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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1月1日表决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该法对现行国家安全法从名称到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突出了反间谍工作特点。该法首次对具体间谍行为进行法律认定。该法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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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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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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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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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三条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依照前款规定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第十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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