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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新行政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新行政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丛书(最高院副院长江必新等编著,行政诉讼法25年来首次修订,权威解读新行政诉讼法修改背景、修改要点、条文释义、理解适用、观点争议)

書城自編碼: 2491580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訴訟法/程序法
作者: 江必新、邵长茂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58177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12-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15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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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公布,并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行政诉讼法的此次修正,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中国修改的第一部国家基本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施行近25年来第一次大规模修改,具有极强的标志性意义。修订后的新行政诉讼法共计103条,其中未修改的条文为23条,修改或增加条文为80条。这次修法的力度,不亚于一次立法。

为了帮助广大法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以及政法院校的师生准确理解和适用新行政诉讼法,我们组织最高院直接参与新法修订过程的一线法官,编写了这套“新行政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丛书”,从修改背景、修改要点、条文释义、理解适用、观点争议等多个角度对此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进行了全面、系统、准确、权威的解读。
內容簡介:
本书按照条文主旨、修改要点、条文释义、适用指引四个部分依序逐条阐释行政诉讼法新修改条文,力求做到不仅注重对法律条文的涵义进行准确解说,而且注意介绍立法的背景情况;不仅介绍修改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和建议,而且适当介绍立法者最终的考虑;不仅关注对法律条文本身的理解,而且关注在审判实务中的具体运用;不仅注重对实务操作进行指导,而且注重对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不仅注重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系统介绍,而且注意通过典型案例进行生动阐释。
關於作者:
江必新,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中南大学教授等职务。荣获第二届中国十大青年法学家、首届当代中国法学名家等称号。出版“十八大与法治国家建设丛书”共八本、《国家治理现代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重大问题研究》《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行政与法的关系发展史》《中国法文化的渊源与流变》《行政诉讼问题研究》《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等专著五十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报刊发表文章二百余篇。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研究”等多项重要课题。
目錄
目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

第一章总则

【本章修改要点】

1立法宗旨增加“解决行政争议”;删除“维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第一条

2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将“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行为”范围第二条

3增加保障起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干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规定第三条

第一条立法宗旨修改

第二条调整范围修改

第三条起诉权利的保障新增

第四条至第五条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未改

第六条审查范围和原则修改

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审判的程序性原则未改

第二章受案范围

【本章修改要点】

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受理的情形修改

第十三条不予受理的情形 修改

第三章管辖

【本章修改要点】

1调整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范围:取消“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将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修改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第十五条

2不再根据复议机关维持或改变原行政行为区分管辖法院;增加跨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规定第十八条

3将共同管辖情形下的管辖法院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调整为“最先立案”的法院第二十一条

4明确对于移送的案件,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二十二条

5删除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未改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修改

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未改

第十八条地域管辖的确定修改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限制人身自由及不动产案件管辖未改

第二十一条共同管辖修改

第二十二条移送管辖修改

第二十三条指定管辖未改

第二十四条管辖权转移修改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本章修改要点】

1增加利害关系人有权起诉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2将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情形下的被告,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修改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不作为情形下,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起诉对象,确定原行政行为机关或复议机关为被告第二十六条

3增加共同诉讼应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4增加代表人诉讼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5细化了第三人制度第二十九条

6调整诉讼代理人的范围第三十一条

7强化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原告资格修改

第二十六条被告的确定修改

第二十七条共同诉讼修改

第二十八条代表人诉讼新增

第二十九条第三人修改

第三十条法定代理未改

第三十一条委托代理修改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义务修改

第五章证据

【本章修改要点】

1增加“电子数据”作为一类证据第三十三条

2增加被告不举证或者拖延举证时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3增加被告的诉讼代理人也不得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取证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4增加被告延期提供证据及原告或第三人补充证据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5增加原告可以举证但不免除被告举证责任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6增加原告举证范围及举证责任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7增加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的规定第四十条

8增加原告和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9删除对专门性问题鉴定的规定

10增加证据适用的规定,明确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第四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被告举证责任修改

第三十五条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限制修改

第三十六条被告延期提供证据与补充证据新增

第三十七条原告提供证据新增

第三十八条原告举证责任新增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未改

第 四 十 条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修改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新增

原第三十五条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删去

第四十二条证据保全未改

第四十三条证据适用新增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本章修改要点】

1将起诉期限由三个月延长为六个月;增加特殊情况下最长保护期限的规定第四十六条2增加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起诉期限的规定第四十七条

3增加立案登记的有关规定第五十至五十二条

4增加起诉人可以一并要求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五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修改

第四十五条行政复议案件的起诉期限修改

第四十六条作为类案件的起诉期限修改

第四十七条不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的起诉期限新增

第四十八条起诉期限的扣除与延长修改

第四十九条起诉条件修改

第 五 十 条起诉方式新增

第五十一条立案登记修改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不立案的救济修改

第五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新增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本章修改要点】

1增加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的规定第五十四条

2完善诉讼不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的规定第五十六条

3增加先予执行的规定第五十七条

4完善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规定第五十八条

5完善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规定第五十九条

6增加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的例外规定第六十条

7增加行政附带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8增加裁判文书公开及其例外的规定第六十五条

9 增加规定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后的处理第六十四条

10 强化了对被告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第六十六条

11 增加司法建议的规定第六十四、六十六条

12修改完善第一审裁判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九条

13增加公开宣判的规定第八十条

14将第一审审理期限由三个月延长为六个月第八十一条

15增加部分第一审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第八十二条至第八十四条

16进一步明确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和审判组织第八十六条

17明确上诉案件的审理遵循全面审查原则第八十七条

18将第二审审理期限由两个月延长为三个月第八十八条

19修改完善第二审裁判第八十九条

20增加再审启动事由第九十一条至第九十三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审理方式修改

第五十五条回避 修改

第五十六条诉讼不停止执行修改

第五十七条先予执行新增

第五十八条按照撤诉处理与缺席判决修改

第五十九条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修改

第 六 十 条不适用调解原则及其例外修改

第六十一条行民交叉案件的一并审理新增

第六十二条申请撤诉修改

第六十三条审理依据修改

第六十四条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后的处理新增

第六十五条生效裁判的公开新增

第六十六条对被告方妨碍诉讼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修改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条起诉状副本的发送与答辩状的提交、发送修改

第六十八条行政案件的审判组织未改

第六十九条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修改

第 七 十 条撤销判决修改

第七十一条被告依判决重作行政行为的限制 修改

第七十二条履行判决修改

第七十三条给付判决新增

第七十四条确认违法判决新增

第七十五条确认无效判决新增

第七十六条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判决与赔偿判决新增

第七十七条变更判决修改

第七十八条行政协议案件的判决新增

第七十九条复议决定与原行政行为一并裁判新增

第 八 十 条公开宣判新增

第八十一条第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 修改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新增

第八十三条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和审理期限新增

第八十四条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新增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五条上诉未改

第八十六条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修改

第八十七条上诉案件的审查范围新增

第八十八条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修改

第八十九条上诉案件的裁判修改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 九 十 条申请再审修改

第九十一条再审事由新增

第九十二条依职权再审修改

第九十三条检察监督修改

第八章执行

【本章修改要点】

1增加调解书作为执行对象;明确第三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2删除原第九章“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修改

第九十六条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修改

第九十七条非诉强制执行修改

原第九章侵权赔偿责任删去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九十八条至第九十九条涉外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原则未改

原第七十二条适用国际条约原则删去

第 一 百 条委托中国律师诉讼未改

第十章附则

【本章修改要点】

增加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新增

第一百零二条至一百零三条诉讼费用和施行日期未改
內容試閱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中国修改的第一部国家基本法律,具有极强的标志性意义。可以说,这部法律的修改,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际行动,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本次修法,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以提高法律的科学性、有效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为目标,以解决现阶段行政诉讼领域突出问题尤其是“六难三案”问题为主旨,通过体制制度机制协同改革提高其良善性,通过立法者用法者守法者联动参与提升其正当性,通过全面总结完善司法实践经验体现其规律性,是新时期修法工作的一个典范。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共计103条,其中未修改包括基本未修改的条文为30条,修改或增加条文为73条。这次修法的力度,不亚于一次立法,取得了重大成果,受到了广泛好评。

法贵于行,对新修改条文的准确理解是确保法律施行之前提。为了帮助广大行政执法者、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以及政法院校的师生准确理解和适用2014年11月1日修正的《行政诉讼法》,我们编写了《新行政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全书对新修改的条文按照条文主旨、修改要点、条文释义、适用指引四个部分依序逐条阐释,力求做到不仅注重对法律条文的涵义进行准确解说,而且注意介绍立法的背景情况;不仅介绍修改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和建议,而且适当介绍立法者最终的考虑;不仅关注对法律条文本身的理解,而且关注在审判实务中的具体运用;不仅注重对实务操作进行指导,而且注重对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不仅注重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系统介绍,而且注意通过典型案例进行生动阐释。00新行政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00我们希望本书的出版,能为读者提供一本能随时查阅的工具书,提供一本破解行政诉讼疑难问题的参考书,提供一本内容丰富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实务案头书。

疏漏之处敬请读者拨冗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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