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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鉴古名案

書城自編碼: 2487633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学文集/经典著作
作者: 孟涛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6768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10-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24/29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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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古代的“青天”之所以名垂青史,大都因为能明辨是非、断案如神。然而,法律并不总是合情,事实也不总是昭然。那么,古代名吏以怎样的智慧,拨开案件表面的伪装,揭穿事实真相;又以怎样的艺术,揣测当事人的内心,平衡双方的利益呢?孟涛老师为我们精心挑选了100个案例,以故事的形式将其中奥秘娓娓道来。这本书比小说更有趣,比史书更明智。《鉴古名案》不仅让今人了解历史,更希望能够启迪今天的法律人,鉴古观今,更好地认识情理法。
內容簡介:
《鉴古名案》精选100个古代案例,每一个案例都有史实的依据,全景展现了中国古代官员审判过程中的智慧和艺术。
《鉴古名案》分为4个部分,每个部分有25个案例,每个部分各有侧重,分别为精察之道、审问之术、名吏之智和裁断之法,对应了司法的不同阶段,体现着各异的法律智慧和艺术。
《鉴古名案》以章回的体例,扼要展现案件的内容和精神,有史实,有评论,有感悟,有借鉴。读者可以各取所需,或寻找快乐,或采撷智慧。
《鉴古名案》是这样一本书:“史学家精心整理的古代史事,法学家潜心研究的断案智慧,政治家用以借鉴的治国哲理,老百姓争相传诵的历代名案。
關於作者:
孟涛,1977年生于辽宁省鞍山市。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2000年、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2003)重庆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2010年。现任浙江财经大学讲师,司法研究所副所长,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兼任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建设工程法学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中外司法制度中外法制史。在《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数十篇,多次主持和参加司法部、浙江省重点科研项目。
目錄
目录
第一部 精察之道
一 口中无灰存疑点 张举焚猪巧断案
二 周新辨印追劫匪 顺藤摸瓜终定罪
三 张逸视察遇冤情 观色断案亦如神
四 太守智判投毒宴 水落石出免翻案
五 沉箱偷银逞巧辩 物证俱获口难言
六 诬告纵有千条方 洞察真情显真相
七 冤案缘起施刑讯 常之独审辨冤情
八 撑伞验尸查伤情 细心查验寻铁证
九 黄金缘何成黄土 袁滋巧推勘正误
十 真伪不明难断案 可鉴薛宣斩黄绢
十一县令凭书解案情 循规蹈矩混视听
十二恶人匿名陷良忠 县令鉴字擒真凶
十三火药杀人伪为雷 堪伤验物辨真伪
十四江琛篡字拼反书 向日验信免受诛
十五负盐负薪出难题 李惠施计拷羊皮
十六堂上争子测亲情 推案折狱循五听
十七毒鳝致死追原委 缜密查验断是非
十八以逸待劳峰回转 老驴识途擒案犯
十九滴骨合血古遗风 详辨亲子今有证
二十冤案多因刑讯起 真凶须经细查缉
二十一 司法检验关人命 绝知此事要慎行
二十二 县令舐锹审瓜案 随机应变行勘验
二十三 赵和诈取八百缗 追勘疑案惩无信
二十四 奸夫欲取不义财 颠梅审树引贼来
二十五 轿教混淆致蒙冤 明察暗访追溯源
第二部 审问之术
二十六 县令智审夺钱犯 间接证据可断案
二十七 路上拾遗遇奸徒 顺水推舟惩失主
二十八 选言推理为所用 高柔审案捕真凶
二十九 虚张声势设圈套 请君入瓮罪难逃
三十絮语诘盗可定罪 归纳推理意何为
三十一 敲门只唤三娘子 片言折狱求真实
三十二 扁担诬告意栽赃 拨云见日识体伤
三十三 崔安潜西川治盗 钱将军密云惩军
三十四 一字之差缪千里 兵不厌诈案两例
三十五 因敌而变求老吏 偷梁换柱施妙计
三十六 古人深谙觇之道 蒋恒追凶有妙招
三十七 借刀杀人逞奸徒 聪明反被聪明误
三十八 按图索骥寻疑点 调虎离山巧辨奸
三十九 疑案裁断出奇兵 察言观色指真凶
四十租牛盗契何以证 自陈其罪巧计生
四十一 巧施兵法稳军计 换刀意在索凶器
四十二 设宴审问查疑案 左手持箸定凶犯
四十三 审石得银非神探 精于细查显奇功
四十四 经验推理辨真伪 盗钱窃茄均服罪
四十五 遭挟持欲擒故纵 新县令趁火打劫
四十六 松江知府明日来 隔岸观火茅塞开
四十七 假戏真做巧计施 桌内监听引供词
四十八 张王氏因妒害婴 干文传验乳勘凶
四十九 儿媳守孝志不移 县令巧施苦肉计
五十正本清源识伪证 釜底抽薪现隐情
第三部 名吏之智
五十一 装神弄鬼祠铜钟 虚张声势擒元凶
五十二 草供未可求全信 分讯得实释冤民
五十三 遗嘱断句现歧义 模糊用语推端倪
五十四 古今皆有争牛案 仲文巧断亦可鉴
五十五 床抬病妇有蹊跷 洞察秋毫贼难逃
五十六 投毒案暗藏伪证 邓廷桢慧眼验明
五十七 装神弄鬼惊魂夜 实为断案狄仁杰
五十八 家事若违人常理 经验可解疑狱谜
五十九 推理巧破双钉案 类比推敲释悬念
六十一女三夫违纲常 知县使诈断新郎
六十一 婚姻不遂如何断 绝妙判词千古案
六十二 忠臣箴言违君心 依法治罪贵如金
六十三 丧服之礼问刑名 奸未婚媳同凡论
六十四 苏秦生前献计策 因敌制胜擒刺客
六十五 甘露寺失盗劾僧 李德裕巧计验证
六十六 事必躬亲解疑案 名吏验骨补洗冤
六十七 阿云弑夫辩礼法 宜轻宜重昭天下
六十八 张江陵不孝詈母 孔渊之论法判诛
六十九 朱脂涂尸造假案 瞒天过海亦翻船
七十断舌疑案入迷途 袁枚怒审裹脚布
七十一 秉公执法逆龙鳞 法治天下顺民心
七十二 盗断牛舌非扑火 命主杀牛引飞蛾
七十三 两全之计避两伤 亲亲相隐难效仿
七十四 补律例难免有失 张船山穷理判词
七十五 两指盗锅非寻常 细查矛盾施妙方
第四部 裁断之法
七十六 离合从轻何所定 两害相较取其轻
七十七 援法断案诚可贵 悔婚重情价更高
七十八 何武断剑情虽在 主观断案祸亦存
七十九 两造争坟三十年 托梦叩拜弃前嫌
八十十锭元宝失一锭 盗窃已成法无情
八十一 强至细查定人祸 虽出意外亦有责
八十二 张咏怒斥不尊老 五服制罪当判道
八十三 吴履利害化干戈 纠纷调处成玉帛
八十四 上错花轿嫁错郎 将错就错合鸳鸯
八十五 醉翁之意不在酒 移花接木巧分牛
八十六 古法定罪从保辜 今世量刑亦有属
八十七 查验度牒走江宁 张咏观额指凶僧
八十八 古案尊春秋决狱 今判循公序良俗
八十九 贼喊捉贼施狡辩 苻融赛跑断疑案
九十许君戏惩武秀才 黎公怒杖死乞丐
九十一 盲人护子甘舍命 细查验伤免用刑
九十二 罪不当罚情有原 子报母仇终赦免
九十三 兄弟争田怨结县令巧计促和
九十四 案犯潜逃难缉捕 县令审石济老妇
九十五 拷打逼供造假案 刑前自首辩明冤
九十六 兄弟因财起争端 宰相换位分家产
九十七 刀剪之伤定刑名 大门改犬罪有别
九十八 茉莉根暗藏奇毒 有情人用心良苦
九十九 子报父仇拒检尸 赴死尽显忠孝志
一百恶意诉讼辩分明 赔了夫人又折兵
內容試閱
在我们十分熟悉的古典名著《水浒传》中,作者描写了武大被潘金莲和西门庆谋害投毒致死后,武松杀嫂、斗杀西门庆的精彩片段。值得注意的是,武松自知杀人犯法,投案自首后,阳谷县令为了减轻武松的罪责作出了如下裁判:“武松因祭献亡兄武大,有嫂不容祭祀,因而相争,妇人将灵床推倒,救护亡兄神主,与嫂斗殴,一时杀死。次后西门庆因与本妇通奸,前来强护,因而斗殴,互相不伏,扭打至狮子桥边,以致斗杀身死。”
《水浒传》第二十七回。严格说来,施耐庵笔下阳谷县令的这个裁判有悖于事实,也没有完全依照宋代律法,但是这个既不符合事实又不依据法律的裁判,却能够得到很多人的理解,这表达了当时民众对司法裁判“情理法相结合”的认同感。倘若在上述情形下,县官严格依法办事,严惩武松“私设公堂、杀害兄嫂,置律法于不顾且以都头身份殴杀平民”等数条罪状的话,恐怕一般百姓也会觉得这样的严格裁判不通情理。从这个故事情节,笔者想提醒读者们注意的是,古代司法官员身处于特定的社会和时代背景,必须考虑裁判是否符合情理人伦,而非单纯地以如今“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作为逻辑起点。可以这样说,一个完全脱离普遍价值观和伦理道德的法律和裁决,即使作出也难以得到尊重和执行。直到今天,我们依然强调依法裁判,但也不能忽视情理、道德、习惯和风俗与法律制度的良性互动。如果能够对我国古代司法官员灵活多样的裁判方法进行研究的话,我们会发现很多著名的案件中,司法官既能够实现解决纠纷、惩罚犯罪的“法律效果”,也能够实现社会民众对裁决心服口服的“社会效果”。本辑案例就是从以上角度出发,希望能够展示出我国古代司法官员审判和调查案件所表现出的艺术与智慧。
一、本辑案例的选取
本辑案例大多数取材于我国古代历史案例文集,如《折狱龟鉴》、《疑狱集》、《棠阴比事》、《智囊全集》、《洗冤集录》;同时也有散见于一些古代司法官员根据自身经历撰写的案例集,如《病榻梦痕录》、《庸闲斋笔记》、《亦复如是》等。此外,笔者在编写过程中也参考了近年来我国学者整理汇编的一些古代案例集成,如《折狱龟鉴补译注》、《中华上下五千年断案趣话》等。本集案例选作为浙江省社科联合会重点科普课题成果和后期资助项目,在选编方面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选取案例有据可考
本辑尽管作为科普读物奉献给读者,但不以猎奇为主要目标,而是通过收集整理我国各类史料中的司法判例,向读者展示我国法制文明的睿智,宣扬我国古代司法人员秉承细致认真的态度,以及他们在处理各类疑难纠纷中体现的优秀品质。因此,案例选编重在有史料可查、有史籍所考,即强调案例的真实性。不同于我国古代的戏曲小说等文艺创作,各种史料典籍中所记载的案例,大多平实简单,并无庞大的背景和离奇的情节。尽管其中也存在一些曲折和偶然,但基本反映了真实的生活情境。在有关案件审问和询问嫌疑人、物证检验、法医勘验、纠纷解决等方面,其较为符合我国古代的司法实践。这样,读者可以更为直观、更为深切地感受到我国古人在司法裁判中所蕴含的大智慧。相信读者们阅读一些案例后,会发现其实许多我们熟悉的经过文化和艺术渲染过的戏曲、小说,是根据真实的案例改编而成的。例如,清代包公戏中的双钉案(又名钓金龟),即是以郑克的《折狱龟鉴》(之七察奸)中记载的一例案件为原型的(详见本辑第三十四回)。正如胡适所言,“包龙图(包拯)是箭垛式的人物,古来有许多精巧的折狱故事,或载在史书,或流传民间,一般人不知道他们的来历,这些故事遂容易堆在一个人身上。在这些侦探式的清官之中,民间的传说不知怎样选出了宋朝的包拯来做一个箭垛,把许多折狱的奇案都射在他身上。包龙图遂成了中国的福尔摩斯”。
有的读者会对本案例选中选取案例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对此,笔者在这里进行两点说明。首先,我国古代记载司法案例的文献资料,限于时代背景都没有如同今天文献资料所强调的记载引文出处。这一点在很多著名的案例汇编中(如《折狱龟鉴》、《棠阴比事》)均有鲜明的体现,甚至还出现了众多著作均有记载,但都未说明引文出处的现象。这给我们今天研究古代司法判例增加了不小的难度,自然也无从考究一些反复记载的案例究竟出于何处。其次,本案例选尽管从一些文学体裁的文献中选取了少量案例(如清代蒲松龄所著的《聊斋志异》),但这并不表明本案例选取素材的虚无和杜撰,相反,任何时代的文学都反映着当时人们在特定时期对社会现实的认识和评价,也恰如其分地体现着不同时代背景下官场和民间对比较典型的司法案件的裁判理念,而这些都是值得我们今天认真严肃地进行对待和研究的。
(二)以现代语言评述古代案例
案例评析能够在每个具体的案例中,向读者介绍有关的法律知识,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以及司法制度的具体问题,并通过一案一评、以案讲理的方式,向读者介绍通俗易懂的法律常识。尽管目前有关古代审理案件的题材已经出版了不少优秀作品,但我们也发现其中依据史料写实者较多,偶尔有些评论,但重点歌颂古代司法官的智慧和经验。因此,本辑所编选的案例,希望能够通过现代法律、逻辑、心理等语言进行评述,使读者们较为容易地与现代生活相联系,而这也是本辑科普的一个重要目的,即现代社会也能从古代人的司法断案智慧中得到必要的借鉴和经验,做到古为今用。因此,在有些案例评析中,笔者充分参考了我们当今时代类似的司法案例和裁判,因为毕竟解决纠纷、政法犯罪是任何时代都要面对的社会问题。那么,本读物对今天我国司法裁判人员在处理纠纷、案件调查过程中有哪些启示?在相关案例的分析中,笔者也结合了相当多的现代案件作为补充和说明,以期对我们解读今天的各类法律纠纷,能有所有意义的启示和帮助。
(三)强化案例的专业性和文学性
本书中选取的案例,有很多学者在不同的著述中有所介绍,并从不同的学术角度进行了剖析和解读,但本书作为科普著作,希望既能够从专业角度对案例进行评述,也希望通过必要的艺术手段将案情描述进行形象化和生动化,即希望专业性和文学性能够结合起来。由此很多读者会联想到我国古代的公案小说。公案小说尽管作为虚构的一种文艺创作,但很多素材却是来自于真实案例,是现在法制、公安、行政、刑侦等题材作品的先河。公案小说至明清时期达到鼎盛,除包公案外,还有《海刚峰先生居官公案传》(写海瑞)、冯梦龙的“三言二拍”中的公案故事、蓝鼎元的审案实录《鹿洲公案》、《聊斋志异》中的《席方平》和《胭脂》等也是优秀的公案之作,其他的还有《于公案》(写于成龙)、《施公案》(写施愚山)、《刘公案》(写刘墉)、《三侠五义》、《狄公案》(写狄仁杰)、《林公案》(写林则徐),等等。其中《施公案》、《狄公案》在民间传承影响深远。公案小说的创作素材,许多袭自前代的法律文书、案例汇编,而这些小说很多成为封建官吏案头阅读之物,许多还明确表明是为官员审案理刑而编写的,供他们参考,并且有许多官员能够从中受到启示,为疑狱的决断提供参考。例如,余象斗《皇明诸司廉明奇判公案序》指出:“使执法者鉴往辙之成败,而因此以识破,识细民之情伪,而推类以尽余。”在将古代优秀司法裁判案例进行科普宣传的过程中,面临着一个法制史研究的专业性和社会公众的普遍接受性的矛盾问题。百姓日常生活中通过影视、小说、戏曲、话剧等形式喜闻乐见的古代司法裁判,从法制史研究的角度来看,缺乏严谨性、真实性和专业性;但法制史相关研究成果又过于专业,难以成为百姓茶余饭后喜欢阅读的素材。因此,适当的文学加工和艺术渲染,笔者认为在宣扬古代司法裁判的过程中,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本辑案例将全书分为整一百个具体案例,且每个案例通过形象生动的两句对偶文字作标题(回目),概括案例的故事内容。根据案例之间在情节、审理方式、调查方法、司法影响力等方面的联系,对一百个案例进行了分类,并分别从调查方法(精察之道)、审判策略(审问之术)、法官智慧(名吏之智)以及裁判方法(裁断之法)四个方面进行分类,以便于读者对各个案件的理解。此外,案情介绍过程忠于原著的同时了也进行了适当的文学加工,从而使之更具有趣味性、情节性和可读性,并力争使该读物做到通俗易懂、雅俗共赏。
二、本辑案例中的特殊时代背景和局限性
(一)古代法官裁判的依据与方法
古代法官裁判与我们今天有很大的区别,较为明显的有两个方面。
第一,通过惩恶扬善、解决纠纷,建立和维护相对和谐的社会环境。例如,很多案例中体现出司法官以法律之外的道德、伦理来进行裁判,而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以儒家学说为主流的中国传统观念一直对法律这样一种规范在创造和谐社会环境的作用上持怀疑态度。更多的时候,古代司法官员认为伦理、道德乃是国家治理中更为根本的因素。因此,古代法官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中,成文法并不作为唯一的法律渊源。因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很多古代优秀的司法官审理案件时所追求的目标并不是怎样严格地适用成文法,而是通过对子民的教导以达到防患于未然、从根本上消灭诉讼的目的。
第二,古代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更加注重的是实体效果,如是否将恶人绳之以法、是否避免了善良的人受到不利的后果、案件客观事实是否能够充分发现。这种实用主义的司法目的观使得古代法官裁判的方法十分丰富,可谓五花八门、花样迭出。有察言观色之法,有伤情检验之术,有赛跑验凶犯,有摸钟辩盗贼,有审石、审青梅树,也有审牛、审裹脚布,真是让人感叹古代法官丰富的联想和想象力。这方面,突出体现了我国古代法官审理案件的两个局限性:一是实体正义优于形式正义,并且可以无视当事人的任何诉讼权利,因此案件的所有审理过程全部是依靠法官个人才华的表现和个人智慧的发挥;二是格外注重案件裁判的说理教育,情理法三者必须能够做到有机结合,不惜以同案不同罪、同案不同罚甚至法外治罪、法外开恩的结果为代价,而这也充分说明我国古代诉讼程序制度完全沦为审判工具,并无独立追求的程序正义价值。因此,我们很多时候看到通过欺骗、刑讯手段调查案件是极为普遍的。例如,宋代郑克编著的《折狱龟鉴》记载,北魏宣武帝时的岐州刺史杨津,勤于办案毫不倦怠。有一个人带着两匹绢布,在离城十里的地方被劫匪抢劫。那时有一个信使正好驾乘驿马疾行至此,被抢劫的人就把这事情告诉了信使。这名信使来到岐州,把这件事报告给杨津。杨津于是对外宣称说:“有某人穿某颜色的衣服,骑着某颜色的马,在城东十里的地方被人杀了,还不知道这人的姓名,如有家人可以赶紧去验尸、收尸。”有一个老妇人哭着出来相认,说是自己的儿子。于是杨津就派人追击收捕老妇人的儿子,人赃俱获。
(二)古代法官崇尚的实体正义观
我国封建时期司法权和行政权不分,司法长官同时兼任行政长官的官吏模式,使得在司法裁判中忽视当事人权利和程序正义的现象是个普遍现象。例如按照现代法治理念,在诉讼中法官不可能自己去找出案件的客观事实。因为事实的发生通常是在若干时间以前,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法官都不可能在场,任何人都无法准确描述、再现客观事实,即使某些当事人能够准确描述、回顾客观事实,司法机关、法院法官一般都不会相信或采纳。所以,法官只能通过法定程序,按照证据规则,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经过质证采信后,对案件事实进行合理推断与认定。但由于在古代中国分权未立、权力合一,从而导致了司法活动过程中起诉、侦查和审判等活动大体上都属于同一主体的司法过程。
另一个重要因素需要考虑到的是,我国古代司法资源稀缺,勘验、鉴定技术尚不发达,所以古代法官在事实认定时,更加重视证据中的口供,更多的是采用法官的权威或智谋来迫使或诱使当事人说出“客观事实”。例如,我们在很多影视剧里所见到的,审判公堂之上威严肃穆,一帮衙役打手分列两旁,这气势无异于警告当事人:只能说老老实实交代事实,服服帖帖认罪伏法,否则便会“大刑伺候”。至于很多案例中体现出的,少数清正爱民的司法官员慎用刑罚逼供,但也对各种欺诈手段从当事人口中引出事实的方法信手拈来。以牺牲程序上的公正价值来实现实质性正义,这种手段也极易产生冤假错案,是值得我们当代人谨慎对待的。
当然,我们并不完全否认这种实质正义观的价值。一些在今天看来不符合正当程序的提取证据的方式在古代反而是法官智取证据、巧妙判决的经典案例。在当时特殊的法制水平和司法经验的背景下,这样一些独特的方式反而会更接近事实真相,甚至在有的情况下更有利于给偶尔犯了错的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例如,《后汉书》记载,有个盗牛的被主人抓住,盗犯向牛主认罪,说:“判刑杀头我都心甘情愿,只求不要让当地官员王烈知道这件事。”王烈听说后派人去看望他,不仅不追究责任还送给他半匹布。有人问其中原委。王烈说:“盗牛人怕我知道他的过错,说明他有羞耻之心。既然心怀羞耻,必然能够改正错误,我这样做正是为了促使他改过。”后来有个老汉在路上丢了一把剑,一个过路人见到后就守候剑旁,直到傍晚,老汉回来寻找得到了遗失的剑,惊奇地把这件事告诉了王烈。王烈派人查访守剑人是谁,原来就是那个盗牛的人。读者们完全可以从本辑编纂的案例中发现,在有些特定情境之下,一些非常手段解决矛盾、审理案件,却能实现定纷止争、心悦诚服、有口莫辩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尤其是读者们通过阅读其中有关婚姻家庭、群体纠纷的处置方法,对我们今天处理相关案件还是有极大的启发意义的。
(三)古代法官裁判重视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
从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来看,古代法官并不注重严密的逻辑推理,而更多的是凭借直觉和经验。在司法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绎式推理,是从伦理和法律原则出发,将其作为尺度衡量他所面对的案件事实,从而得出最终判决。伦理规范与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伦理规范,而不是简单地适用法律规范。他们经常在法律之外发现解决案件的新规则和新方案,从而面对案情不是直接适用白纸黑字的成文法,而是在国家法律之外、在人们情感当中寻求平息解决案件的具体方式和规则根据。例如,《宋史》记载,苏寀在大理寺做官的时候,有百姓中有一家父亲死后母亲改嫁的。儿子听说改嫁的母亲也去世并已经入土下葬之后,半夜里一个人悄悄挖出他母亲的棺材同他父亲同葬。事后他被官府捉拿之后,根据法律规定盗棺应当处以死刑。只有苏寀说:“儿子盗母亲的尸棺放进他父亲的坟墓,这哪能同挖坟盗取钱财的相比呢?”报请朝廷评断,这个人最后得以减罪免死。
在很多类似的案件中,法官自由裁量突破成文法是一种实现伦理道德的重要形式,是当时符合社会治理和政治要求的。当然,这样的司法活动不讲究严格的解释与推理技术,更多的是听凭直觉与经验。法律任凭官员任意解释和自由裁量,也容易导致擅断和舞弊,但是,这样的推理方式恰恰能够弥补法律条文僵硬的局限性,缓解法律与道德伦理之间的张力。古代很多经典的案例正是通过法官突破礼教传统和当时的法律文件后作出流传千古的裁决的。
当然,我们不能苛刻地一味用现代人的眼光去批判古代优秀司法判例,更不能因此全盘否定其中所体现的智慧和谋略。相反,我们应该结合特定的历史和社会发展阶段,客观分析各个案件在当时的法律和文化背景之下的相对合理性。笔者希望本辑案例能够为司法工作者、法学研究学者、法律爱好者以及热衷于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广大人士,提供一个平台和依据,甚至希望其能够成为我们闲暇之余丰富谈资的素材。
孟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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