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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刑事审查起诉程序正当性完善研究》通过对我国中东部为主的20个基层与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开展问卷调查,从中分析并梳理了立法、司法与理念等相关问题,以问题为导向,以制度构建与程序完善为目的,运用了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学理演绎法和数据统计法等研究方法,以五个章节较为全面地阐述了刑事审查起诉程序完善的基本问题、规范文本与实践文本、域外立法与司法、宏观思考和完善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具体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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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陈海锋。安徽肥东人,曾分别在安徽大学、华东政法学院(现为华东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取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现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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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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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导论
一、选题的缘起和意义
二、相关文献综述
三、论证思路与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事审查起诉程序完善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基本内涵
一、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程序
二、审查起诉与起诉审查
第二节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地位
一、审查起诉程序定位的误区
二、审查起诉程序的独立地位
第三节公诉权的行使与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正当性完善
一、公诉权的行使与正当化
二、审查起诉程序完善的必要性
第四节刑事审查起诉程序完善的理论基础
一、诉讼认识论
二、风险管理论
三、刑事诉讼目的论
四、程序正义论
第二章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规范文本与实践样本
第一节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规范文本研究
一、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过程
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决定的救济
第二节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实践样本考察
一、对审查起诉程序的基本认识
二、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
三、办案人员可能受到的影响因素
四、审查起诉的中间处理
五、审查起诉决定救济的效果
六、审查起诉程序改革的看法
第三节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正当性缺陷
一、审查起诉程序对公诉权的正当化
二、审查起诉程序的正当性不足
三、审查起诉程序正当性不足的原因
第三章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域外考察
第一节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刑事审查起诉程序
一、强化侦查的法国审查起诉程序
二、双向监督的德国审查起诉程序
三、自由裁量的美国审查起诉程序
四、有限监督的英国审查起诉程序
第二节法系融合下主要法域的刑事审查起诉程序
一、精密司法下的日本审查起诉程序
二、多层监督下的台湾地区审查起诉程序
三、权利保障下的俄罗斯审查起诉程序
四、权力妥协下的国际刑事法院审查起诉程序
第三节域外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经验与启示
一、大陆法系国家审查起诉程序的经验
二、英美法系国家审查起诉程序的经验
三、法系融合区域的审查起诉程序经验
四、域外审查起诉程序的启示
五、中国审查起诉程序完善的必然选择
第四章刑事审查起诉程序正当性完善的宏观思考
第一节刑事审查起诉程序正当性完善的一般要求
一、程序的正当化与正义的两方面
二、实体正义对程序正当化的要求
三、程序正义对程序正当化的要求
第二节刑事审查起诉程序完善中的检察机关
一、比较法视野中的检察机关定位
二、检察机关在中国的定位
三、中国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程序中的角色
第三节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功能定位
一、审查起诉程序功能的厘清:承上启下的三个方面
二、审查起诉程序功能的矛盾:冲突与不平衡并存
三、审查起诉程序功能的重定:突出通过程序正当化权力
第五章刑事审查起诉程序正当性完善的微观形塑
第一节刑事审查起诉程序完善的探索
一、法官审查模式
二、社会监督模式
三、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模式
第二节刑事审查起诉程序正当性完善的微观构建
一、正当化下的审查起诉程序诸要素
二、审查起诉的普通程序
三、审查起诉的特殊程序
第三节刑事审查起诉程序完善下的相关问题
一、审查起诉程序正当性构建下的疑虑
二、审查起诉程序完善下的系统配套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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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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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成为独立的诉讼程序,是我国公诉制度的特色之一。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都是以“审判中心主义”来构建诉讼制度框架的,审判前的诉讼活动与审判活动的关系被视为从属关系,没有截然分开的诉讼程序划分。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将检察机关视为侦查机关,将侦查机关视为检察机关的辅助机关,侦查由检察机关监督指挥进行,侦查终结与决定是否起诉有时同步进行,因此侦查与检察官审查起诉往往合为一个程序。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将侦查和审查起诉视为为审判进行准备的程序,审查起诉一般不被视为独立的诉讼程序;在这些国家中,“诉讼”一词仅指审判活动。在英国,决定是否起诉以及起诉何种罪名是非常迅速的,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情况下。这一决定将由警官在诉讼的很早阶段做出,通常在犯罪嫌疑人到达警察局的几个小时以内;在决定起诉前,警察很少寻求皇家检控署的意见。当然,对于警察决定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皇家检控署有权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德国,刑事诉讼法尽管在侦查终结与审判程序之间规定有中间程序,但该中间程序的功能不在于审查起诉,而是对侦查终结且不存在中止诉讼程序情况的案件是否需要继续进行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的审查,以避免当事人受到不平等的审判,也即为被告人提供一个通过对证据调查的申请和反对以影响开庭审判的机会。俄罗斯联邦、日本等国也均是在侦查终结后直接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另外,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审查决定是否起诉或者是否开庭由法官或者大陪审团进行,如葡萄牙、中国澳门地区、美国一些州即是;这种审查活动被少数学者视为独立的诉讼阶段,但也有不少学者将其划入审判程序。将审查起诉划分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体现了我国立法者慎重起诉的思想。
审查起诉程序素来被认为是保证办案质量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起诉活动,为刑事诉讼程序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过滤机制,通过这项活动可以发现侦查工作中的瑕疵和错漏,纠正侦查活动中的错误,保证提起公诉的案件真正达到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条件和证明标准。慎重起诉思想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便是一将起诉条件规定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将审查起诉规定为独立的诉讼程序,并明确规定了对不起诉决定的制约机制。
审查起诉的审查过程是一个验证真伪的确认过程。检察官在这一阶段实质上具有一种“法官功能”,即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置决定。对案件进行成功的审查判断除了要求公诉权运行的正当合法外,还需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深厚的社会经验以及耐心、细心等良好的心理素质。法国当代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勒内·弗洛里奥对法官审判案件难度的评断完全可以适用于在中国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官们:“公正的审判是不容易的事情。许多外界因素会欺骗那些最认真、最审慎的法官。不确切的资料、可疑的证据、假证人,以及得出了错误结论的鉴定等,都可能导致对无辜者判刑。”无论是从防止因判断失误而导致枉纵的愿望还是从恪守法律对审查起诉的严格要求出发,检察官都需要审慎对待审查起诉的工作。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三大权力之一,公诉权在审查起诉程序中居于前接侦查程序后启审判程序的诉讼中间环节。作为其主体的检察机关,被宪法规定为“法律监督机关”,被学界称为“法官之上的法官”,其拥有的权力也是“权力之上的权力”,可见其地位与影响力不同一般。
从现行的立法与司法来看,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正当性问题是值得关注的一大议题。刑事审查起诉的过程不透明、当事人被动参与、检察官行政化的审查或书面化的审查,以及对审查起诉决定的救济缺乏第三方的中立评判机制等问题,从而引发社会公众对整个审前程序公诉权的正当化程度不足的质疑。作者充分考虑到在其他司法区域中所没有的极具中国特色的立法现状,即公诉权是有一个独立的审查起诉程序作为支撑平台来运行的特点,试图通过对审查起诉程序进行必要的司法化改造,使该程序具备司法化的运行特质,从而成为审前程序公诉权正当化运行的主要途径,如此达到既遵守现行宪法规范、国家机关定位,也可在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上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可行性。
作者通过对我国中东部为主的20个基层与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开展问卷调查,从中分析并梳理了立法、司法与理念等相关问题,以问题为导向,以制度构建与程序完善为目的,运用了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学理演绎法和数据统计法等研究方法,以五个章节较为全面地阐述了刑事审查起诉程序完善的基本问题、规范文本与实践文本、域外立法与司法、宏观思考和完善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具体构建。
本书作者陈海锋是我指导的第一位博士研究生,同时,他也是由我指导的硕士研究生。我们师生一起围绕刑事诉讼法学教学相长的时间长达七年之久。课堂内外彼此除了进行学术问题交流与切磋外,还时常就人生经历、对社会思潮的观点、对时局的看法等交换思想。海锋学弟求学是刻苦的,看书、听课、听讲座、参加会议、调研写作,每天都很充实;为了深入了解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的实践运行状况,他先后去安徽老家肥东县检察院、合肥市检察院和上海市黄浦区、嘉定区检察院实地了解情况,虚心求教检察官。为了收集我国台湾地区检察实务资料,他在台湾地区司法院优遇大法官曾有田先生的帮助下于2011年年底2012年年初前往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进修近2个月,师从杨云骅教授学习大陆法系和台湾地区的检察理论与实务。在台湾的这段时间里,海锋学弟几乎在宿舍与图书馆两点一线地生活着,台北市中心的景点几乎没逛过一次,更别谈去阿里山和日月潭观光游玩了;此后不久,在参加两岸刑事法学术研讨会上,他的指导老师杨云骅教授告知上述游学经历时,我也深为他的刻苦求学精神所感动。
本书是海锋学弟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上历时一年修改而成。他的博士论文写作也很艰辛,为此付出了整整两年的时光,放弃了两个与家人共享天伦之乐的春节假期,一人蜷缩在简陋的博士生宿舍里心无旁骛地埋头苦写。从他的博士论文来看,文笔清新、流畅,材料翔实、厚重,理论清晰、得当,尤其是他所主张的将审查起诉程序的功能重定位监督侦查、制衡审判和正当化公诉权之观念,对进一步提升检务公开水平和强化公诉权威颇具创新之意。他当初坚决辞去高校教师一职,选择全脱产报读博士研究生,这一切的努力与付出也因此有了丰厚的回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为优,且顺利地成为华东政法大学培养的第一位刑事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同时也荣获当年的陈光中诉讼法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如今,海锋学弟不仅取得了法学博士学位,他的博士论文也正式出版了,填补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无专门研究审查起诉程序论著的空白。我相信读者诸君能够从中得到有益的启示,同时,我也相信本书的出版将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有所裨益。我也希望海锋学弟继续在未来的学术人生中,多发表有见地的论著,为繁荣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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