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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最新企业涉税实用手册(第二版)

書城自編碼: 2484429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經濟財政稅收
作者: 刘佐
國際書號(ISBN): 9787516409541
出版社: 企业管理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11-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7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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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一本应时的涉税工具书,了解新一轮税制改革 掌握最新税政法规 ,降低企业税负成本 , 增加盈利空间。
內容簡介:
本书以中国现行税收法规为依据,比较全面地概述了中国现行税收制度的基本情况和涉及企业的主要税种。包括有关税种的纳税人、税目、税率、计税依据、计税方法、减免税规定、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税务机构等内容,并配有适当的计算举例。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便于读者查阅。
本书第一版出版以后,深受企业读者的欢迎,为配合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作者结合人大新颁布的税收法规,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正,第二版与第一版相比,增加了不少新的内容。
關於作者:
中国税务报社总编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财政学会、中国税务学会常务理事,并在中国多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代表作:《新中国税制60年》,《中国税制概览》(以中、英、日3种文字,4种版本在国内外29次出版),《简明税收知识问答》(国内8次出版)。在腾讯网设有《刘佐谈税》专栏。
目錄
第一章中国现行税制概述 1

一、税种设置 3

二、税收立法 3

三、税收基本法规 5

四、财政、税务和海关组织机构 10

五、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17

第二章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19

一、税收执法依据、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 21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 22

三、税务登记 23

四、账簿、凭证管理 30

五、发票管理 31

六、纳税申报 38

七、税款征收 41

八、免税、减税 53

九、税务检查 64

十、税务稽查 67

十一、法律责任 72
第三章增值税 89

一、纳税人 91

二、税目、税率 93

三、计税方法 97

四、免税、减税 105

五、出口退(免)税 108

六、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113
第四章消费税 117

一、纳税人 119

二、税目、税率(税额标准) 119

三、计税方法 122

四、免税、减税和退税 128

五、出口退(免)税 128

六、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130
第五章营业税 133

一、纳税人 135

二、税目、税率 136

三、计税方法 138

四、免税、减税 141

五、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143
第六章城市维护建设税 147

一、纳税人 149

二、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149

三、免税、减税 150
第七章关税 151

一、纳税人 153

二、税率 153

三、计税方法 156

四、特殊进出口货物的规定 161

五、免税、减税和退税 166

六、纳税期限 168

七、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保障措施关税 168
第八章企业所得税 177

一、纳税人 179

二、计税依据、税率 181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194

四、特别纳税调整 199

五、计税方法 203

六、税收优惠 206

七、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215

八、核定征收 218
第九章个人所得税 223

一、纳税人 225

二、征税项目、税率和计税方法 227

三、免税、减税 256

四、纳税方式、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260
第十章资源税 265

一、纳税人 267

二、税目、税率(税额标准) 267

三、计税方法 274

四、免税、减税 276

五、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277
第十一章房产税 279

一、纳税人 281

二、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281

三、免税、减税 283

四、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284
第十二章城镇土地使用税 287

一、纳税人 289

二、计税依据、税额标准和计税方法 289

三、免税、减税 291

四、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293
第十三章耕地占用税 295

一、纳税人 297

二、计税依据、税额标准和计税方法 298

三、免税、减税 299

四、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301
第十四章土地增值税 303

一、纳税人 305

二、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305

三、免税、减税 308

四、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309
第十五章印花税 311

一、纳税人 313

二、税目、税率(税额标准) 313

三、计税方法 316

四、免税 317

五、纳税方式 318
第十六章契税 319

一、纳税人 321

二、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322

三、免税、减税 325

四、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326
第十七章车辆购置税 329

一、纳税人 331

二、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331

三、免税、减税 332

四、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333
第十八章车船税;船舶吨税 335

车船税 337

一、纳税人 337

二、税目、税额标准 337

三、计税方法 339

四、免税、减税 339

五、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340

船舶吨税 342

一、纳税人 342

二、计税依据、税额标准和计税方法 342

三、免税 343

四、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344

第十九章烟叶税 347
第二十章税务行政复议 351

一、税务行政复议机构、人员 353

二、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354

三、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355

四、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 355

五、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357

六、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359

七、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361

八、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决定 362

九、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 367

十、海关行政复议 367
主要资料来源 369
內容試閱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过程中增加的价值和进口货物的价值征收的,是目前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收。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对该条例作了修订,当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该细则作了第二次修改。自2012年起,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开始选择部分行业,逐步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代为征收管理),所得收入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是中央政府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也是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2013年,增值税收入为317753亿元,占当年中国税收总额的283%,居各税之首。
一、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和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
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 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上述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提供应税劳务,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但是不包括单位、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雇主提供上述劳务;提供应税服务,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是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上述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分别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中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中国境内,应
税服务的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中国境内。中国境外单位、个人向中国境内单位、个人提供完全在中国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出租完全在中国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单位、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并且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己生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个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向其他单位、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但是以公益活动为目的、以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指属于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电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
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下同),称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货物生产、批发、零
售为主,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个体工商户) 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包括这些单位、个人设立的经营货物销售并独立核算的单独机构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
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没有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销售自产
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否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单位以承包、承租和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和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 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和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 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下列标准的为一般纳税人,否则为小规模纳税人:
1生产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生产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征增值税销售
额(以下简称应税货物、劳务年销售额) 的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劳务年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其他纳税人,应税货物、劳务年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
2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 超过500万元的,其中不包括其他个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除了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以外,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后,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货物、劳务年销售额到达上述标准的其他个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达到上述标准,但是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 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中国境外的单位、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其应纳增值税以其中国境内的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购买、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2个以上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目前,中国的增值税收入主要来自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商务服务业等行业的国有企业、私营企
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进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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