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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制度改变中国:制度变革与社会转型

書城自編碼: 248090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經濟中國經濟
作者: 樊纲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08646510
出版社: 中信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10-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75/237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精装

售價:NT$ 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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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樊纲最新作品犀利上市,如何从经济学视角看待“公权”和进行反腐?为什么许多改革迟迟改不动?改革究竟触动了谁的利益?
改革带来的,不仅是制度的变革
更是观念文化和思维方式的转型
1、知名理论经济学家樊纲的最新力作,关注中国经济和社会转型。
2、制度变迁的逻辑是怎样的?要经历怎样的过程?所谓改革,说到底是改革人们的利益关系。利益关系的变动自然会带来这样那样的问题。
3、如何从经济学角度解决腐败问题?当前中国的腐败问题严重,从经济视角解释是“公权”存在场合太多了。防治腐败因进行体制改革,“减少公权的数目”,缩小政府的规模,把更多的事交还给个人与市场去做。
4、面对制度真空怎么办?中国经济处于体制转轨的过渡时期时,许多适合于旧体制的规章制度在实际中失去了效力,而新的规章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从而形成了某种“制度真空”、“规则真空”,在这个阶段应该鼓励市场投机,首先鼓励民族资本、国内民间企业的投机。
內容簡介:
《制度改变中国》是著名经济学家樊纲结合自身经历和学术生涯,从制度经济学视角全面解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大转型的力作。《制度改变中国》从经济社会中常见的现象和事件入手,深入探讨了市场经济制度变革、国家职能转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文化意识改变等中国社会和经济转型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
樊纲认为,改革开放带来的,不仅是制度的变革,更是观念文化和思维方式的转型。在中国经济社会大转型的过程中,经济学家以及经济学的思维方式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制度改变中国》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大转型的解读,为改革2.0时代的新一轮制度变革和社会变迁提供了别样的视角。
關於作者:
樊纲
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主要学术专长是理论经济学,长期从事经济学研究。现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会副会长,中国改革研究基金会秘书长,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重要著作有《公有制宏观经济理论大纲》《现代三大经济理论体系的比较与综合》《市场机制与经济效率》《渐进之路——对经济改革的经济学思考》《中国经济改革的政治经济学》等。
目錄
《智石丛书》总序
序言 经济制度与经济生活
第一章 制度变迁的逻辑与进程
 骗出一套新体体制
 尽快停止复制旧体制
 市场无需大智慧
 利益冲突与调解冲突的规则
 社会博弈与制度建立
 非帕累托改变:既得利益与改革阻力
第二章 市场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市场、风险与制度
 “不自由的市场”
 “老鼠会”、股市及其他
 在“小贩扎堆”背后……
 优先培养民族民间投机家
 走进风险的世界
 通货膨胀、权威主义与“谈判文化”
 讨价还价者言
 “市场发育”杂谈
 酒馆、盒饭、理发摊……
第三章 市场机制与政府职能
 未完成的雕像……
 居民楼里的“公共物品”
 如何搞“人工增雨”
第四章 腐败的经济学原理
 腐败的经济学
 政府行为与公共利益
 “影楼”与“月饼”
 经济学:“选择”还是“契约”?
 “阳光”与“面包”的联想
第五章 所有制、产权与交易成本
 股份制度考
 天下没有卖不出去的东西
 所有权开始起作用了!
 论“手脚并用”
 论“双重代理”
 创新、制度与规律
 “公用浴室”与“外延式发展
 人间的“扯皮”与科斯定理
 街头公用电话中的学问
第六章 制度、道德与文化
 作为制度的文化
 中华文化、理性化制度与经济
 从加拿大不说实话的华人说开去……
 经济学家谈道德?
 再“谈道德”
第七章 经济学的思维与方法
 经济矛盾与经济学家
 效率、平等与经济学的范围
 思维方式的自我批判
 “治学经济学”胡侃
內容試閱
非帕累托改变:既得利益与改革阻力
转轨经济学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就是研究怎样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本文探讨的是体制转轨理论的一些最基本也是最一般性的问题,它们可以存在于任何一个特殊的体制转轨的过程当中。
制度的一般含义及其类别
美国新制度学派经济史学家道格拉斯?诺斯在其所著的《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中明确指出:“制度是一个社会中的一些游戏规则;或者,更正式地说,制度是人类设计出来调节人类相互关系的一些约束条件。”人们每天都在谈论制度,但经济学家在如何对“制度”这一概念给出理论定义的问题上至今仍然众说纷纭。诺斯的说法只是其中一种,其他的定义还有如:
“制度是集体行动对个体行动的控制”;“社会制度,指的是社会的全体成员都赞同的社会行为中带有某种规则性的东西,这种规则具体表现在各种特定的往复发生的情境之中,并且能够自行实行或由某种外在权威施行”;还有人把制度定义为通过传统、习惯或法律约束的作用力来创造出持久的、规范化行为的社会组织,等等。这些定义,都是不同作者在研究不同的问题或问题的不同侧面时对制度的理解,它们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制度的内涵。
我所理解的制度,就是由当时在社会上通行或被社会所采纳的习惯、道德、戒律、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构成的一组约束个人的社会行为,从而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规则。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制度总是社会性的,约束个人的行为说到底是为了调节人际关系,因而制度总是某种社会的行为规则。在鲁滨逊的孤岛上,在“星期五”出现之前,不存在制度,因为不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之所以需要调节,就是因为他们具有不同的私利,在有限的稀缺资源的条件下,不同私利之间是相互冲突的。比如,鲁滨逊要从孤岛上有限的果树上采果充饥维持生存,“星期五”也要这样做。于是两者就要制定出某种规则(也就是制度)来对果子的分配(也就是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加以协调。协调的结果可以是鲁滨逊独占,或是两人分享,也可以是“星期五”独享。
第二,制度是对个人(或一个组织,一个团体)行为(最大化自身利益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是对个人行动空间及其权利、责任和义务的一种界定。所谓规则,就是告诉你在一定情况下能做什么、应该做什么,或是不能做什么、不必做什么。这就是制度的核心内容。比如,国家规定一个企业不能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资产管理局批准就出卖资产,然后将其收入用于某个人或某一集体的消费。这是国家对企业的一种约束,而正是这种约束(以及其他一系列约束加在一起)构成了国有企业制度。反过来说,在国有企业制度中,受约束的不单是企业,还有国家。比如国家对亏损企业不能见死不救,国家要对企业负债承担责任等。这些都可以说是国有企业制度对国家的约束。对双方的约束,构成了社会制度的全部内涵与外延。取消、改变某些约束或是加上另外一些约束,就构成了另一种制度。比如,取消个人或团体不得随意支配财产的约束,加上他或他们必须为自己的亏损承担全部责任的约束,就构成了私有或集体所有的财产制度。
第三,作为社会性的制度,因其基本功能是协调人际关系,因而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对制度的选择,也就必然是在利益冲突条件下的一种公共选择。所谓公共物品,指的是在消费或利用方面不具有排他性,从而任何人都能利用或受其影响的东西,如路灯、国防等。制度作为公共物品的特征表现在它必须被大家(有关各方)共同消费,因为它本身就是协调公众各方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种规则。比如,市场作为一种制度,它的一个基本内容是自愿交易。如果只有一方自愿而另一方不愿意,就不能叫作市场,而只能叫作如“一平二调”之类的制度。一种实际上有效的制度,必然是有关各方都可以对其加以利用,以保护自己的由该制度所规定的各种权利。但是,与其他公共物品相类似,在有些情况下,非排他性也意味着强制性消费,不管你愿意还是不愿意。比如,如果社会上多数人决定用公共税收收入组建国防体系,增加军费支出,那些不想增加军队而想增加公共教育支出的人也只好更多地
“享受”国防。对于制度来说,人们之间的分歧可能更大,因为作为协调人们之间利益冲突关系的制度,可能只对一部分人有利,而对另一部分人不利
(比如中世纪封建王朝的苛捐杂税),但后者也被强制地“消费”这一制度。因此,社会性的制度,本身包含着利益的冲突;对制度的选择,只能是利益冲突条件下的一种公共选择。
制度可以分为正式的制度和非正式的制度,或称为有形的制度与无形的制度。在前面我将习惯、道德观念、意识形态等与宪法、法律、规章条例等都统统称为制度。但从发挥作用的方式上看,它们之间是存在差异的。宪法、法律、规章条例等,属于正式的或有形的(成文的)制度;而习惯、道德、意识形态等,则属于非正式的或无形的(不成文的)制度。首先要明确的是,无论是法律、规章还是习惯、道德,都是制度,因为就其基本功能来说,都是调节人际关系的一种规则,都是社会对个人行为的某种约束。早期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家们更强调制度作为一种习惯的特征,认为制度的本质就是长期形成的习惯或传统。而现代的制度经济学则更强调制度是一种规则,一种各利益集团之间经过斗争而形成的社会契约。不过,我们现在或许应该更加强调一下习惯也是制度这样一个命题。
这里或许要着重说明的是,为什么习惯、道德、意识形态等都能构成人
的行为规范,因而构成一种制度(虽然是无形的制度)?举例来说,一个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关于收入平等会有一种由习惯、传统构成的被多数人认可的标准。就正式的制度来说,可能没有哪一条法律、规章说一个人不能发财,不能比其他人的收入高出几倍或几十倍,或规定发财后必须与他人分享,等等。但是,在一定的社会或社区内(比如农村地区或在亲戚朋友构成的人群中),都会存在一定的关于平等的习惯或道德规范,构成了对人们发财或发财之后的行为的约束。一个村子里,一个人发了财(首先富起来)若不与其他村民或亲戚分享,便可能被视为“黑心”、不够朋友、缺德等。人们根据习惯或通行的道德观念,自然而然并且理直气壮地找上门来要求“分一杯羹”:或是个人上门来要,或是大家一起通过地方政府来要求捐助、摊派等。若大家的这些要求不能得到满足,今后这个人便会处处受到大家的排斥、打击,使其什么事都办不成,甚至会遭到故意破坏、造成财产损失等。在很多情况下,发了财的人自然也就只好主动或非主动、情愿或不情愿地按照习惯和道德形成的无形规则办事,与他人分享自己的收入。这种使个人收入外部化的无形的制度,自然会阻碍或约束人们追求更多收入的行为。当一个人考虑到自己必须交出一部分收入与他人分享的时候,有些赢利行为可能就变得不值得了(就像税率太高了没人愿意多生产一样)。无论正式的制度如何规定,实际中的经济行为、收入分配以及由此决定的经济运行结果,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通行的平等观念这一非正式制度的影响。现实中起作用的制度,既包括正式的制度,也包括非正式的制度。
再举一个例子是国有企业的《破产法》。这显然是一个正式的制度,我们经过很大的努力,终于使之得以在体制改革的大潮中获得通过,以法律的形式昭示于众。但是,在几十年国有企业经营的过程中已经形成的习惯是国家对亏损企业给予补贴,贷款可以无限期赖账,实在不行了就与其他企业合并,而不是宣告破产、实行清算等。结果,虽然有了《破产法》这个正式的、成文的制度,但人们还是会继续按习惯办事,实际中实行的仍是那些非正式的制度。结果,虽然有了《破产法》,亏损企业仍在不断增多,仍然几乎没有企业依法破产。
另一些例子也许能说明道德或一个社会中流行的价值观念以及意识形态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所谓价值观念,是指人们对于什么是好、什么是坏,什么是幸福、什么是痛苦,什么是值得的、什么是不值得的一种主观判断。当“无私奉献”这样的精神被社会普遍视为光荣之举时,国民经济增长中的很大一部分可能就是由义务劳动创造的,同样的增长率所需付出的劳动工资成本会较低而实际利润率会较高。正式的制度中不一定有“劳动无报酬”这一规则,但实际上人们却会这样做(这其实是从另一方面破坏了“按劳取酬”,虽然是从“高尚的”一面)。反之,当社会上普遍把“无私奉献”视为“傻帽儿”的时候,义务劳动之类的事情就会大大减少,同样的国民总产值中所含的工资成本自然也就会增大。另一个例子是社会对经商的态度。传统的轻商思想,把商业活动一概看成坑蒙拐骗的歪门邪道。认为经商致富不光荣、不体面之类的价值观念,是制约我国商品经济发展、束缚人们开拓市场经济的一大非正式约束,虽然在正式的制度中社会早已规定要大力发展商品经济。
在以上对非正式制度的说明中,我们已经能够看出,非正式的制度,即传统、习惯、道德观念等,往往比正式的制度更加根深蒂固、更加深入人心,在社会生活中会起到更加久远的作用,因此也更加不易改变。
事实上,许多正式的制度,本身就是根据习惯、传统等制定或创立的;或者说,某些正式的制度,是在一定的传统、习惯、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存在的条件下,被人们所采纳,因而得以在适宜的条件下有效地运转。比如,我国20 世纪60 年代、70 年代高度平均化的劳动就业和收入分配体制(正式的工资制度或工分制度),是与几千年小农经济下形成的“均贫富”传统观念和反对贫富差别的意识形态的影响分不开的,甚至可以说,是由这种传统观念和意识形态决定的。无形制度与有形制度的这种关系,体现着制度的历史延续性,也体现着人们的观念对社会制度有效性的作用。
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今天已经成为无形制度的东西,往往是历史上某种有形制度的遗产——习惯、传统和价值观念等本身可能就是在过去的某种制度下形成的。比如,在公有制经济改革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国家与企业、国家与工人之间的关系。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把企业改造成为真正自负盈亏、在市场竞争中可以被淘汰的商品生产者,政府不再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职工和管理人员的“铁饭碗”、“铁交椅”也要相应地被打破。但是,除了有些现实条件还不具备的因素(比如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备)之外(这个因素当然是首要的),几十年高度集中管理、国家对企业实行“父爱主义”、职工的生老病死由国家包下来的制度下形成的习惯,无疑构成了改革的一种阻力。一遇到什么问题,政府官员、企业经理和工人纷纷自然地采取或要求采取由国家来管的办法,而不是采取通过市场机制加以解决的办法,结果体制改革就难以深入,甚至还常常会走回头路。正如诺斯所指出的,旧制度本身构成了新制度形成和制度变迁过程的约束。
当然,非正式的制度也并非总是阻碍着制度变迁的进程,一定的观念或意识形态会起到促进制度变迁的积极作用。诺斯就曾指出,意识形态在制度变迁中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由于制度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新制度的创立过程中许多人会试图“搭便车”,不为制度变革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付出代价),而只想享受制度变革所带来的好处,结果会导致制度的“供给不足”——没有人为新制度的建立而努力奋斗(甚至流血牺牲)。比如,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观察到的一种大量存在的现象是,冲破旧体制的约束创立一种新制度,往往是件很得罪人的事情,弄不好会有杀身之祸(革命家)或被视为犯法(改革本身就是违犯“旧法”的),而一个个人从制度变革中获得的收益往往是微不足道的。那么,这时谁来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呢?这就需要有一种献身精神,一种宁可牺牲自己也要为一种事业或一种信仰而奋斗的精神,而这种精神往往就来自一种意识形态(理论或信仰)。在这种情况下,意识形态就可以减少“搭便车”现象,使人们把他人的幸福和社会进步看作自己个人收益的组成部分,加速制度变迁的过程。
“帕累托改进”与“非帕累托改变”
经济学理论中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就是“帕累托效率”或“帕累托最优”。这一概念以意大利经济学家、序数效用理论和新福利经济学的重要创始人之一帕累托的名字命名,是现代经济理论的基石之一。
“帕累托效率”或“帕累托最优”,指的是这样一种情况:这时所考察的经济已不可能通过改变产品和资源的配置,在其他人(至少一个人)的效用水平至少不下降的情况下,使任何别人(至少一个人)的效用水平有所提高。反之,所谓“帕累托无率”,指的就是经济还可能在其他人效用水平不变的情况下,通过重新配置产品和资源,使得一个或一些人的效用水平有所提高。在存在“帕累托无效率”的情况下,若进行了资源重新配置,确实使得某些人的效用水平有所提高,而与此同时,其他人的效用却没有降低(至少是不变),这种重新配置就称为“帕累托改进”。在“帕累托改进”情况下,由于没有一个人状况变坏,只有某些人状况变好,因此意味着社会福利的“毫不含糊的”(这是帕累托自己的话)增进。而若在某种经济状态下,一种重新配置导致某些人状况变好,另一些人状况变坏。由于个人之间的效用无法比较,我们无法确定总社会福利水平究竟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这种情况就被称作“非帕累托改变”(请注意这里所用的概念不是“改进”,而只是“改变”,它不包含任何价值判断)。
改革的一般情况:“非帕累托改变”
现在我们来分析一下经济体制改革的情况。从总体上来说,经济体制改革一定是为了对我们的现状进行有益的改进,以提高我们整体的经济福利。人们也正是这样来为改革论证的。但是,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在许多情况下,人们的利益是不一致的。这时,当人们说改革是好事的时候,就需要注意到一个重要的问题:你说的这件好事,是以怎样的标准出发评判的,是用谁的、哪个利益集团的福利标准进行评判的?由于经济体制的改革是社会上利益分配关系的改变,改革过程中在许多情况下(可以说在我们所能观察到的多数情况下),都会使一些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是受到暂时的损害。“帕累托最优”或“帕累托改进”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理论上的参照系,使我们能够对各种情况的特征进行比较。而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体制变革这样较大规模的变动时期,而不是在给定体制条件下对经济进行“边际调整”的前提下(所谓“帕累托最优”,就是要满足一系列的边际条件),我们遇到的更多的情况,恐怕正是“非帕累托改变”。对于现实生活来说,可能“非帕累托改变”更有重要的意义。
比如,在一种个人吃企业“大锅饭”、企业吃国家“大锅饭”、“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分配体制下,必然既没人努力劳动、认真管理,也无人关心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样的资源必然只能生产较低水平的物质产出。又如,在可以通过勾结等手段实现垄断利润或利用权力进行“官倒”的情况下,就必然一方面会有一些人力、物力用于建立垄断或谋取非生产利润的目的,另一方面资源利用程度必然低于市场完全竞争的最优水平。在这两个例子中,我们可以很容易地从社会的角度出发,用某种理想的资源最优配置情况作为参照系,来论证这时经济是多么缺乏效率,浪费了多少资源,论证它们应该如何改革,改革之后社会经济效率将会如何提高,使大家获得怎样的好处。但问题在于,在上述两种利益分配关系已经形成、确立的前提下,同样会是若不使某些人的利益受损,就不可能使另一些人获益,也不可能实现资源的重新配置。在第一例中,如果不能使一些人“少劳少得”,使经营差者破产,就不会有人更努力地工作,整个经济的效率也就得不到改善;在第二例中,若不使垄断者或“官倒爷”的收入减少,产出水平就不可能扩大,不可能满足资源最优配置的各种条件。在微观经济学教科书中,人们论证了取消垄断可以使绝大多数人获益,但并没有明确指出,在另一方面,那个垄断者是要受损的。总之,在这两个简单的例子中,任何使一部分人受益的改进都将是以另一些人(无论是多数还是少数)受损为前提的。
其他的例子也是这样。比如,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价格机制是无效率的,导致资源配置不当和商品短缺,这一点多数人都同意,但是怎样进行改革可能就难以达成一致了。在存在物品短缺或潜在的通货膨胀的情况下,生产者一般都会希望立刻放开价格,而多数消费者都会反对这样做,因为这将意味着他们的生活费用要大大提高。这就是我们的计划定价制度改革起来困难重重,用了十几年的时间才实现从旧体制向新体制过渡的根本原因。企业改革也是一样。“铁饭碗”是无效率的,大家都同意,但要想对已经端上“铁饭碗”的人取消“铁饭碗”,就意味着要取消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还可能使一部分人失业,因而是难以被这一部分人接受的。国有企业制度下对企业实行的行政管理导致政企不分,也是低效率的,但改革企业制度和政企之间的关系,却意味着取消一部分政府官员的权力,也取消许多低效率企业得到的政府保护。市场竞争能够提高效率,但市场竞争对许多人来说是更加费力的事情(要自己做出决策、承担风险、对亏损负责),而不是更加轻松、更加保险的事情。你可以说这是习惯在起作用,但要想改变人们的习惯就等于取消人们的既得利益。你也可以说改革的阵痛只是暂时的、短期的,但阵痛毕竟是阵痛,一部分人可能就是由于对这种阵痛的恐惧而抵制改革,更何况对许多人来说由于种种原因,可能只有阵痛,而很难再有阵痛之后更大的收益,如此等等。
在公有制经济进行的“分权化”(放权让利)改革的最初阶段,表面上看没有什么人的利益受损,因而社会上阻力较小。放权让利的改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公有制经济的效率水平得到改进,但它一是不可能在根本上有所改进,二是还会暴露出这种经济的另外一些问题,导致工资侵蚀利润、企业亏损加大、总需求规模失控、实际资本积累率下降等,到头来还会出现不仅没有什么权可再放、没有什么利可再让的情况,而且进一步单纯地放权让利只能使经济情况更加恶化,而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体制改革早晚还是要进入更加实质性的阶段,对一些更基本的经济关系“开刀”,如打破“铁饭碗”,破除“大锅饭”,废除对经济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产权关系等,而这时就要广泛地触及人们的既得利益。
人们当然总是希望改革是无人反对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恰恰在于:任何一种体制改革,说到底都必然涉及利益关系的改变,总会有一些人的利益要受损;没有人受损,就不可能有人受益;或者,现在不受损,将来就不会受益。这就是说,体制改革的一般情况在理论上都属于“非帕累托改变”。改革中的各种难题,改革所遇到的各种阻力,正是由此产生的。
绝对受损与相对受损,物质利益损失与精神利益损失
改革会使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这当中又可分成若干种具体情况,需要加以区分。
第一种需要区分的情况是绝对受损和相对受损的情况。所谓“绝对受损”,指的是在体制改革过程中实际收入水平发生绝对的下降。这可以是一种十分现实的情况。“反垄断法”的实施会使垄断企业的收益下降;价格改革可以使许多人(消费者)的实际收入因物价水平的提高(原来被压抑的通货膨胀释放出来)而下降;国家对国有企业补贴的取消会导致企业亏损状况的暴露并导致停工以至破产,使这些企业中的工人收入下降。想一想当时苏联、东欧国家的情况,改革最初的“阵痛”导致生产水平的下降和多数人实际收入水平的降低,如此等等。这些都是绝对受损的例子。
不过在改革过程中更经常遇到的恐怕还是相对受损的情况。这指的是,尽管人们的实际收入水平从绝对值上看都有所提高,但是由于利益分配规则与格局的改变,人们在收入分配关系中所处的相对关系发生了变化。过去的高收入阶层,现在可能变成了低收入阶层,对他们来说,虽然绝对收入提高了,但是相对收入却下降了。这同样会使人们感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比如,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取消特权。取消特权并不意味着过去享有特权的人们的实际收入水平下降了,而只是意味着其他人(即过去不享受特权的人)现在也可以获得同等的收入甚至更高的收入。这时,对于特权被取消了的人们来说,他们在社会上的相对地位下降了。特别是在对原来实行平均主义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的过程中,在改革的初期一定会发生收入差距的扩大,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使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这种收入差距的扩大,可以完全不意味着有谁的收入水平发生绝对的下降,但是差距的拉开本身意味着一些人相对地位的降低,这也会引起不满,引起反对。
相对收入是一个重要的经济学概念。这涉及人们的平等观念、社会价值标准等一系列问题,但一般地说,是一个所谓“收入的外部效应”问题。这就是说,一个人的收入,不仅对自己的福利水平发生影响,还会对其他人的福利水平发生影响;一个人不仅关注自己的收入水平,还关注社会上其他人的收入水平。社会上相对的收入关系,是与一个人的满足感相关的。当然,有的人具有“利他主义”的偏好函数,因而别人的收入与他的幸福“正相关”,也就是别人收入越高,他就越幸福。但是在更多的情况下,人们会具有嫉妒型的偏好函数,别人的收入与他的幸福“负相关”,别人的收入越多,特别是相对于他自己而言的收入越多,他就越不幸福,越感到痛苦。正是由于这种收入的外部效应,收入分配格局的改变和收入差距的扩大会导致改革阻力的扩大,如果这种改革意味着利益分配方式和相对关系的改变。在改革中我们遇到的根源于这种原因的阻力,会比绝对收入下降所引起的阻力更大,因而在理论上,相对受损的意义更加重要。
第二种需要区分的情况是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失。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影响人们行为的因素,不仅是经济学中通常所说的物质收入,也包括各种各样的精神因素。作为人们行为目标函数的效用,本身就是一种主观的感受,在许多情况下并不能用金钱或物质的东西直接度量。利益受损不一定就只是经济收入下降,广义地说,社会地位的相对下降、政治权势的削弱、荣誉感的消失、信仰被(他人)抛弃等都是一种利益的损失,而且在现实生活中确实被许多人视为自己利益的损失。这也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精神损失也是一种很难补偿的东西,难以消除由此引起的对改革的阻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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