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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法学方法论

書城自編碼: 2495766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喻中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70643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11-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72/1800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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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围绕九对范畴,讨论法学研究的方法、思路,以及法学论文写作的立意、角度、坐标,仿佛文学领域巴乌斯托夫斯基的《金蔷薇》。
內容簡介:
《法学方法论》聚焦于法学理论研究与法学论文写作,讨论法学研究的方法、思路,以及法学论文写作的立意、角度、坐标。全书围绕九对范畴进行研究,一是“学与术”;二是“远与近”;三是“新与旧”;四是“宽与窄”;五是“褒与贬”;六是“信与疑”;七是“内与外”;八是“古与今”;九是“法与人”。

《法学方法论》所谈论的内容,可谓作者多年来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学论文写作的一些体会。全书文笔流畅,语言凝练。该书读者广泛,不仅适合法学院校师生,也适合法律实务工作者研读。
關於作者:
喻中,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著有《自由的孔子与不自由的苏格拉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风与草:喻中读尚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香港中和出版 公司2012 ,韩国 munhakdongnae出版集团2013)、《中国法治观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在法律思想的密林里》(陕西人民出版社2012)等书。
目錄
第一章 学与术
一、不学则无术:法学研究中的学与术
二、思想·意识形态·学术
三、法学知识是怎样炼成的
四、从法学院到法院的知识转变
五、法学论文的义理、考据、辞章
第二章 远与近
一、找一扇看得见学术的窗子
二、超越法律的世界
三、两个世界的秩序
四、毋忘我:法律学术的憧憬
第三章 新与旧
一、法学新知的生产机制
二、法学前沿的景观
三、绕树三匝,何枝可依
四、底色意识与法学论文的底色
第四章 宽与窄
一、站在宽阔之处
二、宏大叙事与微观论证
三、法理学:解释法律之所以然
四、规范法学或逻辑实证法学
五、政治法学
六、社会学法学
七、基础法学
第五章 褒与贬
一、批判法学及其滥觞
二、批判的限度
三、无画处也是画
四、走出鲁滨逊的孤岛
第六章 信与疑
一、知识与信仰
二、理解他人对法律的理解
三、最后一只乌龟
四、自由主义的困境
五、正处·正味·正义
第七章 内与外
一、法外之理
二、法律之外的秩序
三、法治的内在理路与外缘影响
四、在自由的内外
五、内的逻辑与外的逻辑
第八章 古与今
一、法律之四季
二、分合之道:中国历史上的道统与政统
三、时间观念与法律观念
四、古今三家之要旨
第九章 法与人
一、法学家·法律家·政治家
二、法律人的社会角色
三、人的现代化与法的现代化
四、人的维度与法的走向
附录
《尚书》与韩国——《风与草:喻中读尚书》韩文版序言
《尚书》是通往中华文明的津渡——答《信息日报》记者问
寻找中国法的精神——《检察风云》访谈录
在政道与法理之间架一座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论》创作谈
为文明秩序的未来寻求思想理据——《法律思想丛书》总序
內容試閱
在法学文献中,以“法学方法论”为题的著作已有多部,譬如,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齐佩利乌斯的《法学方法论》、杨仁寿的《法学方法论》,还有舒国滢的《法学方法论》、王利明的《法学方法论》,等等。只是,这几部同名著作都侧重于讨论法律实践过程中的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漏洞补充、价值判断、利益衡量诸问题,亦即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如何运用法律的方法问题。
我的这本《法学方法论》,暂不讨论法律实践过程中的法律方法,而是侧重于讨论法学研究的方法、思路,以及法学论文写作的立意、角度、坐标。我希望它类似于文学界巴乌斯托夫斯基的《金蔷薇》,或者是美术界笪重光的《画筌》。当然,这只是一个取法乎上的预期或愿景。我知道,我的书没有达到他们的精致程度,也没有那么优美。但就性质、旨趣来说,我的书和他们的论著属于同一类型。因为,这本《法学方法论》所谈论的内容,也是我多年来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学论文写作的一些体会。我愿意把这些体会写出来,与读者朋友交流。
按照我的理解,法学方法论应当聚焦于法学研究与法学论文写作的方法。在这样一项精微的智思活动中,注意以下九对范畴,是很有必要的。
一是“学与术”。法学研究与法学论文写作既然是一项学术活动,那就应当对学与术的关系有自觉而亲切的理解。法律之学与法律之术是有区别的。做一项法学研究、写一篇法学论文,先要有明确的定位,你是要谈“学”,还是要谈“术”?“学”与“术”当然不可能泾渭分明,但两者之间,毕竟还是各有侧重,在本质上也是不一样的。早在1911年,梁启超就讲过学与术的关系。百年后的今天,学与术的分辨依然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二是“远与近”。无论是从事研究还是写论文,总会聚焦一个主题。但是,焦点有远近之分。倘若焦点在远处,形成的主要是法理学、法哲学论文;倘若焦点在近处,在细节处,形成的主要是部门法学论文。无论远近,都必须要有距离感,因为焦点与焦距总是连在一起的,有焦点必有焦距。必须要有一个取景框,要透过一面窗子去看。没有距离感,没有窗子意识,研究者不能从对象世界中抽离出来,就不会看见学术,也不能写出严格意义的法学论文。苏轼所说的“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已经把“远与近”的道理讲得很清楚了。
三是“新与旧”。“新与旧”主要谈学术上的创新与传承的关系。一篇学术论文,应当具备承前启后的功能:既要“承前”,又要“启后”,前后都要兼顾。现在,为了达到“启后”的效果,法学论文都要求创新,都希望在法学前沿地带有所挖掘,有所推进。但问题是,何谓“法学前沿”?“法学新知”如何产生?这些问题,都需要交待。与此同时,“承前”也很重要。要有“承前”或“传承”意识,要有“接着讲”的意识。用本书中的说法,就是要有“学术底色”意识,要追问“何枝可依”。你的学术论文,到底是从哪根树枝上长出来的?是哪根树枝上结出的果?你的学术底色是什么?没有这样的“传承”,就只能提供一些没有根基的“说法”或“意见”,“泛若不系之舟”,而不大可能成为严格的学术论文。
四是“宽与窄”。通常说来,法学研究与法学论文写作提倡“微观论证”,强调研究“小问题”,主张“小题大做”,这当然是有道理的,因为“小题大做”容易写得深入、写得透彻。但是,“窄门”与“宽路”是辩证的。选择窄小的研究主题,同样需要宽大的学术眼界。因此,应当“站在宽阔之处”,以之作为法学研究、法学论文写作的学术姿态;应当重新审视“宏大叙事”与“微观论证”之间的相互关系。此外,各个具体的研究领域,也需要“宽与窄”方面的斟酌。
五是“褒与贬”。古人说,“一字之褒,荣于华衮;一字之贬,严于斧钺”,可能有些夸张。不过,在法学领域内立言,难免会表达某种价值倾向。因此,“褒与贬”旨在区分写作的立场:扬什么,抑什么。在褒贬之间,如何取舍。在社会科学界,向来有“价值无涉”或“价值中立”的说法。但是,绝对的“价值无涉”是不可能的,法学论著不可能像纯净水一样无色、无味、无嗅。针砭现实的法学理论(譬如批判法学)很有意义,但也要注意限度、分寸。有一些法律现象,即使应当予以贬斥,但它的学术意义并不能低估,很可能也是一座值得挖掘的法学富矿。还有一些价值层面上的臧否,换个角度、换个立场,可能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法学研究中的褒与贬、扬与抑,特别需要省思,要避免偏执情绪对法学理性的过度挤压。
六是“信与疑”。法学研究与法学论文写作,要善于从不疑处产生疑问。从某种程度上说,怀疑是学术之始。对于某种思想观点,如果深信不疑,可能就不是学术的态度,而是某种具有宗教意味的信仰。从学术的角度来看,一切人造的理论都是可以质疑的。如果进入信仰的境界,那就不可能展开学术上的争论了,那也不再是一个学术问题了。譬如,倘若你确实相信有一个上帝很庄重、很慈祥地坐在云端里,我还有什么可说的呢?“新儒家”与“新儒学”之间的微妙差异,其实就在这里:新儒家以传教的姿态谈儒家,新儒学以学术的立场论儒学。这就提醒我们,在法学研究中要处理好信与疑的关系。
七是“内与外”。在西学东渐的背景下,流行的学术视角是“东与西”或“中与外”。所谓比较法研究,就是这种视角的产物。这当然不错。但是,“内与外”更具包容性。譬如,我们研究法学理论,但法学理论有法外之理,也有法内之理,这就是两种不同的学术进路。对法内之理的探究,可以深化法学的“专业槽”,相比之下,着眼于法外之理,则能够拓展法学的理论视野。我们研究秩序,但秩序有法律之下的秩序,也有法律之外的、法律所不及的秩序。法学研究既要关注法律秩序,也要关注法律之外的秩序。此外,“内与外”还可以涉及若干更加具体的主题,譬如,自由之内与自由之外,有些人想得到自由,有些人又想逃避自由,这是怎么回事呢?
八是“古与今”。从古今演进、古今变迁的角度从事法学研究,并不仅限于法律史学,而是一个普遍性的法学方法论,因为它有助于强化法学研究与法学论文写作的历史纵深感、历史意识。历史纵深感、历史意识很重要。司马迁写《史记》,绝不是为了成为一个专业的历史学家,而是为了“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在当代,李泽厚有专门的“历史本体论”,亦称“人类学历史本体论”。中国现行宪法序言的起草者同样善于察古今之变、成宪法之序。如果说,前面所谈的“新与旧”主要是从学术发展脉络的角度谈法学方法,侧重于“词”,那么,这里强调的“古与今”,则主要是从法律发展脉络的角度谈法学方法,侧重于“物”,譬如,法律演进的规律是什么,等等。
九是“法与人”。人们常说,文学是人学,其实法学何尝不是人学。法学研究、法学论文的深度、厚度,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研究者对人的认识理解的程度。如果你对人自身没有足够的理解,你也不可能真正地理解法律。因此,在法学研究过程中,对人的研究堪称一个永恒的主题,也是一个前提性问题。在德国,拉德布鲁赫写过“法律上的人”;在日本,星野英一写过“私法中的人”;我自己则写过“宪法描绘的人”。我的体会是,法学研究不能只见法,不见人,因为法不可能离开人而存在。
以上九对范畴,构成了本书九章内容的标题。当然,这九对范畴背后的内容,并不能边界分明地切割开来。它们之间有一些交叉或重叠的地带。譬如,“远与近”和“内与外”就有一定的交叉,“远处的”可能就是“外面的”。再譬如,“远与近”和“新与旧”也有一定的重叠,“新的”可能就是“近的”,人们常说的“新近”一词,就透露了“新”与“近”之间的相关性。造成这种交叉或重叠的原因在于,法学研究与法学论文写作,归根到底还是一个整体性、融贯性的智思活动。要对这样的活动过程进行楚河汉界式的严格划分,是不大可能的。举例来说吧,如果你去问黑格尔,他的《法哲学原理》是怎么做出来的,或者让他写一篇“《法哲学原理》创作谈”,他也只能零零碎碎谈一些心得体会。因此,本书分述的九对范畴,只是一个大致的划分,主要在于说明我所理解的法学方法论。
从这九对范畴来看,本书旨在弘扬的“法学方法论”,其实就是“法学的技艺”或“法学从业者的技艺”。希望在这九对范畴统摄下的这本《法学方法论》,以及书后附录的几篇个性化的文字,对于读者的法律学术研究、法学论文写作能够有所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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