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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戴修瓒先生著述甚丰,《戴修瓒法学文集》收录之著作为:《刑事诉讼法释义》和《法权讨论委员会上海公馆会审公廨视察报告》。《刑事诉讼法释义》为上海法学编译出版社组织出版之“现行法律释义丛书”之一种。该书于1929年初版,之后多次再版。本次点校的版本是1933年3月的第六版。《法权讨论委员会上海公馆会审公廨视察报告》由戴修瓒先生主编,全文分段刊登于《法律周刊》1923年第5期至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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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戴修瓒 1887~1957,字君亮,湖南常德人。1905年毕业于南京两江师范学堂。历任京师检察厅检察长、河南省司法厅厅长、国民政府大理院检察署检察长。离开政界后,曾任北京朝阳大学、上海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兼系主任。抗战胜利后兼任南京中央大学法律系主任,中华民国教育部部聘教授。后,因不满蒋介石发动内战离职。新中国成立后,曾任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参事、中国国际贸促会外贸仲裁委员会副主席,九三学社中央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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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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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点校者序:司法改革路上的行者——纪念法学家戴修瓒先生——李奋飞001
点校者编辑说明001
刑事诉讼法释义(上册)
刑事诉讼法释义(下册)
法权讨论委员会上海公馆会审公廨视察报告
附录:戴修瓒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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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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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校者序:司法改革路上的行者
——纪念法学家戴修瓒先生
司法改革是实现司法现代化的基本途径,其对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和人权的保障事业意义深远。司法改革本身具有的重要性要求我们重视司法改革的理论研究和过程的具体实施。为此,我们需要对近现代以来的关于司法改革的思想与实践进行多维度的反思,全面总结中国法制近代化以来司法改革的经验与得失,为下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指引和借鉴。
夏锦文:“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 成就、问题与出路”,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略有改动。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司法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中国在司法制度领域进行了不小的变革与尝试。同时,伴随着一些影响性案件的出现,法律学者、实务工作者以及普通民众,对于中国的司法改革都充满了争论与期待,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回首中国的司法改革历程我们可以看到,2003年中国开始实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确定了任用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执业标准;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统一的量刑程序规则,促进了量刑的公平公正;201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一步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和维护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和细化司法程序;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上台之后,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力度也不断加大,一批高级干部纷纷落马并受到法律的制裁,一些舆论普遍关注的热点案件也得到了妥善的处理;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为进一步推进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指明了方向。坦言之,我们经历过很多的困难,取得了一些成绩,也面对着不少的阻碍。我们除了坚定信心迎难而上之外,也不禁缅怀那些曾经为中国的法制建设修桥铺路、为司法体制改革探索发现的先驱者们。
民国至今的中国法政人一度群星璀璨,汲汲营营上下求索治国之道,但除萨孟武、萧公权、吴经熊著有若干小书外,罕有完整的回忆录传世。至于法政学人的传记,除殷海光等寥寥数人外,更是付诸阙如。民国时期法学大家王宠惠、王世杰、钱端升、史尚宽、黄右昌、戴修瓒等衮衮诸公,为开创中国现代公私法律的理论与实践,筚路蓝缕、呕心沥血,至今未能有正式传记出版,殊堪叹憾。
节选自“夸父逐日窥虞渊”,载《新京报》2011年7月16日版。在本书出版之际,我们特撰此小文,以追念戴先生的辛劳与贡献,展现一位在中国法政领域行者的精彩人生历程,也足以为我们祛魅解惑。
戴修瓒先生生平简介
详细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第二版第56页。
戴修瓒,字君亮,湖南常德人,1887年出生于湖南常德柳叶湖畔戴家岗村。1905年毕业于南京两江师范学堂,嗣后公费留学日本中央大学法科。1912年回国,任北京政法大学法律系主任兼教务长,并协助宋教仁创办民国大学,后任北洋政府司法部佥事、总检察厅检察官、京师地方检察厅检察长、河南省司法厅厅长。1927年任国民政府最高法院首席检察官。曾任北京朝阳大学、上海法学院、中国公学、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兼系主任。抗战爆发后曾任昆明西南联合大学法律系教授兼系主任、重庆复旦大学法律系教授兼系主任、国立中央大学法律系教授,抗战胜利后兼任南京中央大学法律系主任、中华民国教育部部聘教授。后因不满蒋介石发动内战离职,于1948年年底回到常德。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委员(为《共同纲领》的制定做了大量研究工作)、国务院参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席,九三学社中央委员。1957年3月在京病逝。
一、心系国家、海外求学篇
戴修瓒先生生于清朝末年,当时的政治环境是政府腐朽、列强环逼、内外交困。晚清政府迫于激变的形势,不得不进行变法修律以维护风雨飘摇的统治,由此也开启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先河。于是,在沈家本、伍廷芳等人的主持下,清政府进行了一次“轰轰烈烈”的立法和修律活动。这次变法修律主要是以大规模的法律移植为基础的,主要取法日、德等大陆法系国家,与此相适应,清政府也选派了大批留学生远赴东洋学习法政。这些学生皆为同辈之中的佼佼者。1905年,年仅18岁的戴修瓒作为这批佼佼者中的一员被公费选派到日本中央大学攻读法科。
据历史记载,中国早年的留学途径是“东渡”,即从学习日本的先进技术和制度开始,早期的留学生学习的科目以法科为主,又以留日的居多。历史也证明了,后来在中国近代化变革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法治精英也大都出自留日法学者。
\[日\]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谭汝谦、林启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甲午之殇、日俄战争之耻,在广大留学生心中都留下了一块深深的烙印,也强烈地激励着他们梦想着一定要学有所成,终有一天要用自己的知识和行动唤民族之觉醒、促国家之强盛。而另一方面,刚刚经历过明治维新的日本,此时已经步入了世界强国之列,好多日本人也已飘飘然了。看到这些留着鞭子穿着长衫的中国留学生,有些日本人态度傲慢,言语刻薄,甚至以“劣等民族”“支那猪”等词汇来侮辱中国留学生。所以有些留学生就是因为忍受不了民族自尊心被践踏和人格被侮辱而中途放弃学业回国了。但是戴修瓒没有,也许是带着家乡的气质,他骨子里有着湘西人普遍的犟劲儿。他深知身后没有一个强大的国家做后盾,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别人照样会看不起你、欺负你。而且在当时的情况下,除了“师夷长技以制夷”之外,没有别的更好的选择。就这样,戴修瓒坚持学业,在日本先后度过了约九个年头(1905~1912年为第一次赴日,1928~1930年为第二次赴日,前后共约九年)。在日本多年的学习让戴修瓒对大陆法系的法律知识掌握得颇为精深。1912年,伴随着武昌起义的胜利,国内的革命形势风起云涌,应宋教仁先生的召唤,戴修瓒决定回国,投身于国家的法政教育和法制建设事业。
二、诲人不倦、笔耕不辍篇
1912年回国后,戴修瓒担任北京政法大学法律系主任兼教务长(时年25岁),并协助宋教仁创办了民国大学,后历任北京朝阳大学、上海法学院、中国工学、北京大学、西南联合大学、重庆复旦大学等多所高校的法律系教授兼系主任。1941年被国立中央大学校长罗家伦“三请诸葛”聘到国立中央大学法律系任教。1943年被中华民国教育部聘为部聘教授,当时学界能够获此殊荣的人屈指可数。
有人将蔡枢衡、王伯琦、李浩培、倪征、戴修瓒、陈谨昆一起归为清末至民国时期的第三代法学家。这一代法学家“其教学也有方,其治学也卓然。留下来的著述,落地铿然有声,今日捧读,犹见硕学风采” 。不仅与上一辈法学家不分伯仲,而且因有上两代积累的底子以为基础,益有精进严深处,而构成我华夏民族法律思想学说之重要遗产。
许章润“书生事业无限江山——关于近世中国五代法学家及其志业的一个学术史研究”,载《清华法学》(第四辑)。作为一个民法学大家,戴修瓒关于民法体系与民法基本原则的论述是有自己独到见解的,在民法的社会本位观上,戴修瓒将社会本位定义为“社会自觉时代”,区别于权利本位的“个人自觉时代”和义务本位的“个人未自觉时代”,“社会本位”这一原则
详细参见戴修瓒著:《民法债编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也成为后来《中华民国民法》制定的基础。在我们现在看来,“社会自觉时代”似乎与民国时期的社会现实并不合拍,原因在于其是定义在西方社会基础之上的,与当时的国情和社会需要有所脱节。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是当时中国法律移植的一次大胆尝试,无论是当时还是现在,人们对于当时的学者能够对当时最新且最精进的法理做出及时反映并且加以引用的开拓精神和魄力都给予了高度的赞扬。
戴修瓒先生留着浓密的大胡子,他的胡子也许恰当地反映出他的人格与品质。著名作家汪曾祺先生在《修髯飘飘——忆西南联大的几位教授》一文中这样描写道,“在留胡子的教授里,年龄最长,胡子也最旺盛的,大概要算戴修瓒先生。我在校时,戴先生已有六十多岁。戴先生是法律系的。听说他在北洋政府时期曾任最高法院(即北洋政府的大理院)的大法官,因为对段祺瑞政府的所作所为不满,一怒辞职,到大学教书。戴先生身体很好,他身材不高,但很敦实,面色红润,两眼有光。他蓄着满腮胡子,已经近乎全白,但是通气透风,根根发亮。我没有听过戴先生的课,只在教室外经过时,听过他讲课的声音,真是底气充足,声若洪钟。听到他的声音,看到他稳健的步履,飘动的银髯,想到他从执政府拂袖而去,总会生出一种敬意”。
原文见汪曾祺:“修髯飘飘——忆西南联大的几位教授”,载《内蒙古教育》(综合版),2012年第4期。李钟湘在《西南联大始末记》中也回忆到“戴修瓒教授的人格比他的大胡子还美”,我们不仅可以只说美,还可以说戴修瓒先生的品格比他的大胡子还硬!不然又怎能以耿直正派的作风让蒋委员长都礼让三分呢?
1945年中央大学复员南京后,由不学无术的党棍何义均出任法律系主任,引起广大师生的不满,学生们便自发联合起来驱逐了何义均,拥立戴修瓒为法律系主任。戴修瓒主系之后增聘了学识渊博、年壮厚望的费青教授等贤达来校执教,并请刘克隽担任司法组主任。他在1947年“五·二○”运动中与学生同声相应,在1948年“八·一九”大逮捕中,与法律系吴传颐教授一起运用法律义正词严地声援学生,因此戴修瓒先生在广大学生中享有极高的声誉和号召力。
先生一生著述甚丰,有朝阳大学出版社、法政大学出版社、上海法学编译出版社的《商行为》、《商事法规指导大纲》、《票据法》、《保险法》、《商法总则》、《海商法讲义》、《民法债编总论》此书列入《法学丛书》、《民法债编各论》其中一册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出版、《刑事诉讼法释义》列入《现行法律释义丛书》,1934~1947年再版6次、《新刑事诉讼法释义》列入《法学丛书》,1926~1937年再版5次。他的许多法学名著频频出版又几经修版,足见其学识之博、著书之切、影响之深。他严肃、认真、尊师、爱徒,把中华法学一丝不茍地推向新的境界,为矢志以法治国者殚精竭虑、不遗余力地辛勤耕耘。虽然1949年后,北洋政府和国民党统治时的法律随《六法全书》黄钟落地,尤其随“反胡风”和“反右”而使新法学亦成寂然,浙大、中大、北大等名校的法律系被相继停办。但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于1986年出版的《中国法学国书目录》中,仍有不少戴修瓒的法学论著赫然在列,国内半数以上著名图书馆包括台湾、香港亦均有上述戴修瓒的名著,可见其在法学宗坛中“法力”犹劲。
三、从事实务、正气浩然篇
作为当时杰出的法学家、大检察官、大律师,戴修瓒先生所做的一切无一不体现出一个学者的知识素养与气节和一个法律人对法律的信仰与忠诚。通过找回历史的记忆,总结近代法治进程中的经验教训,我们似乎还能够感受到戴先生挥舞法律武器所露出的锐利锋芒和飒爽英姿。
1923年,曹锟把黎元洪赶下台后,武装包围国会,以每票5000元的价格向议员行贿选举他当总统,为了给这次的总统贿选披上合法的外衣,曹锟又迫使国会赶制了一部宪法,即臭名昭著的“贿选宪法”。曹锟通过贿选直系议员而当选为北洋政府大总统,必然导致其他派系的议员的不满,而平时相对理性的学界人士此次也表示不承认总统选举结果,并对曹锟口诛笔伐。有浙籍议员一纸诉状将曹锟告上了京师地方检察厅,当时的京师地方检察厅检察长正是戴修瓒。戴修瓒对此予以立案,并请示了当时的司法总长章士钊,章士钊允其“以自由意志,依法办理”。随后经过了长达一年的调查取证和政治斗争,司法总长章士钊在内阁会议上提出了“依法惩处贿选议员案”并且签署了“逮捕受贿议员令”,令检察机关执行具体程序,由京师地方检察厅检察长戴修瓒具体负责。面对别的检察官不敢接受的案子,面对各级办案人员畏首畏尾、面面相觑的情状,戴修瓒亲自率同法警前往银行及当事人家中调查证据,其胆识可见一斑。
杨天宏:“曹锟‘贿选’控告的法律证据研究”,载《历史研究》2012年第6期。
1926年发生了著名的“三·一八”惨案,惨案的经过我们应该都很清楚了,但是其后有一件事情也许并不为大家所知。在惨案发生后,当时的京师地方检察厅检察长戴修瓒以正式公函的形式在报纸上公布军警惨杀学生的罪状,并签发传票批捕执政段祺瑞,勒令段祺瑞出庭受审,轰动了京师内外,为免遭暗害,戴修瓒旋离北平。1945年,在云南昆明发生了“一二·一”惨案,戴修瓒教授执教的西南联合大学教授委员会组织了“法律委员会”负责搜集证据,并且很快拟出了“告诉状”呈请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要求彻查此案,严惩凶手。
对于这些重大案件,也许我们以往的认识往往会局限于政治层面,而其中牵涉到的法律程序、法律关系和司法审判过程则往往为人们所忽视。诚然,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政治环境,在强权面前,法律和法律人的抗争有时会显得有些无力,在有些人看来也许是“微不足道”甚至是“不识时务”的。但是对于此种重大案件,提倡“政治解决”的那些人并不具备充足的理由去批评着眼于“法律解决”的人,法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或者说一种维护权利的武器,只有被人们实际信仰和遵守并使用的时候,才能切实地发挥作用。无论如何,寻求在法律上恰当地解决纠纷与化解矛盾,应当属于法律人合理的表达诉求与争取权利的主要途径。而且运用合法的手段进行斗争,有总比没有好,据理力争总比为虎作伥好。
再回顾戴修瓒先生的律师生涯,也是充满了澎湃的热血与不屈抗争的。1936年11月,南京国民政府以“危害民国罪”在上海逮捕了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常务委员和执行委员沈钧儒、王造时、李公朴、沙千里、章乃器、邹韬奋、史良7人。因为被捕的是当时公认的社会贤达,所以世称“七君子事件”。戴修瓒会同多位知名律师为“七君子”担任义务辩护。同时这一事件激起了中国共产党、全国人民和国内外各方面人士的强烈抗议和谴责。宋庆龄、何香凝、张学良、杨虎城和国际友人罗素、杜威、爱因斯坦等纷纷要求无条件释放沈钧儒等人。社会各界人士在全国开展了广泛的营救运动。1936年6月25日,宋庆龄、何香凝、胡愈之等16人发起“救国入狱运动”,要求入狱与沈钧儒等人一起受监禁。“七七事变”爆发后,蒋介石政府迫于各方面的压力不得不于1937年7月31日宣布具保释放沈钧儒等7人,并于1939年2月最后撤销了起诉书。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华民国政府对抗战期间投降日本帝国主义的约两万五千名汉奸进行了审判。虽然审判的是人人得而诛之的卖国贼,但是中华民国政府也并没有对这些人在法律上所应享有的辩护权利予以剥夺,相反还给予了充分保护。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人之一,后来也在国民政府担任要员但是最后沦为汉奸的周佛海,也被带上了审判庭,其辩护律师为章士钊和戴修瓒。虽然经过强有力的辩护,国民党政府的“首都”高等法院还是于1946年11月判决被告周佛海死刑(1947年3月被蒋介石以总统特赦权减为无期徒刑)。可是从现有档案的记录来看,对于具有代表性的汉奸审判都得到了当时司法制度的最大程度保护。从另一个角度看,在中华民国政府对汉奸审判的过程中均有辩护律师参与的身影,这些辩护律师都得以充分参与诉讼活动并恪尽职守、脚踏实地地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落到实处。从遗留下来的辩护书和法庭审判笔录中记载的法庭辩护发言来看,戴修瓒和章士钊两位先生不愧是真正的辩护律师,作为法律学者和实务工作者,为那些被钉在历史耻辱柱上的汉奸进行了尽职尽责的辩护,在职业操守和民族大义面前寻求到了平衡点和着力点。
一般认为,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辩护权不断得以扩大的历史。一个国家能不能容忍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容忍辩护制度和接受辩护人,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这个国家的文明与法治程度。然而,由于辩护律师独特的职业价值取向与普通社会公众的价值取向之间存在内在的矛盾,使社会公众尤其是那些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对辩护人或者辩护制度的怀疑、嘲讽甚至打击报复一直就没有停止过。有人将律师为那些被指控实施了严重犯罪的被追诉人(如黑社会头目刘涌)辩护看作“为坏人开脱(说话)”。上述种种现象都充分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在中国,人们对辩护制度的正当性还缺乏清醒的认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尚没有得到恰当的定位。这一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那么,不少律师所抱怨和担忧的刑事辩护难问题以及与此有关的职业抱负问题,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李奋飞:《失灵——中国刑事程序的当代命运》,三联书店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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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时俱进、倡导改革篇
民国时期特殊的历史背景使得这一时期的法学家们除了专注于自身专业领域的研究之外,对司法制度的构建和改革创新也积极参与并提出了自己的理念。虽然由于当时动迭的政局以及司法观念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差距导致这些司法理念未能真正贯彻下去,但是司法理念的更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些法学家的司法理念对于中国近代司法制度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启迪作用。因此我们可以站在历史的维度以中国的视角思考中国的问题,从而为中国当代的司法改革寻找可供参考的“本土资源”。
戴修瓒作为一个知行合一的法学家,坚持学术与实践的紧密结合,经常利用自己参加全国性司法会议的机会,宣传自己司法改革的观点和思想,为推行法治贡献力量。1936年在南京召开了“全国司法工作会议”,戴修瓒草拟了司法会议提案,并由燕树棠在会议上提出讨论。
北京大学档案馆藏:《戴修瓒为出席全国司法会议所拟提案》。该份提案共有20个部分,皆是针对当时立法、司法、行政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而提出,在今天看来仍然有很好的借鉴意义。譬如提案中提到的司法监督、司法机关经费问题、法官待遇、法官考核与培训,等等。1945年,时任西南联大法律系教授的戴修瓒在西南联大暑讲会做了名为“我国司法的改革”的主题演讲
闻黎明:“西南联大与云南中等学校师资培养”,载《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2年第10期。,受到会员们的热烈欢迎。戴修瓒的演讲,没有讲具体判案,而是将重点放在司法制度和国家政治的相互关系上面。他根据中国与西洋历史,指出一个国家司法制度好的时候,必然政治也是清明的,如果政治污浊,则司法制度一定好不了。他介绍了民国以往的司法制度,认为存在着以下四个缺陷:司法与行政权限未分,审判不能独立;实权操于幕吏之手;审理缺乏法定程序;士绅与庶民待遇有别。中国
本文中戴修瓒先生所指“中国”当指清末至民国这一时期而言——编者按。司法制度的这种黑暗严重阻碍了现代化的深入,必须进行改革。戴修瓒认为,当时的司法制度,则存在以下七个问题:司法独立精神尚未完全实现;司法监督尚少实效;司法官缺乏常识;补助机关和补助法规尚未完善;衙役恶习尚未完全革除;士绅尚缺法律面前平等的意识;监所轻视教诲。而这些,便是当时司法改革的要点。司法机制的良好运转,是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而良好的政治机制,则是司法机制良性运转的根本保证。由于南京国民政府缺乏良好的政治环境,司法机制虽然对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有促进之功,却不能发挥其真正的效用。
戴修瓒在其司法提案的第一条就涉及了司法监督问题,他提出:“司法行政部为全国司法行政之最高监督机关,必须通晓各地法院之情弊,始克收监督之实效,试考欧美、日本先进各国司法行政事务官,上自常务次长,下至科长,多由司法官中择优调任,故指示改革、督促进行,咸能昭信仰而且实情。其所任职员科科长尤为法界先辈,学识经验必洞悉全国各法官之才识,始能佐理法官,厉行考绩。我国现制原有司法行政官与司法官互相调用之规章,似宜积极推行,以祛隔阂之弊,而收监督之效。”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行政部有“直接管理司法行政,拥有任免全国司法人员、设立或废止法院和监所、审核全国司法经费等职权”。司法行政权基于“分权制衡”的理论,是以辅助司法权(指法院裁判权)为目的的,对司法行政事务行使相关权力。司法行政部统一了司法机关的人、财、物控制权,对于司法独立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戴修瓒还看到了这一控制权的合理行使必须在司法行政院官员的“通晓各地法院之情弊”的前提下,以使人、财、物的控制权能适配司法运作。历史总是有些事情是巧合的,民国时期未解决的司法改革难题现在又摆在了我们面前。就中国现行的司法体制而言,虽具有安定的政治环境,但司法运作机制却存在诸多缺陷,不能对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起良好的促进之效。主要表现在人、财、物被控制在地方手中,法院的地方化导致司法官人事地方化,影响了法官独立审判和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的确立。在刚刚闭幕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于司法体制运行中的诸多问题下决心要进行改革,《决定》指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地方法院是国家设立在地方的审判机关,并非“地方的”附属部门。无论在首都北京,还是在西北边陲,每位法官都是国家的法官,行使的都是国家权力,承担着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决定》这部分内容,剑指“司法地方化”倾向,是落实《宪法》关于“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规定的重要举措。
此外,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中的司法监督体制的不完善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经常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和法院系统是“各自为政”,并且还容易出现司法冲突现象。我国的司法改革主要是以检察院和法院这两大国家机关为主题展开的,正因为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造成了在司法改革过程中,两大机关不能协调一致,司法冲突就会出现,也使得司法改革的成果大打折扣。第二,由于我国的司法监督体制不是建立在分权制衡理论基础之上的,同时我国《宪法》也规定了我国的司法过程具有多元的监督主体,在这多元监督主体中包括了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并履行立法职能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政党行使对政法系统领导权的政法机构,以及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并行使司法职能的人民检察院。这些多元的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在实际行使过程当中界限划分不够明确,他们以不同的司法监督主体身份介入了没有获得独立和排他地位的司法机构即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之中。这种司法监督机制在实际运行中便会产生不良影响,不仅不能维护反而会破坏法律解释和适用的统一性目标。具体看来产生的不良影响主要有,司法监督的目标以司法救济为主而不是以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为主,司法监督的主体不具有统一性,并且在司法监督的多元主体之间缺乏合理的相互掣肘的制度设计,使得多元的司法监督主体在行使司法监督权时可能会出现监督意见之间的冲突,从而增加了被监督者行为受制和自我冲突的可能性。因此,如何构筑司法监督体制以减少司法冲突现象是亟待商榷和解决的。
朱莉红:“戴修瓒法律思想与法制现代化”,南京师范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我国的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之间存在资源与权力的再分配问题。司法改革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立法、司法、执法的各个方面。在司法改革的推进过程中,欲除弊立新,必然会涉及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权力再分配,也只有通过权力再分配,才能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司法效益的优化。司法改革决不能简单地细化或者割裂为检察制度改革和审判制度改革,司法改革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应当循序渐渐,“改革也是一场革命”,实现对现有利益和权力的再分配是任重而道远的。因此,寻求为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司法权力的监督机制铺路奠基,当引起法律学者和决策者们的注意。
关于法官任用制度,戴修瓒先生提出了以下观点:“应该调练低级司法官,以增进常识学力,并振刷精深;更赴外国力求新知,将来归国以后,即派在司法行政部及法院供职,不仅制度之改革,法律之适用,必日有进步……”
北京大学档案馆藏《戴修瓒为出席全国司法会议所拟提案》。
对于法官的职业道德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认为司法官在进入司法系统后,仍然需要培训。因为法官作为司法活动中的能动主体,其知识素养和业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活动的质量与效果。另外由于戴修瓒本人也是一个很好的法官,其自身的经历就能够为我们研究法官任用制度提供参考的模板,戴修瓒和他的好多同行,比如当时的司法总长章士钊、陈瑾昆、王善祥、杨嘉麟等人都具有多重身份,他们既是学者同时也是律师,都兼任过司法官。这对于我国目前的司法官选任制度和司法考试改革是一个很好的镜鉴。
目前,中国的司法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以往对于司法体制的小修小补远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和人们对于司法权这一神圣权力的寄望。不论是诉讼法领域的学者,还是宪法领域的学者,都有人主张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提高司法权的能动性和独立性。中国当今的司法独立问题无非涉及司法的内部独立和外部独立两个方面。所谓司法的内部独立,是指法院内部的法官在行使职权时可以独立于行政领导,下级法院在行使职权时可以独立于上级法院;所谓司法的外部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可以独立于外部机构(如党政机关、权力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和利益集团等)。司法独立作为一个症结,始终面临着这样三个困扰:第一,在外部独立上,如果缺少必要的监督制约如何确保司法权可以独立公正的行使而又能减少司法腐败、防止权力的滥用。第二,法官的选任与素质问题,如何在年龄与经验之间、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与生活阅历和办案经验之间寻求结合点。第三,也是司法独立面临的最为复杂的问题,即中国当前的政治体制改革问题。首先,中国实行的是人大领导的“一府两院制”,有一个人大就有一级法院,法院院长由同级人大任命并监督,这种衍生关系使得法院若想独立于人大看起来是不科学的。其次,由于执政党对于国家政权的领导的一个方面就是“党管干部”,即党委可以向人大推荐法院院长或检察院长然后由人大决定任免,这些被推荐到领导岗位的法官们是否能不怕丢“乌纱帽”而做到铁面无私、公正审判呢?
实践是不断发展的,探索也是永无止境的。“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廉洁与高效以及人权的保障,是老百姓渴望看到的,也是过去和当今法律人一直奋斗的目标!
结语
回顾戴修瓒先生的一生,是一个法律践行者不断前行与奋斗的一生。先生严谨的治学态度、一丝不苟的学风、开拓进取的精神、不畏强权只服从真理的铮铮铁骨,都值得我们这些后来者赞叹与学习。“鉴于往事,有资于治道”。今天我们纪念与研究戴修瓒先生过往的言论与行动,不只是为了纪念而纪念,更应当从中领会和发掘出一些对当下有价值、有意义的东西。我们要揣摩其运思、反思其心思、光大其学思,既在承前,更在启后。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继承中国近代法律人的未竟之业,才能够站在前辈们的肩膀上瞭望未来,才能够在前辈们奠基的道路上勇往直前,才能够有足够的智慧和勇气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事业不断进步!
李奋飞2014年2月于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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