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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以作者担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裁和中国工商银行行长期间,中国金融领域艰难宏伟的改革大业为背景,将他在经历和见证我国商业银行以及资产管理公司改革发展过程中所写的一些文章精选辑录成册,记载和反映了这位全球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行长在面对改革的一些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时的种种认知、感悟和心路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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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杨凯生 经济学博士,研究员。现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兼职教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博士生导师。
杨凯生曾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裁、中国工商银行行长、南非标准银行副董事长。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特邀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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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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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部分 思考与探讨:改革的难点与重点
合理定价不良资产是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核心
中国AMC不逊于美国RTC
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与发展
开启吸引外资大门处置国内不良资产
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究竟如何处置
探索新形势下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的新体制
稳定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的几点思考
要理性地看待标普评级事件
勿把实体经济和金融业对立起来
雷曼五周年祭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几点看法
刍议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银行
互联网金融需要良好的文化支撑
关于银行业需要澄清的几个问题
进入新常态需要解决过剩产能和过度信贷问题
第二部分 对话与访谈:改革的热点与焦点
不良资产证券化——一个好的路径选择
托管德隆——华融处置不良资产的一次创新
工商银行新起点——工商银行股改后首次答记者问
从一个新视角审视次贷危机
完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两点思考
中国银行业的运作模式与挑战——与美国参议员Bob Corker的会谈纪要
完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将支持小微企业政策落到实处
我国应警惕金融创新不足可能引致的风险
融资租赁的实质究竟是什么
融合、传承加创新是互联网金融的出路
第三部分 倡导与推行:企业的和谐与奋进
我所喜欢的员工
领导干部怎样搞好班子团结
这些年,这些人,这些情
代后记——在卸任工商银行行长时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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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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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用以专门收购、管理、处置从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其主要目的是要帮助国有商业银行卸下部分包袱,化解多年积聚下来的金融风险。应该说,在物价指数不高甚至是负数的宏观经济形势下,解决这个问题正是好时机。我们应该抓住机遇,当机立断地剥离和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考虑,一是要注意避免和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二是要清楚认识我们所面临的一个约束条件,即我国财政的承受能力有限,为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而支付的改革成本不能过高,必须控制在财政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否则,再好的改革方案在实践中也难以行得通。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目标是多元的。如果解决不好银行、财政、国有企业几者的利益兼顾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就无法获得成功。那么如何才能解决好这个问题呢?关键是要做好制度安排,要在总体目标之下尽快明确各项具体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要力求合理、有效,富有可操作性。
由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确实是前所未有的,因此在许多方面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很难在某项改革思路形成的初期就有一套具体完整的成熟方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组建也是如此。严格地说,我们是在缺乏必要的法律甚至规章制度的支撑下起步的。但时至今天,成立最早的信达公司已运作一年有余,华融、长城和东方公司也已开业八九个月了,现在应是认真对这一段运作情况进行总结、检讨,争取对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尽早予以明确和规范的时候了。对一些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从表面上看仅仅是影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效率,但实际上会影响化解金融风险的效果,影响财政的稳定,影响国企改革的深入。总之,它会影响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初衷的实现。关于资产管理公司所收购不良资产的定价问题就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个问题。解决好定价问题是保证和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健康运作的重要基础。
定价问题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金融资产公司以什么价格从银行手中收购不良资产;二是国家认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收购的资产价值是多少;三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该以什么价格来处置资产。这三方面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果不能清楚辨析它们之间的关系,资产管理公司就很难进行运作。
我国资产管理公司按账面价值收购国有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这已是既定的方针。这种做法与国际上不少国家的资产管理公司的做法是有区别的。有人依国外一些资产管理公司按评估价收购的做法来评价,认为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等值收购不良资产的做法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因为这种定价方法让银行对如此大量的不良资产几乎连道义上的责任都不必承担,而且还获得了一次性的补偿。这很容易使银行产生道德风险。这种说法虽然有一定道理,但是我们考虑问题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
剥离和收购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工作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这些不良资产是多年积累下来的,其形成既有深刻的历史背景,又有复杂的现实原因,既来自管理中的疏漏,又缘于体制上的弊端。
第二,这些不良资产量大面广,债权结构复杂,如逐笔评估后再予以剥离和收购,无疑会延误银行剥离不良资产的进程,增加处置历史遗留问题的成本。
第三,国有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是国有独资企业,是等价收购还是评估后折价收购,其实质是究竟把损失体现在银行还是反映在资产管理公司,它并不涉及资产流失的问题。
基于上述种种原因,我们认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账面原值收购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这种做法虽有缺陷,但由于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不失为一种合理的政策安排。关键是要注意做到两点,否则这种做法的弊端将难以克服。一是银行剥离不良资产之后,应该和资产管理公司一起对这些贷款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总结,不能一剥了之,轻易放弃一次吸取教训、检讨失误、提高信贷管理水平的绝好机会,这关系到银行日后的长远发展。二是国家应该对资产管理公司所收购资产的实际价值做出一个比较准确的判断。虽然事先没有算账,但事后摸清底数还是十分必要的。这有利于预测改革成本,从宏观上把握金融改革深化的进度;也有利于加强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还有利于建立起对资产管理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
在现实运行中,由于可以理解的原因,国家有关部门总是要把资产价值高估一些,认为这样一来就可以提高资产回收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银行也总是愿意把剥离出来的资产质量说得好一些,认为这涉及对银行信贷管理水平的评价;资产管理公司则希望资产评估价值能低一些,因为这事关对其经营运作情况的考核,其中既有经济责任,更有政治责任。如何把这几种不尽一致的认识统一起来,如何把各方不同的心理价位调整得相互接近一些,这是一个重要的无法回避的问题。对几百万户企业,上千万笔贷款逐户逐笔做出评估,而后进行累加,固然可以得出一个相对比较准确的结果,但这在技术上显然不可行。所以,必须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资产价值整体折扣计算方法。应该按照贷款客户的实际情况(债务人现在究竟还存在不存在,经营不经营,经营状况如何)、银行贷款发放的方式(究竟是信用贷款还是保证贷款、抵押贷款,抵押保证是否还有效)、债务人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贷款逾期时间长短,积欠利息多少)等等,分门别类合情合理地对资产管理公司所收购的资产进行折现计算,并把这作为资产管理公司的起跑线,国家据此进行考核和管理。需要指出的是,把折现率定低了固然不利于加强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有可能扩大损失。但如果出于种种考虑,把折现率人为定高了,也将制约公司处置资产的积极性。每处置一笔资产将意味着公司的运作结果与国家的期望又远了一步。世界上一些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所以运作失败了,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它们不愿意或者不敢处置资产,以至于资产管理公司成了“不良资产仓库”,公司成立多年后账面资产虽然没有减少,但其实际价值已经所剩无几。这个教训我们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必须吸取。
以上谈的是整体资产的估价问题,更重要的还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理资产时的逐笔定价问题。当然不能简单地以上述折扣计算的办法来确定每一笔资产的处置价格,因为整体折扣计价遵循的是“大数定律”。我们相信在整体折扣计价过程中,有的资产会被高估,有的又会被低估。正因为如此,其总的结果才是相对合理的。但在处置某一笔具体资产时,我们都希望能“摸高”。究竟哪一点算是高点?如何才能找到高点?人们通常认为拍卖是一个好办法,因为拍卖可以充分体现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防止人为定价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种种弊端。但拍卖有其明显的局限性。拍卖对处置“以物抵贷”的房地产、厂房、设备、汽车等实物性资产,甚至对处置非上市的股权都是一个比较有效的办法,而对处置纯债权则难以行得通。因为中国目前尚缺乏对贷款债权进行市场定价的机制。中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收购的资产恰恰大部分又是贷款。在处置这些贷款的过程中,无论是直接收回现金还是进行债务重组,都离不开定价这个关键环节。如何保证定价的相对合理,这是方方面面都很关注的问题。
由于债权结构、债务人结构的多元化,加之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发育程度的差异,很难找到一个普遍适用的定价方法。但人们又担心如果听任各家资产管理公司特别是资产管理公司各地的办事处自己“酌情处理”,可能会出现决策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从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有两种思路:一是上收资产处置定价决策权,规定凡处置的资产价值超过多少时,或收回价值距账面价值多少时,必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直至财政部批准。二是上级主管部门包括财政部只管“程序”,只负责监督、检查资产管理公司是否严格依照既定的规则运作,具体项目定价则交由公司负责。第一种做法我们比较习惯,资产管理公司也比较欢迎,因为一切责任都不必承担。但坦率地说,它既无法保证效率,也不可能有效防止道德风险。总之,它很难适应市场运作要求。选择第二种方法可能更为现实,但要采用第二种做法,则定价的规则、程序就非常重要。拍卖、招标和所有商务谈判都应该按市场化的要求来进行,需要排除一切不正常的干预。资产管理公司内部必须建立一套完备的决策机制,公司要建立资产处置审查委员会。资产处置方案、处置价格,即卖给谁、卖多少钱(当然资产处置不仅仅是“卖”,这里是一个形象的说法)不能由个别人、少数部门说了算,要实行集体决策。即便公司总裁也只能否决委员会同意性的意见,不能否决委员会否定性的意见。也就是说,要形成一种机制,使得任何人包括总裁个人的决策只有可能增加公司的收入,减少公司的损失,而不可能相反。与此同时还要考虑公司的投资银行性质,要建立对资产管理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这种机制应该是鼓励公司多处置、多收回资产的,而不是使得公司不敢或不愿多处置资产的。
要防止出现“冰棍现象”,即拿在手里看着它一点一点化掉是没有任何责任的,相反,积极去处置它反而会承担责任。要把变现多少、盘活多少与公司的费用、员工的收入挂起钩来,不吃大锅饭,不捧铁饭碗。总之,要让公司员工都知道,只有资产卖出好价钱,公司才能有发展,个人才能有更多收益;只要资产处置回收率高,公司就能有发展,个人就会有更多收益。真正做到了这一点,就可从源头上有效防止资产定价和处置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否则,仅仅寄希望于靠上级有关部门来设防把关,可能会事倍功半甚至适得其反。
此外,还应该明确指出的是,不良资产的定价与减免借款人的债务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无论某一笔资产定价是高还是低,无论它距贷款原值贬损是多还是少,都不构成债务的自然豁免。只有获得债权人的允许,通过债务重整,企业才有可能卸下部分包袱。除此之外,任何逃债赖债的想法都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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