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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检察软实力研究

書城自編碼: 2488286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院
作者: 李乐平 刘继春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66370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10-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21/288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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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检察制度是制度文明发展的自然产物,是当代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从制度史的层面看,检察制度因其产生的历史相对较短,加之世界各国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检察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有着不同的轨迹,因此体现为多样化的特征,但是却具有相通的法治理念和相似的价值追求,这就是在从集权到分权、分权到制约的过程中,检察权形成了以程序性为特征的制约性本质。
關於作者:
李乐平,1985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历任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处长,基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2003年至2012年12月任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012年12月至今任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2012年4月兼任苏州大学检察发展研究中心(校级科研机构)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中国检察官文联书画专业委员会理事、《检察日报》特约评论员、全国检察机关教育培训讲师团成员;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江南大学等高校兼职(客座)教授,研究生导师;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学术委员,法学、社会学、新闻学评审小组组长。著作《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检讨与完善》获得江苏省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检察实务前瞻》获得江苏省第十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八次获得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主持或参与多项省部级课题研究,在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2009年以来在《检察日报》“检察新语”专栏、《清风苑》“卷首”和“乐平检察心语”专栏发表学术性评论二百余篇。
刘继春,1976年3月出生,曾担任中学物理教师,后考入南京大学法学院。2005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考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先后在侦监、监所、公诉、反贪等部门工作。曾在常州市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工作锻炼,现系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处主要负责人。自工作以来,办理过包括重特大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在内的一百余起案件。在《社科纵横》、《人民检察》、《法律适用》、《刑事司法指南》、《检察研究》等国家、省级刊物发表过论文二十余篇,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应用理论课题研究,撰写的论文多次获得江苏省法学会优秀论文一、二、三等奖。曾被评为常州市第三届“十佳检察官”、常州市首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人才”,获得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章。
目錄
目录
检察发展研究丛书总序 001
序一 001
序二 001
前言 001
绪论篇
第一章检察权性质的再思考——一种综合性的制约权 00
第一节检察制度诞生史体现了检察权的制约性 00
一、司法制度史中短暂的检察制度史 00
二、现代检察制度形成的历史动机——制约权力的需要 00
三、检察权制约性的历史背景——服务王权的需要 00
第二节检察制度发展史体现了检察权的制约性 00
一、检察制度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状况 0
二、检察制度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状况 0
第三节检察权的程序性决定了制约性 0
一、检察权的权能本质——程序性 0
二、检察权的程序性决定了行使的双向制约性 0
第四节我国检察制度体现检察权的制约性 0
一、中国检察制度百年史体现了检察权的制约性 0
二、中国检察权的内容决定了制约性 0
三、中国传统文化和法治现实突出了检察权的制约性 0
第二章软实力概论 0
第一节提出软实力概念的时代背景 0
一、我国软实力建设面临的危机 0
二、我国软实力建设面临的机遇 0
第二节软实力的起源——公权力行使方式的文明化 0
一、公权力行使方式的演变 0
二、公权力行使方式文明化的路径 0
第三节软实力的概念及内涵 0
一、软实力概念的提出及发展 0
二、软实力概念的比较研究 0
三、软实力的内涵 0
总论篇
第三章检察软实力概论 0
第一节检察软实力的概念和基础 0
一、检察软实力的概念 0
二、检察软实力的内涵 0
三、检察软实力的特点 0
四、检察软实力的表现形态 0
五、建设检察软实力应注意避免的几个倾向 0
第二节检察软实力的基础——检察硬实力 0
一、检察硬实力的内容 0
二、检察软实力与检察硬实力的关系 0
三、检察软实力与检察硬实力的协同发展 0
第三节检察软实力的具体要求 0
一、检察制度开放性要求 0
二、范本相对稳定性要求 0
三、检察实践创新性要求 0
第四章检察软实力的表现形态——规范力 0
第一节检察软实力的起源与基础——法规范的文明化 0
一、中国古代法规范的文明进程 0
二、西方古代法规范的文明进程 0
三、中西古代法规范文明进程中的特征 0
四、法规范的近现代文明进程 0
第二节检察软实力的内在要求——权能规定文明性 0
一、检察机关侦查权规定的文明性 0
二、公诉权及刑事诉讼监督规定的文明性
三、民事行政诉讼参与及监督规定的文明性
第三节检察软实力外在表现形态——权力运行规范性
一、检察权的独立性保障了规范性
二、检察权的程序性要求规范性
三、检察权的救济方式体现了规范性
第五章检察软实力的目标——检察公信力
第一节检察公信力概述
一、检察公信力的概念
二、检察公信力的内涵
三、检察公信力的特点
第二节检察公信力的本质——法正义价值的体现
一、正义概念和内涵的多重性
二、自然法与正义的关系
三、实在法与正义的关系
四、正义价值在不同法规范中的表现形式
第三节提升检察公信力的要求
一、提升实在法的正义价值
二、提升政策、理念等正义性
三、提升检察正义价值形象
分论篇
第六章检察软实力的实现路径——检察执行力
第一节我国检察执行力的现状
一、检察权运行实践与法律规定存在差异
二、检察权的制约性有待加强
三、检察权的行使不能背离检察职能
第二节我国检察执行力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理性、平和、文明、规范行使检察权
二、坚持和强化检察机关宪法定位
三、突出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第三节检察执行力建设的具体要求
一、检察侦查执行力建设
二、刑事检察执行力建设
三、监所检察执行力建设
四、民行检察执行力建设
第七章检察软实力的主体要求——检察素质力
第一节检察素质力概论
一、检察素质力的概念和内容
二、检察素质力的特点
三、我国检察素质力的现状
第二节提升检察素质力的主观要素
一、提升检察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提升检察官的业务素质
三、提升检察官的职业道德素质
第三节提升检察素质力的客观要素
一、提高检察官的准入门槛
二、提升检察官的地位并强化独立性
三、构建有效的检察官继续教育和遴选机制
第八章检察软实力的依赖基础——检察保障力
第一节检察保障力概述
一、检察保障力的要求
二、检察保障力的比较研究
三、我国检察保障力的现状
第二节我国检察保障力建设的具体内容
一、政治保障
二、制度保障
三、物质保障
第三节我国检察保障力建设重点——基层检察院建设
一、基层检察院的范围和特点
二、基层检察院建设的目标和总体思路
三、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基本原则
第九章检察软实力的提升路径——检察传播力
第一节检察传播力的价值功能
一、检察传播力的时代要求
二、传播媒介的价值功能
三、检察宣传的价值功能
第二节检察传播力建设的主观要求
一、具有媒介关系意识
二、具有精品意识
三、具有树立检察形象意识
四、具有协调沟通意识
五、具有危机管理意识
第三节检察传播力建设的载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涉检网络宣传
二、紧抓传统媒体
三、充分利用检察内部载体
四、适度采用原始宣传手段
五、加强检察业务调研和理论研究
六、积极开展检察文化活动
第四节检察传播力建设的品牌战略
一、团队品牌建设
二、领导力品牌建设
三、先进典型人物品牌建设
四、业务品牌建设
后记
內容試閱
检察制度是制度文明发展的自然产物,是当代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从制度史的层面看,检察制度因其产生的历史相对较短,加之世界各国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检察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有着不同的轨迹,因此体现为多样化的特征,但是却具有相通的法治理念和相似的价值追求,这就是在从集权到分权、分权到制约的过程中,检察权形成了以程序性为特征的制约性本质。
一、检察制度研究的方法论
当前,检察制度理论研究过程中存在几大误区,一是“唯血统论”。习惯于从“故纸堆”里探寻检察制度的渊源、依据,以此论证检察制度正当性、合理性的“血统论”。因此,无怪乎有学者得出检察制度自诞生之日起就扮演了不光彩角色的结论。二是“唯西方论”。截取西方某一种典型的检察制度和当今中国的检察制度加以检讨和批判,脱离了中国的实际情况。三是“唯技术论”。纯粹从刑事诉讼的角度研究检察职能的定位和权力配置方式,将检察制度的完善作为纯粹的“技术性”问题,没有从政治学、法理学的角度看待和评价检察制度。四是“唯形式论”。只注重历史的表象,简单地将检察制度与审判制度和警察制度截取相同的历史节点加以比较,看似公平,但无异于将小儿的懵懂与认知对比老者的经验与智慧,缺乏实质的公平性。
以上误区,都是由于对检察制度理解和价值判断的偏差所致,进而形成了一系列不科学、不严谨、不合理的研究方法。从实践决定理论的角度来看,方法论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一般方法,是人们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来观察事物和处理问题的一种思维和路径。它先于世界观,直接影响到世界观。所以,如何寻求一种相对合理的方法,从而准确理解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显得尤为重要。
(一)广义司法制度层面中的检察制度。同其他带有司法属性的国家权力的制度史相比,警察制度是与国家、阶级与生俱来的并且一脉相承,从未中断;审判制度的成熟虽稍后于警察制度,但也历史悠久,在人类政治文明史中都是无可争议的成熟的制度文明。所以一讲到警察制度和审判制度,人们的脑海中都会不自觉地形成清晰的模板,但是说到检察制度,在大部分人的思维中还是轮廓不很清晰、体系不很成熟。作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检察制度形成的历史相较于警察制度和审判制度显得特别短暂和年轻,因此从制度史的层面加以考量,检察制度的成熟性和稳定性尚需假以时日。
(二)全球检察制度史相对短暂,尤其是中国检察制度才经历了区区百年,且无比曲折。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检察制度在不长的历史中一直发展缓慢,而取得较大发展则更晚一些,直到20世纪末以来全球检察制度才有了较大的发展,尚且表现为多样性和不系统性。最典型的莫过于当代美国的“独立检察官”制度,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独立检察官法》,赋予了检察官近乎无限的权力、财力和时间,然而却导致了检察官在行使职责时对社会产生了意想不到的负面影响,比如,独立检察官斯塔尔用了四年多的时间,耗费了纳税人几千万美元来调查克林顿案件,结果却令公众大失所望。所以到了1999年法案到期后,国会经过长达数月的听证,将这个以维护司法公正名义诞生的独立检察官制度在其实行21年后推向了终结。
余辉胜:“认识美国独立检察官”,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1期。
中国检察制度自1906年移植于德国、日本以来,经历了无比曲折的发展历程;人民检察制度诞生80年特别是共和国检察制度建立60多年以来,也曾一度中断,人民检察制度真正发展壮大,亦不过是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30多年的事情。
(三)当今全球检察制度发展中的多元化特征。从全球来看,检察权的性质、检察机关的地位、检察机构体系、检察职能范围、检察官产生的方式等都各不相同。如果说法律制度可以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等来归类,人们可以从中求解审判制度和警察制度的不同归属。但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检察制度依然呈现多样性特征,即便是同一个国家不同的联邦或司法区的检察制度也存在很大差异,所以当今检察制度很难以这种标准加以归类。如英国不同地区之间的检察制度的差异就很大,美国不同司法区的检察制度也有很大差异,全美仅检察官就有近十种不同的称呼。可以说,检察制度的发展在当今全球呈现一种多元化特征,这虽然与各国的法律传统、政治制度有一定的关联,但关键原因还是在于检察制度产生的时间非常短暂。
(四)自19世纪末以来,检察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同时也是检察研究不断争论的历史。从制度史层面看,检察制度作为一项国家政治制度,其产生和形成的历史比较短暂,这种历史的短暂性,以及制度形式多样化特征,又必然导致检察制度作为政治制度所必备的稳定性特征尚未具备,表现为发展中的变动不居和不断的探索创新,典型的莫过于美国的“独立检察官制度”,最终因争议过大而不了了之。而我国前些年的某些检察改革,最终也没有形成制度性成果。
以上四个视角,是检察理论研究、把握检察制度发展规律以及分析评判检察制度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前提和基础。
二、检察制度和检察权的定位
检察制度的历史渊源是多元的。在论述检察制度渊源之前,首先需要引入“检察官制度”这一表述。很多学者将12世纪下半叶的法国国王代理人制度作为现代检察制度的发轫,认为检察制度是从代理人制度传承而来,并就此以为检察制度从一开始就站到了民主与法治的对立面,一时间检察权的存废之争不绝。笔者认为,试图仅仅用“检察”这一概念文字表述的古今一致性来理解检察制度发展是不科学的,而将检察职能强制捆绑上专制权的“战车”,将其理解为一种阻碍民主、妨害公民权利行使的权力,应当坚决取消或是可有可无,则更是肤浅的形而上学。
事实上,从起源来说,这种观点其实混淆了检察官制度和检察制度的概念,不利于检察权正当性的论证。一般而言,官职依赖于权力和职能产生,晚于制度的构建,但从历史的轨迹来看,检察官职的产生早于检察制度,而且在诞生之初恰恰与现代检察制度所蕴含的理念和特征是背道而驰的,这是一个十分特殊的现象,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因此,我们研究检察制度,首先必须对检察制度史加以研究,而研究检察制度史,又必须严格区分检察官职制产生的历史过程和检察制度史。这种区分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理顺检察制度发展的基本脉络,借此准确地定位检察权的属性,探索检察制度发展的趋势和方向。
检察官制度是以“检察官”称谓的产生为标志,围绕从事检察工作个体而形成的一项制度,其侧重于从个体的角色扮演理解检察权的发展。如法国从12世纪下半叶开始,原先仅代表国王私人处理与诸侯发生的涉及财政、税务和领土方面纠纷的“国王的律师和代理人”,逐渐具有了以政府公诉人的身份听取私人告密,进行侦查,提起诉讼,在法庭上支持控诉,以及抗诉法庭判决等职能。从菲力普四世时起,“国王的律师和代理人”成为专职的国家官员。17世纪路易十四时期,定名为“总检察官”,下设检察官于各级法院,从此形成了国家公诉与审判的分离,产生了国家公诉制度。
英国检察官制度起源于为国王办理财产诉讼的律师活动,检察长的前身是国王律师,副检察长的前身是国王的法律顾问。公元1461年,约翰·赫伯特担任“国王律师”,接着将国王律师改名为英国总检察长,理查·扶勒被任命为“国王辩护人”,至公元1515年改名为副检察长。
熊先觉:《中国司法制度新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86~87页。
而现代检察制度作为资产阶级革命和三权分立理论与实践的产物,在时间上直到1789年法国大革命以后,以1808年法国拿破仑治罪法典的颁布为标志,才开启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检察制度。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史表明,检察制度史是和近代政治文明史紧密结合、息息相关的。
此外,从检察权的产生来看,在其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力形态之前,最早是权力分立、职能专业化的产物,英国检察制度中至今还保留着这种痕迹,警察依然可以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直接向法院移送起诉。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检察机关组建过程中,公安局长兼任检察长的情况比较普遍,旨在解决国家公诉由专门机关行使的问题,当时很多地方检察机关依然与公安机关合署办公,甚至没有剥离出来成为单独的机构。
这在全国各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志》中不难发现。
因此,将检察官制度的产生简单地混同于检察制度史,在理论研究上很难得出合理的、合乎逻辑的推断,这也是检察理论研究中,检察制度正当性、合理性屡遭质疑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也成为一百多年来制约检察制度发展的桎梏,导致检察制度发展中诸多问题的争论不休和发展模式的艰难选择。
从制度史层面看,检察官制的产生,依然是“皇权”不甘心权力旁落的产物,是公权力在专制、集权与民主、分权发展进步过程中博弈的产品,而现代检察制度是作为对抗专制王权的“斗士”形象出现的,这看起来检察制度充满矛盾。事实上,跳出“仅仅对形式的判断”来审视实质,对比这两种制度我们不难发现,对权力(无论是专制王权还是审判、立法等权力)的制约性是二者的共性,是这两种制度的“内核”所在。这也从一个侧面论证了这样一个理论:即检察权从诞生的那天起,就是作为借以平衡权力之间力量对比、制约权力恣意使用而产生的专门性制约手段。
可以说,检察权是为了制约侦查权和审判权而诞生的一种新的权力,它的权力内容的范围也是规制在制约性的界限之内而不得任意越界,它的外在表现对被制约的权力而言就是一种法律监督的形象,而检察权在内部配置上也更注重自身运行的制约,这也正是检察权的制约性所在。
这种来源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检察制度共通的制约性理念,对研究中国检察制度的功能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同时也对中国检察权的完善及其运行程序产生了实际的影响,为中国检察制度的设计提供了参考依据。
三、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文明性
中国的检察制度是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而逐步发展壮大的。放眼寰宇,在当今世界各国多元并立的检察模式中,人民检察制度可谓独树一帜,成为独一无二的“中国样本”:
(一)至高无上的宪法地位。人民检察制度植根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检察机关作为“一府两院”中不可或缺的政治架构,不仅得到了国家根本大法的承认,而且烙上了鲜明的中国印记。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权是独立的国家权力,与行政权、审判权具有同等的宪法地位。从宪法地位上把检察机关确定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监督权力的需要,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在当今世界纷繁多样的检察制度中,这种定位以其鲜明的中国元素形成了一道亮丽的法治风景。
(二)严密完整的组织体系。世界各国检察机关在组织结构上各不相同,大多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有的则是审检合署、警检合署。与之相比,我国的检察组织体系则具有鲜明的独立性、完整性和严密性。检察机关同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享有平等且独立的宪法地位,在领导体制上实行“上级院领导、人大监督”的双重体制,在机构设置上以行政区划为依归,形成了一套自上而下严密完整的法律监督组织结构体系,从而为充分保障检察权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三)特色鲜明的检察职能。60多年来,法律监督的职能不断丰富和完善,逐步形成了包括特殊刑事案件的侦查、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刑罚执行监督,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实施监督,以及对民事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等在内的诸多职能,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约束权力的正当行使,维系现代司法的合理构架,保证刑事诉讼职能的动态平衡,实现诉讼公正,作出了重要的贡献。这种以法律监督为核心,由多项检察权能组合而成的检察权,实质上既通过参与诉讼体现了对审判、侦查的诉讼监督,又通过查办职务犯罪实现了对行政权的监督。
(四)日趋专业的检察队伍。与世界上很多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聘任方式聘请律师行使公诉职能完全不同,我国一贯重视从组织机构上保障检察权的独立行使。目前,我国检察干警已达到22万余人,成为全世界最为庞大的一支检察队伍。按照专业化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大力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秉持“忠诚、为民、公正、清廉”核心价值观的专业队伍正在形成,从而为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推动国家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障。
因此,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将检察权归入司法权之内,也不能简单地将检察机关作为完全的司法机关。纯粹意义上的中国特色司法权是一个权能的概念,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共同行使。而检察机关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系统,检察权是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检察权具有司法属性,就如同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带有司法属性而同时具有行政属性一样,我国的检察权定位应当是一种含有司法属性的法律监督权,它是权力制衡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以诉讼为主要手段的权力制衡。
樊崇义、张中:“监督意识:司法民主的要求,程序法治的保障”,载《检察日报》2012年6月21日第3版。作为一种独立的新的权力,它既不是行政权,也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司法权,而是一种由有限侦查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三种权力架构组合而成的一种权能综合体。
检察权从国家权能中的分立以及本身的不断分立、调整,其目的都在于通过“权力制约权力”的方式对司法权及行政权进行制约,其目的都是防止权力的滥用。而用法律监督权总括检察权能,使检察权有了更为特别的含义。
四、中国特色检察制度——检察制度的“中国样本”
西方“三权分立”的思想,并非人类权力形态的永恒和终极,如果我们跳开“三权分立”的思想而认真看待检察权,就会发现它是为了制约侦查权和审判权而诞生的一种新的权力,它的权力内容的范围也是规制在制约性的界限之内而不得任意越界,它的外在表现对被制约的权力而言就是一种法律监督的形象。因此,检察权的本质是制约权,形式是法律监督。它首先实现的是对侦查权和审判权的制约,这在刑事诉讼制度中表现得最为典型,但从发展趋势看,也必然逐渐实现对行政权的制约,我国当下检察发展改革的实践也体现了这种趋势。检察权作为一种制约权,其制约性表现为不仅具有制约其他权力的使命,也必须自觉接受其他权力的制约,还要自觉保持自身内部的制约性,这正是权力制约的本质要求。
(一)全球检察制度发展的未来趋势。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人类社会发展史表明,检察制度本身的存在与否,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政治制度及其结构文明化的标志之一,检察制度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政治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政治制度乃至法律制度的曲折发展,就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特色。尽管检察制度已深深扎根于现代政治文明之中,但是其表现形态仍然存在多种模式,并且是一种不断变换的动态模式,对任何一个国家而言,选择哪一种模式,都是一个艰难的过程。
多种多样的检察制度表现形式,似乎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检察制度所产生的那种最本质的意义,即制约。但事实恰恰相反,无论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在实践中都存在被滥用的可能,而这种滥用的可能性已经被历史所无数次地证实。于是,为了对这种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行使进行有效的制约,世界范围内无论是普通公众还是上层的官僚集团都觉得检察权不仅有被保留的需要,还有被进一步加强的需要。而这可以从世界各国检察制度的发展中得到清晰的展现。
在下文关于检察制度发展史的论述中将予以详细讨论。
(二)“中国样本”应有的价值取向。首先,要牢固树立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的理念。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的行政权仍十分强大,除了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其进行宏观约束之外,仅仅依靠一个审判权的具体制约是远远不够的,因此需要一个专门的监督权对其进行必要的约束,这种约束只能加强而不能削弱。同时,根据权力制衡理论,审判权同样也需要受到其他权力的制约,这就对检察权的制约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检察权在权力制衡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其次,检察权本身也应接受其他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我国目前在政治制度框架中,对检察权的监督更多地定位于程序上的监督。这种制度设计给人的总体印象就是,检察权虽然在表面上很强大,以一种监督其他权力的形象展示在公众的面前,并涉及社会权力行使的诸多方面,但是,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却没有实质性的最终处分权。这种看似矛盾的制度设计,概因任何一种权力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都容易滥用,检察权也是如此。
考察检察权行使的整个过程,无论是涉及其他公权力还是公民的权利,其在本质上往往体现为程序的启动权或程序的参与权,并需要由其他权力来体现行使结果。同样的,法律监督的诉讼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权、审判权的监督是受诉讼规则限制的,也就决定了诉讼监督自身的制衡功能。
樊崇义、张中:“监督意识:司法民主的要求,程序法治的保障”,载《检察日报》2012年6月21日第3版。如在我国,逮捕的决定由检察机关作出,但执行却由公安机关进行。因此,检察权被设计为一种程序性的权力,并非仅仅是一种权力类型的创新,其含有制约和被制约的双重属性,而这种双重属性,正是检察权文明性的根本体现之一。
最后,检察权内部也体现了严密的制约性。检察权的诞生之所以体现了人类政治文明的进步性,除了检察权承担的对其他公权力的制约职能之外,检察权的内部机构也必须具有文明性,即能够在各职权之间相互制约。尽管我国现阶段的检察侦查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之间存在一定的制约关系,但是在现实中,这种内部的制约性远远不如对外即其他侦查机关的制约性来得坚决。而且,这种内部制约由于无法实现外部化而可能流于形式,这也是检察权不断受到诟病的原因之一。同时,检察权之所以不同于其他权力,需要在内部构建一个相互制约的机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检察权与众不同的制约性(即前文所述的“专门的程序性制约权”)。
然而,这种以监督制约为主要历史使命的检察权,必然受到被制约的对象,即其他权力的抵抗或反制约。这种抵抗或反制约的力量,不仅来自同样为公权力的审判权,还来自强大的行政权,因此检察权必须做到自身经得起监督和制约。除了检察权受到其他权力的外部制约之外,在检察权的内部结构中,也必须充分考虑构建一个合理的权力架构和制约机制,即通过权能的分配和自身监督制约实现对权力运行的自控。这就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内部监督工作体制和机制的关系,明确内部监督的功能定位,统筹检察权运行的内部协调性,各项职能的配合制约机制,防止内部权能的冲突发生。按照科学规范的管理分类,健全各项机制,完善配套制度,才能形成目标明确、职责清晰、运行高效的内部监督工作体系。
时代在不断前进,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在不断增长,对人民检察制度提出了很多新要求。“年轻的”检察制度需要完善,要在优化检察机关职权配置,完善监督范围、程序和手段,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加强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制约等方面下功夫。
(三)中国检察制度的未来之路。从检察权诞生及其发展的历史轨迹我们不难看出,检察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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