理性生存时才能达到。和谐是数的规定性,数是世界的本原,因而,世界的本质是和谐的。柏拉图提出了“公正即和谐”的命题,认为统摄世界一切的原则是“至善”,至善是安排、规定世界秩序的原则,是真、善、美的统一。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中道”概念,“中道”是相对于人的情感和行为而言的适中。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使人们过有组织的生活,因为个人只有在公共生活中才能最大限度的获得德性和幸福。为此,他提出了最理想的社会政治发展模式,认为现实中最佳的政治制度是立宪制。因为立宪制是由中等阶级统治的政体,是最坏的政体和最好的政体的“中道”,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长久。在文艺复兴运动和产业革命的影响下,许多思想家提出自由、平等、博爱、民主等思想,设计“理性国家”方案,力求构建一个富裕、公正、法治的理想社会。卢梭认为,人生而平等,人类应当建立一个法律面前人人自由平等的契约社会。孟德斯鸠以“法的精神”为出发点,主张采取依法治国的方针,建立一个公民权利不受侵犯的法治社会。1803年,傅立叶在《全世界和谐》一文中指出,现存的资本主义是不合理的制度,将要被“和谐制度”所代替。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以“新和谐”公社为名在美国进行建设理想社会的试验。1942年,德国空想共产主义者魏特林在《和谐与自由的保证》一书中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是“和谐与自由”的社会,新社会的“和谐”是“全体和谐”。马克思曾对《和谐与自由的保证》一书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是工人阶级“史无前例的光辉灿烂的处女作”。马克思还充分肯定了空想社会主义者关于未来社会的美好设想,认为他们“提倡社会和谐”是“关于未来社会的积极的主张”。当代西方的思想家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主张。罗尔斯希望建立以公平的正义为首要原则的良序社会;德沃金主张建立一个消除因人与人之间的天赋或出身的不同而造成的社会不平等的平等社会;诺齐克从自由主义出发,主张建立一个充分保障个人自由或个人权利完全不受侵犯的“最弱意义的国家”。桑德尔批评了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提出建立一个使社会成员或个人有归属感的共同体;麦金泰尔从历史叙事的角度,坚持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传统,主张建立一个德性社会;斯威夫特主张建立一个能够平等对待自己的成员和人人相互关心的社会共同体,等等。可见,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和谐,是人类的共同向往,是人类的核心价值。但是,由于实践、时代和阶级等局限,人类建立和谐社会的理想在阶级社会只是一种理论的建构,而不是现实的建造。人类实践的发展把建设和谐社会的历史重任推给了一个崭新的社会形态——社会主义社会。促进社会和谐、构建和谐社会成为了社会主义社会的重大现实课题和历史任务。(二)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性社会和谐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未来新社会的基本特征。“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必然要被新的无阶级对立的新社会所代替,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的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4页。马克思、恩格斯还对未来和谐社会提出了一系列的设想,主要观点有:实现和谐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资本主义社会绝对不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只有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物质生活资料的丰富是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社会基本矛盾的相互适应并通过自身的改革调整予以解决,是和谐社会的本质体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三大差别”的消除,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和最高表现形式。列宁在领导俄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不断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丰富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未来社会的思想。列宁认为,只有社会主义才可能广泛推行和真正支配根据科学原则进行的产品的社会生产和分配,使劳动者过上美好幸福的生活;社会主义社会应大力帮助农民,消除城乡差别;必须把国民经济的一切部门建立在同个人利益的结合上面;必须发扬民主、改革国家机构,反对官僚主义,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必须时时处处千方百计地巩固和扩大党同群众的密切联系。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未来和谐社会的设想和探索,不仅描绘了未来社会的美好蓝图,而且为实现美好社会理想指明了正确道路,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思想来源,又是构建和谐社会伟大实践建设的根本指针。需要强调的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事业是在生产力不发达、科学文化落后、人口多、底子薄的基础上进行的,其历史前提和实践基础与马、恩的设想有着根本性的区别。因此,在中国这样的东方大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能从马、恩等经典作家那里找到现成答案,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规律和特点。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人对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重大历史和实践课题进行了创造性的探索。1956年,毛泽东发表《论十大关系》,从社会主义建设的全局和局部、局部与局部等重要关系方面论述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提出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根据中国的特点建设社会主义的思想。1957年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这一重要著作中,毛泽东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理论,创立了关于社会主义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学说,要求学会用民主的方法处理和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为建设社会主义事业而奋斗。他还提出了建设和谐政治环境的设想:“我们的目标是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以利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较易于克服困难,较快地建设我国的现代工业和现代农业,党和国家较为巩固,较为能够经受风险。”《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543页。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党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中出现了重大失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遭受严重挫折。但是,毛泽东领导的中国共产党人对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探索和理论思索丰富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深化了对人类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对进一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借鉴和指导作用。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成功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在探索过程中,虽然经历了严重曲折,但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取得的独创性理论成果和巨大成就,为新的历史时期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宝贵经验、理论准备、物质基础。”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我们党在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的带领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总结新中国建立以来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借鉴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历史经验,把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坚定不移地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道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我们党不断进行理论总结,创立了邓小平理论,科学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系列基本问题。邓小平理论科学认识和把握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深刻揭示社会主义本质理论,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提出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理论,以及“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等思想,进一步丰富了社会主义建设理论,成功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奠定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历史根基。以江泽民为核心的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在国内外形势十分复杂、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出现严重曲折的严峻考验面前捍卫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新的实践基础上全面论述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和关系,深入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提出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要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要始终代表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等,成功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向21世纪,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和实践。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紧紧抓住难得的战略机遇期,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征程中推进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开创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全面小康社会是“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的社会。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我们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明确要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要建设“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并要求全党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2004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2005年2月,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胡锦涛对和谐社会的涵义、特征和重大意义等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胡锦涛指出,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纲领性文件,开启了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征程。《决定》指出:“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必须“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实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完善社会管理、增强社会创造活力,走共同富裕道路,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650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充分考虑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不同群众的实际和利益需求,坚持理想与现实的统一,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就是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最终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和自由全面发展。党的十八大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新形势下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之一,重申了“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一科学论断,指出:“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创造活力,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必须从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5、34页。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系列论述既符合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反映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又赋予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自觉与实践自觉,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新境界。(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实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集中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根本的原则。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构建和谐社会是每个中国人的事业;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构建和谐社会最终是要使每个人过上和谐安宁的幸福生活。党的十八大报告认为:“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根本目的,构建和谐社会,加强社会建设就是要“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3—34页。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民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就是要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权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就是要建立人人自由平等全面发展、每个人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不断提高所有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社会。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没有民主也没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发展的目标,也是社会主义事业取得成功的力量源泉和根本保证。社会主义社会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章,明确利益主体、规定利益范围、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救助社会弱势群体、维护和保护社会各成员的正当权利,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正,实现社会成员间的共生共荣,使全体群众平等创造和享受社会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民主法治通过法律等规范确认和维护劳动者的创造活动、经济利益和创造成果,通过公正的社会制度和体制机制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鼓励人们干事业、干成事业的良好氛围,营造平等竞争和持续发展的社会环境。法治具有规范性、强制性等特征,可以通过立法和法律的实施,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形成安定团结、互助有为的和谐局面。民主法治在和谐社会基本特征中居于重要位置,决定、制约和影响其它特征及其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良序社会,安定有序是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民主法治是社会安定有序的根本保障。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和标志,民主法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利器,是社会正义最有力的保障。充满活力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民主法治确立和保障了人的主体地位,是社会生活充满活力的制度保障。诚实友爱是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民主法治是人们建立诚信友爱的人际关系的法制制度前提和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人平等的公正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因素和核心价值。公平正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公平正义是现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依据,是协调社会各群体利益关系的基本准则,是社会具有凝聚力、感召力的道义源泉,是激发社会创造力、保护社会积极性的动力之源。只有遵循公平正义原则,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才能获得最广泛的支持,制度才能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绳,才能有效调节社会各种资源和力量,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协调统一。机会平等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体现,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和谐社会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共同的基本权利、平等的发展机会,保证社会成员教育均等、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和社会生活,保障人们依靠法律、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立公正合理、互助和谐的人际关系,形成遵法纪、讲道德、守诚信、讲秩序的社会环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诚信友爱的人道社会。社会和谐的根本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决定人与自然的和谐,决定人与社会的和谐,最终决定社会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程度决定社会和谐的程度,决定社会发展的状态,决定社会文明的发展方向。人与人的和谐根本在于利益和谐。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和谐,除了靠公正的社会基本结构和制度保障外,还要靠人与人诚实守信、平等友爱的道德来维持和巩固。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如果人们之间能够坦诚交往、互帮互助、相互关爱、相互促进、共同发展,那么,就会建立和保持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就会促进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协同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良序社会。安定有序是社会和谐的首要特征和基本元素。安定有序是社会发展进步和人们生活幸福的先决条件和根本前提。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在不安定中发展,任何人都不可能在动荡不安中享受到生活的幸福。安定有序,既包括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运行的良好,又包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稳定有序和运行良好。如果整个社会生活及其各个方面都能够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既合乎规律又充满活力地运转,那么,社会便能安定有序,人们则可安居乐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充满创造活力的自由社会。增进社会活力是社会进步协调发展的源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充满生机活力和创造性的自由社会。社会活力的持续增长和有序发展,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社会和谐不是一种沉寂或死寂的状态,而是一种生机盎然、活力无限的状态,是各种社会力量不断发展、各种创造力不断迸发、各种创新成果得到尊重和保护的状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活力,集中体现为社会成员的历史责任感、创造力和主体性的充分发挥、不断增进与成功实现上。自由是人的生命最深层的需要。自由是活力的源泉和动力,活力来自自由。人没有自由则必定没有活力,社会没有自由则必定停滞或倒退、甚至覆灭。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是保证人的潜能自由全面发展的和谐,是保证人的个性、人格独立和潜能、创造性极大发挥的和谐,因而是自由的和谐。因此,要构建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就必须充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就必须促使一切积极因素得到最广泛最充分的调动、人的创造活力得到充分激发,社会的开放性和竞争的活力在政策上、制度上得到保证,就必须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就必须使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和睦相处的生态文明社会。人与自然和睦相处、协调发展是和谐社会最基本的前提。维持动态平衡的生态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最基本的条件。和谐社会必须在一个有益于人类生存发展的生态环境中才能建立、保持和发展。只有在适宜安居的自然环境中,人们才能进行正常的实践活动和社会生活,才能建立和巩固和谐的人际关系,才能促进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才能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实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些特征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内容。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既体现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等多位一体的格局,又体现了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统一、民主与法制的统一、公平与正义的统一、活力与秩序的统一、科学与人文的统一、人和自然的统一。同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在地位和作用上并不是完全同等和并列的,每一特征都有各自的地位和作用,其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基本前提,安定有序是先决条件,民主法治是根本保证,公平正义是核心内容,诚信友爱是重要因素,充满活力是动力源泉。这些特质从不同方面反映和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具体表现。所以说,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确立,表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总体布局更加具有全面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提出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的论断,标志着我们党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总体布局的认识更加深化和拓展,实现了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新飞跃,发展了社会主义本质观,丰富了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二、和谐社会是德性社会在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未来社会不仅是生产力发达、社会财富极大丰富的丰裕社会,而且是社会关系和谐、人们精神境界极大提高的德性社会。我国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这种丰裕的德性社会。“和谐不仅是一种人与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理想,同时也是社会治理的善治状态。因此,和谐包含着理想境界和善治状态两个层次。从社会生活的内容来看,和谐又包含着社会政治治理的内涵,也包含着人际和美、社会风气祥和、人与自然协调等道德内涵。”肖群忠:“论和谐的理想与道德”,《河北学刊》,2005年第4期。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公平正义、民主自由、安定有序的法治社会,又是人人团结和睦、诚信友爱的德治社会,是“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相统一的善治社会。只有在善治社会,人们才更有可能过美好的生活。(一)“法治”与“德治”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社会要存续,首先要有生命的个人,个人的存在离不开基本的生活资料,为此,社会的第一个实践活动就是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任何生产都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生产关系)中进行的。为了发展生产,创造更多更好的财富来满足人的需要,人类就必须对创造财富的社会活动进行管理。管理是对人的行为的引导、规约和限制,也可以看作是对人的自由的限制。管理,从约束力而言,可分为权力管理和非权力管理。权力管理是刚性的,甚至是暴力的,非权力则是柔性的,非暴力的。由于管理在一定意义上是对人的自由的限制,如果社会管理者只依据自己的好恶对被管理者随意进行无限制的干预和约束,那么,这种管理必定会对社会和个人带来危险甚至灾难。因此,管理就不能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的,而必须是依据一定法则、且是好的法则才能施行的。那么,社会管理为什么应当依据法则而行呢?俗话讲,无规矩则不成方圆。恰如王海明教授所言:“唯有借助行为规范,才能实现对行为的管理,才能实现政治和德治,从而保证经济、文化产业、人际交往以及一切具有社会效用的活动之存在和发展。”“否则,如果没有这些规范,那么,管理者就会无所遵循、各行其是、随心所欲滥用职权;而被管理者也就无所适从、糊里糊涂、相互侵犯、乱成一团。”王海明:《新伦理学》(上册),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410页。制度,尤其是社会根本制度是重要的社会规范,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包括一般层面的制度和具体层面的制度。制度实际上就是实现社会价值的规范体系。它真实地影响、制约、塑造人的活动,为人的活动提供规则、标准、模式,将人的活动引入到可合理预期的轨道,给人提供从事活动的现实空间。参见徐春:《人的发展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79页。制度不仅直接规定着人的社会地位,规范、制约着人的活动范围、行为方式、社会关系,而且规约人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任何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思想意识指导下建立的,蕴涵着一定的文化价值,是一定价值观念、伦理精神的实体化、具体化。制度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运作程序、基本权利义务分配和安排等方式确定人的社会地位,引导、制约人的行为,整合人的德性。参见吴向东:“制度与人的全面发展”,《哲学研究》2004年第8期。法律和道德是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性”规范。法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是人们应该且必须如何执行的权力规范。道德是由社会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应该如何执行的非权力规范。王海明:《伦理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1页。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它们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存在政治权力强制。王海明:《伦理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1页。由此,社会治理也可以分为权力治理和非权力治理。一般而言,依据应当且必须执行的权力规则——法律进行的社会治理活动就是法治,即依“法”(法律规范)进行治理;依照道德进行的社会治理活动就是德治,即依“德”(道德规范)进行治理。可见,无论是德治还是法治,都是依据规范进行社会治理,是依照规范而实施的社会行为。但由于法律和道德的社会性质以及对人的社会行为约束力的不同,法治和德治的社会作用和影响则不一样。法治是依照法律对社会生活进行的权力治理。法是权力规范,法治是权力治理。由于法治的前提是法律,因而法治的作用依赖于法律自身的作用。“法本身的作用(即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社会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54—55页。法律所规范的是社会的基本的且具有重大社会效用的行为,是维护社会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因此,法就不能不具有严厉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不得不通过国家权力强制实施。这样,法便是人应该且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通过法的形式予以规定的。权利是法律允许实施、能够施行的行为;义务是法律要求实施且必须施行的行为。社会个体可以自行放弃某些法定权利,但决不能不履行法定义务,更不能施行法律禁止的行为。如果人的行为超出法律所规定的限度,国家强制力就会依法对行为主体实行制裁和惩戒,这是法治的惩恶功能。惩恶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持社会正常的秩序而使社会不至于因无序而毁灭。这是法治的根本特点和最大优势。一物有优势,必有劣势,同时,优势和劣势在一定条件下能够相互转化。法治因其权力的强制性对社会存续的维护有着其他社会因素不可比拟的优势,但是法治也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博登海默认为:“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裨益的社会生活制度,但它像人类创造的大多数制度一样也存在着某些弊端。如果我们对这些弊端不引起足够的重视或完全视而不见,那么它们就会发展为严重的操作困难。法律的这些缺陷部分源于其保守的倾向,部分源于其形式结构中所固有的僵化呆板因素,还有一部分是源于与其控制作用的有关的限制方面。”转引自王旭伟:“法治、德治关系的分析”,《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法的制定具有一定程度的前瞻性,但由于人的理性的局限,法律无论如何都无法全面预测社会生活发展的状况,难以准确判断社会生活将要发生的变化。于是,当社会生活发展变化到一定阶段时,有些法律规范就会落后于社会实际生活,法律对社会生活、人的行为的制约作用就会减弱。同时,又因法只对具有重大社会效用的行为进行规约,不能囊括整个社会生活,必然存在法所不能管辖的领域,这势必会存在游离于法之外的“恶”,存在法所惩戒不到的“恶”。这可以称为法之惩恶的有限性。再者,法的执行是由独立的权力部门独立行使的。执法部门的执法效率和力度也会影响法治的效果和权威。德治是依据道德对社会生活、社会行为进行的非权力治理。由于道德与人的社会生活直接相连,哪里有人的社会生活,哪里有人的社会性行为,哪里就会有道德,哪里就会有道德对人的行为的规导。因而,道德对人的社会行为的规导作用具有最大的普适性。亦即道德对人的善行的褒奖无处不在,道德对人的不良行径的谴责、制约也无处不在。同时,德治的社会成本是最低的,效率却是最高的。因为:道德所倡导的是道德主体的行为自律,提倡人的内心自觉和自我约束,因而可以减少社会管理成本,从而节约生产成本,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率;道德主体的行为自觉与能动性的发挥,必然会提高活动效率,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加快社会财富的增长,为提高生活水平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道德的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有利于促进人与人、人与集体之间的利益和谐,尤其是当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利益相冲突且难以两全时,道德主张自觉利他,这既能够规避或减少不必要的社会冲突,保全和增加社会公共利益,又能够改善人的社会关系,促使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创造有利于实现人的本质力量的和谐环境。另外,道德以一种隐而不显的方式规约人的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维系社会的存在和作用于人们的生活。也就是说,道德与社会、实践和人的生活具有内在的关联性与同在性。无论社会发生怎么样的变化,处在何种状态,无论法律等规范如何不起作用,道德始终发挥着保持社会存续所需要的约束和管理功能。只要人类社会存在,就会有道德和德治;反过来,只要有德治,社会就不会灭亡。从这个角度讲,社会可以没有法律、法治,但是不能没有道德,不能没有德治。可见,德治是最长久、最广泛、最深远的社会治理。同法律和法治一样,道德和德治也具有历史的局限性。道德作为非权力规范,不具有权力规范的强制性,因而德治的强制力比较弱,尤其在社会转型时期,道德的力量更显得薄弱(同时也显现道德的重要性)。道德虽然有扬善惩恶的作用,但其惩恶功能却很有限,特别是对那些缺乏道德良心的人和不良行为,简直是无能为力。由于道德惩恶功能的弱化,道德的扬善作用也必然受到抑制,从而减损德治的社会效用,在一定程度上使社会出现道德失范状态,从而扰乱社会的正常秩序,降低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由于道德也是由社会制定或认可的,在社会生活急速变化的时代,原有的道德体系难以发挥作用甚至失效,新的道德规范又未能迅速确立起来,即使确立起来的新道德也难以立即发挥积极作用,更难以使其作用普遍化。同时,由于旧道德,特别是那些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关系发展的旧道德,维护和保障的是旧的落后的社会关系,但其作用却具有一定的历史惯性,往往会成为新的社会力量的压制者,阻拦新事物的形成和壮大,阻碍社会变革,延缓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另外,道德的多元性,也容易降低或减缓道德的社会作用。一个社会的法律是统一的,法律体系是一致的,有利于人们的遵循和权力机关的执行。但是,各种不同利益主体的道德会有差异且彼此可能存在冲突,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或道德两难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个体道德间的冲突有可能引发社会道德实践的冲突,造成社会利益的损失。因道德不能适应复杂的社会生活而引发的实践冲突,也会降低道德主体的能动性,从而减弱德治的力量,增加法治的成本。参见应飞虎、戴劲松:“法治与德治”,《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8卷。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意识形态的基本形式,属于上层建筑范畴,都是通过对政治上层建筑的作用来影响社会经济基础乃至整个社会生活的,它们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的存续和发展,增进社会成员的利益总量,使人们过上幸福生活。在存在阶级和根本利益相冲突的社会,法律与经济基础直接相联,法律的作用与国家权力职能是基本一致的。一个国家的政治权力具有什么样的职能,法律就会有什么样的作用。然而,道德与国家权力职能并不一定是一致的。因为道德不仅有统治者的道德,而且有被统治者的道德。统治者的道德与国家权力紧密联系在一起,道德的作用与国家权力的职能相一致,是为维护统治者的利益服务的。被统治者的道德有的与国家权力的职能相一致,有的则不相一致,或有时是一致的,有时则是不一致的。可见,道德的作用要比法的作用更为复杂和多样化。因而,就社会本身而言,便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具有共同的道德观,形成共同的道德价值,避免因道德多元而引发不必要的社会冲突,减少因道德差异而引发社会行为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保持必要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的统一和完整。法治和德治的功能各有优劣,且具有互补性。充分发挥德治和法治的优势是社会治理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与目标。然而,德治和法治的积极功能的发挥及其相互补充并不是天然的,而是有条件的。最基本的条件就是道德和法律的性质及其价值目标的一致性。恶德与恶法、恶德与良法、良德与恶法之间无法实现互补,只有良法与良德才能实现功能互补。恶德、恶法既与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趋势相逆,又与人的本性不相符,根本不能实现德治和法治的应有功能。恶法与良德、良法与恶德,其价值目标严重冲突,不可能调整好社会利益关系。良德与良法不仅体现的是先进社会生产方式的要求,而且符合人性需求,同时,它们的社会目标是一致的,因而便可以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功能互补。如果说法治的功能主要是惩恶,德治的功能主要是扬善,那么,德治和法治就实现了惩恶与扬善的统一,形成良好的社会治理体系。一方面,德治为法治提供丰富的道德资源,降低法治的社会成本;另一方面,法治为德治提供统一的价值尺度,并通过对恶行的惩戒建立较为优良的社会环境,增强道德的扬善抑恶能力,增进德治的社会功效。现代社会,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关系越来越复杂、松散和偶然。如果说传统社会主要是熟人的联合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相对较为稳固,那么,现代社会就是一个陌生人的集合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偶然而松散。从社会治理而言,德治的功能在不断弱化,法治的作用则更为重要和显著,其功能也不断强化和完善。与此同时,社会管理的机构越来越庞大,社会管理的成本越来越高涨。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的道德能力和德性,降低了人的精神生活的质量。德性作为人的重要品质,是人之为人的根本。德性是人的幸福的内在要求或内在本质。人的德性的低位,则意味着人的生活质量的降低,人的幸福在某种意义上的丧失。这似乎是许多现代思想家、尤其是美德伦理学家不愿看到的情形。如何在道德日渐式微的现代社会,发挥道德的作用,如何建立德性社会,如何光大人的德性,如何不至于生活在“冷冰冰”的法治和无处不在的社会“枷锁”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开篇即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处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卢梭揭示的这种人的自由悖论在现代社会表现得似乎更为显著。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方面增强了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拓展了人的社会关系,扩大了人的自由;但另一方面,现代科技深入到了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科技对人的活动、人的生活的控制能力日益加强,同时由于伦理道德对人的科技行为的引导、约束作用发挥不够,科技成果被误用、滥用的几率上升,人类似乎日渐被自己创造的强大科技所控制而更不自由,从而形成人的一种新的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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