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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WTO争端解决年度报告(2011-2012年)

書城自編碼: 249897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國際法
作者: 王军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6930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10-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434/502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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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卷年度报告依然遵循了第1卷的编排体例。在“发展概况”板块中,“WTO争端解决机制运行情况综述(1995~2012年)”对整个WTO争端解决机制自1995年成立至2012年的发展概况进行了总结。文章的结论是: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是有效的、公正不偏的,促进了各成员对WTO规则的遵守。该文特别指出,这一机制取得了预期的效益。它通过成功地解决WTO成员之间的贸易纠纷,使有关WTO规则得到了澄清和解读,更使绝大多数违反WTO规则的成员的行为得到了纠正,从而使获胜的申诉方获得了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
本卷年度报告还新增了一个“国际交流”板块。在这个板块中,编者向读者报道了2012年7月16日下午,“WTO争端解决机制之父”拉卡特(Julio LacarteMuró)大法官与WTO上诉机构现任主席张月姣大法官的专题报告会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成功举办的盛况。
目錄
1序言一王军1序言二盛建明
发展概况WTO争端解决机制运行情况综述(1995~2012年)王军“柳暗花明”之后的“山穷水复”——2011~2012年度涉华WTO
争端案件述评盛建明
专家评论今年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十大特点——在中国法学会
WTO法研究会年会上的讲话(提纲)杨国华 论发展中国家使用WTO保障措施的合规性——以多米尼加保障
措施案为视角郭策美国诉中国影响电子支付服务措施案(DS413)介评陈雨松取向性硅电钢世贸争端案对反补贴调查的影响 单一为何世贸组织在乌克兰发生危机时置身局外?
詹姆斯·巴克斯著梁意译盛建明审校附:英文原文
经典案例“美欧墨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之述评盛建明钟楹“中国诉美国双反措施案”述评陈卫东“美国诉欧盟及其四成员大飞机案”述评陈卫国“中国诉欧共体钢铁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述评陈若鸿“中国诉美国轮胎特保措施案”评述卢杰锋“安提瓜诉美国影响跨境赌博服务措施案”之DSU第22.6条仲裁
述评——兼论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报复权”官松
国际交流大事纪报道:2012年7月16日WTO上诉机构第一任主席拉卡特先生
与现任主席张月姣女士专题报告会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成功举办 多边贸易体制之历史回顾与“多哈回合”举步维艰之根源剖析
拉卡特著邢文达何启豪张文达译戴萍校对 附:英文原文
附录附录1 WTO争端解决机制案例索引(1995年至目前)附录2WTO争端解决机构每年受理案件数量(1995~2012年)附录3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每年受理上诉案件数量(1995~2012年)附录4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报告上诉率 (1995~2012年)附录5申诉方主张适用WTO适用协定的情况统计(1995~2012年)
內容試閱
2014年9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将迎来她30岁的诞辰。在这令人欢庆鼓舞的时刻即将到来之际,我们的第2卷《WTO争端解决年度报告》(2011~2012年)也已付梓。作为主编之一,我为能有机会借此卷的出版向法学院的生日祝福而备感荣幸!
本卷导读
在此,首先代表我们的编辑和写作团队,对本书的荣誉出版作出了贡献和帮助的业界同仁、同事、朋友、学生和亲人们,表示最衷心的感谢!为了让中国的同行或者更多的有识之士深入了解这一在多边贸易发展的舞台上发挥着至关作用的争端解决机制,认识其中的法治精髓和其完全依赖现代法治理念运行的状况,特别是中国参与其过程的最新情况,他们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可以说,本卷所辑录的每一篇文章,无论篇幅长短,都饱蘸着他们传播和教育WTO法治的热情。他们踏踏实实的研究必将极大地推动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
众所周知,美欧国家通过其所主导的WTO这一平台,建立了一个开放、可持续发展、以法治为基础的全球贸易体制。与此同时,也在积极地推行其以“自由、繁荣、民主和法治”为核心的价值观。而WTO争端解决机制经过十几年的发展,通过弘扬法治精神,使WTO建立了解决全球贸易争端所应具有的权威。这种权威对于维护和发展现行的WTO多边贸易体制是不可或缺的。
本卷年度报告依然遵循了第1卷的编排体例。在“发展概况”板块中,本人撰写的“WTO争端解决机制运行情况综述(1995~2012年)”,对整个WTO争端解决机制自1995年成立至2012年的发展概况进行了总结。文章的结论是: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是有效的、公正不偏的,促进了各成员对WTO规则的遵守。该文特别指出,这一机制取得了预期的效益。它通过成功地解决WTO成员之间的贸易纠纷,使有关WTO规则得到了澄清和解读,更使绝大多数违反WTO规则的成员的行为得到了纠正,从而使获胜的申诉方获得了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
盛建明教授撰写的“‘柳暗花明’之后的‘山穷水复’——2011~2012年度涉华WTO争端案件述评”,分析和总结了2011年至2012年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情况。该文通过对这一阶段业已作出裁决或尚未审结的9起涉华案件的简要介绍与精辟分析,回顾了中国政府在这一阶段中攻防并举和敢于胜利的抗争轨迹,总结了这一阶段中国在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并为下一步的工作指明了方向。
在“专家评论”板块中,杨国华先生、郭策先生、陈雨松先生、单一女士以及詹姆斯·巴克斯先生,分别在他们的文章中阐述了各自对争端解决机制或者典型案件的见解,其中既有他们对实战经验的总结,又有他们高屋建瓴的真知灼见。这些文章将为我国学者进行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极为丰富的素材。
在“经典案例”板块中,盛建明先生、陈卫东先生、陈卫国先生、陈若鸿女士、卢杰锋先生和官松先生分别对涉华的四个重要案件以及其他成员之间发生的两个重要案件进行了精辟述评。在述评过程中,作者们没有止步于对案件本身的叙述,而是致力于揭示这些案件发生的背景、它们在方方面面产生的深远影响和它们所触及的法律背后的政治、经济制度。
本卷年度报告还新增了一个“国际交流”板块。在这个板块中,我们向读者报道了2012年7月16日下午,“WTO争端解决机制之父”拉卡特(Julio LacarteMuró)大法官与WTO上诉机构现任主席张月姣大法官的专题报告会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成功举办的盛况。拉卡特大法官于1918年出生于乌拉圭,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访问时已年届94岁高龄。他曾参加过1948年关于成立“国际贸易组织”(ITO)的“哈瓦那宪章”的起草工作,他参与了GATT项下的全部八轮多边贸易谈判,是WTO争端解决谅解备忘录的设计者和谈判委员会主席,也是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的第一任主席,被称为“WTO争端解决机制之父”。拉卡特大法官在此次主题演讲中纵论了自“二战”以后到当今世界贸易体制的发展。他先后谈到了从“国际贸易组织”(ITO)的流产到GATT的诞生与发展;从GATT八轮回合的谈判到1995年1月1日WTO正式开始运作;从GATT时期争端解决机制的软法(soft law)到WTO时期争端解决机制真正发挥“硬法”(hard law)功能。最后,他阐述了多哈回合陷入僵局的多方面原因。他那内容丰富而又风趣幽默的讲演不时赢得听众的赞赏和笑声。为了深度聚焦这一令人难忘的历史时刻,我们将拉卡特先生当时的精彩演讲编入了本卷。
互动式教学方法与“学生参与”理念
本年度报告的编辑和出版,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法学教育领域的案例教学的发展,使之从国际商法领域扩展到WTO法领域。本人从近30年的从教经验中获得的感悟是,案例教学是培养学生的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最佳途径。
在英美国家的法学院,互动式的教学方法始终是主流的教学方法,其中包括案例教学法、小型论文写作课程、诊所教学和参加实习等。这些方法的本质特征,是将教学过程变为学生和教师共同研究的过程,所依据的是下文提到的“学生参与度”的理论。自1992年8月,我从美国进修回国,受美国法学院互动式案例教学方法的启发,在深刻反思中国传统灌输式的教学方法的局限性的基础上,始终身体力行地推动我国案例教学的发展。我先后编写了《美国合同法案例选评》、《国际私法案例选评》等中译文案例教材和《美国合同法》、《美国侵权法》等英文原版案例教材,目前又在编写中译文的《美国侵权法案例选评》和《比较合同法案例选评》。与此同时,我坚持不懈地在比较合同法、比较侵权法、国际商法等课程上采用这种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的本质是教与学的互动,要求学生课前研读案例、课上交流研读的体会。这使学生从消极的听众变为积极的参与者,使学习的过程成为研究的过程。而其中的“被动领受”与“主动参与”,恰恰是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与发达国家现行法学教育之间的最大差距。这些年里,有许多学生在毕业多年后对我说:他们的功底扎实、事业成功和出类拔萃,得益于我在课堂上把他们“逼”得紧;听我的课,他们很是紧张,但今天他们淘到了金,有很大一部分应归功于我。
英美国家法学院对互动式教学方式的普遍采用,植根于它们对公平、公正、透明的程序的信守,这也对其教育评估体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目前,美国高校的人才培养质量评估,注重对教育的过程性指标的评估,尤其强调“学生参与度”(Student Engagement)对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影响。“学生参与度”,是指学生在课堂内外发生的有效教育活动上付出的时间和精力,以及高校所创造的促进学生参与的服务和条件。因此,“学生参与度”被西方高等教育界视为影响高等教育产出的最重要因素。对“学生参与度”的关注表明,其质量评估范式,已经从过去的关注高校教育产出转变为同时关注高校教育过程。基于“学生参与度”的理论,在20世纪初,阿斯丁(A.Astin)等学者批判了美国高等教育传统的质量评鉴标准(如大学声誉、排名、资源等),认为这些标准并没有体现高校质量评价问题的核心——“大学的资源和投入是否旨在为学生提供有价值的教育经验和活动并因此给他们的人生带来了提升”。朱红:“高校人才培养质量评估新范式——学生发展理论的视角”,载《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9期。
回到“案例—互动式教学” 和“学生参与”的具体方式,对中国学生来说,是采用原汁原味的英文案例,还是采用翻译后的中译文案例进行教学,会产生不同的教学效果,因此不能偏废其中的任何一种。概括地说,采用中译文案例可以提高阅读速度,增大阅读量,拓宽摄入信息的范围。因此,在我们坚持和探索案例教学近30年的历史中,我们先后出版了两个系列的案例教学丛书,即中译文案例系列和英文案例系列。2012年,笔者主持的《国际商法经典案例丛书》获得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立项,该套丛书包括20本案例教学教材,内容也从选编一个国家的案例发展为融入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多个国家的案例。 包括《比较商事组织法》、《比较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比较侵权法》、《国际私法》、《比较产品责任法》、《比较票据法》、《比较破产法》、《比较证券法》、《信用证和国际结算》、《比较保险法》、《海商法》、《国际金融法》、《比较公司融资法》、《比较电子商务法》等20本教材。目前,这些教材正在陆续出版之中。
事实上,上述案例教学丛书已经形成了一个较完整的体系,并已经为许多学校或法学院所采用。这一期《WTO争端解决年度报告》也属于其中的一部分,并且已被纳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培养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基本教材。
今天,即使在大陆法系国家,案例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WTO法律制度在未来的发展也离不开其争端解决案例的发展。
寄语学生
不经意之间,笔者在恵园已工作、学习了近30年,可谓弹指一挥间。在本卷年度报告出版之际,笔者衷心地希望,全国法学学科的学生们树立远大的目标,信念执著、品德高尚、学贯中西、活跃于国际法律舞台,成为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的栋梁之才。今天,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和完善依然任重道远,中国作为正在崛起的大国,还需建立自己的软实力,包括参与设计和制定21世纪全球贸易和投资规则的软实力。
最后,笔者由衷地感谢阚小海先生、宋学成先生、张乐田先生对本书出版的慷慨资助和帮助,感谢他们默默无闻地为中国的法学研究工作所提供的鼎力支持。

王军
2014年7月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国际贸易和金融法律研究所序言二

序言二







马年的到来,意味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已经足足经历了12个年头,而12年的时光,是充满中国意味的一个生肖轮回。
12年以来,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但是呼啸的声音正在变小,脚步开始变得日益稳健。
12年以来,中国的改革开放业已取得举世瞩目的重大成就,但是改革的艰巨性也日益凸显。
12年以来,中国各行各业经历了一种角色的重大转变。从一个对世贸规则充满好奇的初学者,正在日益变成一个熟练掌握世贸规则的运用者以及全新世贸规则制定的参与者。中国政府也从世贸规则的被动接受者之一,逐渐转变成世贸规则的主动制定者之一。
正是在这一充满中国意味和情结的马年到来之际,我和同事们编辑的《WTO争端解决年度报告》第2卷,终于可以出版面世了。
作为本书的主编和作者之一,在这一新作即将问世之际,笔者难免会有一些感悟。对于拥有30年法律生涯的笔者来说,这些感悟又自然离不开法律与规则。
首先,通过编辑本书,本人对法律与规则的认识有了质的提升,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全球治理中的示范作用有了更深的体认。
虽说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主旋律,但是在主旋律之外,却是并不宁静的红尘滚滚与浊浪翻腾。从中东多国欲罢不休的战火纷飞,到乌克兰境内接二连三的祸起萧墙;从“后穆巴拉克时代”血案频繁的埃及骚乱,到国家机器反复陷于瘫痪的泰国街头抗议;从以占领华尔街运动为标志的茶党运动,到遍布世界的恐怖势力对文明的公然挑战;从欧盟航空碳税引发的口水大战,到各国在气候变化中的唇枪舌剑……即便是貌似风平浪静的地区和时分,也时常有暗流涌动的较量与角逐;明知必将导致两败俱伤的局面与境地,却仍要进行不惜代价的博弈与争斗……
其实,人类社会从来就没有过持久不变的和平,今后的地球也将不会是祥云笼罩的一片和谐。只要有人类居住的地方,矛盾是永恒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问题在于,用什么样的方式消解人类之间的种种矛盾,化解国家之间以及人民之间的各种纷争?
显然,以和平的手段,以规则的力量来解决争端,是一种理想的方式,也是一种最佳的选择。WTO之所以广受称颂,甚至在多哈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反复陷于僵局的情况下仍能保持有效运转,就是因为它拥有一套以规则为准绳、以和平手段迅速解决贸易争端的多边机制。
我们注意到,在WTO审理的为数不少的贸易争端案件中,当今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美国也体会到了败诉的滋味。但是,即便是美国这样强大的国家,也没有公然地表达过,它将拒不执行WTO业已作出且已经生效的裁决报告的言辞。在更多的案件中,欧盟、日本、加拿大等WTO大佬级成员在败诉后,都会主动地遵从裁决,既没有试图规避其结果,也没有试图退出这一体制。
这意味着什么?
这至少说明,在人类社会,唯有基于规则的判决,才是令人信服的判决;唯有基于规则的征服,才不是后患无穷的征服。这是因为法律与规则只服从理性,而不会屈从于强权。它以平和的心态,睿智的方式,令人信服,促人改过!
由此可见,以和平方式和依照规则解决贸易争端,不仅是WTO这一充满争议的国际组织之内一道亮丽的风景,而且对当今世界多个领域的全球治理也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其次,通过编辑本书,本人对国家在国际诉讼能力方面业已取得的巨大进步与重大成就有了更新的认识,从而对于未来的信心更加坚定。
正如我们在上一个年度的争端解决报告中所说的那样,2009年,中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中国在这一年连续发起了针对美欧的3起申诉案件,其分别为:针对美国的“禽肉进口限制措施案”DS392号案 和“轮胎特保措施案”DS399号案以及针对欧盟的“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DS397号案。此外,在2008年下半年提起的针对美国的“双反措施案”(DS379号案),也作为“积案”于2009年年初进入了专家组审理阶段。再加上中国于2010年提起的“皮鞋反倾销措施案”(DS405号案),两个年度中发起或积压的中国申诉案件已达5起之多。
这一连续猛攻的高压态势,不仅大大突破了以往大约一年一案的申诉频率和防守积极、进攻疲软的攻防格局,而且向世人展示了中国政府敢于拼搏、敢于胜利的精神气概。果然,进入2011年后,除“轮胎特保措施案”在上诉程序中最终全面败诉外,中国在其余三案中均获得了来之不易的胜诉结果;其中的两个案件,即“DS379号案”和“DS397号案”,中国直至上诉阶段结束后才赢得最后的胜利;而对于“DS405号案”,在2011年作出的专家组裁决中,中国即已经摘得“胜诉之果”。
如此密集的申诉,如此辉煌的胜诉,在中国历史中都可谓是前所未有的,也是以前我们无法想象的。与刚刚入世之后一段时间我们连“单挑”案例都捉襟见肘的格局相比,真是天壤之别。中国政府和法律人在国际贸易诉讼能力方面的进步,由此可见一斑。
总之,入世13年以来,中国政府和中国法律人在国际诉讼能力方面进步之快,不能不令人拍案叫绝,不能不令人击掌赞叹,不能不令人信心百倍!
再次,通过编辑本书,我和我的同仁们也进一步认识到,中国在国际诉讼能力的全方位提升方面,仍有很大余地。
显然,在充分肯定中国政府和中国法律人在国际诉讼能力的长足进步和卓越成就的同时,不应忽略我们在国家整体诉讼能力这一重要的软实力指标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
与发达国家(甚至是部分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在国际诉讼能力方面的差距是十分明显的。不过,通过近几年的不断历练,其中的一些差距其实已经在迅速缩小的过程之中。即便在中国尚有短板的领域,中国政府在短期内迅速弥补这些差距的势头,也是不可阻挡的。
但是,中国与发达国家在整体诉讼能力方面的另一些差距,则有着更深层次的历史和现实层面的原因。比如在发起和解决争端的规则意识方面的先天不足,比如在“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建设方面的严重滞后,比如在国际争端解决的制度安排方面的不足,比如在迫使国际机构及裁判人员在公正履职的制约机制方面的软弱无力,比如在法律教育和人才培养方面的制度欠缺……在这些差距方面,中国的赶超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需要付出更加艰巨的努力。
抛开其他因素,单是就中国社会在传统上存在的规则意识淡薄的社会现象而论,要将国人的此种意识提高到一个能与中国主要竞争对手持平的程度,就已经令我们深感任重而道远。
近现代以来,特别是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在法治建设方面所取得的巨大进步和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应当承认的是,中国社会、中国公民与中国企业的规则意识是比较淡薄的。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日趋自信的今天,中国企业以连贯一致的方式遵守既有规则,特别是跟踪新规则、创造新标准的能力,无疑仍然是令人担忧的。这固然与长期以来中国社会商业文化的缺失,以及一个世纪以来整个社会的激烈动荡有关,但是毋庸避讳的是,这种状况显然也与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法制建设严重滞后密切相关。直到中国改革开放之前,司空见惯的政治风波,不时出现的政策偏差,无法无天的个人崇拜,目无法纪的权威滥用,肆无忌惮的蔑视传统,触目惊心的政治迫害,乃至人人自危的群众运动……这一切的一切,导致整个社会规则意识的极度缺失与法治建设的严重滞后。
当然,我们不能因此而全盘否定改革开放之前新中国在恢复国民经济、确立国家主权独立方面的历史贡献。但是,如果对这一时段内法制混乱的惨痛历史教训无法做出痛定思痛的深刻反思,那么,我们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宏伟目标,恐怕就会就是一句空话,中国社会全方位融入国际社会,更将成为国人一厢情愿的“中国白日梦”。
除此之外,一些案件,我们之所以败诉,不是输在诉讼技巧和个案中的诉讼策略,而是输在案件发生之前的国际规则谈判层面与国内规则制定层面的先天不足。中国因对一些原材料的出口管制措施而被美欧日三方起诉的“原材料案”(DS394号案),就是这一方面最为明显的典型案例。
笔者在本书对于“原材料”一案作出的评论中,就十分严肃地指出:中国入世谈判过程中的法律技术错误,是中国在本案中陷于被动的重要原因之一。
就原材料案来说,在入世谈判之时,中国其实大可不必作出取消所有出口关税的承诺。事实上,在当时的世界各贸易大国中,也没有任何一个其他成员作出过类似承诺。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为什么在所有其他成员均没有作出承诺的领域,中国非得作出此类承诺呢?即便迫于压力并出于消除全世界疑虑所需,也完全可以使用这样的语言来予以应付:“在不损及中国在WTO所有涵盖协定项下的其他权益的前提下,中国承诺将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再退一步,如果连上述措辞都无法应对,至少也可以采用以下用语来满足谈判对手的贸易关注吧,即:“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但本议定书附件6中有明确规定或可适用WTO相关规定之情形除外。”若是如此,表面上似乎是84种产品才能采用出口关税,但是实际上留下了一个兜底条款,除了84种产品之外的其他产品,如绝大多数稀土产品和原材料案件中涉及的圈外产品,也有了WTO例外规则(主要是GATT第11条和第20条相关条款的)法律保障。
如果中国在承诺取消出口关税时稍微老练和专业一些,加上上述稍具合同谈判经验的律师通常会使用的套语,那么,专家组绝对就不会作出诸如“全世界所有其他世贸成员均有权援引GATT第20条规定的例外权利,唯独中国因为入世时的特别约定而无法援引”——这样令国人无法接受的判词了吧。
在本书对于“原材料”一案作出的评论中,笔者还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在入世后颁布的出口管制措施在出台前缺乏充分的法律论证,是导致该案败局无法挽回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具体来说,以本案涉及的原材料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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