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英国宪法》一书主题宏大,但又具体,即旧宪法消亡,新宪法确立,一种宪政秩序取代另一种宪政秩序。法学院与政府学院的学生可能对一些制度框架的变革比较感兴趣,但英国宪政秩序的变化绝不仅仅是一些制度架构的改革。因为宪法关注的是最关键,也是最重要的问题——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政治秩序的条件以及统治社会的规则。这些问题对于我们英国来说尤其重要。我们生活在一个史无前例的宪政变革时代,自1997年开始的宪政变革,至今并没有结束的迹象。宪政改革者的目标之一是改善民主质量,《新英国宪法》所要回答的一个问题就是他们是否成功实现了这个目标。
但是,《新英国宪法》的主要目的不是评价,而是描述。本书的一个主要观点是,宪政改革与英国1973年加入欧共体,事实上用一部宪法取代了源自很久以前的宪法。然而,这部新宪法还没有完成,目前只能窥见部分轮廓。因为新宪法还没有完成,所以,本书的描述也不完全。最后分析的时机还不成熟。但是,描绘所走过的路线,并理出指导原则,以此帮助我们理解未来变革的方向,还是有可能的。
19世纪两位伟大的思想家已经率先分析了英国传统宪政制度——旧宪法。第一位是天才记者沃尔特·白芝浩(Walter Bagehot),生于1826年,卒于1877年,从1860年开始,直到他去世,一直担任《经济学人》杂志编辑。另一位是宪法学者戴雪(A.V.Dicey),生于1835年,卒于1922年,在1882年至1909年间,担任牛津大学英国法瓦伊纳(Vinerian)教授。白芝浩在1867年出版了他最重要的著作:《英国宪法》。同一年,英国通过了第二部《改革法案》,
第一次是《1832年改革法案》,这里是《1867年改革法案》。——译者注规定成年男子享有选举权。但这本书最初是从1865年到1867年以连载的形式在《双周论坛》(Fortnighty Review)上发表。1872年《英国宪法》出版了第二版,增加了一个很长的序言,分析了《改革法案》的影响。白芝浩著作的题目当然很奇特。自1536年英格兰与威尔士联合以来,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英国宪法。1707年与苏格兰合并后,规定了新大不列颠宪法,大不列颠议会也相应地取代了原来设立的议会,但白芝浩的方法和他的许多同辈人一样,事实上与爱尔兰和苏格兰民族主义兴起之前的许多宪法学家一样,都确实是以盎格鲁为中心。白芝浩的著作几乎没有提爱尔兰、苏格兰或威尔士。
白芝浩试图分析议会制政府在其母国的性质。所以,有人说“关于英格兰最重要的创造——议会制政府,其他人写不出如此有洞见的分析”。
Norman St.JohnStevas,‘Editor’s Preface’ in The Collected Works of Walter Bageho,vol.5(London,The Economist,1974)30.白芝浩认为,英国政府制度不是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在其著作《代议制政府》(1861年)中所谓的权力分立,而是“行政权与立法权紧密结合,几乎完全融为一体”。
‘The English Constitution’ in Collected Works,vol.5,210.在白芝浩看来,这种内阁与议会的权力融合是议会制政府的本质。白芝浩的分析拥有巨大的影响力,获得了经典地位。然而,这在许多方面起到了误导作用,正如我们在第十一章将要分析的,近来的发展已经显示,这与理解现代宪法没有关系。太多的人恭维《英国宪法》,却几乎没有人作批判性分析。
戴雪的著作《宪法学导论》首次出版于1885年,与白芝浩的《英国宪法》一样,也是一本经典著作。并且,与《英国宪法》一样,也是一本可读性很强的经典。但是,戴雪试图区别于白芝浩。《英国宪法》旨在分析制度之间的关系,《宪法学导论》则是分析制度运行的法律原则,宪法的概念性框架。戴雪剥离出三个基本特征——议会主权、法治和宪法性惯例的作用。这三个特征中,最重要的是议会主权,“从法律的观点来看,这是我们政治制度中的主导性特征”。
A.V.Dicey,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10th edn,London,Macmillan,1959)39.这项原则意味着议会“有权制定或不制定任何法律,并且……法律上不承认任何人或部门……有权推翻或废除议会立法”。如果认真对待这条原则,英国就不可能出现高于国家普通立法的成文宪法。如果议会是主权者,英国宪法就可以概括为13个字——国王在议会中制定的就是法律。
戴雪的著作至少和白芝浩的著作一样有影响力。有人认为,“戴雪的话几乎就是成文宪法的替身”。
Preface to the sixth edition of J Jowell and D Oliver(eds)The Changing Constitution(Oxford,OUP,2007)v.法官和宪法学者仍然在引用他的原则,尤其是议会主权原则,即便有时只是为了批评这些原则。在首次出版120年后,《宪法学导论》仍然是一本鲜活的著作。经常被批评,却从未被超越。
《新英国宪法》认为,戴雪的论述可能为英国旧宪政制度提供了合理精当的分析,但是,自1997年以来的宪政改革以及英国在1973年加入欧共体,让戴雪的分析缺乏时代性。虽然目前的宪法尚未完成,含混不清,很大程度上也未成文,但我们现在处于从议会主权向宪法主权的过渡时期。并且,从长远来看,我们从模糊的轮廓中或许能察觉出,这个国家不是建立在议会主权的基础上,而是以大众主权、人民主权为基础。那么,英国最终将接受民主制政府的全部含义。
另外,《新英国宪法》还试图分析变化中的宪法。第一部分概述旧宪法,也就是白芝浩和戴雪所谓的宪法,然后分析为什么旧宪法会出现断裂。本书主要部分描述新宪法的核心要素:新宪法的基石:《人权法案》;权力下放立法将英国从单一制转变成准联邦制;为适应苏格兰没有多数票的政府需要对行政和立法机关有新的制度设计;贵族院改革已从根本上改变了上议院的作用;新伦敦政府在英国历史上首次出现直选市长;全民公投赋予许多宪政改革合法性,但在1975年首次举行公投之前,许多人认为这是违宪的。几乎所有民主国家都有成文宪法或宪法典,这些改革推动英国朝这个方向发展。本书最后部分试图着眼于未来——新地方主义的前景、宪政国家的性质,最后是民主参与的新时机,可能将英国转变成大众型宪政国。
结论强调白芝浩和戴雪出色阐释的宪法已不再存在。那么,取代旧宪法的是什么呢?可能由于新宪法的建设远未完成,所以现在还没有确定性答案,但有一些线索和路标能够指出变革的方向。
因此,《新英国宪法》不期望成为未来的历史,但可能是这段历史至关重要的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