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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郁嶷法学文集

書城自編碼: 2481363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学文集/经典著作
作者: 郁嶷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65137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08-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530/3990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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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大钊法学文集 》
內容簡介:
《郁嶷法学文集》收录民国法学家郁嶷目前存世的法学论述,包括《法学通论》《比较宪法讲义》《亲属法要论》三部著作,及《郁嶷论文集》内相关法学论文20篇。作为学者的郁嶷,研究不拘一格,博采众长,在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和亲属法领域潜心研学,学术论著视野开阔,兼收并蓄,观点新颖。作为评论家的郁嶷,秉持公理,不平则鸣,评论文章针砭时弊,激扬文字,直指民国政坛法界种种怪相乱相。
關於作者:
郁 嶷 (1890年~?),又名祖述,字宪章,号愤园,湖南津市人。曾任江宁地方审判厅庭长、湖南代理财政厅厅长,国民政府法制局编审,朝阳大学、中国大学教授。1907年考入天津北洋法政专门学校,与李大钊同窗,主编《言治》。1914年任教于奉天省立法政学校。1916年与李大钊共同主办《晨钟报》,竖起“青春中华之再造”的大旗。此后曾任《宪法公言》《甲寅日报》《言治》季刊编辑。1928年秋,出任国民政府法制局编审,参与起草《亲属法》。
內容試閱
点校者导论
郁嶷生平简介
郁嶷(1890年~?),又名祖述,字宪章,号愤园,湖南津市人。
一说为湖南桑植人。郁嶷祖籍江西,高祖时迁居湖南桑植,其父1880年迁往湖南津市经商立业,1890年郁嶷出生于津市。若按祖居地论籍贯,郁嶷称得上桑植人,而按出生地论或家庭久居地论,郁嶷应是津市人。另外,津市地处澧水北岸,清咸丰、同治年间为澧州所隶四镇之一,这一点与郁嶷在他自己多部著作中自称“澧阳郁嶷”相吻合。因此,笔者认为津市说较为恰当。其父原居湖南桑植,年轻时曾赴湖南常德学商,1880年迁往津市经商立业,自恨才学疏浅,立志要将诸子培养成才,其母为江宁地方审判厅长之女,慈柔淑娴,爱子尤深,父母的重视辅以经商家庭经济上的支持,使得郁嶷自幼就接受到良好的教育。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17岁的郁嶷遵父亲所命考入天津北洋法政专门学校,成为该校首届学生。这是由袁世凯创办的中国最早的培养政治法律专业人才的著名学校,仿效日本明治维新时期的法律学校规制,学制6年,本科分法律、政治两系。该校延聘留洋学
子与外国专家为教员,如日本著名思想家吉野作造、
吉野作造(1878~1933),号古川学人,日本大正年间活跃的政治学者、思想家、明治文化研究家,日本大正民主运动的发起人。1906年应袁世凯所聘任教于北洋政法学校,1909年任东京大学副教授,赴欧美留学后升任教授。今井嘉幸等均担任过该校教授。郁嶷在完善的学制设计与优秀的法政团队系统而又严格的培养教育下,全面学习了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和制度,为日后的法学研究与实践奠定了坚实基础。
郁嶷因才思敏捷,能文善写,逐渐在学校出了名。入校不久,郁嶷便结识了同期入校的河北同学李大钊。大约在1912年冬季,他与李大钊结成“文字密交”,此后更发展成相伴终身的挚友。彼时北洋法政专门学校的同学组织成立北洋法政学会,他们两人不仅是创始会员,而且还同时被推举为学会的编辑部长,共同负责筹办学会刊物《言治》。
辛亥革命后,全国政党有如春草怒生,一时间达数百个之多,而政党组织纷乱庞杂,政见朝三暮四,政客们为了争夺国会议席和政府官职,明目张胆地拉着政党的大旗作自己私利的虎皮,彼此攻讦,甚至耍阴谋、造谣言。郁嶷对此颇为反感,他在《言治》月刊创刊号开篇的《〈言治〉宣言书》中直截了当地指出,辛亥革命一年以来,“政不加进,真理日晦者,则又政党之亭毒也……党人类挟其自私簧鼓天下,而真理之汨凭尤倍蓰焉”。
郁嶷:“《言治》宣言书”,载《言治》1913年第1卷第1期,第2~3页。故而,创刊《言治》“但取决于真理,去感情之缚,绝意气之私”
郁嶷:“《言治》宣言书”,载《言治》1913年第1卷第1期,第3页。。《言治》创刊后,因其独立客观的办刊态度,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海内日报杂志,转录殆遍”。
1913年夏,郁嶷与李大钊从北洋法政专门学校毕业,与他们同届毕业的还有一个叫白坚武
白坚武(1886~1937),字馨远,号馨亚,又作兴亚,河北人,郁嶷、李大钊的同学。毕业后曾任《黄钟报》记者与内务部佥事,先后入北洋军阀李纯、吴佩孚幕府,担任过吴佩孚军总部政务处处长。“九一八事变”后与日伪势力勾结,1935年纠合中日乌合之众三百余人进攻北平,企图建立伪华北国,后被驻守北平的国军部队击败。1937年被冯玉祥以叛国罪处决。今有《白坚武日记》存世。的河北青年,三人思想进步,诗文并茂,交谊深厚,时人并称“北洋三杰”。同年9月,李大钊赴日留学,郁嶷则留校继续主办了两期《言治》,之后于11月前往日本游学。主编《言治》极大地拓展了郁嶷的学术视野,不仅对法学的各个分支有了细致的把握,而且得以触及社会科学的方方面面,而东洋游学经历更加巩固与充实了他的知识体系。
1914年3月,郁嶷应聘到沈阳的奉天省立法政学校任教。同年5月,章士钊主编的《甲寅》
《甲寅》因其反袁的政治立场和主编章士钊“有容”、“尚异”的调和主张,甫一创刊,影响巨大,一跃而成为知识界的公共刊物。不过,该刊仅出版10期即遭北洋政府查禁,被迫停刊,随后,原本是章士钊副手的陈独秀自创《青年杂志》(后改名为《新青年》),完全复制了《甲寅》的编辑模式。二者不仅有着类似的政治立场,而且刊物的作者群体也有着相当的重合,还均设置了读者通讯的栏目,为读者提供与作者开放讨论的公共平台。正因为如此,《甲寅》通常被视为《新青年》的滥觞。月刊在日本东京创刊,陈独秀、杨永泰等人为协办,主要撰稿人有李大钊、高一涵、张东荪、胡适、杨昌济、易白沙、郁嶷等人。《甲寅》第1卷第3期上发表有郁嶷的《人口》一文,在文中,他提出了若干颇有见地的观点。论文《人口》的发表标志着郁嶷开始以学者的身份在民国初年的学界崭露头角。
不久以后,他辗转南北,游走于学术与实务之间,曾任江宁地方审判厅庭长、湖南代理财政厅厅长等职,“皆不得行其志以去”。虽然供职时日不多,但因并未囿于法律圈子,而得以广泛接触,涉猎颇丰,特别是在财政学方面产生了不少独到的见解。1917年郁嶷撰写了《整理湖南财政计划书》,面对湖南财政“支出多逸常轨,民生凋瘵,收入复不畅旺,求奢供啬,债累日深”
郁嶷:“整理湖南财政计划书”,载《郁嶷论文集》,朝阳大学出版部,民国十九年十二月初版,第109页。的情况,他提出整理预算、改良币制、建立地方银行三大对策,并详细阐述了对策的实施方案。数年之后还出版了专业性更强的财政学著作《货币纲要》。
其间,郁嶷父母于1915年下半年相继逝世,为此他三度返回津市。此后,笔者再也没有发现这位湖湘游子返乡的记载,此时的郁嶷已经落户北京。
1916年8月初,日本弃学归来的李大钊应众议院议长汤化龙的邀请,抵达北京担任《晨钟报》的主编。《晨钟报》是以梁启超和汤化龙为首的进步党的机关报。在北京,郁嶷与李大钊久别重逢,在李大钊的盛情邀请下,郁嶷答应与李大钊、白坚武等同仁一起承担《晨钟报》的创刊重任。半个月后,《晨钟报》正式创刊,李大钊在创刊号上发表《〈晨钟〉之使命》,竖起“青春中华之再造”的大旗。郁嶷则发表《〈晨钟〉立言之标旨》相为呼应,以“平息党争”与“不讦阴私”作为《晨钟报》选材立言的根本标准,他热切地希望,“本报挺生,言论曙光,果自是而崔嵬灿烂也,中国之福亦本报之幸也”。
郁嶷:“《晨钟》立言之标旨”,载《郁嶷论文集》,朝阳大学出版部,民国十九年十二月初版,第68页。
可惜的是,李大钊的办报思路和郁嶷的选材标准很快招来了北洋当局的不满,甚至汤化龙也指责《晨钟报》被办成了过激党人的报纸,要求编辑部改弦更张。编辑部同仁坚决不肯违背信仰,李大钊与郁嶷毅然决定辞职退社。从8月15日创刊,到9月5日辞职,《晨钟报》出版22天,发表郁嶷诗文9篇,后人评论郁嶷虽然素来“禀性狷介”,却也“慷慨陈词”。
离开《晨钟报》后,郁嶷与李大钊应邀加入《宪法公言》编辑部。郁嶷入职当年(1916年)就在《宪法公言》上发表了《宪法与舆论》、《官治与自治》、《人治与法治》、《论宪法解释权应属于法院》、《郁府君墓志铭》等众多文章,重在评论时政,针砭时弊,影响广泛。
1917年1月,《宪法公言》出至第9期后停办。此时,章士钊正联合一批同盟会会员和湖南同乡筹办《甲寅日报》,郁嶷同李大钊遂转投于此。与此同时,郁嶷还积极张罗《言治》的复刊事宜。同年4月1日,经过数月的磋商与筹备,由郁嶷主编的《言治》季刊首册得以面世。《言治》复刊,令郁嶷为有幸再次主编《言治》而兴奋不已,他如对待自己的骨肉般精心呵护着杂志的成长,为此连续发表了《〈言治〉季刊宣言》、《欧战与移民》、《欧洲人口出生率衰减之原因》、《政治与民意》、《奢侈之罪恶》等数篇长文,并在日本东京出版的《神州学丛》创刊号上为《言治》打出广告,力图恢复《言治》当年的影响力。不幸的是,《言治》季刊在出版仅三期之后,就因为经费等问题而不得不终告夭折。郁嶷带着沉重的悲伤与遗憾,在新创的《斯觉》杂志谋了个编辑的位置,发表了《人口过庶论》、《人口过庶后论》等几篇论文。
1917年,郁嶷在《太平洋》杂志第1卷第8期上发表《政治与民意》一文,指驳当时学者们倡导的贤人政治的观点。他认为,贤人政治说盛行的原因是国人对于英雄主义和人治主义的迷信,而贤人政治的本质“盖与专制政治无异也”。
郁嶷:“政治与民意”,载《郁嶷论文集》,朝阳大学出版部,民国十九年十二月初版,第78页。由此引申开去,他指出“专制时代尚人治,立宪时代重法治”,
郁嶷:“政治与民意”,载《郁嶷论文集》,朝阳大学出版部,民国十九年十二月初版,第81页。“尚人治者,可以极治,亦可极乱,其治也,英隽辈出,贤智在位,贤销英殂,崩乱斯随,夫英隽不恒出,故治少而乱多。重法治者,法可长存,但得中材,循而守之,一治遂不可复乱,彼欧美百年以来,内政戢和,里闬熙歌者,其端盖肇此也”。
郁嶷:“政治与民意”,载《郁嶷论文集》,朝阳大学出版部,民国十九年十二月初版,第82页。可见,郁嶷内心不但十分清楚法治与人治的优劣,对于坚持法治道路矢志不渝,而且面对当时学者们积极鼓吹的所谓贤人政治的观点保持着十分的警惕,认为贤人政治终必滑入人治主义的深渊。
1918年,郁嶷任教于朝阳大学,并兼任北大教授。朝阳大学创办于民国元年(1912年),是一所以法学教学和研究为中心的私立大学,在当时享有“中国最优秀之法律学校”的美誉。民国六年(1917年),朝阳大学着手精选教员的授课讲义、参考资料及学生听课笔记,以科目为名统编出版,先后出版《法学通论》、《法院编制法》、《宪法》等29种,统称为“朝大讲义”。1919年郁嶷与时任朝阳大学教务长的夏勤
夏勤(1892~1950),原名夏惟勤,字敬民,一字竞民,江苏泰州人,民国时期法学家、司法官员。1919年至1928年任朝阳大学教务长,后历任最高法院刑二庭庭长、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司法院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司法行政部常务次长、最高法院院长等职。合讲的《法学通论》就是其中之一。
1919年年初,国际上巴黎和会召开,民国政府以战胜国的身份出席会议,会上,我国的合理要求非但没有得到国际认可,还居然沦落为被宰割的对象,导致严重的外交失败。国内,前因孙中山反对段祺瑞,发起护法运动失败,北京政府与广州护法军政府陷入分裂,1919年年初,两方在上海举行会议,商谈南北和解,这就是所谓的南北和会。郁嶷密切关注着国内外事态的发展,他把内心饱含的爱国热情转化成笔尖的汩汩文泉,以缜密审慎的法学家笔调撰写了大量的论文和评论,如《法律与事实》、《军人与政治》、《互争与互助》、《战争与人性》、《统一与分裂》、《国家之生存与个人之发展》、《过激派之势力》、《中国之虚伪政治》、《政治之轨道》、《敬告南北当局》、《同盟罢工论》等。
1920年到1923年间,郁嶷汇印他30岁以前的铭传序记之文,以《郁嶷文集》为名结集出版,还出版了他与费保彦合编的《货币纲要》和独著《中国法制史》。其中,《中国法制史》广受读者欢迎,3年间再版3次,1931年发行第4版,1933年发行第5版。不仅如此,郁嶷的《中国法制史》至今还常为法史学界所引用,2009年12月,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曾宪义先生主编出版的《百年回眸:法律史研究在中国》第1卷一书将此书收入,本书限于篇幅,未能将这一著作收入其中,殊为遗憾。
1925年,五卅惨案发生,举国震惊,郁嶷“蒿目国乱,义愤填膺”,撰写了《沪案
五卅惨案当时称为沪案。诤词》。文中他对友邦(即涉案的英国和日本)、政府、军阀和国民四者各表诤词,评骘是非,希望促其猛省。
1928年秋,郁嶷出任国民政府法制局编审,参与《亲属法》的起草工作,并担任国民政府《新亲属法草案说明书》的主要撰稿人。在此前后,他还先后执教于中国大学、北京大学及河北大学等高等学府,而出任政府要职,这却是最后一次。究其原因,有人认为应当归根于1927年4月28日挚友李大钊的遇害,使得郁嶷对政治不再抱有信心,处事随之转入低调,“一志学术避远政潮”,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甚至逝世年份现也已经无从考证。不过,我们可以确定的是,此后他依旧致力于法学教育与研究,笔耕不辍,出版了《郁嶷论文集》(1930年)、《政治学》(1931年)、《继承法要论》(1931年)、《亲属法要论》(1932年)、《比较宪法讲义》(1933年)等多部著述。笔者于各大图书馆内遍搜署名为郁嶷的藏本,目前只剩下《法学通论》、《比较宪法讲义》、《亲属法要论》、《郁嶷论文集》、《中国法制史》五种存世,其他著作只闻其名,不见其书。
从以上简要的生平介绍来看,郁嶷终其一生主要有三个身份,即教师、评论家与学者。
作为教师的郁嶷,曾在奉天省立法政学校、朝阳大学、中国大学、北京大学、河北大学等多所高等学校执过教鞭,承担过法学通论、继承法、宪法、亲属法等科目的教学任务,辗转执教之多,亲授课程之丰,颇为罕见。教师是郁嶷终身从事的职业,以其所学启迪后进,教书育人矢志不渝,桃李不言,下自成蹊,他为培养国家法制事业的新生力量贡献綦巨。
作为评论家的郁嶷,秉持公理,不平则鸣,针砭时弊,激扬文字,直指民国政坛法界种种怪相乱相。“其言论风采之表现于各种新闻杂志也,望之者莫不叹为今之古人”。这类评论文章主要集中在《郁嶷论文集》内。例如,《论〈总统选举法〉急宜制定》主张大总统选定前应先定总统选举法;《书弹劾用语之解纷后》涉及“张方事件”;
张方事件,即武昌起义重要领导人张振武,与湖北将校团团长方维于民国元年八月被袁世凯、黎元洪密谋杀害一事。当张振武、方维被杀的消息传出,举国震怒,参议院中,以张伯烈为首的二十名共和党议员提出了《质问政府枪杀武昌起义首领张振武案》,并曾动议弹劾政府。后因袁世凯拉拢收买共和党中的一些议员,迫使其放弃追究,才将弹劾案搁置。《论宪法解释权应属于法院》剑指天坛宪草;《法律与事实》针对“南北和会”有感而发;《同盟罢工论》研究当时国际国内风起云涌的罢工风潮;《德国新宪法与我国宪草之比较》肯定魏玛宪法的先进性等。
作为学者的郁嶷,“本博古通今之才”,研究不拘一格,博采众长,又“抱坚苦卓绝之志”,不为时局动荡所困,潜心研学,肆力专攻,著作等身。仅在法学领域,郁嶷就研习过法理学、宪法学、亲属法学、继承法学、法史学等学科,从部门法到理论法,从国内到国外,从古代到近代,尽揽麾下。至于法学之外,他涉足过人口问题、货币财政问题、殖民政策、政治理论等,横跨经济、政治、社会等各个学科,兼收并蓄,厚积薄发,视野开阔,论道新颖。
《法学通论》简介
1919年,“赋性孤介,不好徵逐”的郁嶷因与夏勤性情相投,而“同居北城,罕接人事,抵掌盱衡,相约著书”。两人“朝夕潜研,陶然互乐”,弥月之间著成《法学通论》4卷,计六万余言。
《法学通论》属于“朝大讲义”的一种。朝大讲义是朝阳大学以本校教师授课讲义为底本,参酌学术前沿资料与学生课堂笔记而出版的一套教学参考书。因这些讲义贴近课堂教学,用语典雅,内容难易适中,由浅入深,自成体系,一经发行就受到当时北京各高等院校法学研究者与司法官考试、文官考试应试者的追捧,许多人以研读并收藏朝大讲义为荣。《法学通论》因其内容的基础性和作者的权威性,被视为法学入门初阶教材而在“朝大讲义”系列中占有重要地位。在《法学通论》初版的版权页上,明确载有该书系由朝阳大学出版部发行,北京东西制版所印刷,印刷时间为中华民国八年(1919年)9月10日,发行时间为10月10日,全书含序言目录在内共136页。《法学通论》发行次年(1920年)即行再版,到民国十六年(1927年)10月,该书已经出至第6版,其受欢迎程度可见一斑。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10月,夏勤将其与郁嶷的合著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了修订,并以个人名义单独署名出版。2013年1月,湖南商学院的程波教授将这一版本收入由他点校的《法意发凡——清末民国法理学著述九种》(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一书之中,另外还收集了居正、汪有龄、夏勤等人为《法学通论》历次修订诸版本所作的序言,在相关资料缺失,版本散佚难觅的今天,尤显弥足珍贵。笔者也从程本中获益良多,特此表示感谢。不过,时过境迁,夏勤独署的版本与初版已经有较大差别,不能反映他与郁嶷合撰本的原貌。另外,经与初版对比发现,程本尚存在不少错讹之处,今将初版重新点校出版,以飨读者。
《法学通论》初版的扉页上,汪燨芝
汪燨芝(1882~1928),字鹿园,安徽休宁人,毕业于日本早稻田大学,历任清政府农工商部主事、京师法律学堂教习、修订法律馆协修、民国法制局参事、大理院推事兼庭长、法典编纂会调查员、北京总检察厅检察长。民国北京政府时任大理院一庭庭长,司法部司法讲习所学科主任兼教员。题有“法治阶梯”,民法专家余棨昌
余棨昌(1881~1949),字戟门,浙江绍兴人,1902年以京师大学堂高才生选派留学日本,1911年东京帝国大学法科毕业。回国后曾任清政府户部主事,民国北京政府时任大理院民二庭庭长,大理院院长兼司法惩戒委员会委员长等职。南京政府成立后,历任法制局参事、司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司法训练处处长兼法典编纂委员会顾问等职。民国成立后,除抗战八年外,一直担任朝阳大学教授。题有“法学津梁”。铜仁人万宗乾
万宗乾,字幼新,贵州铜仁人,别署翰林风月楼主,晚号铜江归钓客,亦号铜江钓客,历任护法国会参议员、大总统府顾问、政治善后委员会委员、国政商榷会会员,迭膺二等大绶宝光嘉禾章、二等文虎章,今有《翰林风月楼诗钞》存世。及郁嶷分别作序,万宗乾在序言中指出,民国成立以来“政变纷乘,讫无宁日”,导致“法治国之正轨”与“宪政之幸福”皆渺不可期,其原因在于国民缺乏自治能力,政识浅陋,易受军阀政客挟持,因此国民教育特别需要补充法政常识。在郁嶷看来,法学通论“总阐法学之要义”,“一方为学者进攻专门之阶梯,一方又为普通人类所应具之常识”,而法律则“与吾身为缘,为吾人日用伦常所不可缺者”。万宗乾与郁嶷都认为,普及法律基本概念的意义不言而喻。两位学者倾力著述,精心编纂,全书详明要约,辞旨雅驯,万宗乾评价为“教科善本,得未曾有,行见洛阳纸贵,意中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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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通论》的编纂体例,首论国家,次言法律,后述权利,最后殿以法学,独树一帜,自有特色,为评论家所称道,谓其“先其浅者近者,而后其精者深者……思有以启其伦而通其窍,以徐至夫广大高明之域。法治前途,庶有其豸,其用心亦良苦矣”。不仅如此,历史地看,这一体例也是国人在编纂我国法理学教科书道路上的有益探索,为中国法理学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做了初步准备。
以下就全书的内容特色略作说明。
关于国家目的。在国家论中,作者首先肯定国家目的的存在,但国家目的究竟谓何,则学者议论歧出,莫衷一是,有道德说、神意说、幸福说、权利保护说等种种。作者在列举简述各说主张之后,指出它们俱欠完善。作者认为,国家目的乃多元的,具有内在的层级结构。第一,国家最重要的目的是掌握权力,“而权力之实质则为兵力,夫国家能伸张其权力,内以号令其人民,外以捍御夫列强,惟其言而莫予违者,一恃兵力为其后盾耳”;第二,紧跟权力之后“是惟法律”,“权力者,所以防特别非常于临时,以维持国家之生存,而法律则补苴经营于平时,以保护国家之秩序也”;第三,权力既立,法律既理之后,保障个人自由是国家应有之目的,“盖个人自由为近代文化发达之源泉,国家不可不奖励个人自由,以期其组织分子之完全发达,因以自卫其生存”;第四,处于各国竞争之际,国家尤贵能主动增进一般人民之幸福,“夫保护个人自由与保持一般社会之安宁,其活动乃消极的,而增进一般人民之幸福,其活动则为积极的”。以上四者相排为序,依次递进,共同构成国家目的多元论,这一观点带有深厚的时代烙印,反映出民国学者在积贫积弱的国家中美好未来的期许,期许个人在国家中的尊严,更期许祖国在世界上的尊严。
关于法律论。第二编法律论为全书重点章节,探讨“什么是法律”的根本问题。综观全编,分为法律之意义、特性、目的、分类、成立、改废、解释、渊源、适用、制裁与效力,共11章,涵盖法律的本体论、社会论与运行论。笔者浏览之后发现,尽管部分章节在专有名词称谓上略有差别,但其全部内容与当代法理学教材通说基本没有差异。由此产生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可以看出,自民国开始,人们就是从以上这些角度观察和描述法律的存在,百年来,其观察点和观察结果大同小异,因而我们所熟习的法理学知识谱系的经典性不证自明;另一方面,我们不能否认民国时期的法律学者在甄别和构建法理学教材要点与体系上的功绩,从目前来看,我国法理学教材显然无法超越这一经典的知识架构。
当然也存在一些新颖独到之处,例如,关于法律与政治的区别。在作者看来,第一,法律属于形式,政治则为实际,法律是实现政治目的的手段。关于此点,作者作了形象的比喻,“法律可比之国家之骨骼,而政治则国家之精神也。无骨骼,精神固罔所附丽,无精神,而骨骼尤无以独存。盖法律与政治二者有辅车之势,不可或缺者也”。第二,法律有定形,政治无定型。法律勒诸成典,开卷了然,而政治则如太空游踪,倏忽飘异,不可概见。在古代,政治与法律往往杂糅混同,法律随政治而迁移,现代社会的法律应当远离政治而保持其自有的独立性。
关于权利与义务。权利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若“权利之观念不明,斯行使之方术多寙”,因此言明法律之后须详论权利。近代文明各国的法律都以权利为本位,作为权利对立面的义务,不过因欲保护权利而存在者,因此作者在权利论中附带说明义务。从法律到权利义务(书中简称为“权义”),抽象程度进一步加深。在权利论中,两位作者从权利义务的概念、分类、主体、客体、取得以及得丧等角度切入,条分缕析,抽丝剥茧,构筑起宏大而完整的权利义务大厦,展现出作者所具备的成熟的概括分析能力以及扎实的法学素养。
值得一提的是请愿权。在权利分类中,他们先按照权利主体是否包含国家,将权利分为公权与私权,然后将公权分为行为请求权、自由权和参政权三类,接着再分行为请求权为审判请求权与请愿权。因此请愿权与隶属自由权的集会结社自由不同。所谓请愿权,即“国民为自己或社会全体利益计,对于既往、现在或将来之事项,陈述其意见于国家,请求其实行”。请愿集思广益,俾下情能上达,而去国家与人民之隔阂。学理上请愿权的存在,与民国时代民众常常群集于政府门前表达意愿的社会潮流是对应的,从反面来看,肯定请愿权就是在否定当时不绝于耳的当局暴力镇压群众请愿事件。
关于法学论。全书最后论及法学学科自身,讨论了法学的概念、西方法学的历史、法学的分科和法学的派别。在法学的派别一节中,作者以各派最重视的研究方法为标准,划分为演绎派与归纳派。演绎派“由吾人之理想立一公例,据之以研究法理”,其研究“专凭理想而夷视事实”,别为自然法派、纯理法派和人性法派。归纳派“以观察社会间之法律现象,因以发现其适合各种法律现象之原理原则为主旨”,分为分析法派、历史法派及比较法派,比较法派之下包括国别比较派,人种别比较派和法系别比较派。
作者通过派别梳理,简单勾勒出民国时期国际法理学研究异彩纷呈的状态,以及在我国普及的情况,虽然其中大部分派别传承至今,而有些则已经被历史所遗弃。梳理这些当年真实存在过的不同学派,有助于今人了解那个时代种种论点的学术源流,从而更好地厘清我国法制现代化百年来的思想轨迹,由此看来,法学论一编同时具有一定的史料价值。
《比较宪法讲义》简介
《比较宪法讲义》首次出版的时间今已无考。笔者在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查阅到讲义的两个版本。较早的出版于1933年,浅黄色的封皮上方印有“赵云岫藏书”字样,其下为书名与作者,下方印有“北平中国大学1933年”。较晚的版本出版于1935年,封皮为浅绿色,封皮上方印有“苏元良藏书”,其下与1933年本相同,下方则印有“北平中国大学1935年”。两个版本的尾页上均标明该书为“北平聚魁堂装订讲义书局”装订,除此之外并无其他版权标识,因此笔者推测两者皆为个人定制版本,至于讲义真实的出版时间以及当时郁嶷是否正在中国大学任教,则因为资料匮乏无从考证,依旧存疑。
郁嶷确曾执教于中国大学。中国大学原名国民大学,1917年改称中国大学,是孙中山等人为培养民主革命人才而创办的。该校于1913年正式开学,1949年停办,历时36年。宋教仁、黄兴为第一、二任校长,中山先生自任校董。中国大学培养出了一大批民族英雄和国家栋梁,在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斗争中一直走在前列。《比较宪法讲义》属于宪政题材的著述,论述现代民主国家的政治体制与机构组织,其主旨与内容无疑具有反帝反封建的成分,而这样的著述恰好是由有着光荣革命传统的中国大学出版,并且其中的两个版本保存到了今天,不能不令人感叹历史的因缘际会。
两版讲义均无序言,只有目录与正文,共计八万五千余言。正文分为绪论和本论两部分。绪论两章,分别论述国家与国法,国家部分涉及国家的由来、要素、国体等各个方面,国法部分重点介绍公法。国家是宪法的实施区域,而公法是宪法的上位概念。本论四章,依次为宪法、国家之权力、国家之自然的基础与国家之机关。各章下分节、款、项、目四层展开,层次分明,逻辑严谨。
两个版本最初均为私人藏本,后由图书馆收藏,辗转保留至今,至为不易。时至今日,纸张早已发黄,破损严重,动辄易碎。本次点校以苏元良藏书北平中国大学1935年版为底本,同时与赵云岫藏书北平中国大学1933年版互相订正,互为参考,明显的脱字别字径直补充改正,恕不再注明。
受民国动荡的政治形势和严酷的国际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比较宪法讲义》表现出开放性的研究视野和强烈的关注现实法制的学术责任。讲义既言“比较”,即应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政治制度或实践进行比对,从而探索宪政的普遍规律,并区别各国的特殊情况。粗略算来,郁嶷在书中比较了二十多个国家的宪法规范和制度,其中既有德国、挪威、澳大利亚等资本主义国家,又有苏联这样的当时新兴社会主义国家,既有英国、日本等君主立宪制国家,又有法国、意大利等民主共和国,既有美国、瑞士等联邦国,又有葡萄牙、西班牙等非联邦国,甚至包括洪都拉斯、塞尔维亚等众多小国,国家不一而足,比较全面丰富,如同敞开一扇世界之窗,照亮了宪政理论与实践的通衢大道,足以为当时的国家宪政发展提供智识资源。
关于国家的由来。宪法的研究对象是国家,研究宪法必先明国家之所由来。“国家者,人之集合体也”。在郁嶷看来,人生于世,各为自己而非为他人,然而如果侵害他人利益,也就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人类皆有相互为共同生活,以求达到自己目的的天性,这就是集合体的由来。人的集合体有种种,其发展由简单趋于复杂,其最复杂者即构成国家,不过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种种集合体并不因国家的出现而消亡,而是与国家共生共存于世。
人的集合体包括家族、血统团体、地方团体、利害团体和国家。家族是人类最简单而又最必要的集合体,家族的诞生受人类生理、心理及经济三个方面动力的驱动。“家族间之人数,因子孙出生而次第增加,其子孙等,去其旧家族而成新家族,于是家族之数亦增加,而此多数之家族乃成血统团体矣”。血统团体由同一祖先所出,绵延发展,自为风气,日渐产生同一种语言同一种习惯,因而一段时间后俨然与他团体相对峙,但是此时尚且缺乏一定的组织。“定著于一定土地之人民,集合而有一定之组织,是为地方团体”。地方团体具有组织形式,其之所以结成组织,目的有二:一是对抗自然的或人为的危害;二是解决团体内部的纷争。待人类发达更进一步,血统团体和地方团体内持有同一利益者另结为一团体,于是团体内生种种之阶级,由此衍生出利害团体。至此,个人可以借助家族、血统团体、地方团体或利害团体达到自己的目的,然而由于上述团体都是自然的发生物,个人的利益有时不被他人认可,导致内乱日增,若想要保证人类的目的继续贯彻下去,那么就不能不有一强有力的团体凌驾于他们之上,这一团体即为国家。可见,“国家终局之目的,亦与他之集合团体无异,唯补他之团体所不能为而已”。
综上所论,郁嶷的国家由来说既不是启蒙时代的社会契约论,也不是马克思主义的经济起源说,更不是军事征服,而是基于中国传统的家国天下观,由他自己所创造的朴素的独树一帜的理论。
关于公法。“国家为法律所制作而成之人格,此制作国家之法律,是为国法,而宪法即国法也”。公法是宪法的上位概念。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由来已久,而关于公私法划分标准的争议,民国时代的学者早就已经聚讼盈庭,莫衷一是了。书中,郁嶷列举了七项标准,并通过对前六项的驳斥亮明了自己的观点。第一,权利标准说,公法为规定公权利之法,私法为规定私权利之法,但公权私权的标准不明,故此说不足采。第二,权利归属说,规定属于国家权利的为公法,规定属于私人权利的为私法,但如诉讼权既属于国家权利又属于私人权利,则将陷入无法归类的境地,故此说不足采。第三,应用标准说,公法应用不能随私人所左右,私法则可随私人所左右,但反例如公法上的选举被选举权可以为私人所抛弃,故此说不足采。第四,利益标准说,认公共利益而保护的为公法,认私人利益而保护的为私法,“然公利益私利益以何为标准,其不明白亦与第一说同,且有一法而其保护之利益关涉两方者,如刑法,其为维持国家公益之法律,固无容疑,然亦所以保护人民生命、身体、名誉、财产之私益也,则其为公法乎,抑为私法乎,殊难解决”。第五,人格对立说,定国家与国家或国家与私人关系之法为公法,定个人相互间关系之法为私法,“然国家与私人之关系,非必常依公法之支配”。第六,法律关系说,公法为定权力关系之法,私法为定平等关系之法,“公法固以权力观念为要素,而权力关系不皆属公法关系也”。第七,折中说,公法是关于国家权力发动之法。郁嶷赞同第七说,并予以论证,同时将国家权力发动解析为公法的五种任务,即定国家机关之组织、定立法司法行政三机关相互之关系、定国家对于他之国家之权利义务、定人民对于国家之权利及义务、定国家与公共团体之关系及公共团体与私人之关系。
关于领土是否为国权的目的物。国家以领土、人民和国权为要素,国权即主权。权利有主体,当然也有客体,即目的物。对于领土是否为主权的目的物的问题,当代宪法学理论几乎不曾涉及,但在民国时期,这一问题曾引发广泛争论。对此,郁嶷有着自己的看法。他认为,领土并非国权目的物。
在私法上,土地固然可以作为权利的目的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在郁嶷看来,国家领土却不是这样的。首先,当国家获得领土之初,“其目的固不在以土地为是等之行为而取利,及既有领土之后,亦未存有若可得利不妨使用领土之心,虽国与国间亦有时让与、转换土地等事,然必出于不得已之举,非本来应有之目的,且其让与转换乃权力所及范围之变更,不能谓为权利所在物体之得丧也”。其次,“国家之土地即人民之土地,不闻由人民移转其所有权于国家,而国家始得此土地,亦不闻由国家以之卖与、赁贷于人民,而人民始得此土地也。国家之收取地税,为行政必需而征费用,非因加工于土地而得之天然孳息,尤非为此土地代价之法定孳息”。最后,“当其有领土之初,又人为权利之主体,即无权利客体之目的物而人仍然自存,国家为权利之主体,无领土而国家即灭亡。换言之,即先有领土而后有国家,不似先有人而后有目的物也”。由此,郁嶷认为,国家领土不同于私法上土地的概念,不能用权利目的物的性质比附之,这就意味着不能任由国家主权机关恣意的使用处分,领土应当是国权的行使场所,是国权发动的区域。这一观点实际上是郁嶷反对清末以来列强设租界、割土地、划分势力范围等行为的根本理论依据。
《亲属法要论》简介
1928年秋,郁嶷出任国民政府法制局编审,参与《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的起草工作,并担任国民政府《新亲属法草案说明书》的主要撰稿人。10月,法制局拟定亲属继承两编,但未立即颁布实施。此后亲属编草案四易其稿,直到1930年12月方由国民政府通过并公布,次年5月5日施行,此后虽经历次修改,在我国台湾地区施行至今。
草案编纂完成后数年间,郁嶷穿梭于北京各大高等学府,亲授亲属法。渐渐地,他发现施行亲属法以后,“海内学者就该编全体从学理上为系统的研究者,尚乏其人”,遂将其授课讲稿稍加整理,以《亲属法要论》为名于1932年9月由朝阳大学出版部发行出版。在自序中,他概括其书有两大特点:一是“文句雅洁,以中国固有之义法叙述今世最新之学理,一洗流俗羼杂瀛体或模拟欧化之恶习”;二是“对于现行民法之解释及批评,类直抒己意,空绝依傍,为任何著述之所无。虽不敢妄诩发明,然实为鄙人一人之肤见,其他叙述固多参考东西名家著述之处,然均系融会贯通,去其糟粕,撷其精华,鍜练而成”。
该书的出版称得上开创风气之先,一扫当时亲属法系统学术研究领域荒凉芜杂的面貌,而郁嶷以立法参与者的身份著书立说,更是极大地提升了该书的权威性。《亲属法要论》一面世就引来广泛关注,其中既有亲属法学研究者“节录引用以资参证”,又有诸多学校径直“采用以为教本”,还有人“不将出处注明”直接剽窃学术成果,甚至出现大肆翻印盗卖的违法现象。郁嶷对于后者实在忍无可忍,为此他在再版序言的开篇即写道:“惟颇有或径将本书翻印者,实属侵害鄙人著作权,须知本书曾经内政部注册,领有警字二六三○号执照,倘再发现此等情事,定即诉请法院解决,特为声明。”《亲属法要论》在当时广受追捧的热度大概从中可想而见。
本次点校的是《亲属法要论》第2版,发行者为朝阳大学出版部,印刷者为中华印书局,出版时间是民国23年(1934年)9月,内容包括序言、目录、正文、附录、勘误表和版权页,共264页,近9万字。
全书条理分明,结构严谨,正文分为绪论和本论两部分。绪论八章,论述亲属法的基本情况,涉及亲属法的概念、范围、性质、特征、沿革和原则等各个方面。本论共七章,对照当时施行的《民法·亲属编》法律条文结构编写,直接移取法条章名作为书中各章题名,七章题名依次为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家、亲属会议,各章下分节、款、目、条四个层次开展。其内容主要是对法条的含义和相互间关系进行解释,对于其中疑义,作者大量援引各国法例和名家学说予以参证,评骘得失。在正文之后,作者附录《论新亲属法草案采取个人制之当否》、《家制余论》、《继母在现行民法上之地位》、《别居制之当否》、《民法九九二条之批评》、《现行刑法上宗亲之范围》、《养亲子间辈分之限制》、《民法一○五二条十款之解释》8篇论文作为参考,现将此8篇文章置于本书《郁嶷论文集》部分的末尾。
由于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尚未出台民法典,其与《亲属法要论》相对应的内容散见于《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之中,而且还有一部分为《亲属法要论》所独有而大陆地区现行法律所未见,因此欲对该书总体作一番古今对比,恐难以找到合适的切入点。接下来,笔者仅就书中较为独到的见解介绍一二,并对全书作整体性的评价。
关于亲属法的主义。家属本位与个人本位是区分亲属法性质的两个基本范畴。家属本位是等级本位,保留有传统封建社会的残迹,在家庭中有家长与家属的区别,家属不享有完全的人格,“由个人而成家,由家而成国,个人为国之间接构成分子,而家则为国之直接构成分子,所谓二元主义是也”。个人本位是非等级本位,各家庭成员均享有完全的人格,“法律上不承认家之地位,以个人为国之直接构成分子,所谓一元主义是也”。自清末变法编订《大清民律草案》开始,到郁嶷成书时,先后有四部民法亲属编草案成型,前三部采家属本位的立法模式,而民国十七年(1928年)纂拟的新亲属法草案一改旧制,采用了个人主义的立法模式,“期以适合将来之趋势,而顺应世界之潮流焉”。郁嶷赞成这一做法,评价新草“审时立法”。不过,郁嶷看得更远,他在考察世界法制变迁历程之后,接着指出个人本位主义“仅暂时过渡耳”。也就是说,他并未视个人主义为最终的立法模式,“因个人脱离家族后为社会之一员,不能不服从社会之纪律,遂由个人本位主义进于社会本位主义矣”。郁嶷在新法制定之后,不囿于法条视野,指明立法趋势,而又依托于现实国情并不急于更新,符合他“审视立法”的一贯态度。
另外,郁嶷也直言不讳地指出新法中存在的立法疏漏与失误。例如,夫妻之间互负扶养义务,并享有撤销契约权,本为立法通例,各国法例均有规定,“惟民法独无明文规定,殊不可解”。又如,民法规定,家庭生活费用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当共同财产不足以负担时,妻应以其特有财产负担,但是“如夫素无职业或夫妻均无职业,不劳坐食,当家用不足时,妻应出其特有财产以资补助,而夫则无与,讵可谓平乎”?
从全书指导思想上来看,郁嶷主张有选择的移植外国法和继承本国法。由于郁嶷所处的历史节点既是中国与世界开放交流的时期,又是传统宗法社会向现代转型的历史关头,而他自身更是经过旧式观念熏陶并接受新式法科教育的结合体,其结果是,他得以敦实的国学功底,自觉运用西方法律学说,研究当时的法律制度与法律问题。在书中,郁嶷引用了世界各国最新的立法资料,不但包括德国、日本、奥地利、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还对新生的社会主义国家苏联投以关注的目光。与此同时,他并不否定封建旧律中那些适合国情的原则和制度的价值,主张酌为保留。对于新法生效后的历史遗留问题,他也提出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如新法已经废除妾制,但社会中仍有妾的存在,他主张在新法允许范围内进行积极解释,为这一群体争取必要合法的基本权利。
从全书的社会效果上来看,郁嶷集亲属法制度的设计者、解释者和传播者三角色于一身。亲属法在形式上效仿“潘德克顿体例”,内容上创设了完整的身份法律行为制度,与民法总则相呼应,具有很强的逻辑性。作为亲属法的设计者之一,郁嶷遍览各国立法资料,殚精竭虑,为亲属法的创制工作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亲属法要论》阐释亲属法,编排体例与法条结构一一对应,方便查阅,行文顺序上,先解释专有名词,再阐释法律条文,最后揭示条文背后的法理,层层递进,井然有序。郁嶷凭借自身的知识优势对亲属法条文予以详尽解读的同时,也初步构建了亲属法学的学科体系。此外,郁嶷在传播宣讲亲属法的道路上也可谓不遗余力。亲属法出台后,郁嶷奔走于北京各大学讲授亲属法,随后出版讲稿,甫一面世就在社会上刮起一阵学习了解亲属法的新风,为不谙亲属法的人士打开了进阶之门。
从全书的历史价值上看,尽管《亲属法要论》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它开阔了当时学者们的研究视野,在几乎一片空白的现代亲属法学大地上作出开创性的规划,其历史价值已经远远超过本身的内容。举例而言,虽然亲属法在男女平等方面并没有得到彻底的贯彻,如在夫妻冠姓义务上,“民法则斟酌习惯,规定妻以本姓冠以夫姓,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尚属适当,但又声明当事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妄师俄例,未敢苟同”,但新法在通则中,就已经将民草旧有的分亲属为宗亲、外亲、妻亲、夫妻并歧视妻亲的做法予以废除,在立法根本原则上已经树立起男女平等的观念。对此,郁嶷盛赞道“创制立法,纯本学理,既足一洗吾国数千年重男轻女之旧俗,而于文明各国之立法例亦相符合,民法本之,诚能择善而从也”。
《郁嶷论文集》简介
民国十九年(1930年),郁嶷汇印他20岁至40岁期间所撰写的政法及其他方面的论文共52篇,以《郁嶷论文集》为名结集出版。根据论文集末页的版权标识,笔者所持的是民国十九年十二月初版,发行者为朝阳大学出版部,印刷者为和记印书馆。全书含例言、目录和版权页在内共257页,十六开本,单页面积较之前述三册十六开本的著作要大上一倍,全书字数在20万上下。论文集内文章依照发表先后按序编排,因各文多就时事立论,为便于参考,作者在每篇文章标题下附记有年代符号,如(二)即指发表于民国二年。
另外,由于《郁嶷论文集》内一部分亲属法方面的论文与《亲属法要论》附录中的文章重合,为了保持本书体例上的统一与查阅的方便,笔者将《亲属法要论》附录中未收录于《郁嶷论文集》的文章按时间顺序附列于后,它们是《继母在现行民法上之地位》、《别居制之当否》、《民法九九二条之批评》、《现行刑法上宗亲之范围》、《养亲子间辈分之限制》、《民法一○五二条十款之解释》6篇文章,当然下面的统计并未将它们计入。
从时间分布上看,最早的文章写于1909年,硕果仅存,只有1篇,1913年3篇,1914年2篇,1916年6篇,1917年5篇,1918年1篇,1919年18篇,1921年1篇,1923年1篇,1925年3篇,1926年1篇,1928年3篇,1929年5篇,1930年2篇。由此可见,一方面,由于论文集的时间跨度实际达22年之久,按照郁嶷在《例言》中的说法,“余生平所为论文,从未录稿,其登载各日报杂志者,时经念载,多归散逸”,为此笔者在全国报刊索引数据库中进行了搜索,结果显示署名为郁嶷的文章确实比论文集中所收集的要多得多。例如,他仅在《言治》一刊上就发表过44篇诗文,仅1913年一年就发表过43篇诗文,除去其中一部分非论文类文章,可以推测,应该还有一些文论尚未收入其中。郁嶷自己也感叹,“顷加检点,仅存此数,殊深遗恨”。另一方面,论文集收入1919年的文论数量高达18篇,远超所有其他年份,细览其内容多为政论时评。这主要因为1919年是个多事之秋,巴黎和会令民国政府外交蒙羞,南北和会中道受阻,国内政局动荡,这些文章涉论广泛,观点犀利,针对性强,全面反映了郁嶷对于保存国家尊严和争取国内和平的殷切期盼。
从文章题材上看,法学类文章居多,达20篇,现已全部收入本书。同时,笔者对部分文章的时代背景和议论的事件以脚注的形式进行了简要说明。此外,论文集中含有古文1篇,即《悲学篇》;人口学文章3篇,如《人口过庶论》、《欧洲人口出生率衰减之原因》;政治类文章11篇,如《政治之轨道》、《军人与政治》、《政治与民意》等;国际关系类文章1篇,即《对德抗议之研究》;财政学文章1篇,即《整理湖南财政计划书》;发刊词1篇,即《〈晨钟〉立言之标旨》;其他文章12篇,如《奢侈之罪恶》、《斥拜金主义》、《建设新中国之纲领》等。鉴于本书题名为《郁嶷法学文集》,自然以收入郁嶷法学类文章为主,对于其他文章只能忍痛割爱,留待异日点校整理出版。
从写作类型上看,可以分为主题研究类、时政批判类与立法建议类。下面就以上三类文章简要举例介绍。
主题研究类如《泰西学者关于主权说之撮要》和《同盟罢工论》两篇。《泰西学者关于主权说之撮要》写于民国三年(1914年),当时郁嶷感到,自从民国肇建以来,学界对于主权的认识存在偏差,“放纵者既掇拾泰西百年旧闻,矜持炫众,倡为民权之说,荧惑一世,迁流所及遂酿大乱,而一二谨愿者,复主国权之义遥图抵制”,国权(主权)竟被作为与民权相对立的概念来使用。究其原因,乃在于国人对于国权认识不清,理解不明,对于“泰西学者所论列未尝饫闻”,遂作论文以资参考。论文始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由远及近,历数了西方16位政治法律学者,逐一介绍了他们主权学说,详略得当,同时给予评价。论文收集了各个历史时期的代表人物和代表观点,系统而全面,相应的点评也从历史条件出发,客观而中肯,显示出郁嶷深厚的学术涵养。
《同盟罢工论》写于1919年,“欧战以还,世界局势焕然一新,社会潮流日益披猖,阶级倾轧如火燎原,其现象之最显著者,厥惟同盟罢工”,郁嶷认为同盟罢工不同于我国历史上的罢市抗税,后者的实质往往是乌合之众激于义愤铤而走险,大军一至,灭不旋踵,“揆诸今日文明各国之同盟罢工,秩序井然常操胜利者,未可相提并论也”。于是郁嶷就同盟罢工现象背后的学理展开研究,他阐明了同盟罢工的概念,罗列了种类,分析了原因,权衡了利害,裁断是否合法,并列举出实例,讨论了预防的方法。在预防方法中,郁嶷将马克思主义作为长远的根本解决方法,认为“今日马氏学说较能实行”,而当前则以制定实行《劳动保护法》为急。
时政批判类如《论宪法解释权应属于法院》和《沪案诤词》两篇。《论宪法解释权应属于法院》作于1916年,针对《天坛宪法草案》第112条规定提出异议,该条规定宪法解释权属于宪法会议。郁嶷以为规定不当,他首先考察各国法例,从经验论的角度比较各国在宪法解释权归属问题上规定的优劣。然后对照宪法起草委员长汤化龙的说明书,从学理上逐一反驳他的论点论据。最后正反论证结合,一面力揭宪法会议坐拥宪法解释权之弊,一面力证解释权归诸法院之利。全文逻辑环环相扣,论证简洁有力,可谓字字珠玑,展现了他缜密严谨的思维路径和深厚的法学功底。
《沪案诤词》一文作于五卅惨案发生数月之后,郁嶷感叹社会遗忘之快,“其始也,风起水涌波涛滔天,不可向迩,继则来源渐竭,声势渐杀,今乃潮平浪静海波不惊,举世酣嬉,若未尝有其事者”,深究起来,则因为“国人感情则发泄净尽矣”。对此,郁嶷极为痛心,他从法学研究者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和国家普通一员的良心出发,发为宏论,对涉案的英日两国政府、国民政府、军阀和国民发表诤词,深表忧心。纵览全文,他对英日的指摘,对政府的建议,对军阀的不满,对国民的期许,拳拳爱国之心,铮铮道义之情,跃然纸上。评论之外,郁嶷更呼吁将文字落实到行动中去,不仅旨在争取沪案的圆满解决,更在于“冀促国民之猛省”。
立法建议类如《论〈总统选举法〉急宜制定》和《解散议会权与弹劾权》两篇。1913年4月8日,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在北京正式召开,因当时尚未制定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即为该届国会召开的法理依据,而约法中并未明定总统选举事宜,因此郁嶷主张先取宪法中关于选举总统事宜提前制定法律,“俾总统早日选出,既得应赴世势,复不谬于法理”。此后,他以大量的篇幅阐述如何选取适合我国国情的选举机关。他认为,欧美先进各国选举总统之成法皆不足取,并在逐一解析了原因之后提出“合国会与各省议会共为选举之机关”的立法主张,并附论理由,持之有据。郁嶷成文后,1913年10月,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宪法会议,提前拟定《大总统选举法》,经三次投票,袁世凯当选中华民国第一任正式大总统。
《解散议会权与弹劾权》旨在讨论两项权力存在的必要性、正当性与合法性,同时建言宪法定内阁制以行。弹劾权由立法部享有,当行政部所为不法,可经弹劾而免其职任;解散议会权由行政部掌握,当立法部所为不协于理时,可解散其议员,令国民重为议会选举,以征舆论之向背,而求国民裁判。当时有论调指出,立法部应有弹劾行政部的权力,而行政部不能解散立法部。因为立法部法律上虽为国家机关,而政治上实为国民代表,在共和国中,掌握最高权力的立法部不宜复受其他机关干涉。郁嶷立论颇为新颖,反其道而行之,认为立法部不应掌握弹劾权,而行政部理应享有解散议会权。这一立论的基础是国家采内阁制。
最后需要稍加说明的是:其一,原著中的错字、别字、衍字、文字颠倒处予以改正,在原文后加〔〕附后,同一部书或同一篇论文内仅标注首次出现处,此后省略。佚文增补文字加【】,以示区别;其二,点较工程时间短,任务重,讹脱之处在所难免,尚祈读者见谅,笔者也真诚地欢迎您来函(邮箱:yongkangliyingjun@163.com)批评指正,以便日后再做改进。
李瑛钧
201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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